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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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与 审 查 制 度 概 述包 丽 萍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2007-1-19 2 主 要 内 容 专 利 制 度 简 介 谁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 专 利 权 保 护 什 么 ? 专 利 申 请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 获 得 专 利 权 有 哪 些 条 件 ? 3 主 要 内 容 专 利 权 人 有 哪 些 权 利 ? 怎 样 保 护 专 利 权 ? 本 国 优 先 权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能 帮 您 做 什 么 ? 如 何 获 得 帮 助 ? 4 一 、 专 利 制 度 简 介 5 专 利 制 度 起 源 最 早 萌 芽 于 14、 15世 纪 的 欧 洲 我 国 最 早 由 洪 仁 玕 于 1859年 提 出 建 国 后 , 1984年 正 式 制 定 专 利 法 6 专 利 制 度 的 作 用 为 发 明 创 造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推 动 技 术 创 新 促 进 新 技 术 的 公 开 与 应 用 技 术 情 报 : 专 利 文 献 记 载 了 90 -95 的 新 技 术 为 科 研 节 省 了 60 的 时 间 和 40 的 费 用 7 我 国 现 行 的 专 利 法 1984年 制 定 公 布 , 1985年 4月 1日 起 实施 历 经 1992、 2000年 两 次 修 改 8 先 申 请 原 则两 个 以 上 发 明 人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申请 专 利 的 , 专 利 权 授 予 最 先 申 请 的 人 。 以 “ 日 ” 为 标 准 判 断 先 后 两 个 以 上 申 请 人 同 日 递 交 相 同 申 请 的 , 由申 请 人 协 商禁 止 重 复 授 权 9 二 、 谁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 10 谁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主 要 是 利 用 本 单 位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提 出 申 请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设 计 人 的 单位 11 谁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职 务 发 明 以 外 的 发 明 创 造 提 出 申 请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设 计 人 本 人 例 , “ 汽 油 车 用 节 油 阀 ” 约 定 权 属 发 明 创 造 由 发 明 人 /设 计 人 与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依 法约 定 12 发 明 人 的 权 利 署 名 权 无 论 发 明 人 /设 计 人 是 否 享 有 申 请 权 记 载 在 专 利 文 件 中 不 因 申 请 权 或 专 利 权 转 移 而 丧 失 获 得 奖 酬 的 权 利 奖 金 报 酬 13 三 、 专 利 权 保 护 什 么 ? 14 发 明 专 利 保 护 什 么 ? 发 明 是 指 对 产 品 、 方 法 或 其 改 进 所 提 出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 分 为 产 品 发 明 和 方 法 发 明 15 发 明 举 例 产 品 发 明 , 如 电 子 器 具 、 仪 器 、 用 具 、某 种 合 金 等 方 法 发 明 , 制 造 某 种 产 品 的 方 法 , 或者 某 种 物 质 、 某 种 方 法 的 新 用 途 。 如 ,齿 轮 的 制 造 方 法 , 一 种 杀 菌 剂 及 其 用途 等 。 16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保 护 什 么 实 用 新 型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 构 造 或 其 结 合所 提 出 的 适 于 实 用 的 新 技 术 方 案 。 17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保 护 什 么 产 品 的 形 状 必 须 是 确 定 的 , 没 有 确 定 形 状 的产 品 不 能 获 得 实 用 新 型 保 护 , 例 如 液 体 、 气体 、 颗 粒 状 、 粉 末 状 的 产 品 ; 产 品 的 构 造 , 可 以 是 机 械 构 造 , 如 自 行 车 ,也 可 以 是 线 路 构 造 , 如 收 音 机 ; 产 品 的 结 合 , 如 螺 栓 与 螺 帽 , 锁 和 钥 匙 等 18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什 么外 观 设 计 :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 图 案 或 其 结 合 以 及 产品 的 色 彩 与 形 状 、 图 案 或 其 结 合 所 提出 的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 。 例 , 酒 瓶 的 造 型 , 汽 车 的 造 型 , 图 案用 在 地 毯 、 花 瓶 等 。 19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什 么 形 状 、 图 案 、 色 彩 必 须 与 产 品 相 结 合 ,一 张 普 通 白 纸 上 画 一 个 图 案 不 能 说 是外 观 设 计 。 不 保 护 功 能 目 的 的 设 计 , 外 观 设 计 是为 了 产 品 的 装 饰 性 和 艺 术 性 。 20 不 受 专 利 保 护 的 主 题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社 会 公 德 或 妨 害 公 共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 如 , 吸 毒 的 器 具 , 制 造 假 货 币 的 设 备 外 观 设 计 的 图 形 有 淫 秽 内 容 的 一 种 使 盗 窃 者 双 目 失 明 的 防 盗 装 置 等 21 专 利 法 25条 排 除 的 五 类 主 题 科 学 发 现 伦 琴 发 现 X射 线 牛 顿 发 现 万 有 引 力 定 律 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具 有 抽 象 思 维 的 特 点 , 不 利 用 自 然 规 律 如 棋 类 的 比 赛 规 则 , 图 书 分 类 编 目 方 法 等 22 专 利 法 25条 排 除 的 五 类 主 题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诊 脉 法 、 针 灸 、 电 疗 等 。 但 为 诊 断 、 治 疗 疾 病 所 使 用 的 物 质 、 仪 器 、设 备 等 可 以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 如 假 肢 、 假 牙 、助 听 器 等 。 23 专 利 法 25条 排 除 的 五 类 主 题 动 物 和 植 物 品 种 动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获 得 的 物 质 关 系 到 国 家 安 全 , 主 要 指 各 种 放 射 性 同 位素 。 24 四 、 专 利 申 请 要 经 历 哪 些 审 查 程 序 25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审 查 程 序 简 图 26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查 程 序 简 图 27 三 种 专 利 经 历 程 序 比 较 28 受 理 程 序初 审 程 序公 布实 审 程 序授 权 /驳 回 29 受 理 程 序 受 理 地 点 专 利 局 受 理 处 、 各 地 专 利 代 办 处 受 理 文 件 类 型 纸 件 形 式 文 件 电 子 形 式 文 件 WWW.CPONLINE.GOV.CN 30 受 理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提 交 规 定 的 文 件 使 用 规 定 的 文 字 ( 中 文 ) 打 字 或 印 刷 31 申 请 日 申 请 日 的 重 要 性 认 定 现 有 技 术 的 时 间 分 界 线 专 利 权 保 护 期 限 起 算 日 一 些 重 要 期 限 的 起 算 日 怎 样 确 定 申 请 日 ? 面 交 , 寄 交 、 速 递 公 司 等 32 初 步 审 查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保 密 审 查 ( 仅 针 对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 合 法 性 审 查 格 式 审 查 明 显 缺 陷 审 查 33 初 步 审 查 程 序书 面 审 查 允 许 申 请 人 补 正 、 修 改 、 陈 述 意 见审 查 结 果 主 动 撤 回 , 视 为 撤 回 , 驳 回 , 公 布 ( 发明 ) , 授 权 (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 34 公 布 仅 适 用 于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经 初 审 合 格 , 申 请 日 起 满 18个 月 公 布 内 容 著 录 项 目 , 说 明 书 摘 要 /摘 要 附 图 , 说 明书 , 权 利 要 求 书 等 可 以 请 求 提 前 公 布 18个 月 届 满 前 3个 月 撤 回 的 , 不 予 公 布 35 实 质 审 查 程 序 仅 适 用 于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 A35) 依 申 请 人 请 求 进 行 申 请 日 起 三 年 内 提 出 (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书 ,审 查 费 ) 审 查 内 容 主 要 审 查 实 用 性 、 新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36 实 质 审 查 程 序书 面 审 查 申 请 人 可 以 补 正 、 修 改 、 陈 述 申 请 人 可 以 与 审 查 员 会 晤审 查 结 果 主 动 撤 回 , 视 为 撤 回 , 驳 回 , 授 权 /公 告 37 授 予 专 利 权 符 合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申 请 人 应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缴 纳 年 费 专 利 局 作 出 授 权 公 告 , 颁 发 专 利 权 证 书 专 利 号 : ZL 申 请 号 38 驳 回 不 符 合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申 请 人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驳 回 决 定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复审 请 求 。 39 发 明 专 利 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比 较 40 五 、 获 得 专 利 权 有 哪 些 条 件 41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发 明 专 利 请 求 书 说 明 书 ( 说 明 书 附 图 ) 技 术 领 域 、 背 景 技 术 、 发 明 内 容 、 附 图 说明 、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权 利 要 求 书 摘 要 ( 摘 要 附 图 ) 42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应 提 交 的 文 件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请 求 书说 明 书说 明 书 附 图 注 意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必 须 要 有 说 明 书附 图 。权 利 要 求 书摘 要 /摘 要 附 图 43 申 请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应 提 交 的 文 件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请 求 书图 片 或 照 片简 要 说 明 44 期 限 法 定 期 限 , 不 能 延 长 专 利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例 如 , 实 审 请 求 期 限 , 三 种 专 利 权 期 限 指 定 期 限 , 一 般 可 以 延 长 一 或 二 个 月 如 , 专 利 局 发 出 的 补 正 通 知 书 、 审 查 意 见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期 限 。 45 费 用 及 时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 如 申 请 费 期 限 , 审 查费 期 限 足 额 期 限 内 缴 纳 数 额 不 足 , 视 同 未 及 时 缴 纳 按 规 定 方 式 缴 纳 受 理 大 厅 面 交 、 邮 寄 或 银 行 汇 付 写 明 申 请 号 、 费 用 类 型 、 缴 纳 金 额 等 46 不 符 合 形 式 条 件 的 后 果 导 致 不 予 受 理 、 视 为 撤 回 、 视 为 未 提 出 、 驳 回等 不 利 后 果 , 给 申 请 人 带 来 不 必 要 损 失 。 延 误 申 请 日 延 长 流 程 , 授 权 日 随 之 推 后 多 缴 纳 费 用 ( 权 利 恢 复 费 ) 甚 至 可 能 导 致 权 利 丧 失 47 实 质 性 条 件发 明 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 说 明 书 充 分 公 开 权 利 要 求 清 楚 、 完 整 具 有 实 用 性 、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48 实 质 性 条 件 实 用 性 能 够 制 造 或 使 用 ; 且 能 够 产 生 积 极 效 果 示 例 : 永 动 机 ( 违 反 客 观 规 律 ) 新 颖 性 不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不 存 在 抵 触 申 请 创 造 性 发 明 : 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 显 著 进 步 实 用 新 型 :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 进 步 49 实 质 性 条 件外 观 设 计 申 请 : 具 有 独 创 性 与 现 有 外 观 设 计 不 相 同 和 不 相 近 似 不 与 在 先 权 利 冲 突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肖 像 权 等 50 六 、 专 利 权 人 有 哪 些 权 利 51 专 利 权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专 利 权 人 有 权 制 止 未 经 许 可 的 下 列 行 为 ( 生 产经 营 目 的 ) : 产 品 专 利 制 造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使 用 该 方 法 , 以 及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依照 该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造 、 销 售 、 进 口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52 专 利 权 人 的 附 属 权 利 转 让 权 申 请 人 有 权 转 让 、 赠 与 ; 应 订 立 书 目 合 同 ,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登 记 公 告 。 许 可 权 标 记 权 放 弃 权 质 押 权 53 七 、 怎 样 保 护 专 利 权 54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自 申 请 日 起 算 发 明 专 利 : 20年 实 用 新 型 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10年 自 授 权 公 告 日 起 生 效 55 怎 样 解 决 侵 权 纠 纷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地 方 专 利 行 政 机 关 法 院 诉 讼 56八 、 本 国 优 先 权 57 本 国 优 先 权定 义 申 请 人 自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在 中 国 第 一 次 提 出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12个 月 内 , 又 向 国 务 院 行 政部 门 就 相 同 主 题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 可 以 享 有优 先 权 。本 国 优 先 权 的 好 处 主 题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实 现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互 换 节 省 专 利 费 用 合 理 延 长 专 利 权 期 限 一 年 58 要 求 本 国 优 先 权 的 条 件 只 适 用 于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相 同 主 题 第 一 次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起 12个 月 内 在 先 在 后 申 请 人 一 致 或 合 法 继 受 在 先 申 请 未 要 求 优 先 权 、 未 授 权 、 不 是 分 案 59 要 求 优 先 权 的 手 续在 请 求 书 中 声 明缴 纳 优 先 权 请 求 费 ( 80元 /项 )三 个 月 内 提 供 优 先 权 文 件 ( 专 利 局 出具 的 ) 60 九 、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能 帮 您做 什 么 ? 61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能 帮 您 做 什 么 ? 办 理 与 专 利 申 请 、 审 查 、 确 权 、 诉 讼 有 关的 事 务 何 时 委 托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62 怎 样 找 代 理 机 构 ? 全 国 共 有 注 册 的 正 规 代 理 机 构 六 七 百 家 ,北 京 有 一 百 多 家 官 方 网 站 有 列 表 : 63 十 、 如 何 获 得 帮 助 咨 询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 62086655专 利 申 请 咨 询 : 62085599专 利 申 请 受 理 : 62085500专 利 申 请 收 费 : 62085566专 利 复 审 受 理 : 62081799国 际 申 请 咨 询 : 62085577审 查 流 程 咨 询 : 62085588 64 如 何 获 得 帮 助 官 方 网 站 : 咨 询 窗 口 : 受 理 大 厅 咨 询 台 参 考 书 目 : 汤 宗 舜 : 专 利 法 教 程 专 利 法 解 说 65 谢谢!包丽萍电话:010-62088268Email: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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