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与重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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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企 业 改 制 与 重 组 2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n 公 司 融 资 是 指 公 司 获 取 资 金 的 方 式 。n 按 资 金 来 源 分 : 内 部 融 资 与 外 部 融 资n 按 金 融 中 介 的 作 用 分 :直 接 融 资 与 间 接 融 资n 按 不 同 产 权 关 系 分 : 股 权 融 资 与 债 务 融 资n 按 期 限 分 : 短 期 融 资 与 长 期 融 资 3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视 角流 动 资 产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帐 款 预 付 帐 款 存 货 待 摊 费 用 一 年 内 到 期 债 权 投 资长 期 投 资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帐 款 预 收 帐 款 应 付 工 资 应 缴 税 金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债 权长 期 负 债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股 东 权 益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债务融资权益融资 4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公 司 融 资 渠 道银 行 贷 款债 务 融 资权 益 融 资 债 券 融 资租 赁 融 资民 间 信 用信 托股 票 融 资 股 权 转 让 5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公 司 融 资 理 论n 债 务 融 资 和 权 益 融 资 在 公 司 融 资 中 的 先 后 顺 序 和比 重 问 题 的 理 论 主 要 有 经 典 的 MM理 论 、 权 衡 理 论和 新 优 序 融 资 理 论 等n MM定 理 就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 公 司 无 论 以 负 债筹 资 还 是 以 权 益 资 本 筹 资 都 不 影 响 公 司 的 市 场 总价 值 。 n 前 提 假 设 : 没 有 所 得 税 、 无 破 产 成 本 、 资 本 市 场没 有 交 易 成 本 、 公 司 的 股 息 政 策 不 会 影 响 公 司 的价 值 6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公 司 融 资 理 论n 权 衡 理 论 认 为 最 佳 资 本 结 构 取 决 于 债 务 的 边 际 成 本 等于 边 际 收 益 时 的 水 平 , 债 务 的 成 本 收 益 会 驱 使 低 负 债公 司 提 高 杠 杆 比 例 、 高 负 债 公 司 降 低 杠 杆 比 例 , 因 此公 司 存 在 一 个 理 想 的 财 务 杠 杆 比 例 目 标 和 回 复 到 该 目标 的 趋 势 。n 优 序 融 资 理 论 放 宽 了 MM理 论 完 全 信 息 的 假 定 , 并 考 虑交 易 成 本 的 存 在 , 认 为 权 益 融 资 会 传 递 公 司 经 营 的 负面 信 息 , 而 且 外 部 融 资 要 多 支 付 各 种 成 本 , 因 而 公 司融 资 一 般 会 遵 循 内 源 融 资 、 债 务 融 资 、 权 益 融 资 这 样的 先 后 顺 序 。 n 两 者 实 际 上 都 肯 定 了 债 务 融 资 优 于 权 益 融 资 7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直 接 成 本 比 较 8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直 接 成 本 比 较 9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项 目 利 率 (%)2008年 11月 27日 2008年 12月 23日一 、 短 期 贷 款 六 个 月 以 内 ( 含 六 个 月 ) 5.04 4.86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 含 一 年 ) 5.58 5.31 二 、 中 长 期 贷 款 一 至 三 年 ( 含 三 年 ) 5.67 5.40 三 至 五 年 ( 含 五 年 ) 5.94 5.76 五 年 以 上 6.12 5.94 三 、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五 年 以 下 ( 含 五 年 ) 3.51 3.33 五 年 以 上 4.05 3.87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直 接 成 本 比 较 10 公 司 融 资 方 式 的 比 较 -直 接 成 本 比 较 11 银 行 贷 款 与 股 票 融 资 的 优 缺 点 比 较n 债 权 融 资 :不 与 更 多 股 东 分 享 收 益 (公 司 是 否 处于 成 长 期 ),成 本 低 , 但 需 要 还 本 付 息 、 抵 押 ,财 务 风 险 大 。 资 产 负 债 率 70%。 东 航 债 务 危 机 。n 股 票 融 资 :股 票 不 可 返 还 性 ,不 受 宏 观 经 济 影 响 ,但 要 与 其 他 股 东 分 享 收 益 ( 控 股 权 的 重 要 性 ) 。最 重 要 的 是 可 以 享 受 资 本 增 值 。 12 股 权 融 资 可 有 效 降 低 资 产 负 债 率n 发 行 前 :n 净 利 润 : 1,000万n 每 股 收 益 0.25元 n 每 股 净 资 产 2元n 资 产 负 债 率 100 60资 产 20,000 负 债 12,000 权 益 8,000(股 本 4,000)1,0004,0008,0004,00012,00020,000 13 n 发 行 :n 发 行 价 0.25元 32倍 8元n 发 行 市 值 8元 2,000万 1.6亿 元n 发 行 后 :n 每 股 净 资 产 4元 n 资 产 负 债 率 100 33资 产 36,000 负 债 12,000 权 益 24,000(股 本 6,000)24,000 6,00012,00036,000股 权 融 资 可 有 效 降 低 资 产 负 债 率 14 巨 人 集 团 的 前 世 今 生n 1989 承 包 天 大 深 圳 科 工 贸 电 脑 部 4000元n 1991 珠 海 巨 人 新 技 术 公 司 200万 元n 1992 珠 海 巨 人 高 科 技 集 团 公 司 1.19亿 元n 1993 销 售 额 3.6亿 元 n 1994 巨 人 大 厦 动 工 ( 预 算 12亿 元 )n 1995 生 物 工 程 成 功 , 全 面 营 销 , 大 批 生 产n 1996 五 月 辉 煌 , 十 一 月 财 务 危 机 , 多 方 求 贷n 1997 工 程 延 期 , 内 地 楼 花 退 款 , 巨 人 集 团 面 临 破 产 15 n 巨 人 的 资 产 方 堆 积 于 流 动 性 极 差 的 在 建 工 程 。 而 这个 时 候 支 撑 其 现 金 流 的 依 然 只 有 : 内 源 性 融 资 、 短期 零 息 占 款 。 是 高 风 险 的 融 资 策 略 。 n “ 资 金 结 构 的 失 误 : 一 方 面 是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太 差 。过 去 巨 人 的 资 金 要 么 是 办 公 楼 、 巨 人 大 厦 , 要 么 就是 债 权 。 这 样 一 旦 出 现 问 题 , 抗 风 险 能 力 特 别 弱 。这 启 示 我 们 , 除 了 主 营 业 务 之 外 , 还 持 有 一 些 债 权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等 , 这 样 变 现 能 力 特 别 强 。 另 一 方 面是 应 收 款 过 大 , 巨 人 没 有 停 止 , 没 有 休 克 时 , 这 部分 是 资 产 , 一 旦 出 现 意 外 , 这 部 分 就 变 成 零 了 。 ” 16 n 1999年 , 上 海 健 特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n 2000年 , 借 壳 青 岛 国 货 ( 青 岛 健 特 生 物 ) , 先后 出 售 无 锡 健 特 90%股 权 , 收 入 2.15亿 元 。 最后 , 史 玉 柱 卖 掉 脑 白 金 赚 了 3亿 多 。n 2002年 , 持 有 华 夏 银 行 1.4亿 股 股 份 。n 2003年 , 持 有 民 生 银 行 1.43亿 股 股 份 。n 2004年 注 册 成 立 “ 上 海 征 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n 2007年 11月 1日 , 巨 人 网 在 纽 交 所 上 市 。 穿 运动 服 现 身 纽 交 所 引 来 异 样 目 光 , 500亿 个 人 财富 在 争 议 声 中 堆 砌 。 此 次 巨 人 网 络 上 市 , 直 接造 就 了 21个 亿 万 富 翁 、 186个 百 万 和 千 万 富 翁 。 17 资 本 增 值 的 方 式n 资 本 市 场 筹 资n 普 通 股n IPOn 再 融 资 ( 配 股 、 增 发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n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n 认 股 权 证 n 公 司 债 券n 收 购 兼 并n PE(即 私 人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Private Equity Fund) 18 1999-2009年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筹 资 情 况年 份 境 内 外 筹资 合 计 (亿元 ) 境 内 筹 资 合计 (亿 元 ) 首 发 筹 资 再 筹 资A股 (亿元 ) B股 (亿 元 ) H 股 (亿美 元 ) A股 (亿 元 ) B股 亿 元 ) H 股 (亿 美元 )增 发 配 股 可 转 债1999年 972.92 925.81 581.26 1.9 5.69 23.23 302.76 15 1.66 02000年 2115.28 1552.98 813.58 13.28 67.91 177.74 519.88 28.5 0 02001年 1314.05 1240.78 575.15 0 8.21 235 430.62 0 0 0.642002年 971.24 778.73 515.95 0 23.1 164.68 56.6 41.5 0 0.15 2003年 1383.74 846.28 472.42 0 61.19 116.12 76.53 181.21 0 3.722004年 1525.78 877.79 378.28 0 52.37 159.73 104.77 204.79 30.22 25.892005年 2022.82 339.03 57.63 0 176.11 278.78 2.62 0 0 30.372006年 5493.68 2379.09 1341.68 0 374.63 989.22 4.32 43.87 0 18.872007年 8858.71 7898.05 4809.85 0 96.01 2754.04 227.68 106.48 0 30.962008年 3852.22 3534.95 1034.38 0 38.03 2271.8 151.57 77.2 0 7.532009年 7月 1844.46 1732.23 544.25 0 8.84 1187.98 0 0 0 7.59 19 2000-2008年 我 国 股 权 融 资 情 况 20 投 资 银 行 从 业 者 的 素 质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 法 律 、 会 计 、 宏 观 丰 富 的 实 战 经 验 : 研 究 、 投 行 超 强 的 协 调 能 力 : 公 司 、 律 师 、 会 计 师 广 泛 的 社 会 关 系 : 情 商 坚 忍 不 拔 的 毅 力 : 不 轻 言 放 弃 21 我 国 股 票 融 资 的 流 程 图 22 n 我 们 可 以 将 改 制 分 为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个 概 念 , 广 义 的 改 制指 公 司 制 改 造 , 机 制 性 改 革 , 包 括 按 有 关 法 规 和 国 际 惯例 进 行 公 司 内 部 功 能 性 建 设 。n 而 狭 义 的 改 制 就 是 按 公 司 法 要 求 由 非 公 司 制 企 业 改 为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形 态 的 公 司 制 企 业 。 显 然 后 者 是 最 基 本 的 法定 的 要 求 , 一 般 要 求 达 到 一 定 的 发 起 人 , 注 册 资 本 , 并建 立 公 司 所 要 求 的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及 公 司 管 理 层 , 而 前者 则 是 一 个 渐 进 的 过 程 。n 我 们 指 按 公 司 法 要 求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并 在 设 立过 程 中 及 设 立 之 后 , 通 过 改 革 公 司 的 内 部 制 度 和 运 行 机制 , 建 立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治 理 基 础 , 实 现 规 范 运 作 。企 业 改 制 的 定 义 23 企 业 重 组 的 定 义n 组 建 公 司 前 进 行 业 务 、 资 产 、 人 员 、 机 构 和 财 务 的 有 效 组 合 , 使 公 司 成 为符 合 发 行 上 市 实 质 条 件 和 有 关 要 求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并 能 够 形 成 有 效 公 司治 理 的 基 础 。n 广 义 的 重 组 包 括 公 司 所 有 要 素 的 调 整 , 包 括 业 务 、 资 产 、 人 员 、 债 务 、 所有 者 权 益 、 股 东 及 股 权 、 组 织 结 构 、 组 织 机 制 、 地 区 分 布 等 。n 狭 义 的 重 组 , 可 以 理 解 为 符 合 发 行 上 市 的 重 组 , 一 般 要 求 两 种 方 式 , 一 种是 完 整 改 制 重 组 方 式 。 即 由 发 起 人 或 股 东 投 入 或 变 更 进 入 拟 发 行 上 市 公 司的 业 务 和 资 产 应 独 立 完 整 , 人 员 、 机 构 、 财 务 等 方 面 应 与 原 企 业 分 开 。 另一 种 是 整 体 改 制 重 组 方 式 。 即 由 持 续 经 营 企 业 整 体 变 更 形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资 产 和 业 务 的 剥 离 。 n 我 们 这 里 讲 的 重 组 是 指 在 设 立 公 司 过 程 中 及 设 立 之 后 对 业 务 、 资 产 、 人 员 、机 构 和 财 务 的 合 理 调 整 和 有 效 组 合 , 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符 合 发 行 上 市 的 规 范要 求 及 具 有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良 好 基 础 。 24 企 业 改 制 的 总 体 要 求 股 份 公 司 的 设 立 要 与 日 后 公 开 发 行 的 规 模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 资 产 负 债 率 等 因 素 统 筹 考 虑 。总 体 要 求 是 :1、 禁 止 同 业 竞 争 ;2、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3、 突 出 主 营 业 务 ;4、 保 持 独 立 性 , 规 范 运 作 。 25 设 立 拟 上 市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一 ) 公 司 法 ( 二 ) 证 券 法( 三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四 ) 创 业 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五 ) 审 核 备 忘 录 的 相 关 规 定( 六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26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条 件n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docn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docn 创 业 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法 .doc 27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注 意 事 项 (一 )n 公 司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 设 立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应 当 有 二 人 以 上 二 百 人 以 下 为 发起 人 , 其 中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境 内 有 住 所 ” 。n 职 工 持 股 会 28 职 工 持 股 会n 88年 基 金 会 管 理 办 法 /基 金 会 不 得 经 营 或 管 理 企 业 ;n 98年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从 事 营 利 活 动n 98年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民 办 非 企 业 不 得 从 事营 利 性 活 动n 职 工 持 股 会 确 实 并 没 有 公 司 法 上 的 地 位 , 它 是 公 司 改 制 过 程中 而 产 生 的 一 种 信 托 组 织 。 持 股 会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 同 其他 股 东 一 样 , 应 当 依 法 按 股 权 比 例 享 有 股 东 权 利 。 n http:/ http:/ 29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否 出 资n 现 行 公 司 法 没 有 明 确 。n 98年 1月 7日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定 :n 第 18、 19条 规 定 :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作 为 投 资 主 体设 立 公 司 ; 具 有 投 资 能 力 的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可 以投 资 设 立 公 司 。n 三 房 巷 ( 600370) 30 事 业 单 位 可 否 出 资 ( 一 )v法 律 依 据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1998年 1月 7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3号 公 布 )第 17条 规 定 : “ 机 关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作 为 公 司 的股 东 或 者 发 起 人 时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企业 化 经 营 的 事 业 单 位 , 应 当 先 办 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 再 以企 业 法 人 名 义 投 资 入 股 ” 。v在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作 为 发 起 人 没 有 特 殊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企 业 化 经 营 的 事 业 单 位 只 要 依 法 办 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 取得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明 , 并 且 该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国 有 性 质 ,应 当 按 国 有 企 业 对 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问 题 31 事 业 单 位 可 否 出 资 ( 二 )v事 业 单 位 作 为 发 起 人 出 资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 应 提 供有 权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v若 事 业 单 位 作 为 发 起 人 出 资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时 , 未 依 法 办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并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明 的 , 应 要 求 发行 人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发 起 人 投 入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产 实 行 企 业化 经 营 的 依 据 。v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化 经 营 的 含 义 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规定 , 主 要 是 指 “ 国 家 不 核 拨 经 费 , 实 行 自 收 自 支 、 自 主经 营 、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 同 时 “ 执 行 企 业 的 财 务制 度 和 税 收 制 度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问 题 32 国 有 股 权 界 定v首 次 公 开 申 请 股 票 发 行 的 国 有 股 份 公 司 , 应 要 求 其 提 供 国 有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文 件 ; 首 次 公 开 申 请 股 票 发 行 的 非 国 有 股 份公 司 , 凡 存 在 国 有 股 权 的 , 不 论 其 国 有 股 权 所 占 的 比 例 高 低 ,均 应 提 供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文 件 ;v上 述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申 请 发 行 股 票 或 已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再 融 资 ,虽 然 公 司 取 得 了 设 立 时 的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文 件 , 但 如 公司 从 设 立 到 发 行 前 其 国 有 股 权 发 生 了 变 动 , 也 应 提 供 变 动 后的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文 件 。 如 拟 发 行 公 司 尚 未 取 得 国 有 股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文 件 , 应 要 求 公 司 按 上 述 规 定 补 办 。v法 律 依 据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资企 发 199481号 ) 以 及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工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管 字 2000200号 ) 33 n 国 有 股 : 国 家 股 和 国 有 法 人 股n 国 家 股 : 有 权 代 表 国 家 投 资 的 机 构 或 部 门 向 股 份 之 企 业投 资 形 成 的 股 份 。n 国 有 法 人 股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有 企 业 、 事 业 及 其 他 单 位以 其 依 法 占 用 的 法 人 资 产 向 独 立 于 自 己 的 股 份 公 司 出 资形 成 的 股 份 。n 国 有 资 产 折 股 : 按 评 估 确 认 后 的 净 资 产 折 股n 国 有 股 股 本 发 行 前 国 有 净 资 产 65%, 但 股 票 发行 溢 价 倍 率 不 低 于 折 价 倍 率n 即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股 票 面 值 发 行 前 国 有 净 资 产 国 有 股 股 本国 有 股 权 界 定 34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注 意 事 项 (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方 式n 发 起 设 立 ( 公 司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n 募 集 设 立n 整 体 变 更 ( 第 九 十 六 条 ) 35发 起 人 A 51%发 起 人 B 22%发 起 人 C 27% 股 份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 是 指 由 发 起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 的 全部 股 份 而 设 立 公 司 。注 : 核 准 制 到 注 册 制 工 商 局 注 册 36 n 募 集 设 立 , 是 指 由 发 起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 股 份的 一 部 分 (35%, 第 85条 ), 其 余 股 份 向 社 会 公开 募 集 或 者 向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而 设 立 公 司 。发 起 人 A 35%社 会 公 众 股 65% 股 份 公 司注 意 : 1、 证 监 会 核 准 ( 93条 ) 。 2、 发 起 人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 应 当 由 依 法 设立 的 证 券 公 司 承 销 , 签 订 承 销 协 议 ( 第 88条 ) 。 37 n 整 体 变 更 。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时 , 折 合 的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公 司 净 资产 额 ” 。 96. 原 股 东 A 51%原 股 东 B 22%原 股 东 C 27% 发 起 人 A 51%发 起 人 B 22%发 起 人 C 27%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38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注 意 事 项 (二 )n 发 起 设 立 干 净 ,股 权 明 晰 ,但 属 新 设 立 ,要 上 市 的 话要 等 三 年 。n 整 体 变 更 上 市 时 间 短 ,但 对 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要 求 ,企 业 诊 断 、 改 制 、 整 合 需 要 下 工 夫 。n IPO办 法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后 , 持 续 经营 时 间 应 当 在 3年 以 上 , 但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除 外 。 n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的 ,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可 以 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之 日起 计 算 。 39 一 、 发 起 设 立2009年 9月 成 立 2012年 8月 上 市二 、 整 体 变 更2007年 9月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成立 2009年 9月 成立 股 份 公 司 2010年 8月 上 市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注 意 事 项 (二 ) 40 连 续 经 营 业 绩 计 算 问 题 ( 一 )连 续 三 年 经 营 业 绩 计 算 IPO办 法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后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应 当 在 3年 以 上 , 但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除 外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的 ,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可 以 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立 之 日 起 计 算 。 第 十 二 条 发 行 人 最 近 3年 内 主 营 业 务 和 董 事 、 高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变 更 41 连 续 经 营 业 绩 计 算 问 题 ( 二 )v 审 核 人 员 在 审 核 开 业 时 间 不 满 三 年 、 以 发 起 设 立 方 式 成 立 的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连 续 计 算 经 营 业 绩 时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掌 握 :v 主 要 发 起 人 为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或 者 实 行 企 业 化 经 营 的 国 有 事 业 单位 ;v 主 要 发 起 人 以 具 有 经 营 业 绩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出 资 ;v 最 近 三 年 内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业 务 、 经 营 资 产 、 管 理 层 未 发 生 较 大 变化 ,最 近 一 年 内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结 构 未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v 主 要 发 起 人 和 其 他 发 起 人 均 以 经 营 性 资 产 出 资 的 ,主 要 发 起 人 的 经营 业 绩 可 以 连 续 计 算 ,其 他 发 起 人 的 经 营 业 绩 不 能 连 续 计 算 。 发 行人 须 提 供 其 他 发 起 人 投 入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并 提供 包 含 所 有 发 起 人 业 绩 的 财 务 报 表 作 为 备 考 报 表 ,备 考 报 表 须 在 招股 说 明 书 中 摘 要 披 露 。 42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注 意 事 项 (三 )n 公 司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五 百 万 元 ” 。n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发 行 前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3000万 元 ” 。n 创 业 板 第 12条 规 定 “ 发 行 后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人民 币 三 千 万 元 ” 。 n 主 板 上 市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5000万 元 43 n 股 本 大 小 与 发 行 价 格 的 关 系 假 设 发 行 前 净 利 润 为 3000万 , 拟 募 集 资 金 3亿 , 发 行 市 盈 率为 30倍 。情 形 1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设 置 为 3000万 股 发 行 前 每 股 收 益 为 3000 3000 =1元 , 则 IPO需 发 行 股 数 为 : 30000 ( 1 30) =1000万 股情 形 2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设 置 为 6000万 股 发 行 前 每 股 收 益 为 3000 6000 =0.5元 , 则 IPO需 发 行 股 数 为 : 30000 ( 0.5 30) =2000万 股 44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注 意 事 项 (四 )n 根 据 公 司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 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可 以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 资 ” 。n 注 意 两 点 :现 金 (30%)与 资 产 (审 计 评 估 ); 一 次 还 是 多 次 。 n 重 点 :无 形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占 多 少 合 适 ?股 本 ( 注 册 资 本 ) 的 确 定 45 关 于 无 形 资 产 占 出 资 额 的 大 小 问 题n 新 公 司 法 无 规 定 , 理 论 上 可 达 70%。n 老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以 工 业 产 权 、 非 专 利技 术 作 价 出 资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本 的 20%, 国 家 对 采 用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有 特 别 规 定 的除 外 。n IPO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最 近 一 期 末 无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水 面 养 殖 权 和 采 矿 权 等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20% ” 。 46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主 要 注 意 事 项 (五 )n 公 司 法 第 九 十 条 规 定 “ 发 行 股 份 的 股 款 缴 足 后 ,必 须 经 依 法 设 立 的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并 出 具 证 明 。 发 起人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主 持 召 开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 。n 发 起 人 应 当 在 创 立 大 会 召 开 十 五 日 前 将 会 议 日 期 通知 各 认 股 人 或 者 予 以 公 告 ( 第 九 十 一 条 ) 。 n 董 事 会 应 于 创 立 大 会 结 束 后 三 十 日 内 , 向 公 司 登 记机 关 报 送 下 列 文 件 ,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 第 九 十 三 条 ) 。 47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人n 董 事 、 监 事 、 高 管 的 安 排n 任 职 条 件 : 公 司 法 第 147条n 禁 止 行 为 : 公 司 法 第 149条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收 受 贿 赂 或 n 者 其 他 非 法 收 入 , 不 得 侵 占 公 司 的 财 产 。 IPO管 理 办 法 第 23条n 长 期 稳 定 : IPO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发 行人 最 近 3年 内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n 创 业 板 第 11条 规 定 2年 稳 定 。 48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人 IPO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发 行 人 的 人 员 独立 。 发 行 人 的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 不 得 在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领 薪 ; 发 行 人 的 财务 人 员 不 得 在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 。 49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人v 证 监 会 1998年 10月 6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对 拟 发 行 上 市 企 业 改 制 情 况 进 行 调 查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1998259号 ) , 国 有 控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原则 上 不 得 由 股 东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兼 任 。 股 东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包 括 ( 1)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股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 2) 有 实 质 控 制 权 单 位 的 法 定 代表 人 ; ( 3) 持 股 5%以 上 股 东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v 按 259号 文 规 定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公 司 与 股 东 单位 中 双 重 任 职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不 得 在 股东 单 位 担 任 执 行 职 务 , 但 可 以 担 任 董 事 、 监 事 。 v 如 存 在 上 述 兼 职 问 题 , 一 般 要 求 在 上 发 审 会 前 解 决 ; 个 别 公 司 如 有 特 殊情 况 , 则 要 求 履 行 解 决 兼 职 问 题 的 法 定 程 序 并 书 面 承 诺 在 公 司 股 票 发 行后 3个 月 内 办 妥 。 公 司 如 与 股 东 单 位 存 在 较 严 重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或 同 业 竞 争的 , 应 建 议 其 履 行 完 解 决 兼 职 问 题 的 法 定 程 序 , 并 作 充 分 披 露 后 方 可 上 发 审 会 。 管 理 层 兼 职 问 题 的 由 来 与 相 关 规 定 50 n 独 立 性 的 难 题 控 股 股 东 股 份 公 司王 小 亚 董 事 长 总 经 理李 大 白 总 经 理 董 事 长赵 百 川 董 事 副 总 经 理孙 猴 子 董 事 财 务 总 监钱 不 缺 财 务 总 监 副 董 事 长 51 n 独 立 董 事 : 难 独 立n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doc 52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同 业 竞 争 )v 同 业 竞 争 的 界 定 259号 文 规 定 “ 控 股 股 东 不 得 与 上 市 公 司 从 事 相 同 产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以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 。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一 切 直 接 、 间 接 地 控 制 公 司 或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法 人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 竞 争方 ” ) 与 公 司 从 事 相 同 、 相 似 的 业 务 。 v 对 审 核 中 发 现 公 司 与 竞 争 方 存 在 相 同 、 相 似 的 业 务 , 应 请 公 司 做 出解 释 。 如 有 充 分 依 据 说 明 与 竞 争 方 从 事 的 业 务 有 不 同 的 客 户 对 象 、不 同 的 市 场 区 域 等 , 存 在 明 显 细 分 市 场 差 别 , 而 且 该 市 场 细 分 是 客观 的 、 切 实 可 行 的 , 不 会 产 生 实 质 性 同 业 竞 争 的 , 则 要 求 公 司 充 分披 露 其 与 竞 争 方 存 在 经 营 相 同 、 相 似 业 务 及 市 场 差 别 情 况 。 同 业 竞 争 的 界 定 53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同 业 竞 争 )v 对 于 客 观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 应 视 为 违 反 规 定 ,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解 决 同业 竞 争 的 措 施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 ( 1) 针 对 现 实 存 在 的 同 业 竞 争 , 要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方 式 (例 如 发 行 上 市后 的 收 购 、 委 托 经 营 等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集 中 到 公 司 或 竞 争 方 经 营 。 ( 2) 竞 争 方 将 业 务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 ( 3) 竞 争 方 单 方 面 书 面 承 诺 做 出 避 免 竞 争 和 利 益 冲 突 的 具 体 可 行 措 施 。 v 如 果 公 司 提 出 的 解 决 措 施 不 力 以 致 不 能 有 效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 应明 确 提 出 进 一 步 解 决 的 要 求 , 并 向 发 审 会 汇 报 。同 业 竞 争 解 决 方 法 54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商 标 权 的 处 置 )n 波 导 股 份 ( 600130) 拟 以 1.5亿 元 购 买 波 导 科 技 集团 所 拥 有 的 “ 波 导 ” 注 册 商 标 ;n 白 云 山 ( 000522) 将 白 云 山 集 团 的 “ 白 云 山 ” 系 列商 标 收 归 帐 下 , 用 以 抵 偿 其 对 公 司 1.06亿 元 欠 款 ;n 夏 新 电 子 ( 600057) 以 1.5亿 元 受 让 夏 新 电 子 有 限公 司 的 “ 厦 新 ” 系 列 商 标 。n 三 九 集 团 向 三 九 医 药 ( 000999) 转 让 “ 999” 和“ 三 九 胃 泰 ” 商 标 , 以 抵 偿 其 欠 款 6.2亿 元 ;n 厦 华 电 子 ( 600870) 在 2000年 底 以 3.27亿 元 受 让 第一 大 股 东 厦 门 华 侨 电 子 的 “ 厦 华 ” 系 列 商 标 。 55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商 标 权 的 处 置 )v 商 标 权 作 为 能 为 公 司 带 来 超 额 利 润 的 一 种 无 形 资 产 , 对 公 司 经 营 业绩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 鉴 于 拟 上 市 公 司 前 三 年 业 绩 中 包 含 了 商 标 权 给 公司 带 来 的 超 额 利 润 , 因 此 拟 上 市 公 司 商 标 权 处 置 方 式 应 遵 循 以 下 原则 : v (1) 改 制 设 立 的 股 份 公 司 , 其 主 要 产 品 或 经 营 业 务 重 组 进 入 股 份 公司 的 , 其 主 要 产 品 或 经 营 业 务 使 用 的 商 标 权 须 进 入 股 份 公 司 。 v (2) 拟 上 市 公 司 应 在 获 准 发 行 前 将 商 标 权 处 置 相 关 的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并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充 分 披 露 商 标 权 的 处 置 方 式 。 v (4) 对 商 标 权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业 产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处 置 方 式 应 比 照 商标 权 的 上 述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商 标 权 的 处 置 方 法 56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资 产 评 估 )v 公 司 法 第 83条 的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 发 起 人 可以 用 货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实 物 、 工 业 产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土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 对 作 为 出 资 的 实 物 、 工 业 产 权 、 非 专 利技 术 、 土 地 使 用 权 , 必 须 进 行 评 估 作 价 , 核 实 财 产 , 并 折 合为 股 份 ” 。 如 果 发 起 人 共 同 认 可 了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 则 应 该 将资 产 评 估 价 值 作 为 入 帐 价 值 , 并 据 以 折 为 股 份 。 新 设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应 在 三 年 后 方 可 申 请 发 行 新 股 上 市 。v如 果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 根 据 资 产 评 估 结果 进 行 了 帐 务 调 整 的 , 则 应 将 其 视 同 为 新 设 股 份 公 司 ,因 此 应以 变 更 基 准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额 为 依 据 折 合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的 股 份 。评 估 调 账 问 题 57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税 收 减 免 )v根 据 国 发 ( 2000) 2号 文 国 务 院 关 于 纠 正 地 方 自 行 制 定 税收 先 征 后 返 政 策 的 通 知 , 除 经 国 务 院 审 批 的 外 , 只 有 符合 现 行 税 收 征 管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税 收 减 免 与 返 还 才 是 合 法有 效 的 。v会 计 处 理 : 先 征 后 返 的 增 值 税 于 实 际 收 到 时 计 入 收 到 当 期补 贴 收 入 , 消 费 税 、 营 业 税 等 其 他 流 转 税 于 实 际 收 到 时 冲减 收 到 当 期 的 “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 ; 先 征 后 返 的 所 得税 于 实 际 收 到 时 冲 减 收 到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v公 司 同 时 应 在 “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 的 “ 税 项 ” 部 分 详 细 披 露税 收 减 免 与 返 还 的 具 体 内 容 、 法 律 依 据 和 会 计 处 理 的 依 据等 。税 收 减 免 的 合 法 性 与 会 计 处 理 58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政 府 补 贴 )v 对 于 公 司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贴 、 财 政 拨 款 , 其 批 准 文 件 中 应 当 明 确 了 该 项政 府 补 贴 、 财 政 拨 款 的 资 金 渠 道 及 其 依 据 、 补 贴 或 拨 款 的 权 属 、 补 贴或 拨 款 的 用 途 和 今 后 的 处 置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v 如 果 政 府 补 贴 批 准 文 件 明 确 该 补 贴 仅 由 公 司 代 为 管 理 并 指 定 用 途 , 不属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享 有 , 应 将 该 部 分 政 府 补 贴 直 接 作 为 负 债 处 理 。v 如 果 政 府 补 贴 批 准 文 件 明 确 该 补 贴 由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享 有 , 属 于 国 家 财政 扶 持 领 域 而 给 予 的 补 贴 , 公 司 在 实 际 收 到 时 , 计 入 补 贴 收 入 。v 如 果 财 政 拨 款 批 准 文 件 明 确 该 拨 款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 如 用 于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研 究 等 , 在 该 项 拨 款 实 际 到 位 时 应 作 为 “ 长 期 应 付 款 ” 核 算 , 在项 目 完 成 后 , 应 将 其 形 成 的 资 产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 同 时 相 应 拨 款 转 入 资本 公 积 。政 府 补 贴 的 合 法 性 与 会 计 处 理 59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政 府 补 贴 )v 部 分 行 业 或 地 区 存 在 行 业 性 质 或 地 方 性 质 的 各 种 应 缴 纳 或 提 取 的 费用 , 如 :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企 业 的 维 简 费 、 水 域 地 区 的 防 洪 费 等 。 地 方政 府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往 往 以 减 免 或 允 许 暂 停 计 提 的 方 式 减 少 公 司 此类 费 用 的 发 生 , 增 加 公 司 当 期 净 利 润 。 对 此 , 审 核 时 应 要 求 发 行 人律 师 对 此 项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并 应 参 照 “ 政 府 补 贴 ” 的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执 行 。v 如 果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各 会 计 年 度 取 得 的 税 收 返 还 、 政 府 补 贴 占 公 司 同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超 过 20 , 公 司 应 同 时 披 露 若 无 此 项 补 贴 收 入 对 公司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 此 外 , 公 司 必 须 对 此 作 特 别 风 险 提 示 ; 审 核 人 员应 在 初 审 报 告 中 提 请 发 审 委 委 员 予 以 关 注 。政 府 补 贴 的 合 法 性 与 会 计 处 理 60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需 注 意 的 主 要 问 题 ( 控 制 人 财 务 状 况 )v 对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一 年 末 的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存 在 巨 额 债 务 ( 负 债 额 2亿 元 以 上 且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 或 出 现资 不 抵 债 , 且 最 近 一 年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反 映 该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处 于 微 利 甚 至 亏 损 状 态 的 , 在 审 核 工 作 中 应 掌 握 以 下 要 求 : 1 按 集 团 观 念 将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与 发 行 人 视 为 一 个 经 营 整体 , 在 审 核 时 对 整 个 集 团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业 绩 给 予 充 分 关 注 。 2 发 行 人 除 披 露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可 能 损 害 中 小 投 资 者利 益 的 风 险 外 , 还 应 概 要 披 露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一 年 又 一期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控 制 人 财 务 状 况 61 上 级 主 管 部 门改 制 企 业 改 制 方 案职 工 代 表 大 会1.改制 立项 申请 2.同意 立项 批复3.制 订 改 制 方案 4.审 核 通 过4.改制 方案 申请 5.改制 方案 批复 财 务 处 理人 员 安 置产 权 登 记资 产 评 估产 权 界 定 组 织 结 构 设 置高 管 人 员 推 荐公 司 章 程 制 定名 称 预 核 准6.实施方案 7.公司成立国 有 企 业 改 制 的 一 般 流 程 62 注 册 成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程 序n 第 一 步 : 咨 询 后 领 取 并 填 写 名 称 (变 更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书 , 同 时 准 备相 关 材 料 ;n 第 二 步 : 递 交 名 称 (变 更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书 , 等 待 名 称 核 准 结 果 ; n 第 三 步 :领 取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同 时 领 取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申请 书 等 有 关 表 格 ;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前 置 许 可 的 ,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n 第 四 步 :准 备 材 料 , 涉 及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报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有 资 产 监 督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募 集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包 括 定 向 募 集 应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审 批 ) ; n 第 五 步 : 凭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到 经 工 商 局 确 认 的 入 资 银 行 开立 入 资 专 户 ; 办 理 入 资 手 续 并 到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办 理 验 资 手 续 (以 非 货 币 方式 出 资 的 , 还 应 办 理 资 产 评 估 手 续 及 财 产 转 移 手 续 );n 第 六 步 :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等 候 领 取 准 予设 立 登 记 通 知 书 ;n 第 七 步 : 领 取 准 予 设 立 登 记 通 知 书 后 , 按 照 准 予 设 立 登 记 通 知 书 确 定 的 日 期 到 工 商 局 交 费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63 申 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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