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025970 上传时间:2021-06-03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425.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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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耕 地 占 用 税 和 车 辆 购 置 税组 员 : 丘 小 玲 、 晏 晓 红 耕 地 占 用 税一 、 耕 地 占 用 税 简 介 ( 定 义 、 纳 税 义 务 人 、 征 税 范 围 、特 点 、 纳 税 额 计 算 、 税 收 优 惠 )二 、 现 行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存 在 的 问 题三 、 改 革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的 措 施 耕 地 占 用 税 定 义 耕 地 占 用 税 是 国 家 对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非 农业 建 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依 据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 按 照 规 定税 额 一 次 性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属 行 为 税 范 畴 。 耕地 占 用 税 是 我 国 对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从 事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单 位或 个 人 所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种 。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负 有 缴 纳 耕 地 占 用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在 我 国 境 内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具 体 可 分 为 三 类 : ( 1) 企 业 、 行 政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 ( 2) 乡 镇 集 体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 3) 农 村 居 民 和 其 他 公 民 。 耕 地 占 用 税 征 税 范 围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包 括 纳 税 人 为 建 房 或 从 事 其他 非 农 业 建 设 而 占 用 的 国 家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 。 所 谓 “耕 地 ”是 指 种 植 农 业 作 物 的 土 地 , 包 括 菜 地 、园 地 。 其 中 , 园 地 包 括 花 圃 、 苗 圃 、 茶 园 、 果 园 、 桑 园和 其 他 种 植 经 济 林 木 的 土 地 。 占 用 鱼 塘 及 其 他 农 用 土 地 建 房 或 从 事 其 他 非 农 业 建设 , 也 视 同 占 用 耕 地 , 必 须 依 法 征 收 耕 地 占 用 税 。 占 用己 开 发 从 事 种 植 、 养 殖 的 滩 涂 、 草 场 、 水 面 和 林 地 等 从事 非 农 业 建 设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本 着 有 利 于 保 护土 地 资 源 和 生 态 平 衡 的 原 则 ,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征收 耕 地 占 用 税 。 此 外 , 在 占 用 之 前 三 年 内 属 于 上 述 范 围 的 耕 地 或 农用 土 地 , 也 视 为 耕 地 。 耕 地 占 用 税 特 点 耕 地 占 用 税 作 为 一 个 出 于 特 定 目 的 、 对 特 定 的 土 地 资 源 课征 的 税 种 , 与 其 他 税 种 相 比 , 具 有 比 较 鲜 明 的 特 点 , 主 要表 现 在 : 1 兼 具 资 源 税 与 特 定 行 为 税 的 性 质 2 采 用 地 区 差 别 税 率 3 在 占 用 耕 地 环 节 一 次 性 课 征 4 税 收 收 入 专 用 于 耕 地 开 发 与 改 良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额 计 算 由 于 在 我 国 的 不 同 地 区 之 间 人 口 和 耕 地 资 源 的 分 布 极 不 均 衡 , 有些 地 区 人 烟 稠 密 , 耕 地 资 源 相 对 匮 乏 ; 而 有 些 地 区 则 人 烟 稀 少 , 耕 地资 源 比 较 丰 富 。 各 地 区 之 间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也 有 很 大 差 异 。 考 虑 到 不同 地 区 之 间 客 观 条 件 的 差 别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税 收 调 节 力 度 和 纳 税 人 负担 能 力 方 面 的 差 别 , 耕 地 占 用 税 在 税 率 设 计 上 采 用 了 地 区 差 别 定 额 税率 。 税 率 规 定 如 下 : 人 均 耕 地 不 超 过 1亩 的 地 区 ( 以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为 单 位 , 下 同 ) , 每 平方 米 为 10 50元 ;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1亩 但 不 超 过 2亩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为 8 40元 ;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2亩 但 不 超 过 3亩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6 30元 ;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3亩 以 上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5 25元 。 经 济 特 区 、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经 济 发 达 、 人 均 耕 地 特 别 少 的 地 区 ,适 用 税 额 可 以 适 当 提 高 ,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税 额 的 50% 。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额 计 算 ( 续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耕 地 占 用 税 平 均 税 额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额 计 算 ( 续 )耕 地 占 用 税 以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耕 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 据 ,以 每 平 方 米 土 地 为 计 税 单 位 , 按 适 用 的 定 额 税 率 计 税 。 其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适 用 定 额 税 率【 例 】 某 企 业 兴 建 厂 房 占 用 耕 地 50亩 , 当 地 适 用 税 为 20元 / 平方 米 。 该 企 业 应 缴 纳 耕 地 占 用 税 为 : 50666.6720=666670( 元 )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收 优 惠( 一 )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1 军 事 设 施 占 用 耕 地 2 学 校 、 幼 儿 园 、 养 老 院 、 医 院 占 用 耕 地( 二 ) 减 征 耕 地 占 用 税1 铁 路 线 路 、 公 路 线 路 、 飞 机 场 跑 道 、 停 机 坪 、 港 口 、 航 道 占 用 耕 地 , 减 按 每平 方 米 2元 的 税 额 征 收 耕 地 占 用 税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并 报 国 务院 批 准 后 , 可 以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 2 农 村 居 民 占 用 耕 地 新 建 住 宅 , 按 照 当 地 适 用 税 额 减 半 征 收 耕 地 占 用 税 。 农 村 烈 士 家 属 、 残 疾 军 人 , 鳏 寡 孤 独 以 及 革 命 老 根 据 地 、 少 数 民 族 聚 居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山 区 生 活 困 难 的 农 村 居 民 , 在 规 定 用 地 标 准 以 内 新 建 住 宅 缴 纳耕 地 占 用 税 确 有 困 难 的 , 经 所 在 地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 报 经 县 级 人 民 政府 批 准 后 , 可 以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后 , 纳 税 人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 不 再 属 于 免 征 或者 减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情 形 的 ,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适 用 税 额 补 缴 耕 地 占 用 税 。 现 行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一 ) 税 额 标 准 过 低( 二 ) 税 额 标 准 未 考 虑 耕 地 质 量 因 素( 三 ) 内 外 税 制 不 统 一( 四 ) 立 法 层 次 低 现 行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 续 )税 额 标 准 过 低 :新 华 网 资 料 显 示 , 2005年 我 国 工 业 用 地 价 格 平均 为 492元 m2, 而 同 期 商 业 用 地 平 均 地 价 为 2 062元 m2。 与 此 相 比 , 由 于 较 低 的 税 额 标 准 , 占 用耕 地 的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额 为 1万 10万 元 hm2, 最高 不 超 过 15万 元 hm2, 而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后 , 地 价高 达 数 十 万 元 至 数 百 万 元 , 最 高 可 达 数 千 万 元 ,差 距 极 大 。 这 样 , 耕 地 占 用 税 作 为 经 济 杠 杆 控 制耕 地 向 建 设 用 地 转 化 方 面 的 作 用 就 十 分 微 弱 。 现 行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 续 )税 额 标 准 未 考 虑 耕 地 质 量 因 素 :目 前 的 税 率 仅 以 占 用 耕 地 的 数 量 作 计 税 依 据 , 没 有 考虑 耕 地 的 质 量 因 素 。 总 的 来 说 ,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的 耕 地 多 是距 城 市 较 近 的 耕 地 , 其 土 壤 肥 力 高 , 水 利 灌 溉 设 施 齐 全 ,交 通 区 位 良 好 , 土 地 平 整 。 而 新 增 耕 地 的 条 件 一 般 较 差 ,其 产 量 自 然 不 可 与 原 有 耕 地 同 日 而 语 。 而 如 此 重 要 的 因 素 ,并 没 有 在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税 制 中 得 到 体 现 。 现 行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 续 )内 外 税 制 不 统 一 : 目 前 , 我 国 对 外 资 企 业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 这 严 重 弱化 了 耕 地 占 用 税 在 控 制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方 面 的 功 能 。在 目 前 我 国 大 量 引 进 外 资 、 外 资 企 业 数 量 较 多 的 情 况 下 ,这 一 点 显 得 尤 为 突 出 。 因 此 ,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的 耕 地 占 用税 有 利 于 更 好 的 发 挥 其 保 护 耕 地 的 功 能 。 现 行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 续 )立 法 层 次 低 :征 收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耕 地 占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 仅 仅 是 行 政 法 规 。 其 具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制 定 ,不 仅 立 法 层 次 低 , 而 且 在 内 容 上 留 下 了 许 多 空 白 。虽 然 有 利 于 各 地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 但 过 多 的 空 白 造成 了 各 地 区 法 律 适 用 的 不 统 一 。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下 , 法 制 不 统 一 的 弊 端 日 益 显 露 : 一 方 面 法 律 的权 威 性 差 , 规 范 混 乱 ; 另 一 方 面 导 致 我 国 房 地 产市 场 发 育 不 良 , 影 响 房 地 产 业 的 健 康 长 久 发 展 。 改 革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的 措 施( 一 ) 提 高 税 额 标 准 , 累 进 课 税( 二 ) 税 额 标 准 中 考 虑 耕 地 质 量 因 素( 三 ) 提 高 立 法 层 次( 四 )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征 税( 五 ) 严 格 控 制 税 收 减 免 ,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改 革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的 措 施 ( 续 )提 高 税 额 标 准 , 累 进 课 税 :目 前 的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额 标 准 过 低 , 不 足 以 体 现 惩 罚 性色 彩 , 因 而 有 必 要 提 高 税 额 标 准 。 为 突 出 耕 地 占 用 税 保 护耕 地 的 功 能 , 应 实 行 累 进 制 税 额 标 准 , 即 税 额 随 占 用 耕 地的 数 量 增 长 而 提 高 。 建 议 将 最 低 的 少 于 0.067 hm2。 税 额 定在 目 前 最 高 税 额 的 3倍 左 右 , 而 最 高 的 以 200元 / m2为 限 ,使 税 额 达 到 新 增 耕 地 所 需 的 资 金 数 额 。 具 体 来 说 , 占 用0 067 hm2 ( 1亩 ) 以 下 , 税 率 为 30 50 元 m2; 占 用0 067 0 67 hm2 ( 1亩 10亩 ) , 税 率 为 50 80元 /m2;占 用 0 67 6 67 hm2 ( 10亩 100亩 ) , 税 率 为 80 120元/m2; 占 用 6 67 66.67 hm2( 100亩 1000亩 ) , 税 率 为120 160元 m 2; 占 用 66.67 200 hm2 , 税 率 为 160 200元 m2; 占 用 200 hm2 以 上 , 税 率 为 200元 m2 , 考 虑 耕 地 的质 量 因 素 后 确 定 具 体 的 税 额 标 准 。 改 革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的 措 施 ( 续 )税 额 标 准 中 考 虑 耕 地 质 量 因 素 :由 专 业 的 评 估 机 构 对 被 占 耕 地 的 质 量 , 包 括 耕 地 的 肥力 、 水 利 灌 溉 、 交 通 区 位 等 因 素 作 科 学 的 评 估 , 由 税 收 主管 部 门 在 上 述 税 率 范 围 内 确 定 具 体 的 税 额 标 准 。 改 革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的 措 施 ( 续 )提 高 立 法 层 次 :我 国 已 经 完 善 了 宪 法 , 制 定 了 土 地 管 理法 、 物 权 法 等 土 地 与 房 地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统 一 土 地 税 立 法 的 条 件 已 趋 成 熟 。 因 此 , 建 议 由全 国 人 大 下 属 的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委 员 会 和 农 业 与农 村 委 员 会 联 合 制 定 统 一 的 土 地 税 法 , 由 人大 常 委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全 国 人 大 表 决 。 统 一 土 地 税的 立 法 , 有 利 于 提 高 土 地 税 收 的 立 法 层 次 与 权 威性 , 堵 塞 税 收 立 法 漏 洞 。 改 革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的 措 施 ( 续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征 税 :在 统 一 的 税 收 立 法 下 , 对 内 外 资 企 业 统 一 征 税 包 括 统一 的 税 额 标 准 、 统 一 的 减 免 优 惠 、 统 一 的 缴 纳 方 式 等 。 同时 加 强 稽 征 管 理 , 严 格 税 收 征 管 , 防 止 偷 税 漏 税 引 发 新 的税 收 不 公 , 体 现 公 平 税 收 。 统 一 征 税 有 利 于 国 内 外 企 业 的公 平 竞 争 , 也 可 以 防 止 国 内 企 业 在 境 外 注 册 企 业 而 避 税 。 改 革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制 的 措 施 ( 续 )严 格 控 制 税 收 减 免 ,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减 免 审 批 是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第 3批取 消 和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之 一 。 我 们 改 革 的 方向 就 是 要 简 化 减 免 审 批 过 程 , 提 高 减 免 门 槛 , 省级 以 下 的 人 民 政 府 及 税 收 、 国 土 部 门 无 权 减 免 。要 防 止 地 方 政 府 盲 目 减 税 , 恶 性 竞 争 , 保 证 税 收的 功 能 发 挥 。 同 时 做 到 税 收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 真 正起 到 提 高 耕 地 数 量 , 改 善 耕 地 质 量 , 加 强 后 备 耕地 储 备 的 作 用 。 车 辆 购 置 税 车 辆 购 置 税 简 介 车 辆 购 置 税 节 税 方 法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改 革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定 义 车 辆 购 置 税 是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购 置 规 定 车 辆 的 单 位和 个 人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现 行 车 辆 购 置 税 法 的 基 本规 范 从 2001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车 辆 购 置 税 暂 行 条 例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纳 税 人 为 购 置 ( 包 括 购 买 、 进 口 、自 产 、 受 赠 、 获 奖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并 自 用 ) 应税 车 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征 税 范 围 为 汽 车 、 摩 托 车、 电 车 、 挂 车 、 农 用 运 输 车 , 税 率 为 10%, 应 纳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计 税 价 格 税 率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特 点 征 收 范 围 单 一 征 收 环 节 单 一 税 率 单 一 征 收 方 法 单 一 征 税 具 有 特 定 目 的 价 外 征 收 , 税 负 不 发 生 转 嫁 征 税 对 象 与 征 收 范 围 车 辆 购 置 税 以 列 举 的 车 辆 作 为 征 税 对 象 , 未 列 举 的 车 辆不 纳 税 。 其 征 税 范 围 包 括 汽 车 、 摩 托 车 、 电 车 、 挂 车 、农 用 运 输 车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汽 车 : 包 括 各 类 汽 车 。 摩 托 车 。 轻 便 摩 托 车 : 最 高 设 计 时 速 不 大 于 50km/h, 发动 机 气 缸 总 排 量 不 大 于 50 的 两 个 或 三 个 车 轮 的 机 动 车 ;二 轮 摩 托 车 :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50km/h, 或 发 动 机 气 缸总 排 量 大 于 50 的 两 个 车 轮 的 机 动 车 ; 三 轮 摩 托 车 : 最 高设 计 车 速 大 于 50km/h, 发 动 机 气 缸 总 排 量 大 于 50 , 空 车质 量 不 大 于 400kg的 三 个 车 轮 的 机 动 车 。 电 车 。 无 轨 电 车 : 以 电 能 为 动 力 , 由 专 用 输 电 电 缆 供 电的 轮 式 公 共 车 辆 ; 有 轨 电 车 : 以 电 能 为 动 力 , 在 轨 道 上行 驶 的 公 共 车 辆 。 征 税 对 象 与 征 收 范 围 ( 续 ) 挂 车 。 全 挂 车 : 无 动 力 设 备 , 独 立 承 载 , 由 牵 引 车 辆 牵 引行 驶 的 车 辆 ; 半 挂 车 : 无 动 力 设 备 , 与 牵 引 车 共 同 承 载 ,由 牵 引 车 辆 牵 引 行 驶 的 车 辆 。 农 用 运 输 车 。 三 轮 农 用 运 输 车 : 柴 油 发 动 机 , 功 率 不 大于 7.4kW, 载 重 量 不 大 于 500kg, 最 高 车 速 不 大 于 40km/h的 三 个 车 轮 的 机 动 车 ; 四 轮 农 用 运 输 车 : 柴 油 发 动 机 , 功率 不 大 于 28kW, 载 重 量 不 大 于 1 500kg, 最 高 车 速 不 大 于50km/h的 四 个 车 轮 的 机 动 车 。 为 了 体 现 税 法 的 统 一 性 、 固 定 性 、 强 制 性 和 法 律 的 严 肃 性特 征 , 车 辆 购 置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调 整 ,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 其 他任 何 部 门 、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擅 自 扩 大 或 缩 小 车 辆 购 置 税 的征 税 范 围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节 税 方 法 选 择 到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处 购 车 划 算 费 用 与 价 格 分 开 计 算 划 算 选 择 适 当 车 型 享 受 国 家 优 惠 政 策 划 算 选 择 到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处 购 车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确 定 车 辆 购 置 税 计 税 依据 的 通 知 规 定 : 车 辆 购 置 税 计 税 价 格 =价 税 合 计 /( 1+增 值 税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 ; 应 缴 税 款 =计 税 价 格 10%。 汽 车 经 销 商 所 属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类 型 , 是 小 规 模纳 税 人 还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增 值 税征 收 率 为 4%( 2009年 1月 1日 后 改 为 3%) , 一 般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17%, 所 以 当 二 者 出 售 同款 汽 车 的 价 格 相 同 时 , 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处 购 车 ,所 缴 税 额 反 而 要 高 , 此 时 在 一 般 纳 税 人 经 销 处 购车 最 划 算 。 选 择 到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处 购 车 ( 续 ) 案 例 : 甲 某 从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汽 车 经 销 商 购 进一 部 北 京 现 代 BH车 , 发 票 开 具 金 额 为 105000元 。 乙 某 从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某 汽 车 经 销 商 购 买 同 类 型 车 , 价 格 同 样 为105000元 。 根 据 规 定 , 甲 某 向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金 额 为: 105000(1 17%)10% 8974.36元 ; 乙 某 应 申 报 缴 纳 车 购 税 为 : 105000(1 4%)10%10096.15元 ; 乙 某 比 甲 某 多 缴 车 购 税 1122.79元 。 费 用 与 价 格 分 开 计 算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计 税 价 格 为 支 付 给经 销 商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税款 。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销 售 方 价 外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基 金 、集 资 费 、 返 还 利 润 、 补 贴 、 违 约 金 ( 延 期 付 款 利息 ) 和 手 续 费 、 包 装 费 、 储 存 费 、 优 质 费 、 运 输装 卸 费 、 保 管 费 、 代 收 款 项 、 代 垫 款 项 以 及 其 他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 费 用 与 价 格 分 开 计 算 ( 续 ) 按 现 行 税 法 规 定 : 1.代 收 款 项 应 区 别 征 税 。 凡 使 用 代 收 单 位 的 票 据 收 取 的 款项 , 应 视 为 代 收 单 位 的 价 外 费 用 , 并 入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征 收车 辆 购 置 税 ; 凡 使 用 委 托 方 的 票 据 收 取 , 受 托 方 只 履 行 代收 义 务 或 收 取 手 续 费 的 款 项 , 不 并 入 计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按其 他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征 税 。 2.购 买 者 随 车 购 买 的 工 具 件 和 零 件 、 应 作 为 购 车 款 的 一 部分 或 价 外 费 用 , 并 入 计 税 价 格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 但 如 果 不同 时 间 或 销 售 方 不 同 , 则 不 并 入 计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3.购 车 时 支 付 的 车 辆 装 饰 费 也 应 作 为 价 外 费 用 , 并 入 计 征车 辆 购 置 税 ; 但 若 购 车 以 后 再 装 潢 或 另 换 汽 车 装 潢 公 司 ,则 不 并 入 计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费 用 与 价 格 分 开 计 算 ( 续 ) 方 案 1、 张 某 在 一 家 4S汽 车 经 销 店 ( 增 值 税 一 般纳 税 人 ) 购 买 了 一 辆 新 款 别 克 凯 越 自 动 豪 华 型 小轿 车 , 车 辆 价 格 为 145000元 , 她 还 同 时 在 该 店 购买 了 工 具 和 零 件 10000元 , 代 收 保 险 金 5000元 ,车 辆 装 饰 费 20000元 。 各 项 款 项 由 销 售 公 司 开 具发 票 180000元 。 车 辆 购 置 税 计 税 价 格 =( 145000+10000+5000+20000) ( 1+17%)=153846.15( 元 ) 车 辆 购 置 税 应 纳 税 额 =153846.1510%=15384.62( 元 ) 费 用 与 价 格 分 开 计 算 ( 续 ) 方 案 2、 如 果 张 某 在 购 车 时 , 除 了 结 算 购 车 款 而 不 支 付 其他 任 何 费 用 。 如 果 保 险 金 采 取 在 购 车 当 时 不 办 保 险 或 就 是办 保 险 , 但 让 经 销 商 出 具 保 险 公 司 的 发 票 (因 代 收 保 险 金不 计 入 购 车 价 格 中 ); 如 果 工 具 件 和 零 件 采 取 先 买 后 配 或者 到 不 同 经 销 商 处 购 买 和 车 辆 装 饰 费 采 取 先 买 后 装 或 者 再另 换 公 司 装 饰 , 则 都 不 并 入 计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若 按 此 筹 划将 费 用 与 价 格 分 离 , 那 么 , 车 辆 购 置 税 计 税 价 格 =145000( 1+17%) =123931.62(元 ) 车 辆 购 置 税 应 纳 税 额 =123931.6210%=12393.16( 元 ) 方 案 2比 方 案 1节 省 2991.46元 ( 15384.62-12393.16) 选 择 适 当 车 型 享 受 国 家 优 惠 政 策 如 : 2009年 1月 14日 , 经 国 务 院 审 议 , 原 则 通 过汽 车 振 兴 规 划 。 即 从 2009年 1月 20日 至 12月 31日, 对 1.6L及 以 下 排 量 乘 用 车 按 5%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现 行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税 率 为 10%)。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不 足 真 正 的 车 价 一 般 只 占 购 车 费 用 的 60%左 右 , 其 余的 40%的 购 车 款 都 用 来 交 纳 各 种 汽 车 税 费 , 以 车辆 购 置 税 为 一 体 的 税 费 的 极 度 偏 高 , 不 住 的 提 醒我 们 : 中 国 汽 车 税 费 需 要 改 革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改 革 对 包 括 电 动 车 、 混 合 动 力 车 在 内 的 新 能 源 环 保 汽 车 , 如 比亚 迪 F3DM、 丰 田 普 锐 斯 、 君 越 2.4油 电 混 合 车 等 , 所 有 新车 车 辆 购 置 税 均 全 免 ; 排 量 小 于 等 于 1.6升 的 、 符 合 “国 三 ”及 “国 三 ”以 上 排 放 标 准的 国 产 新 车 , 实 行 车 辆 购 置 税 6%的 优 惠 ; 排 量 大 于 1.6升 而 小 于 等 于 1.8升 、 符 合 “国 三 ”及 以 上 排 放标 准 的 国 产 新 车 , 实 行 车 辆 购 置 税 7%的 优 惠 ; 排 量 大 于 1.8升 而 小 于 等 于 2.0升 、 符 合 “国 三 ”及 以 上 排 放标 准 的 国 产 新 车 , 实 行 车 辆 购 置 税 8%; 2.0以 上 排 量 维 持 10%税 率 。 以 后 还 可 适 时 考 虑 对 大 于 4.0小 于 等 于 5.0的 实 行 14%税 率, 5.0以 上 实 行 15%税 率 , 以 争 取 总 的 税 量 平 衡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改 革 ( 续 ) 这 一 方 案 涵 盖 了 国 内 包 括 一 汽 的 奥 迪 品 牌 、 东 风合 资 的 本 田 品 牌 、 上 汽 自 主 的 荣 威 品 牌 以 及 华 晨宝 马 等 在 内 的 国 内 大 多 数 品 牌 的 诸 多 车 型 , 着 重于 形 成 比 较 公 平 、 合 理 、 清 晰 的 梯 度 税 收 优 惠 ,以 尽 量 避 免 由 于 某 个 特 定 排 量 的 车 辆 购 置 税 优 惠而 对 邻 近 排 量 车 型 造 成 冲 击 以 及 由 此 导 致 的 某 些汽 车 企 业 的 困 难 和 不 满 。 既 可 以 在 厂 家 和 车 型 上 实 现 最 大 范 围 的 阳 光 普 照, 又 切 实 重 点 地 突 出 了 符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节 能 环保 汽 车 , 由 此 调 动 有 关 汽 车 企 业 对 生 产 节 能 环 保的 小 排 量 车 的 积 极 性 和 对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由 衷 拥护 , 更 能 有 效 提 高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信 心 , 并 给 普 通购 车 者 带 来 真 正 的 实 惠 以 及 合 理 的 消 费 鼓 励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改 革 ( 续 ) 对 节 能 环 保 车 的 消 费 鼓 励 还 应 体 现 在 车 辆 的 保 有和 转 让 阶 段 , 满 足 “国 三 ”及 以 上 排 放 的 小 排 量 汽 车在 转 手 交 易 时 也 应 比 照 新 车 采 购 , 得 到 相 应 的 优惠 : 如 购 买 此 类 二 手 车 的 部 分 费 用 可 以 冲 抵 个 人所 得 税 ; 如 1.6升 以 下 小 排 量 节 能 环 保 车 在 2009年及 以 后 转 手 交 易 时 可 获 得 2008年 度 的 养 路 费 退 返等 。 以 此 加 快 小 排 量 范 围 内 的 车 辆 的 交 易 流 转 ,促 进 节 能 理 念 的 普 及 和 环 保 车 辆 的 消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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