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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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食 品 安 全 法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政 策 法 规 处许 学 先二 九 年 四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已 由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于 2009年 2月 28日 通 过 , 现 予公 布 ,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二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食 品 安 全 法 总 体 框 架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第 五 章 食 品 检 验 第 六 章 食 品 进 出 口 第 七 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第 八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一 、 立 法 背 景 、 意 义 和 宗 旨 ( 一 ) 立 法 背 景 立 法 背 景 总 的 概 括 :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 不 少 食 品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 产 生 这 些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 是 现 行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制 不 够 完 善 。 一 、 立 法 背 景 、 意 义 和 宗 旨 ( 一 ) 立 法 背 景 1.食 品 标 准 、 食 品 安 全 性 评 估 的 科 学 性 、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2.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3.监 管 部 门 监 管 到 位 情 况 、 执 法 严 格 情 况 部 门 间 职 责 、 监 管 空 白 ,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4.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依 然 严 重 。 5.食 品 行 业 生 产 力 水 平 、 产 业 集 中 度 一 、 立 法 背 景 、 意 义 和 宗 旨 ( 二 )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及 其 意 义 1、 全 社 会 已 经 把 食 品 安 全 提 高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高 度 2、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 保 证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3、 促 进 我 国 食 品 工 业 和 食 品 贸 易 发 展 4、 加 强 社 会 领 域 立 法 , 完 善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制 度 一 、 立 法 背 景 、 意 义 和 宗 旨 ( 三 ) 立 法 宗 旨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特 点 : 1.集 中 凸 显 ; 2.凸 显 终 极 目 标 一 、 立 法 背 景 、 意 义 和 宗 旨 ( 四 ) 立 法 理 念 的 转 变 1、 从 食 品 卫 生 向 食 品 安 全 的 转 变 ( 1) 观 念 的 转 变 ( 2) 监 管 方 式 转 变 2、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是 食 品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理 念 A.强 化 了 企 业 的 社 会 责 任 B.强 化 了 企 业 的 法 定 义 务 C.强 化 了 企 业 的 法 律 责 任 一 、 立 法 背 景 、 意 义 和 宗 旨 3、 更 加 明 确 了 社 会 监 督 的 法 律 地 位 ( 1) 消 费 者 的 维 权 与 监 督 部 门 对 维 权 者 的 义 务 ( 2) 公 益 宣 传 与 新 闻 监 督 舆 论 监 督 的 双 重 性 : 1、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监 督 ; 2、 对 食 品 监 督 管 理 行 为 的 监 督 。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一 ) 食 品 安 全 广 义 的 食 品 安 全 : 1、 从 数 量 的 角 度 2、 从 卫 生 安 全 角 度 3、 从 发 展 的 角 度 狭 义 的 食 品 安 全 ( 99-1-2) : 食 品 安 全 指 的 是 食 品 无 毒 无 害 , 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 对 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 急 性 、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食 品 安 全 法 选 择 狭 义 的 “ 食 品 安 全 ” 的 原 因 :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我 国 当 前 食 品 安 全 面 临 的 主要 问 题 国 家 和 广 大 的 人 民 群 众 对 食 品 问 题 的 关 注 ,已 经 从 数 量 安 全 , 转 到 了 质 量 安 全 , 对 食 品 的卫 生 安 全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狭 义 食 品 安 全 内 容 的 理 解 : 1、 从 食 品 安 全 性 角 度 看 , 要 求 食 品 应 当 “ 无 毒 、 无 害 ” 2、 从 营 养 性 角 度 看 , 要 求 食 品 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3、 从 健 康 角 度 看 要 求 食 品 对 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 危 害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食 品 卫 生 与 食 品 安 全 的 法 制 化 管 理 进 程 1.初 级 阶 段 (20世 纪 50年 代 ) 2.逐 步 规 范 阶 段 ( 20世 纪 60年 代 ) 3.总 结 提 升 阶 段 ( 20世 纪 70年 代 ) 4.相 对 稳 定 阶 段 (1982.11) 5.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与 逐 步 完 善 阶 段 6.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变 革 与 新 的 实 验 阶 段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二 ) 食 品 的 范 畴 1、 食 品 定 义 : 食 品 , 指 各 种 供 人 食 用 或 者 饮 用 的 成 品 和 原 料 以 及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药 品 的 物 品 , 但 是 不 包 括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物 品 2、 国 际 食 品 法 典 委 员 会 ( CAC) 的 食 品 定 义 3、 食 品 定 义 的 理 解 : ( 1) 本 法 食 品 的 外 延 进 一 步 扩 大 ( 2) 本 法 中 的 食 品 还 包 括 部 分 “ 药 品 ”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药 品 的 界 定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三 ) 本 法 的 空 间 、 时 间 和 内 容 范 畴 1、 本 法 的 空 间 范 畴 ( 地 域 范 畴 )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2、 本 法 的 时 间 效 力 范 畴 “ 本 法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 。 3、 本 法 的 内 容 范 畴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四 ) 本 法 的 对 象 范 畴 ( 适 用 范 围 ) 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的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 ( 一 ) 食 品 生 产 和 加 工 ( 以 下 称 食 品 生 产 ) , 食 品 流 通 和 餐 饮 服 务( 以 下 称 食 品 经 营 ) ; ( 二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经 营 ; ( 三 ) 用 于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和 用 于 食 品 生 产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以 下 称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的 生 产 经 营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 五 ) 对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 供 食 用 的 源 于 农 业 的 初 级 产 品 ( 以 下 称 食 用 农 产 品 )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 但 是 , 制 定 有关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 公 布 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有 关 信 息 , 应 当 遵守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2、 食 品 卫 生 法 第 四 条 适 用 范 围 的 规 定 : 食 品 卫 生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领 域 内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 本 法 适 用 于 一 切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容 器 、 包装 材 料 和 食 品 用 工 具 、 设 备 、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 也 适用 于 食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设 施 和 有 关 环 境 。 二 、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3、 本 法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的 规 定 的 把 握 : 第 一 , 本 法 扩 大 适 用 于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 经 营 第 二 , 本 法 扩 大 适 用 于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第 三 , 对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第 四 , 本 法 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衔 接 ( 关 于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四 个 概 念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一 、 国 际 上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制 的 模 式 1、 单 一 部 门 集 中 监 管 模 式 2、 由 中 央 一 至 两 个 部 门 协 调 其 他 部 门 实 施 的 相 对 集 中 监 管 模 式 3、 由 多 个 部 门 实 施 管 理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模 式 4、 由 几 个 主 要 部 门 实 施 管 理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模 式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二 、 我 国 现 行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制 1、 19502004 由 卫 生 部 门 统 一 对 食 品 卫 生 进 行 监 管 2、 2004年 由 多 个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实 施 分 段 监 管 农 业 部 门 : 初 级 农 产 品 生 产 环 节 ; 质 检 部 门 :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环 节 ; 工 商 部 门 : 食 品 流 通 环 节 ; 卫 生 部 门 : 餐 饮 业 和 食 堂 等 消 费 环 节 ; 食 药 监 部 门 : 负 责 对 食 品 安 全 的 综 合 监 督 、 组 织 协 调 和 依 法 查 处 重 大 事 故 3、 我 国 现 行 食 品 安 全 分 段 监 管 体 制 的 特 点 4、 我 国 实 施 现 行 食 品 安 全 分 段 监 管 体 制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三 、 食 品 安 全 法 所 确 立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制 ( 一 ) 食 品 安 全 法 所 确 立 的 是 分 段 监 管 体 制 1、 中 央 政 府 的 职 责 2、 中 央 政 府 各 分 段 监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1)国 务 院 卫 生 部 门 的 职 责 ( 4-2) (2)国 务 院 其 他 部 门 的 职 责 ( 4-3) 3、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职 责 ( 三 条 ) 4、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监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三 、 食 品 安 全 法 所 确 立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制 ( 二 ) 分 段 监 管 体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1、 关 于 为 体 制 调 整 所 留 出 的 余 地 2、 关 于 分 段 监 管 体 制 存 在 交 叉 问 题 的 处 理 3、 关 于 分 段 监 管 与 分 部 门 管 理 矛 盾 的 处 理 4、 关 于 属 地 管 辖 与 垂 直 管 理 矛 盾 的 处 理 5、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不 统 一 的 矛 盾 的 处 理 6、 关 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与 新 法 的 衔 接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概 论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依 法 负 责 对 餐 饮 服 务 环 节 进 行 监 管 。 1、 餐 饮 服 务 概 念 所 谓 餐 饮 服 务 , 是 指 通 过 即 时 制 作 加 工 、 商 业 销售 、 服 务 性 劳 动 等 手 段 ,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 、 消 费 场所 及 设 施 的 食 品 加 工 、 销 售 和 消 费 服 务 等 。 提 供 餐 饮服 务 的 的 单 位 包 括 宾 馆 、 饭 店 、 餐 馆 、 食 堂 、 食 品 摊贩 等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概 论 2、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具 体 职 责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的 单 位 , 即 宾 馆 、饭 店 、 餐 馆 、 食 堂 、 食 品 摊 贩 等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具 体 职 责 包 括 : ( 1) 负 责 颁 发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 2) 负 责 对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食 品 摊 贩 进 行 监 管 ( 3) 负 责 对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 4) 配 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处 置 ( 5) 负 责 对 保 健 食 品 进 行 监 管 ( 6) 负 责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 一 ) 负 责 颁 发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1、 审 查 依 据 :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27条 第 14项 、 第 11项 ( 31) 、 X 2、 审 查 内 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包 装 、 贮 存 等 场 所 ,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 并 与 有 毒 、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 二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有相 应 的 消 毒 、 更 衣 、 盥 洗 、 采 光 、 照 明 、 通 风 、 防 腐 、 防 尘 、 防 蝇 、 防 鼠 、 防 虫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 三 ) 有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 原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 不 洁 物 。 ( 十 一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要 求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 一 ) 负 责 颁 发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3、 审 查 要 求 : ( 1)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四项 规 定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 ( 2) 必 要 时 对 申 请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 3)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 ( 4)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理 由 。 ( 31)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二 ) 负 责 对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食 品 摊 贩 进 行 监 管 由 于 食 品 安 全 法 授 权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食 品 摊 贩 的 具 体 管理 办 法 , 所 以 , 食 品 压 迫 派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食品 安 全 法 和 本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对 食 品 摊 贩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29-3)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 三 ) 负 责 对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1、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进 入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对 经营 的 食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不 得 实 施 免 检 ; 2、 查 阅 、 复 制 有 关 合 同 、 票 据 、 帐 簿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 3、 查 封 、 扣 押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4、 查 封 、 扣 押 从 事 饮 食 服 务 活 动 的 场 所 ; 5、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时 , 应 当 记 录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经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和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者 签 字 后 归 档 6、 建 立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 记 录 许 可 颁 发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等 情 况 ;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案 的 记 录 , 对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者 增 加 检 查 频 次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 三 ) 负 责 对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7、 接 到 咨 询 、 投 诉 、 举 报 , 对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 应 当 受 理 ,并 及 时 进 行 核 实 、 处 理 、 答 复 ; 对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 应 当 书面 通 知 并 移 交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处 理 ; 8、 依 据 职 责 公 布 对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的 信息 ; 9、 获 知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 应 当 向 上 级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立 即 报 告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必 要 时 , 可 以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10、 向 卫 生 行 政 、 农 业 行 政 、 质 量 监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相 互 通 报 获 得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 四 ) 配 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处 置 对 发 生 在 餐 饮 服 务 环 节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责 任 配 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处 置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 五 ) 负 责 对 保 健 食 品 进 行 监 管 1、 保 健 食 品 的 概 念 : 保 健 食 品 是 指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 51-1) 2、 对 保 健 食 品 的 监 管 原 则 : 实 行 严 格 监 管 。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职 , 承 担 责 任 ( 51-1) 3、 保 健 食 品 法 规 的 授 权 :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51-1) 4、 对 保 健 食 品 的 原 则 规 定 :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不 得 对 人 体 产 生 急 性 、 亚 急 性 或 者 慢性 危 害 , 其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 治 疗 功 能 ,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应 当 载 明 适 宜 人 群 、 不 适 宜 人 群 、 功 效 成 分 或 者 标 志 性 成 分 及 其 含 量 等 ;产 品 的 功 能 和 成 分 必 须 与 标 签 、 说 明 书 相 一 致 ( 51-2)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FDA ( 六 ) 负 责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者 违 反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行 为 ,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卫 生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1、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 1) 进 行 常 规 的 监 测 : ( 2) 进 行 非 常 规 的 监 测 2、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 1) 日 常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WTO、 Standand ( 2) 依 申 请 进 行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卫 生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3、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制 定 ( 1) 成 立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 2) 遵 守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原 则 ( 3) 遵 守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具 体 要 求 ( 4) 对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整 合 改 、 废 、 立 ( 5) 统 一 发 布 标 准 , 供 公 众 免 费 查 阅 ( 6)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 及 时 修 订 标 准 ( 7) 规 定 农 药 、 兽 药 残 留 限 量 及 其 检 验 方 法 和 规 程 ; ( 8) 配 合 其 他 商 务 、 农 业 部 门 制 定 屠 宰 畜 、 禽 的 检 验 规 程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卫 生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4、 负 责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5、 负 责 制 定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6、 负 责 牵 头 处 理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具 体 职 责 : ( 1) 及 时 报 告 ( 2) 及 时 采 取 处 置 措 施 ( 3) 进 行 事 故 责 任 调 查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农 业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总 的 原 则 : 法 律 衔 接 : A、 供 食 用 的 源 于 农 业 的 初 级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 B、 制 定 有 关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公 布 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有 关 信 息 具 体 职 责 : 1、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的 管 理 和 制 度 ( 35-2) 2、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获 知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的 通 报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获 知 上 述 信 息 的 报 告 ( 83) 3、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风 险 评 估 建 议 ,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4、 与 卫 生 部 门 一 起 制 定 农 药 兽 药 残 留 限 量 规 定 、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 5、 向 卫 生 部 门 通 报 事 故 信 息 并 配 合 事 故 处 置 ; 6、 根 据 职 责 公 布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 7、 与 有 关 部 门 相 互 通 报 获 得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质 监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职 责 1、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颁 发 2、 负 责 对 食 品 生 产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3、 负 责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实 施 许 可 和 监 管 4、 负 责 对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监 管 5、 配 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处 置 6、 对 食 品 进 出 口 进 行 监 管 7、 对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8、 负 责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三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工 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1、 负 责 颁 发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2、 负 责 对 销 售 食 品 的 食 品 摊 贩 进 行 监 管 3、 负 责 对 食 品 流 通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的 监 督 管 理 4、 配 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处 置 5、 负 责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一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1、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规 定 与 监 测 对 象 制 度 规 定 :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监 测 对 象 : 食 源 性 疾 病 、 食 品 污 染 、 食 品 中 的 有 害 因 素 2、 风 险 监 测 主 体 与 机 制 ( 1) 第 一 级 计 划 :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 2) 第 二 级 方 案 :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 3) 获 知 有 关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的 通 报 与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调 整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一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3、 按 对 象 划 分 的 风 险 监 测 : ( 1) 环 境 中 可 能 进 入 食 品 和 农 产 品 的 环 境 污 染 物 ( 2) 农 产 品 ( 3) 食 品 ( 4)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等 4、 按 监 测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来 源 划 分 的 风 险 监 测 : ( 1) 来 自 外 界 污 染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 ( 2) 自 身 所 带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性 质 数 量 的 变 化 与 增 长 ; ( 3) 人 为 添 加 的 物 质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二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1、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规 定 与 评 估 对 象 制 度 规 定 :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13-1) 评 估 对 象 : 食 品 生 物 性 危 害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物 性 危 害 食 品 化 学 性 危 害 、 食 品 添 加 剂 化 学 性 危 害 食 品 物 理 性 危 害 、 食 品 添 加 剂 物 理 性 危 害 ( 13-1) 评 估 对 象 的 特 例 :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二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2、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本 常 识 ( 1) 定 义 ( CAC) : ( 2)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的 原 则 : 应 当 以 科 学 为 基 础 ( 3) 风 险 评 估 过 程 : A、 危 害 识 别 ; B、 危 害 特 征 描 述 ; C、 暴 露 评 估 ; D、 风 险 特 征 描 述 。 ( 4) 风 险 分 析 的 系 统 方 法 : Risk Assessment、 Risk Management、 Risk Communication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二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3、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主 体 与 机 制 组 织 者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13-2) 执 行 者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特 殊 情 况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估 委 员 会 工 作 : 拟 定 工 作 规 划 和 计 划 , 研 究 相 关 评 估 建 议 , 拟 定 优 先 项 目 , 指 导 和 评 价 风 险 评 估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交 流 为 制 定 政 策 、 标 准 等 提 供 科 学 建 议 , 协 助 应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等 具 体 评 估 主 体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三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制 度 1、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制 度 内 容 与 许 可 分 类 制 度 规 定 :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29-1) 许 可 类 别 :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应 当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经 营 应 当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应 当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 29-1) 许 可 的 三 种 特 例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三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制 度 2、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主 体 和 许 可 过 程 ( 1) 许 可 主 体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由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31)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由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由 县 级 以 上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 2) 许 可 过 程 资 料 审 核 ; 必 要 时 的 现 场 核 查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四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1、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内 容 国 家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申 请 食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的 条 件 、 程 序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业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31) 2、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主 要 作 用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分 级 许 可 管 理 制 度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 食 品 摊 贩 的 管 理 制 度 1、 背 景 : 2、 许 可 与 监 管 要 求 :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与 其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 保 证 所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卫 生 、 无 毒 、 无 害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 29-3) 3、 立 法 授 权 :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 29-3)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六 ) 不 安 全 食 品 召 回 与 停 止 经 营 制 度 1、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建 立 规 定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53条 规 定 :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 53-1) 2、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召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 53-4) 。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七 )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统 一 公 布 制 度 1、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制 度 规 定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统 一 公 布 制 度 ( 82-1) 2、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主 体 和 内 容 ( 1)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 82-1) A、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总 体 情 况 B、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信 息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C、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处 理 信 息 D、 其 他 重 要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和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2、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主 体 和 内 容 ( 2)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公 布 的 信 息 ( 82-2) A、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信 息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 B、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处 理 信 息 ( 3)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 质 监 、 工 商 、 食 药 监 部 门 公 布 的 信 息 公 布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 82-2) 3、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的 要 求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4、 食 品 安 全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信 息 的 报 告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获 知 本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的 报 告 ; 必 要 时 的 报 告 ( 83-1) 5、 食 品 安 全 应 当 相 互 获 知 信 息 的 通 报 县 级 以 上 各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获 知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的 通 报 ( 83-2) ( 案 例 .强 生 产 品 安 全 信 息 的 公 布 卫 生 、 质 监 )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八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免 费 许 可 与 服 务 制 度 1、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2、 食 品 抽 验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应 当 购 买 抽 取 的 样 品 , 不 收 取 检 验 费 和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60-2) 3、 GPM、 HACCP跟 踪 调 查 认 证 机 构 实 施 跟 踪 调 查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33-2)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九 )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制 度 1、 制 度 适 用 主 体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2、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的管 理 和 指 导 , 建 立 健 全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制 度 ( 35-2)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十 ) 不 安 全 食 品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制 度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食 品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作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 28) ( 二 )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重 金 属 、 污 染 物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品 ; ( 三 )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 四 )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生 虫 、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四 、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制 度 ( 十 ) 不 安 全 食 品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制 度 ( 五 )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 畜 、 兽 、 水 产 动 物 肉 类及 其 制 品 ; ( 六 ) 未 经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 或者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 ( 七 ) 被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 八 )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 九 )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 十 )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 十 一 )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食 品 。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一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与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制 度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 食 品 流 通 、 餐 饮 服 务 ,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 29-1) ( 二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工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的 培 训 ,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做 好 对 所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的 检 验 工 作 , 依 法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32)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三 )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理 制 度 。 患 有 痢 疾 、 伤 寒 、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病 的 人 员 , 以 及 患 有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的 人 员 , 不 得 从 事 接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 34-1)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取 得 健康 证 明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 34-2)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有 关 制 度 ( 四 )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制 度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使用 农 药 、 肥 料 、 生 长 调 节 剂 、 兽 药 、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农 业 投入 品 。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建 立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制 度 ( 35) ( 五 )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1、 食 品 安 全 法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公 布 前 , 食 品 生 产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现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食 品 质 量 标 准 和 有 关 食 品 的 行 业 标 准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 22-2) 2、 食 品 安 全 法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公 布 后 , 食 品 生 产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新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六 )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1、 生 产 者 责 任 : 食 品 生 产 者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全 标 准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召 回 已 经 上 市 销 售 的 食 品 , 通 知 相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 并 记 录 召 回 和 通 知 情 况 ( 53-1) 2、 经 营 者 责 任 : 食 品 经 营 者 发 现 其 经 营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全 标 准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经 营 ,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 并记 录 停 止 经 营 和 通 知 情 况 ( 不 安 全 食 品 停 止 经 营 制 度 ) 。 食品 生 产 者 认 为 应 当 召 回 的 , 应 当 立 即 召 回 ( 53-2) 3、 生 产 者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七 ) G MP、 H ACCP 制 度 1、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 GMP) : 是 指 为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 质 量 而 制 定 的 贯 穿 于 食 品 生 产 全 过 程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 方 法 和 技 术 要 求 2、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 HACCP) : 是 指 通 过 系 统 性 地 确 定 具 体 危 害 及 其 关 键 控 制 措 施 , 以 保 证食 品 安 全 的 体 系 , 包 括 对 食 品 的 不 同 生 产 、 流 通 和 餐 饮 服 务 环 节进 行 危 害 分 析 , 确 定 关 键 控 制 点 ,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 该 体 系适 用 于 食 品 生 产 、 流 通 、 饮 食 服 务 中 的 食 品 安 全 、 质 量 控 制 。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七 ) G MP、 H ACCP 制 度 3、 G MP、 H ACCP制 度 规 定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符 合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要 求 , 实 施 危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 33-1) 对 通 过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认 证 的 食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跟 踪 调 查 ; 对 不 再 符 合认 证 要 求 的 企 业 ,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认 证 , 及 时 向 有 关 质 量 监 督 、 工商 行 政 管 理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33-2)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七 ) G MP、 H ACCP 制 度 4、 G MP有 关 情 况 介 绍( 1) 保 健 食 品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 GB1740 1998) 膨 化 食 品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 GB17404 1998)( 2) A:人 员 要 求 (人 员 配 备 .人 员 素 质 .教 育 与 培 训 ) B:企 业 的 设 计 与 实 施 (厂 房 环 境 .厂 房 与 设 施 设 备 与 工 具 ) C:质 量 管 理 (机 构 .质 管 部 门 .生 产 过 程 管 理 .原 料 品 质 管 理 ) D:产 品 储 存 与 运 输 E:标 识 ; F:卫 生 管 理 G:产 品 售 后 意 见 处 理 ; H:记 录 处 理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八 ) 食 品 贮 存 与 定 期 检 查 清 理 的 责 任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求 贮 存 食品 ,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食 品 , 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 保 质期 的 食 品 ( 40) ( 九 )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出 厂 或 销 售 的 制 度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 应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对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 或 者 销售 ( 38)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十 ) 举 办 者 审 查 、 检 查 、 制 止 与 报 告 责 任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 柜 台 出 租 者 和 展 销 会 举办 者 , 应 当 审 查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许 可 证 , 明 确 入 场食 品 经 营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定 期 对 入 场 食 品 经营 者 的 经 营 环 境 和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食 品 经 营 者 有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报 告 所在 地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门 ( 52)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责 任 及 相 关 制 度 ( 十 一 ) 索 票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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