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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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激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发展模式转变,市政府设立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推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首台(套)技术设备,是指我市制造业企业在国内(外)首家自主研发生产,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汲取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学问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经用户初次运用,并带动本行业领域创新发展的成套装备、单台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主要有以下2种类型:(一)装备生产企业生产的标准化设备,在示范应用后,可形成批量生产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二)装备生产企业生产的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需通过单项工程批量示范或须要大规模示范应用的。其次章支持领域第三条 推广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看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方法等文件中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书目包括的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大型石油及石扮装备、成形加工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关键基础件、智能限制系统及精密测量仪器等19个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三)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发展的以及具有大连市产业特点的制造业领域。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条 首台(套)项目包括首台(套)技术设备生产资助项目和首台(套)产品运用风险补贴项目。推广资金用于支持首台(套)项目产前引导、产中扶持、产后激励、创新发展。(一)首台(套)技术设备生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生产资助项目),是指依据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须要,或以解决这些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设备和关键制造实力为目标,自主研发生产并实现首次应用的项目。(二)首台(套)产品运用风险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风险补贴项目),是指经认定为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生产资助的项目,被本市用户单位首次订购并运用,推广资金赐予肯定的风险补贴(设备购买企业与设备生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除外)。第五条 对列入生产资助支配的项目,赐予推广资金生产资助。属其次条第(一)类的项目,资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产品订货合同的20%。对单价在10亿元(含)以上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余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其次条第(二)类的项目,可测算单项工程运用量的,按单项工程运用量进行认定。无法测算单项工程运用量的,认定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认定金额的2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资金支配下达后,市财政按项目生产进度及合同完成状况分期预拨资金,预拨总额不超过资助金额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20%。合同交货期在资金支配下达一年内的,合同完成后,一次性预拨资金;对单台(套)设备合同价格在1亿元以上,且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可拨付全部预拨资金。第六条 对列入风险补贴支配的项目,赐予推广资金风险补贴。申请风险补贴须是本市用户单位首次订购或运用已列入生产资助支配的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产品订货合同及发票认定金额的1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订货合同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补助金额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20%。第七条 激励企业主动争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对担当国家项目须由市级配套的,在推广资金中优先支配。第八条 推广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研发设备、原材料选购,试验、测试等开支。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首台(套)项目的组织、评审、认定;发布年度首台(套)项目的通告或通知,确立支持的重点领域、实施目标、认定程序;制定推广资金项目投资支配;协作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检查及相关协调工作。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推广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推广资金项目投资支配;制定项目资金支配,按程序审核拨付资金。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项目通告或通知,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初审、申报工作;汇总上报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状况;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等工作。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举荐上报。第五章申报审核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分项目认定、项目投资支配认定、项目资金支配认定及审核拨付三个阶段。符合推广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属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省属及市管企业可干脆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报。其中,首台(套)项目认定,由制造业企业申报;生产资助或风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由首台(套)项目生产和运用单位申报;推广资金拨付申请,由列入推广资金补助支配的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第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依照法律登记、注册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方法和市首台(套)项目通告或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报送首台(套)项目认定报告、生产资助或风险补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拨付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担当责任;(二)按要求向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刚好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三)推广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四)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或其托付机构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刚好按要求申请项目验收。第十五条 申请首台(套)项目认定的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一)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认定申请报告书;(二)产品首次被用户定购或运用的证明材料,如首台(套)设备的销售(订货)合同、技术合同、有关依托工程的合同或相关协议;(三)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申报当年产品查新报告;(四)产品学问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专利受理或授权书),成果或新产品鉴定、产品检测报告,特别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产品认证证书;(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六)项目组织年度通知或通告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推广资金的单位(用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的项目是经认定的首台(套)项目,相同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支持,符合通知或通告的要求。(二)申请生产资助单位必需工商注册2年以上,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实力,对实现首台(套)生产应用有突出贡献,并签署示范应用设备销售合同,已实施生产,所需资金已落实。(三)申请风险补贴须是本地用户单位首次订购运用首台(套)项目产品,对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并已落实订货合同资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七条 申请生产资助的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一)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生产资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三)生产企业与用户的产品订货合同、选购明细;(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五)项目组织年度通知或通告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用户,应报送如下材料:(一)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风险补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三)产品订货合同、付款发票、凭证复印件;(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五)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六)项目组织年度通知或通告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依据评审看法批复项目申请,明确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和资助补贴额度。其次十条 推广资金项目达到实施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刚好做好项目验收打算工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刚好向项目组织、资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组织、资金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其次十一条 项目应在投资支配下达两年内完成总体目标并验收。对投资支配下达后合同交货期仍在两年以上,单台(套)设备合同价格在1亿元以上,且企业为该合同生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依据实际状况,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验收申报程序同资金申请报告,应报送如下材料:(一)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二)用户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设备合格或验收材料;(三)如需法定监督机构或第三方检验的,供应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如属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供应相关证书复印件;(四)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五)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六)项目申请年度通知或通告要求的其他材料。属本条规定可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参照以上要求供应验收材料,并对不能供应的材料做出说明。第六章资金的核定和拨付其次十二条 纳入项目投资支配的企业,自投资支配下达之日起30日内,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资金拨付申请报告;(二)销售合同、发票(或记账联)、销售收入进账凭证;(三)项目生产资金支出明细。其次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核定后的金额下达资金支配,并依据项目完成状况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拨付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其次十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首台(套)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要定期通过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首台(套)项目进展及用户运用状况,逐步建立首台(套)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其次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推广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担当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供应虚假状况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资助或补贴资金的,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三)擅自变更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的;(四)无正值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或投资支配下达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 则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说明。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激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法(试行)(大发改工业字2013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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