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原理黄彩虹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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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学 原 理黄 彩 虹安 徽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课 程 性 质 审 计 学 原 理 是 会 计 电 算 化 专 业 ( 专 科 )的 必 修 课 程 。先 修 课 程 : 基 础 会 计 、 中 级 财 务 会计 、 成 本 会 计 教 学 目 的 : 进 一 步 拓 宽 学 生 专 业 理 论 层 面和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该 课 程 一 学 期 开 设 , 72学 时 , 4学 分 。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章 总 论 第 二 章 审 计 方 法 第 三 章 审 计 组 织 与 审 计 人 员 第 四 章 审 计 准 则 和 审 计 依 据 第 五 章 审 计 程 序 第 六 章 审 计 证 据 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第 七 章 内 部 控 制 的 评 审 第 八 章 审 计 抽 样 第 九 章 审 计 报 告 第 十 章 电 算 化 系 统 审 计 十 一 章 审 计 法 概 述 第 一 章 总 论审 计 的 概 念审 计 的 产 生 与 发 展审 计 对 象 和 审 计 目 的审 计 的 职 能 、 作 用 与 任 务审 计 的 分 类 一 、 审 计 的 概 念这 一 部 分 在 本 章 中 比 较 重 要 , 同 学 们 应 主 要 掌 握 : 审 计 的 涵 义 、 审 计 关 系 人 、 审 计 的 基 本 特 征 以 及 审 计 与 会 计 的 关 系 。 什 么 是 审 计 ?审 审 核 、 审 查 ; 计 计 算 、 核 算谁 来 审 ? 审 谁 ? 审 什 么 ? 怎 么 审 ? 为 什 么 审 ?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被 审 计 单 位财 政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运 用 审 计 方 法 审 查 真 实 性 、 合法 性 、 效 益 性 , 评 价 经 济 责 任维 护 财 经 法 纪 ,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促 进 宏 观 调 控 1、 审 计 的 涵 义 审 计 是 指 由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依 法 对 被 审 计单 位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真实 性 、 合 法 性 、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 评 价 经 济责 任 ,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促 进 宏 观 调 控 的 独 立 性 的 经济 监 督 活 动 。 注 意 : 审 计 的 主 体 是 审 计 人 , 是 指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 统 称 为 “ 专 职 机 构和 人 员 ” 。 审 计 的 性 质 是 经 济 监 督 , 独 立 性 是 其 本 质 特 征 。 审 计 查 账 ? CPA的 五 种 核 心 能 力 沟 通 能 力 和 领 导 能 力 战 略 性 和 批 判 性 思 维 能 力 对 消 费 者 、 客 户 和 市 场 的 关 注 能 力 对 综 合 信 息 的 演 绎 能 力 专 业 技 术 能 力注 册 会 计 师 除 了 本 专 业 知 识 外 , 还 应 掌 握 大 量 其他 专 业 的 知 识 , 包 括 经 济 学 、 数 学 和 统 计 方 法 、组 织 行 为 、 经 营 管 理 、 市 场 营 销 、 国 际 商 务 等 知识 ; 有 关 信 息 技 术 的 知 识 等 。 用 人 单 位 对 会 计 人 员 的 要 求 愈 来 愈 高 。尤 其 对 于 毕 业 生 的 品 质 、 能 力 、 性 格 要求 上 , 各 用 人 单 位 尤 为 重 视 , 他 们 认 为毕 业 生 责 任 心 要 强 、 能 吃 苦 耐 劳 、 而 且要 具 有 团 体 合 作 精 神 。 对 于 专 业 能 力 ,90%的 单 位 选 择 了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 还 有40%的 单 位 愿 意 招 有 经 验 的 会 计 人 员 ,32%的 单 位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要 有 创 造 能 力 。 2、 审 计 关 系 人 审 计 关 系 人 指 构 成 一 项 审 计 活 动 的 相 互 有责 任 关 系 的 三 方 面 的 当 事 人 。被 审 计 人审 计 人 审 计 委 托 人 系 关 计 审 经 济 责 任 关 系委 托 关 系即 审 计 人 、 被 审 计 人 和 审 计 委 托 人 。 3、 审 计 的 基 本 特 征审 计 有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 独 立 性 、 权 威 性 、 公 正 性 。审 计 的 独 立 性 指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监 督权 , 不 受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独 立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 机 构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工 作 独 立 、 经 济 独 立 。审 计 的 权 威 性 指 审 计 机 构 在 宪 法 中 所 明 确 的 法 律 地 位 , 依 法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其 审 计 结 论 和 审 计 决 定 具 有法 律 效 力 。 权 威 性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法 律 赋 予 的 权 威 ; 自 身 工 作 树 立 的 权 威 。审 计 的 公 正 性 反 映 了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审 计 人 员 只 有 同 时 保 持 独 立 性 、 公 正 性 , 才 能 取 信 于 审 计 委 托 人 以 及 被 审 计 人 , 才 能 真 正 树 立 审 计 权 威 的 形 象 。 4、 审 计 与 会 计 的 关 系 审 计 与 会 计 都 属 于 经 济 管 理 范 畴 , 两 者 既 有联 系 , 又 有 区 别 。 联 系 : 两 者 起 源 密 切 相 关 ; 两 者 彼 此 渗 透 、 融 会 ; 两 者 目 的 最 终 一 致 。 区 别 : 产 生 的 基 础 不 同 ; 职 能 不 同 ; 方 法 不 同 ; 工 作 程 序 不 同 。 二 、 审 计 的 产 生 与 发 展这 一 部 分 不 是 本 章 的 重 点 , 大 部 分 内 容只 需 作 一 般 了 解 , 其 中 应 掌 握 审 计 产 生的 客 观 基 础 、 审 计 产 生 的 社 会 条 件 以 及在 中 外 审 计 发 展 过 程 中 具 有 明 显 标 志 的几 个 关 键 时 点 。 1、 审 计 产 生 与 发 展 的 社 会 基 础审 计 产 生 的 客 观 基 础 受 托 经 济 责 任 关 系受 托 经 济 责 任 关 系 指 受 托 者 即 财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者 接 受 财 产所 有 者 的 委 托 , 代 其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权 , 并 通 过 法 则 、 合 同、 组 织 原 则 等 手 段 所 形 成 的 责 权 利 相 结 合 的 责 任 关 系 。审 计 产 生 与 发 展 的 社 会 条 件 两 权 分 离 或 经 营 管 理 者 内 部 分 权 制内 部 分 权 制 即 一 个 大 规 模 的 组 织 内 部 , 在 集 中 领 导 下 实 行多 层 次 的 分 权 管 理 或 分 权 经 营 。 财 产 所 有 者 对 财 产 经 营 者 应 负 经 济 责 任 的 履 行 情 况 , 无法 直 接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监 督 检 查 , 客 观 需 要 独 立 于 他 们 的第 三 者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这 是 审 计 产 生 与 发 展 的 直 接 原 因 。 2、 我 国 审 计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国 家 审 计 西 周 时 , 设 “ 宰 夫 ” 官 职 起 源 ; 秦 汉 时 设 “ 御 史 大 夫 ” , 并 沿 袭 上 计 制 度 ( 成 于 春 秋 ) ; 隋 唐 时 , 在 刑 部 下 设 “ 比 部 ” 进 行 审 计 ; 宋 代 专 设 “ 审 计 司 ” 或 “ 审 计 院 ” , 从 此 “ 审 计 ” 成 为财 政 监 督 的 专 用 名 词 ; 1912年 , 中 华 民 国 在 国 务 院 下 设 “ 中 央 审 计 处 ” ; 1914年 , 北 洋 政 府 改 名 为 审 计 院 , 同 年 颁 布 审 计 法 ; 1983年 9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审 计 署 ; 1994年 人 大 会 议 上 通 过 并 于 1995年 1月 1日 实 施 了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 新 审 计 法 于 2006年 修 订 并 于 2006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 民 间 审 计 1918年 , 北 洋 政 府 颁 布 了 会 计 师 暂 行 章 程 ; 1918年 , 中 国 第 一 个 注 册 会 计 师 谢 霖 成 立 了 正 则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80年 我 国 恢 复 并 重 建 了 注 册 会 计 师 制 度 , 同 年财 政 部 颁 发 了 关 于 成 立 会 计 顾 问 处 的 暂 行 规定 ; 1981年 1月 , 上 海 成 立 了 建 国 后 的 第 一 家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93年 10月 人 大 会 议 通 过 并 于 1994年 1月 1日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1995年 开 始 发 布 了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独 立 审 计 准则 。 2006年 更 新 颁 布 CICPA执 业 准 则 。 内 部 审 计 西 周 初 期 的 “ 司 会 ” 是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的 萌 芽 ; 1984年 ,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等 都 设置 了 独 立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 实 行 内 审 制 度 ; 1985年 10月 , 审 计 署 发 布 了 审 计 署 关 于 内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 1995年 7月 , 审 计 署 颁 布 了 审 计 署 关 于 内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我 国 内部 审 计 工 作 。 2003年 , 颁 布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 3、 西 方 审 计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国 家 审 计 西 方 国 家 审 计 起 源 于 奴 隶 制 度 下 的 古 罗 马 、古 希 腊 和 古 埃 及 等 国 家 ; 西 方 国 家 大 多 在 议 会 下 设 置 专 门 审 计 机 构 ,对 政 府 及 公 营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政 、 财 务收 支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这 是 立 法 系 统 的 国 家 审计 机 关 ; 另 有 一 些 国 家 的 审 计 机 关 隶 属 于 行政 系 统 或 司 法 系 统 或 者 完 全 独 立 的 。 民 间 审 计 1720年 , 查 尔 斯 斯 内 尔 受 托 对 南 海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 由 此他 成 为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注 册 会 计 师 ; 18世 纪 初 至 19世 纪 中 叶 , 详 细 审 计 在 英 国 盛 行 , 也 有 人称 之 为 英 国 式 审 计 ; 1853年 苏 格 兰 成 立 “ 爱 丁 堡 会 计 师 协 会 ” 第 一 个 ; 1887年 美 国 创 立 AICPA 最 大 ; 20世 纪 初 , 美 国 会 计 师 创 立 资 产 负 债 表 审 计 , 亦 称 美 国式 审 计 。 经 济 危 机 爆 发 后 , 民 间 审 计 的 重 点 从 资 产 负 债 表 审 计 转移 到 以 损 益 表 为 中 心 的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 起 源 于 16世 纪 意 大 利 合 伙 企 业 制 度 , 形 成 于 英 国 股 份 制企 业 , 发 展 和 完 善 于 美 国 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市 场 。 4、 现 代 审 计 的 发 展 及 发 展 趋 势 未 来 的 审 计 在 体 系 、 范 围 、 内 容 、 方 式 与 方 法上 都 会 有 所 扩 展 和 改 变 。详 细 审 计( 查 错 防 弊 ) 绩 效 审 计( 审 查 三 E)财 务 报 表 审 计( 审 查 全 部 报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审 计 ( 审 查 偿 债 能 力 )详 细 审 计 制 度 基 础 审 计账 项 基 础 审 计 抽 样 审 计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三 、 审 计 对 象 和 审 计 目 的 在 这 一 部 分 , 同 学 们 应 分 清审 计 的 主 体 和 客 体 , 掌 握 审 计 对象 的 涵 义 及 具 体 内 容 , 熟 悉 我 国审 计 的 目 的 。 1、 审 计 对 象 审 计 的 客 体 : 政 府 部 门 、 金 融 机 构 、 军 队 、 社 会 团体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 等 等 。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信 息 载 体 : 形 成 审 计 证 据 的 各 种 凭 证 、账 簿 、 报 表 以 及 计 算 机 的 硬 盘 、 软 盘 等 。 审 计 的 对 象 可 高 度 概 括 为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 审 计 对 象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状况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以 及 作 为 提 供 这 些 经 济 活 动 信息 载 体 的 会 计 资 料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意 : 审 计 的 对 象 是 不 断 发 展 的 。 2、 审 计 目 的审 计 目 的 是 审 计 工 作 所 要 达 到 的 预 期 结 果 。我 国 审 计 的 目 的 :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国 家 审 计 的 目 的 : 维 护 国 家 财 政 经 济 秩 序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健 康 发 展民 间 审 计 的 目 的 :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内 部 审 计 的 目 的 : 促 进 本 单 位 等 遵 守 法 纪 ,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维 护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四 、 审 计 的 职 能 、 作 用 与 任 务 这 一 部 分 讲 述 了 审 计 职 能 的定 义 、 审 计 具 备 的 职 能 、 审 计所 起 的 作 用 以 及 在 新 时 期 我 国审 计 的 任 务 。 同 学 们 应 重 点 掌握 审 计 的 三 大 职 能 和 两 个 作 用 。 1、 审 计 的 职 能 审 计 职 能 指 审 计 本 身 所 固 有 的 内 在 功 能 。它 不 以 人 们 的 主 观 意 志 为 转 移 , 是 适 应 社 会经 济 发 展 需 要 所 具 备 的 能 力 。 三 项 基 本 职 能 经 济 监 督经 济 评 价经 济 鉴 证 经 济 监 督 指 监 察 和 督 促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全 部 经 济活 动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 在 正 常 的 轨 道 上 运 行 。 经 济 卫 士 经 济 评 价 指 通 过 审 核 检 查 , 评 定 被 审 计 单 位 的计 划 、 预 算 、 预 测 、 决 策 等 方 案 是 否 先 进 可 行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按 照 既 定 的 目 标 进 行 , 经 济 效 益 的高 低 优 劣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健 全 、 有 效 等 , 从 而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以 促 进 其 改 善 经 营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经 济 医 师 经 济 鉴 证 亦 称 审 计 公 证 。 指 通 过 审 查 鉴 定 , 确定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会 计 资 料 及 有 关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和 合 理 , 是 否 可 以 信 赖 , 并 作 出 书 面 证 明 。 经 济 裁 判 2、 审 计 的 作 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审 计 的 作 用 是制 约 性 作 用 可 以 揭 露 损 失 浪 费可 以 揭 露 贪 污 舞 弊可 以 揭 露 失 职 渎 职促 进 性 作 用 促 进 受 托 经 济 责 任 切 实 履 行促 进 经 济 秩 序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经 济 利 益 的 正 确 处 理促 进 经 济 效 益 的 充 分 实 现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正 当 保 障促 进 经 营 管 理 的 完 善促 进 廉 政 建 设 促 进 宏 观 调 控 长 江 堤 防 隐 蔽 工 程 建 设 弄 虚 作 假 、 以 权谋 私 , 造 成 多 结 工 程 款 1000多 万 元 , 不合 格 标 段 达 50 以 上 ;冯 明 昌 利 用 掌 控 的 13家 关 联 企 业 , 通 过编 制 虚 假 财 务 报 表 , 串 通 银 行 内 部 人 员 ,从 工 行 南 海 支 行 骗 取 贷 款 74.21亿 元 ;原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因 领 导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重大 损 失 , 并 涉 嫌 个 人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线 索12起 , 涉 案 金 额 10亿 元 ; 东 方 大 学 城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以 建 设 大 学 城配 套 设 施 等 名 义 , 大 量 租 用 农 民 集 体 土地 , 圈 占 耕 地 5728亩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支 行 向 “ 姚康 达 ” 一 人 发 放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7141万 元 ,资 金 被 用 于 购 买 128套 住 房 , 炒 作 房 地 产 ;交 通 银 行 锦 州 分 行 与 锦 州 市 中 级 法 院 、古 塔 区 和 凌 河 区 法 院 联 手 作 假 , 用 伪 造的 法 律 文 书 核 销 175户 企 业 的 “ 不 良 ” 贷款 2.21亿 元 审 计 署 关 于 汶 川 地 震 抗 震 救 灾 资 金 物 资 审 计 情 况 个 别 地 区 灾 情 上 报 不 准 确 : 如 多 列 受 灾 损 失12.34亿 元 ; 多 报 “ 三 无 ” 人 员 71419人 。少 数 地 区 救 灾 资 金 拨 付 、 使 用 不 及 时 。 如 陕 西省 财 政 厅 共 下 拨 给 市 县 救 助 金 46000万 元 , 市县 未 发 放 18514.15万 元 , 占 40.25%。 四 川 省 茂县 尚 未 兑 付 3862名 遇 难 人 员 家 属 抚 慰 金 。 个 别 救 灾 物 资 未 纳 入 统 计 、 未 入 账 核 算 。少 数 单 位 救 灾 物 资 未 按 需 采 购 ( 重 复 采 购 ) ;部 分 物 资 价 格 偏 高 : 如 两 类 消 毒 杀 菌 药 品 , 其价 格 比 地 震 前 批 发 价 分 别 高 出 16%和 32%。 2005年 , 安 徽 省 共 审 计 了 5523个 单 位 (项目 ), 查 出 违 纪 违 规 金 额 36.8亿 元 、 管 理不 规 范 金 额 174.76亿 元 、 损 失 浪 费 3.11亿元 。 向 纪 检 、 司 法 部 门 移 送 案 件 55件 ,涉 及 人 员 122人 ,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案 件70件 , 涉 及 人 员 47人 。 据 介 绍 , “ 十 五 ” 期 间 , 全 省 审 计 机 关共 审 计 了 25461个 单 位 (项 目 ), 查 出 违 规金 额 285.2亿 元 。 3、 审 计 的 任 务 审 计 的 任 务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 根 据审 计 的 职 能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赋 予 审 计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我 国 审 计 任 务 分 为 : 基 本 任 务 具 体 任 务 五 、 审 计 的 分 类基 本 分 类 按 审 计主 体 划 分按 审 计 的 内 容和 目 的 划 分按 与 被 审 计 单位 的 关 系 划 分 国 家 审 计内 部 审 计民 间 审 计外 部 审 计内 部 审 计财 政 财 务 审 计财 经 法 纪 审 计经 济 效 益 审 计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我 国 国 家 审 计 也 称 为 政 府 审 计内 部 审 计 必 须 独 立 财 会 部 门 之 外民 间 审 计 是 受 托 审 计财 政 财 务 审 计 的 内 容 有 形 式 和 实 质 上 的 区 分财 经 法 纪 审 计 一 般 是 专 案 审 计 ,针 对 违 反 财 经 纪律 和 经 济 犯 罪 行 为经 济 效 益 审 计 也 可 理 解 为 三 E审 计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指 对 负 责 人 在 任 期 内 或 承 包 期 内单 位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情 况 、 完 成 效 益 的 真 实 合 法性 等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内 审 需 要 外 审 的 指 导 、 监 督 、 支 持 , 外 审 可 利用 内 审 的 成 果 , 减 轻 工 作 量 。 其 他 分 类 按 审 计 范 围 划 分按 审 计 实 施 时 间 划 分按 审 计 执 行 地 点 划 分按 审 计 动 机 划 分按 是 否 预 先 通 知 划 分 全 部 审 计局 部 审 计专 项 审 计预 告 审 计突 击 审 计强 制 审 计任 意 审 计就 地 审 计送 达 审 计事 前 审 计事 中 审 计事 后 审 计 就 地 审 计 指 审 计 机 关 或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派 遣 审 计 人 员到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依 法 进 行 的 审 计 。送 达 审 计 指 审 计 机 关 通 知 被 审 计 单 位 将 有 关 资 料 在规 定 的 审 计 内 送 到 指 定 审 计 地 点 , 由 审 计 机 关 依 法进 行 审 计 。强 制 审 计 是 指 依 法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 进 行 的 审 计 。任 意 审 计 是 指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需 要 委 托 审 计 组 织进 行 的 审 计 。预 告 审 计 指 在 审 计 之 前 将 审 计 的 日 期 、 审 计 的 目 的及 主 要 内 容 预 先 通 知 被 审 计 单 位 而 进 行 的 审 计 。突 击 审 计 指 在 审 计 之 前 未 将 审 计 的 日 期 、 目 的 及 内容 通 知 被 审 计 单 位 而 进 行 的 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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