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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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促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增 值 税 及 其 类 型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的 背 景 及 意 义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的 税 务 处 理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的 配 套 措 施 近 期 出 台 和 调 整 的 其 他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内 容 大 纲 一 、 增 值 税 及 其 类 型 1. Introduction3. Challenges Forward增 值 税 是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增 值 额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根 据 对 固 定 资 产 所 含 税 金 扣 除 方 式 的 不 同 , 增 值 税制 分 为 生 产 型 、 收 入 型 和 消 费 型 三 种 类 型 。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不 允 许 扣 除 外 购 固定 资 产 所 含 的 已 征 增 值 税 , 税 基 相 当 于 国 民 生 产 总值 。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允 许 扣 除 固 定 资 产当 期 折 旧 所 含 的 增 值 税 , 税 基 相 当 于 国 民 收 入 。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允 许 一 次 性 扣 除 外购 固 定 资 产 所 含 的 增 值 税 , 税 基 相 当 于 最 终 消 费 。 二 、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的 背 景 及 意 义 1. Introduction3. Challenges Forward增 值 税 制 的 一 大 优 点 是 能 够 避 免 生 产 专 业 化 过 程 中 的 重 复 征税 问 题 。 1994年 , 我 国 选 择 采 用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 一 方 面 是出 于 财 政 收 入 的 考 虑 , 另 一 方 面 则 为 了 抑 制 投 资 膨 胀 。 随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和 经 济 全 球 化 的纵 深 发 展 , 推 进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日 益 突 出 。 完 善 税 收 制 度 建 设 的 需 要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需 要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需 要 应 对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促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快发 展 的 需 要 党 的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明 确 “ 简 税 制 、 宽 税 基 、 低 税 率 、 严 征 管 ”的 税 制 改 革 原 则 , 并 提 出 要 适 时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 “ 十 一 五 规 划 ” 明 确 在 十 一 五 期 间 完 成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东 北 地 区 、 中 部 地 区 等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试 点 取 得 成 功 经 国 务 院 第 34次 常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538号 公 布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简称 “ 增 值 税 条 例 ” ) ,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根 据 增 值 税 条 例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50号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暂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 实 施 细 则 ” ) ,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 ( 一 ) 完 善 税 收 制 度 建 设 的 需 要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指 出 :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 推 动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是 关 系 国 民 经 济 全 局 紧 迫 而 重 大 的战 略 任 务 。 “ 三 个 转 变 ”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 由 依 靠 投 资 、 出 口 拉 动向 依 靠 消 费 、 投 资 、 出 口 协 调 拉 动 转 变 , 由 主 要 依 靠第 二 产 业 带 动 向 依 靠 第 一 、 第 二 、 第 三 产 业 协 同 带 动转 变 , 由 主 要 依 靠 增 加 物 质 资 源 消 耗 向 主 要 依 靠 科 技进 步 、 劳 动 者 素 质 提 高 、 管 理 创 新 转 变 。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 是 一 项 重 大 的 减 税 政 策 。 由 于 它 可避 免 企 业 设 备 购 置 的 重 复 征 税 , 有 利 于 鼓 励 投 资 和 扩大 内 需 , 促 进 企 业 技 术 进 步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经 济 增长 方 式 的 转 变 。 2000-2007年 中 国 外 贸 依 存 度( 二 )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需 要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指 出 : 坚 持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的 基 本 国 策 ,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和 中 华 民 族 生存 发 展 。 必 须 把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放 在 工 业 化 、 现 代 化 发 展 战 略 的 突 出 位 置 。 要 完 善 有 利 于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和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法 律和 政 策 , 加 快 形 成 可 持 续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 落 实 节 能减 排 工 作 责 任 制 。 开 发 和 推 广 节 约 、 替 代 、 循 环 利用 和 治 理 污 染 的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 发 展 清 洁 能 源 和 可再 生 能 源 , 保 护 土 地 和 水 资 源 , 建 设 科 学 合 理 的 能源 资 源 利 用 体 系 , 提 高 能 源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发 展 环保 产 业 。 加 大 节 能 环 保 投 入 , 重 点 加 强 水 、 大 气 、土 壤 等 污 染 防 治 , 改 善 城 乡 人 居 环 境 。 ( 三 )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需 要 “ 两 防 ” : 防 止 经 济 增 长 由 偏 快 转 为 过热 , 防 止 价 格 由 结 构 性 上 涨 演 变 为 明 显 通 货膨 胀 新 “ 两 防 ” : 既 要 防 止 经 济 由 偏 快 转 为过 热 , 抑 制 通 货 膨 胀 , 又 要 防 止 经 济 下 滑 ,避 免 大 的 起 落 。 “ 一 保 一 控 ” : 保 持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控 制 物 价 过 快 上 涨 积 极 的 财 政 和 适 度 宽 松 的 货 币 政 策 。“ 保 增 长 、 扩 内 需 、 调 结 构 ” ( 四 ) 应 对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的 需 要 国 务 院 扩 大 内 需 的 十 大 措 施 : 一 是 加 快 建 设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 二 是 加 快 农 村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三 是 加 快 铁 路 、 公 路 和 机 场 等 重 大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四 是 加 快 医 疗 卫 生 、 文 化 教 育 事 业发 展 。 五 是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 六 是 加 快 自 主 创 新和 结 构 调 整 。 七 是 加 快 地 震 灾 区 灾 后 重 建 各 项 工 作 。八 是 提 高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 九 是 在 全 国 所 有 地 区 、 所有 行 业 全 面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 鼓 励 企 业 技 术 改造 ,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1200亿 元 。 十 是 加 大 金 融 对 经 济增 长 的 支 持 力 度 。应 对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的 需 要 ( 2) (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抵 扣 范 围1.固 定 资 产 的 概 念 。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2个 月 的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 工 具 、 器 具 等 。 2.准 予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范 围 。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包 括 接 受 捐 赠 、 实 物 投 资 ) 或 者 自 制 ( 包 括 改 扩 建 、 安 装 ) 固 定 资 产 发生 的 进 项 税 额 , 可 凭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和 运 输费 用 结 算 单 据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当 记 入 “ 应 交 税 金 一 应 交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 科 目 。 3.准 予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纳 税 人 允 许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 含 ) 实 际 发 生 , 并 取 得 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税 扣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或 者 依 据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 4.扩 大 抵 扣 范 围 试 点 企 业 的 衔 接 。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试 点 的 纳 税 人 , 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不 再 采 取 退 税 方 式 , 其 2008年 12月 31日 以 前 ( 含 ) 发 生 的 待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期 末 余 额 , 应 于 2009年1月 份 一 次 性 转 入 “ 应 交 税 金 一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 科 目 。 ( 二 ) 不 予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抵 扣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固 定 资产 不 得 抵 扣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 用 消 费品 , 不 得 抵 扣 。 即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游 艇 、 汽 车 和 摩 托车 不 能 抵 扣 。 房 屋 、 建 筑 物 不 得 抵 扣 。 用 于 不 动 产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不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额 。 ( 三 ) 改 变 用 途 或 非 正 常 损 失 已 抵 扣 税 额 的 处 理 纳 税 人 已 抵 扣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用 于 非 应 税 项 目 或 非 正 常损 失 , 应 在 当 月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适 用 税 率改 变 用 途 :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用 于 非 应 税 项 目 、免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 特 别 提 醒 : 混 用 于 生 产应 税 和 免 税 货 物 的 固 定 资 产 准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非 正 常 损 失 : 非 正 常 损 失 耗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产 品 和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非 正 常 损 失 指 因 管 理 不 善造 成 被 盗 、 丢 失 、 霉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 是 指 纳 税 人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计 提 折 旧 后 计算 的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 ( 一 ) 出 售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如 何 征 税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是 指 纳 税 人 根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已 经 计 提 折旧 的 固 定 资 产 。 转 型 前 , 只 对 售 价 超 过 原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征 税 ,未 超 过 原 值 的 不 征 税 。 转 型 后 , 销 售 固 定 资 产 均 应 征 税 , 其征 税 办 法 视 情 况 不 同 而 有 区 别 。 但 房 屋 、 建 筑 物 等 不 动 产 的销 售 , 以 及 企 业 整 体 转 让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征 增 值 税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属 于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不 得 抵 扣且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4%征 收 率 减 半征 收 增 值 税 。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不 得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或 者 应 税 劳 务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及 相 关 的 应 税 劳 务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务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 用 消 费 品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区 分 不 同 情 形征 收 增 值 税 :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进 或 者 自 制 的 固定 资 产 ,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2008年 12月 31日 以 前 未 纳 入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试 点 的纳 税 人 ,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2008年 12月 31日 以 前 购 进 或 者 自制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4%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 2008年 12月 31日 以 前 已 纳 入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试 点 的纳 税 人 ,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在 本 地 区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试点 以 前 购 进 或 者 自 制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4%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值 税 ;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在 本 地 区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试 点以 后 购 进 或 者 自 制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除 其 他 个 人 外 )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按 2%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其 他 个 人 销 售 已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免 征 增 值 税 。 这 里 的 个 人 仅 指 其 他 个 人 。 原 规 定 对 “ 销 售 的 自 己 使 用 过的 物 品 ” 免 税 不 包 括 自 然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游 艇 、 摩 托 车和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汽 车 , 仅 对 其 他 物 品 免 税 。 考 虑 到 对 自 然 人征 税 不 易 操 作 , 新 修 订 的 增 值 税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取 消 了 上述 征 税 规 定 , 全 部 给 予 免 税 。 纳 税 人 销 售 旧 货 ,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4%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值 税 。 旧 货 , 是 指 进 入 二 次 流 通 的 具 有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的 货 物 ( 含旧 汽 车 、 旧 摩 托 车 和 旧 游 艇 ) , 但 不 包 括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 ( 二 ) 销 售 固 定 资 产 开 具 发 票 的 规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凡 适 用 按 简 易 办 法依 4%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应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不 得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凡 按 适 用 税 率 征 税的 , 可 以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不 得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纳 税 人 销 售 旧 货 , 应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不 得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由 税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 三 )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的 确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和 旧 货 , 适 用 按 简 易 办 法依 4%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销 售 额和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4%) 应 纳 税 额 =销 售 额 4%/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旧 货 , 按 下 列 公式 确 定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3%) 应 纳 税 额 =销 售 额 2% 纳 税 人 发 生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 对 已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无 法 确 定 销 售 额 的 , 以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为 销 售 额 。 ( 一 ) 取 消 对 进 口 设 备 免 征 增 值 税 取 消 对 进 口 设 备 免 征 增 值 税 。 调 整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 调 整 后 目 录 自 2008年 12月 15日 起 执 行 , 即 2008年 12月 15日 及 以 后 新 批 准 的 国内 投 资 项 目 ( 以 项 目 的 审 批 、 核 准 或 备 案 日 期 为 准 ) , 其 进 口 设备 一 律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目 录 执 行 。 对 老 项 目 有 一 定 的 过 渡 期 。 为 保 证 目 录 调 整 前 审 批 的 老 项 目顺 利 实 施 , 对 2008年 12月 15日 以 前 批 准 的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 其 进 口设 备 在 2009年 6月 30日 及 以 前 申 报 进 口 的 , 仍 按 照 调 整 前 目 录 执 行 。 但 对 于 有 关 进 口 设 备 按 照 调 整 前 目 录 审 核 不 符 合 免 税条 件 , 而 按 照 调 整 后 目 录 审 核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 自 2008年 12月 15日 起 , 可 以 按 照 调 整 后 目 录 执 行 。 货 物 已 经 征 税 进 口 的 ,不 再 予 以 调 整 。 自 2009年 7月 1日 起 ,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项 下 申 报 进 口的 设 备 一 律 按 照 调 整 后 目 录 执 行 。 ( 二 ) 取 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采 购 国 产 设 备 增 值 税 退 税 政 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采 购 国 产 设 备 增 值 税 退 税 政 策 停 止 执 行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投 资 总 额 内 采 购国 产 设 备 可 全 额 退 还 国 产 设 备 增 值 税 的 政 策 停 止 执 行 。 已 获 准 项 目 的 过 渡 措 施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2009年 6月 30日以 前 ( 含 本 日 ) 购 进 的 国 产 设 备 ,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稽核 信 息 核 对 无 误 的 情 况 下 , 可 选 择 按 原 规 定 继 续 执 行 增值 税 退 税 政 策 , 但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3个 条 件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购 进 的 已 享 受 增 值 税 退 税 政 策 国 产 设 备 的增 值 税 额 , 不 得 再 作 为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销 项 税 额 。 对 已 享 受 退 税 固 定 资 产 的 监 管 。 ( 三 ) 恢 复 矿 产 品 税 率 按 照 老 条 例 的 规 定 , 矿 产 品 税 率 为 17%。 从 1994年 5月 起 将 金 属 矿 、 非 金 属 矿 采 选 产 品 的 税 率 由17%调 整 为 13%。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金 属 矿 采 选 产 品 、 非 金 属 矿 采 选 产品 增 值 税 税 率 由 13%恢 复 到 17%。 食 用 盐 仍 适 用 13%的 增值 税 税 率 。 金 属 矿 采 选 产 品 , 包 括 黑 色 和 有 色 金 属 矿 采 选 产 品 ;非 金 属 矿 采 选 产 品 , 包 括 除 金 属 矿 采 选 产 品 以 外 的 非金 属 矿 采 选 产 品 、 煤 炭 和 盐 。 ( 四 ) 降 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征 收 率 和 降 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定 标 准 修 订 前 的 增 值 税 条 例 规 定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征 收 率为 6%。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从 1998年 7月 1日 起 已 经 将 小 规 模 纳税 人 划 分 为 工 业 和 商 业 两 类 , 征 收 率 分 别 为 6%和 4%。 修 订 后 的 条 例 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不 再 设 置 工 业 和 商 业两 档 征 收 率 , 将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统 一 为3%。 ( 四 ) 降 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征 收 率 和 降 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标 准 将 现 行 工 业 和 商 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额 标 准 分 别 从 100万 元 和180万 元 降 为 50万 元 和 80万 元 。 年 应 税 销 售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 其 他 个 人 )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和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为 的 企 业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是 否 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 2008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新 标 准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现 行规 定 为 其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手 续 。 2009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新 标 准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应 向 主 管 税务 机 关 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未 申 请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认 定 手 续 的 , 应 按 销 售 额 依 照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纳 税 人 一 经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 不 得 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 一 ) 调 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税 收 优 惠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含 义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是 在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过 程 中 对 共 生 、 伴 生 矿 进 行 综 合 开发 与 合 理 利 用 , 对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渣 、 废 水 ( 液 ) 、 废 气 、 余 热 、 余 压 等 进 行回 收 和 合 理 利 用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政 策 调 整 的 内 容 。 有 11类 ( 项 ) 产 品 新 纳 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范 围 ; 缩 小 了 建材 产 品 范 围 ; 调 整 了 废 渣 的 范 围 ; 停 止 了 采 用 立 窑 法 工 艺 生 产 综 合 利 用 水 泥 产 品 的 免 征增 值 税 政 策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实 行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主 要 有 : 再 生 水 , 以 废 旧 轮 胎 为 全 部 生 产 原 料 生 产 的 胶 粉 , 翻 新 轮胎 , 生 产 原 料 中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不 低 于 30%的 特 定 建 材 产 品 , 污 水 处 理 劳 务 免 。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主 要 有 : 以 工 业 废 气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高 纯 度 二 氧 化 碳 产 品 , 以 垃圾 为 燃 料 生 产 的 电 力 或 热 力 , 以 煤 炭 开 采 过 程 中 伴 生 的 舍 弃 物 油 母 页 岩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页岩 油 , 以 废 旧 沥 青 混 凝 土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再 生 沥 青 混 凝 土 , 采 用 旋 窑 法 工 艺 生 产 并 且 生 产原 料 中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不 低 于 30%的 水 泥 ( 包 括 水 泥 熟 料 ) 。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的 政 策 。 主 要 有 : 以 退 役 军 用 发 射 药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涂 料 硝 化 棉 粉 ,对 燃 煤 发 电 厂 及 各 类 工 业 企 业 产 生 的 烟 气 、 高 硫 天 然 气 进 行 脱 硫 生 产 的 副 产 品 , 以 废 弃 酒 糟 和 酿 酒 底 锅 水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蒸 汽 、 活 性 炭 、 白 碳 黑 、 乳 酸 、 乳 酸 钙 、 沼 气 , 以 煤 矸石 、 煤 泥 、 石 煤 、 油 母 页 岩 为 燃 料 生 产 的 电 力 和 热 力 , 利 用 风 力 生 产 的 电 力 , 部 分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产 品 。 实 行 增 值 税 先 征 后 退 政 策 。 以 废 弃 的 动 物 油 和 植 物 油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生 物 柴 油 。 执 行 时 间 。 上 述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退 政 策 自 2008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 ( 二 ) 调 整 再 生 资 源 增 值 税 政 策 再 生 资 源 的 含 义 。 再 生 资 源 , 通 常 也 称 为 废 旧 物 资 。 是 指 在 社 会 生 产 和 生 活 消 费过 程 中 产 生 的 , 已 经 失 去 原 有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 经 过 回 收 、 加 工 处 理 , 能够 使 其 重 新 获 得 使 用 价 值 的 各 种 废 弃 物 。 再 生 资 源 政 策 调 整 的 内 容 自 2009年 1日 1日 起 , 取 消 “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经 营 单 位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废 旧 物 资 免 征增 值 税 ” 。 取 消 废 旧 物 资 销 售 发 票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有 关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废 旧 物 资 发 票自 2009年 4月 1日 起 一 律 不 得 抵 扣 。 在 2010年 底 以 前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再 生 资 源 缴 纳 的 增 值 税实 行 先 征 后 退 政 策 。 2009年 销 售 再 生 资 源 实 现 的 增 值 税 , 按 70%的 比 例 退 回 给 纳税 人 ; 对 其 2010年 销 售 再 生 资 源 实 现 的 增 值 税 , 按 50%的 比 例 退 回 给 纳 税 人 。 对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范 围 进 行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 退 税 业 务 由 财 政 部 驻 当 地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及 负 责 初 审 的 财 政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国 税 机 关 加 强 对 再 生 资 源 管 理 的 工 作 职 责 。 我 省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企 业 状 况 及 对 策 。 ( 三 ) 对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调 整对 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确 认 问 题 , 总 的 原 则 是 结 合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方 便 准 确地 确 认 收 入 。 开 具 发 票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确 定 。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应 税劳 务 , 为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 赊 销 和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确 定 。 采 取 赊 销 和 分 期 收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 无 书 面 合 同 的 或 者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确 定 。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方 式 销售 货 物 ,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 但 生 产 销 售 生 产 工 期 超 过 12个 月 的 大 型 机 械设 备 、 船 舶 、 飞 机 等 货 物 ,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当 天 。 委 托 代 销 货 物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确 定 。 委 托 其 他 纳 税 人 代 销 货 物 , 为 收 到代 销 单 位 的 代 销 清 单 或 者 收 到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货 款 的 当 天 。 未 收 到 代 销 清 单及 货 款 的 , 为 发 出 代 销 货 物 满 180天 的 当 天 。 ( 四 ) 实 施 成 品 油 税 费 改 革 成 品 油 税 费 改 革 的 背 景 及 意 义 。 1999年 10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订 了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明 确 提 出 “ 国 家 采 用 依 法 征 税 的 办 法 筹 集 公 路 养 护 资金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和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 为 燃 油 税 费 改 革 提 供 了 法 律 依据 。 税 费 改 革 的 内 容 取 消 公 路 养 路 费 等 收 费 。 取 消 公 路 养 路 费 、 航 道 养 护 费 、 公 路 运 输 管 理费 、 公 路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费 、 水 运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等 六 项 收 费 。 逐 步 有 序 取 消 政 府 还 贷 二 级 公 路 收 费 。 提 高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 汽 油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每 升 提 高 0.8元 , 柴 油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每 升 提 高 0.7元 , 其 他 成 品 油 单 位 税 额 相 应 提 高 。 加 上 现行 单 位 税 额 , 提 高 后 的 汽 油 、 石 脑 油 、 溶 剂 油 、 润 滑 油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为每 升 1元 , 柴 油 、 燃 料 油 、 航 空 煤 油 为 每 升 0.8元 。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对 进 口 石 脑 油 恢 复 征 收 消 费 税 , 对 国 产 用 作 乙 烯 、 芳 烃 类 产 品 原 料 的 石脑 油 免 征 消 费 税 。 航 空 煤 油 暂 缓 征 收 消 费 税 。 对 用 外 购 或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的 已 税 汽 油 生 产 的 乙 醇 汽 油 免 税 。 ( 五 ) 1.6 升 及 以 下 排 量 的 乘 用 车 减 半 征 收 车 购 税我 给 你 讲 一 个 故 事 ,就 是 我 们 从 元 月 20日开 始 到 12月 31日 为 止 ,对 购 置 1.6 以 下 的 汽车 实 行 购 置 税 第 一 天减 半 的 政 策 , 汽 车 销售 火 爆 , 连 库 存 都 卖光 。 2月 1日 , 中 国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英 国 伦 敦 接 受 金 融 时 报 主 编 巴 伯 的 专 访 。 自 2009年 1月 20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购 置 的 1.6升 及 以 下 排 量 的 乘用 车 , 暂 减 按 5%税 率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 减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乘 用 车 是 指 在 设 计 和 技 术 特 性 上 主 要 用 于载 运 乘 客 及 其 随 身 行 李 和 ( 或 ) 临 时 物 品 、 含 驾 驶 员 座 位在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9个 座 位 的 汽 车 。 具 体 包 括 : 国 产 轿 车 、国 产 客 车 、 国 产 越 野 汽 车 、 国 产 专 用 车 、 进 口 乘 用 车 。 执 行 时 间 是 指 车 辆 的 购 置 日 期 , 而 并 非 纳 税 申 报 日 期 。 购 置日 期 的 确 定 , 按 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或 海 关 关 税专 用 缴 款 书 等 其 他 有 效 凭 证 的 开 具 日 期 确 定 。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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