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管业务工作汇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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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管 业 务 工 作 汇 报 退 休 职 工 管 理 处 的 主 要 业 务 工 作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 遗 属 养 老 待 遇 发 放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 遗 属 养 老 待 遇 资 格 认 证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 遗 属 减 员 及 死 亡 待 遇 核 定 发 放 企 业 退 休 ( 职 )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一 、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 遗 属养 老 待 遇 的 发 放( 一 ) 发 放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二 章 第 十六 条 规 定 :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累 计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的 ,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二 ) 养 老 金 发 放 的 起 止 时 间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基 本 养 老 金社 会 化 发 放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厅 发 【 2001】 8号 文 件 ) 第二 条 规 定 : 新 增 离 退 休 人 员 从 次 月 起 发 放 基 本 养 老 金 , 死 亡离 退 休 人 员 从 次 月 起 停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 三 ) 发 放 形 式 : 1、 按 月 发 放 : 每 月 28日 养 老 金 发 放 到 位 ( 节 假 日 提 前 ) 。 2、 代 发 机 构 : 截 止 目 前 , 市 直 及 六 区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员 及 遗 属 养 老 待 遇 代 发 机 构 共 10家 银 行 , 分 别 是 : 工 商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 齐 鲁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民生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 威 海 银 行 。 ( 四 ) 发 放 流 程 : 1、 养 老 待 遇 的 确 定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确 定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人 员 及 遗 属 的 养 老 待 遇 水 平 ; 2、 新 增 人 员 养 老 待 遇 发 放 存 折 ( 卡 ) 的 开 户 : 每 月 20日 从 系统 中 提 取 新 增 人 员 的 数 据 , 并 传 输 给 养 老 代 发 机 构 , 养 老 代 发机 构 给 每 位 新 增 的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 遗 属 开 立 养 老 待 遇 发 放存 折 ( 卡 ) , 新 增 的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 遗 属 在 本 月 24-25日 携带 单 位 介 绍 信 、 身 份 证 、 养 老 金 证 到 办 理 养 老 待 遇 的 保 险 经 办机 构 领 取 养 老 待 遇 发 放 存 折 ( 卡 ) ; 3、 发 放 数 据 的 生 成 : 每 月 24-25日 从 系 统 中 把 本 月 需 要 发 放的 人 员 按 照 代 发 机 构 生 成 发 放 数 据 及 发 放 报 表 , 数 据 传 输 给 代发 机 构 , 发 放 报 表 经 局 长 签 字 后 交 市 局 基 金 监 督 处 ; 确 保 28日 发 放 到 位 。 ( 五 )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停 发 或 暂 停 劳 社 厅 发 【 2001】 8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 离 退 休 人 员 发 生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停 发 或 暂 停 发 其 基 本 养 老金 。 1、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规 定 提 供 本 人 居 住 证 明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的 ; 2、 下 落 不 明 超 过 六 个 月 , 其 亲 属 或 厉 害 关 系 人 申 报 失 踪 或 户 口登 记 机 关 暂 注 销 户 口 的 ; 3、 被 判 刑 收 监 执 行 或 被 劳 动 教 养 期 间 ; 4、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以 上 第 1、 2、 4项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 经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确认 仍 具 有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资 格 的 , 应 从 停 发 之 月 起 补 发 并 恢 复发 放 基 本 养 老 金 ; 发 生 以 上 第 3项 情 形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 服 刑 或劳 动 教 养 期 满 后 可 按 服 刑 或 劳 动 教 养 前 最 后 一 次 领 取 的 标 准 继续 发 给 基 本 养 老 金 。 二 、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 遗 属养 老 待 遇 资 格 认 证( 一 ) 认 证 依 据 : 劳 社 厅 发 【 2001】 8号 第 六 条 规 定 :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对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的 离 退 休 人 员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资 格 进 行 核 查 。 在 国内 异 地 居 住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每 年 向 负 责 支 付 其 基 本 养 老金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一 次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的 居 住 证 明 。 出 国 定 居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每 年 向 支 付 其 基本 养 老 金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一 次 由 我 国 驻 该 国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居 住 证 明 ( 未 与 我 国 建 立 外 交 关 系 的 国家 , 由 当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 。 ( 二 ) 认 证 形 式 : 1、 换 发 养 老 待 遇 领 取 存 折 ( 卡 ) 。 2、 与 公 安 数 据 比 对 。 今 年 已 于 市 公 安 局 身 份 证 管 理 信 息 系统 对 比 两 次 (6月 份 由 国 家 审 计 署 统 一 对 比 一 次 , 11月 中 旬 我们 又 进 行 了 一 次 对 比 ), 对 防 止 养 老 金 的 冒 领 起 到 了 很 好 的防 范 作 用 。 3、 发 放 养 老 资 格 认 证 表 。 ( 三 ) 认 证 流 程 : 1、 换 发 存 折 ( 卡 ) 流 程 :( 1) 确 定 换 发 存 折 ( 卡 ) 的 人 员 范 围 ;( 2) 开 设 新 的 养 老 待 遇 发 放 存 折 ( 卡 ) ;( 3) 认 证 人 员 持 有 效 证 件 领 取 新 的 存 折 ( 卡 ) ;( 4) 处 理 认 证 结 果 :如 有 冒 领 发 生 , 暂 停 发 放 并 追 回 冒 领 养 老 金 。 2、 与 公 安 数 据 比 对 流 程 : 定 期 将 发 放 数 据 与 公 安 身 份 证 管 理 数 据进 行 比 对 , 如 有 冒 领 发 生 , 暂 停 发 放 并 追 回 冒 领 养 老 金 。 3、 发 放 养 老 资 格 认 证 表 流 程 :( 1) 确 定 认 证 范 围 ;( 2) 发 放 养 老 资 格 认 证 表 ;( 3) 收 回 养 老 资 格 认 证 表 ;( 4) 处 理 认 证 结 果 :如 有 冒 领 发 生 , 暂 停 发 放 并 追 回 冒 领 养 老 金 。 三 、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 遗 属 减 员 及 死 亡待 遇 核 定 发 放( 一 )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死 亡 减 员 及 死 亡 待 遇 核 定 发 放 1、 办 理 依 据 : 劳 社 厅 发 【 2001】 8号 文 件 规 定 : 已 纳 入 社 区 管 理的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后 , 其 亲 属 和 户 籍 所 在 地 ( 或 常 年 居 住 地 )的 街 道 社 区 服 务 组 织 要 在 7日 内 向 负 责 支 付 其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社 保经 办 机 构 报 告 ; 尚 未 纳 入 社 区 管 理 的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后 , 其亲 属 要 在 3日 内 向 死 亡 者 原 单 位 报 告 , 原 单 位 应 在 4日 内 向 社 会 保险 经 办 机 构 报 告 ; 异 地 居 住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后 , 其 亲 属 要 在 7日内 向 负 责 支 付 其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报 告 。 社 保 经 办 机 构在 接 到 报 告 并 审 核 死 亡 证 明 材 料 有 效 后 , 应 及 时 输 入 支 付 丧 葬 补助 等 项 费 用 的 手 续 , 同 时 终 止 死 亡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养 老 关 系 。 2、 申 报 条 件 :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已 死 亡 。 3、 申 报 范 围 : 纳 入 济 南 市 统 筹 的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 4、 提 交 的 材 料 : ( 1) 死 亡 证 明 原 件 ; ( 2) 离 休 、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 遗 属 减 少 表 ; ( 3) 直 系 亲 属 确 定 的 领 取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4) “ 丧 葬 费 、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 领 取 及 “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继 承 资 格 证 明 。 1996年 1月 后 退 休 的 , 还 应 携 带 (个 人 账 户 继 承 需 要 ) ( 5) 退 休 ( 退 职 ) 人 员 增 加 表 复 印 件 ; ( 6) 济 南 市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批 表 原 件 ; ( 7)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 5、 办 理 流 程 : ( 1)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管 理 单 位 在 死 亡 人 员 去 世 次 月的 1-19日 ( 法 定 休 息 日 除 外 ) 携 带 死 亡 减 员 材 料 到 参 保 地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减 员 手 续 ; ( 2)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及 时 进 行 减 员 , 维 护 直 系 亲 属 信 息 , 打印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丧 葬 费 、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及 个 人 账 户 继承 额 审 批 表 ; ( 3) 企 业 离 退 休 ( 职 ) 人 员 养 老 待 遇 在 死 亡 的 次 月 终 止 ; ( 4) 死 亡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遗 属 ( 确 定 的 领 取 人 ) , 在 管 理 单位 办 妥 死 亡 养 老 待 遇 审 核 手 续 次 月 的 前 10个 工 作 日 , 携 带本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丧 葬 费 、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及 个 人 账 户 继 承 额 审 批 表 到 开 户行 领 取 银 行 卡 。 ( 二 ) 遗 属 丧 失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减 员 1、 办 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修 正 草案 。 2、 申 报 条 件 : 丧 失 领 取 资 格 。 3、 申 报 范 围 : 纳 入 济 南 市 社 会 统 筹 的 遗 属 。 4、 提 交 的 材 料 : ( 1) 死 亡 减 员 : ( 死 亡 证 明 原 件 ; 离 休 、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遗 属 减 少 表 ) 。 ( 2) 非 死 亡 减 员 ( 单 位 证 明 材 料 ; 离 休 、 退 休 ( 职 ) 人 员 及遗 属 减 少 表 ; 遗 属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5、 办 理 流 程 : 遗 属 管 理 单 位 在 遗 属 丧 失 领 取 资 格 次 月 的 1-19日 ( 法 定休 息 日 除 外 ) 携 带 减 员 材 料 到 参 保 地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减 员手 续 ;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及 时 进 行 减 员 。 ( 一 ) 文 件 依 据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劳 动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积 极 推 进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服 务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 2003】 16号 文 件 )。 (二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形 式 :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将 企 业 退 休 人员 直 接 纳 入 街 道 和 社 区 进 行 管 理 与 服 务 , 大 中 城 市 和 其 他 经 济比 较 发 达 、 社 区 建 设 比 较 规 范 的 地 区 , 应 主 要 采 取 这 种 形 式 。我 市 自 2003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纳 入 社 区 管 理 以 来 , 截 止 到 2011年10月 共 接 收 退 休 人 员 29万 余 人 , 社 区 管 理 率 达 到 了 97%, 劳 动保 障 服 务 中 心 数 量 达 到 了 84家 。四 、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 三 ) 管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1、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 2、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基 本 信 息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 3、 向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发 放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联 系 卡 。 4、 在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中 建 立 自 我 管 理 和 互 助 服 务 组 织 。 5、 为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中 的 党 员 接 转 组 织 关 系 , 组 织 他 们 参 加 街 道 、社 区 党 组 织 活 动 。 6、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查 询 服 务 。 7、 掌 握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生 存 和 流 动 状 况 , 开 展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工 作 。 8、 协 助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为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9、 组 织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开 展 文 化 、 体 育 活 动 。 10、 协 助 死 亡 退 休 人 员 的 家 属 申 领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遗 属 津 贴 。 ( 四 ) 相 关 单 位 的 责 任 1、 企 业 的 责 任 ( 1) 做 好 移 交 工 作 。 ( 2) 原 有 活 动 场 地 继 续 发 挥 作 用 , 并 逐 步 向 社 会 开 放 。 ( 3) 继 续 支 付 有 关 福 利 待 遇 。 ( 4) 继 续 发 放 统 外 项 目 。 ( 5) 退 休 人 员 居 住 房 未 参 加 房 改 的 , 继 续 承 担 管 理 和 维 修责 任 。 2、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及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责 任 : 做 好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组 织 、 推 动 和 协 调 工 作 , 加 强对 街 道 ( 乡 镇 ) 、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和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指 导 。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工 作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 需 要 各 级各 部 门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配 合 , 特 别 是 工 作 在 一 线 的 社 保 机 构 工 作人 员 , 要 积 极 地 为 广 大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排 忧 解 难 , 为 他 们 创 造 一个 良 好 、 和 谐 的 生 活 空 间 , 真 正 的 实 现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 老 有 所养 、 老 有 所 医 、 老 有 所 学 、 老 有 所 乐 、 老 有 所 为 ” 的 大 好 局 面 ,为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贡 献 自 己 的 一 份 力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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