《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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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规范“个转企”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转企”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行为。第三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个转企”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登记便利服务。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第五条“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第六条“个转企”登记机关应设立“个转企”登记综合窗口,提供“个转企”登记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服务,推行“个转企”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事项集成化办理。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供一表申报、信息预填、数据共享等登记管理服务。第七条“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第八条“个转企”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一)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三)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第九条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第十条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办理“个转企”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办理,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制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个转企”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存档,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个转企”企业登记事项。第十五条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第十六条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第十七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转企”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第十八条各设区市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明确“个转企”登记的操作流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1号).pdf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3号)要求,深化“个转企”改革,对许可延续,商标、专利权转移等提供便利化服务。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个转企”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10号)明确,江苏省为七个“个转企”试点省份之一,要求对转型前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相关行政许可、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探索延续和衔接,建立“个转企”转型登记规范,形成“个转企”可借鉴、可推广经验。我局随即在全省部署开展“个转企”试点工作,并下发试点工作方案。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赋予的“个转企”试点任务,规范管理“个转企”登记行为,我局起草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充分吸纳了各地“个转企”探索实践经验,明确了“个转企”登记适用对象及范围,要求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式选择意愿,规定了登记申请条件、登记事项和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明确了登记便利化服务举措,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提升全省“个转企”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二、文件的主要特点管理办法紧扣市场监管总局“个转企”试点工作要求,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进一步优化“个转企”登t己流程,提升经营主体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一是遵循既定管理规范。管理办法相关登记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材料也与市场监管总局最新版个体工商户注销,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公司新设提交材料保持一致。二是严格落实试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个转企”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吸收了淮安、南通、苏州、盐城等地先行探索经验,明确对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进行延续的要求,提出支持“个转企”企业的便利化服务举措。三是注重可操作可落地。紧扣管理办法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三种类型,逐一明确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表格,申请人和登记窗口均能对照实施,同时赋予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明确“个转企”转型登记操作操作流程,也明确了申请人法律责任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要求。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19条,具体内容为: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的登记原则,以及明确登记辖区和登记机关职责。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经营场所限制条件,以及“个转企”登记申请条件。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个转企”登记事项和登记规范,包括规定了“个转企”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且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以及办理方式、申请材料、档案管理。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支持“个转企”企业的便利化服务举措,包括出具“个转企”证明、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延续要求。第十七条,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要求。第十八条至十九条,明确各地可以细化操作流程,以及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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