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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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_号(_月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_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_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第四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第六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第三章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第九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第十条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第四章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第十二条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四条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第五章处理方式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第二十条审计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_年后_名的,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一条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_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二)_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_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_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_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第三章问责的范围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一)一般情形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5、管理_,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_、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_和重要情况的;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3、被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4、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第十一条问责的种类:(一)责令改正并检讨;(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三)留用察看;(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第十三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十六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第十一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第十七条涉嫌违_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八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1/2(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含)以上监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第二十条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第二十一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_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_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_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该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_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需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收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中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除负责人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并予以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三)_号(_月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稽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本行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规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我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第二章审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本行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第七条本行独立设置稽核部并按照员工总数不低于_%的比例配备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具备审计、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能力。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稽核部总经理应具有六年以上审计、财会、信贷或支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道德及职业准则。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_,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九条审计人员需参加由省联社统一_的任职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第十条审计人员待遇应不低于本行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第十一条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稽核部总经理的调整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备。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参加后续培训,提高素质,鼓励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等相关业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稽核部负责对本行辖内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预算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审计监督以及对本行重要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计。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_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二)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三)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状况,揭示风险隐患,对管理缺位、违规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四)检查评价干部任职期间职责履行及其他相关情况,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五)按照省联社的要求以及总行统一布置检查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稽核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情况,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凭证、库存款项、有价证券、账表和文件资料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第十六条稽核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稽核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有权根据需要_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议,就相关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稽核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稽核部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或纠正违_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第十九条稽核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第二十条稽核部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确有违规违章问题的,稽核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四章审计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应视具体审计内容和要求,采取以_式进行。(一)按审计工作的场地分:1.现场审计: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审计;2.非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将有关报表资料、以及相关报表分析等报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二)按审计工作的范围分:1.全面审计:按照审计工作的内容开展综合性检查;2.专项审计: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选点确定;3.后续审计。根据上次审计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而定。(三)其他方式审计。第二十二条稽核部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处理、建档五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一)确定审计项目稽核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行领导交办的事项或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确定审计项目。(二)成立审计组1.稽核部应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计人,选定审计组成员。根据需要可将审计组分成若干项目小组,每个小组必须有_人(含)以上组成,并确定项目小组组长。2.审计组成员的主要职责(1)审计组组长。负责_审计组成员开展现场检查,确定小组成员的分工;与被审计单位(人)协调重要事项;审核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定审计事实确认书、审核审计项目报告;把握审计项目质量和进度。(2)主审计。收集、分析被审计单位(人)的有关资料,起草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_各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起草审计事实确认书,起草审计项目报告;_整理审计项目档案。(3)项目小组组长。根据审计方案_项目小组开展检查;审定工作底稿;审核汇总相关审计事实确认书,_整理与项目小组所审内容相关的审计档案。(4)其他成员。根据审计方案进行现场审计、分析与取证;编制工作底稿;及时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三)审前调查审计组在进入被审计单位现场前,可以向被审计单位以发出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所需信息,收集与审计有关的数据资料,做好审计分析和工作安排。(四)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的目的和前期分析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包括:1.制定方案的依据;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3.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实施期限;4.审计组成员及分工;5.审计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6.编制日期。(五)发送审计通知书1.审计通知书应载明:(1)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实施期限;(2)审计组组长及主审计人等;(3)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及应予配合的其他事项。2.审计通知书应提前发送或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可在进场时交被审计单位。3.对被审计单位准备工作的要求:(1)被审计单位准备自查材料。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内容准备自查报告或相关情况汇报,离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准备述职报告。自查报告(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应包括审计期内的审计事项主要情况、主要工作或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2)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的档案资料,安排必要的工作条件。(六)明确审计职责分工进点前,审计组长应召集全体审计组成员学习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确定具体分工和工作要求。二、实施阶段(一)进点会议1.参加人员为审计组全体成员和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2.内容主要包括:(1)审计组组长说明审计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2)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相关情况汇报,离任审计由被审计人提交述职报告。(二)检查分析1.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需调阅的文件和其他书面材料、会议记录以及原始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2.调阅资料应填制调阅清单,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后,由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清单上签字。清单由被审计单位保存,调阅资料退还时由审计组收回。3.审计组成员根据调阅的资料,对审计内容进行检查分析。亦可通过听取汇报、观察、走访、谈话等方式进行检查分析。4.离任审计时,可采取谈话方式了解被审计人在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谈话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一般要_人以上参加。(三)编制工作底稿1.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时,要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一事一稿,包括记录检查(谈话)的主要内容、查证的主要事实、计算的结果等。2.工作底稿应附资料复印件、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四)确认事实_项目小组组长根据审计过程中编写的工作底稿,拟定相应部分的审计事实确认书初稿。2.审计事实确认书经主审计汇总,审计组组长审定后交被审计单位(人)确认。3.被审计单位(人)对审计事实确认书的内容提出确认意见并签章。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人)可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人)的意见应做进一步分析利用,不予采信、采用的应做好反馈说明。三、报告阶段(一)审计组根据审计事实确认书及被审计单位(人)的反馈意见提出单位审计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逐级报经领导审定。(二)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1.单位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现场实施起止时间、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期限、审计范围和主要内容等;(2)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主要是评价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限内就审计的主要内容的尽职情况;(3)存在的问题。包括所发现问题的基本事实,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依据,所引用条文要注明出处、文号等;(4)整改(或处理)意见及建议。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处理)的基本意见。2.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现场实施起止时间、被审计人、审计期限、范围和主要内容等;(2)任职及分工情况。主要是被审计人任职的起止时间、所分管的工作等;(3)被审计人履行职责情况。主要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相关职责的履行、工作措施及业绩成效等;(4)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审计人所管理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风险、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及事实,对不合规的问题应当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依据;(5)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认被审计人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是被审计人直接办理,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付的责任;主管责任是被审计人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领导责任是被审计人由于疏于管理、监督、检查,所领导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6)整改意见及建议。主要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制度法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及建议;(7)离任审计结论。主要是根据离任审计的相关要求,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总体评价、重要事项的界定以及对重要问题应负的责任等作出审计结论。四、整改处理阶段(一)根据总行领导审定批示后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有关规定、要求,由主审计人起草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干部离任审计为离任审计结论,同级审计为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人)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落实整改的具体问题和时间要求。(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稽核部。(三)离任审计结论主送提出离任审计建议的人力资源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对审计对象原任职单位拟写整改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稽核部。(四)审计意见书主送被审计单位。五、档案管理1.审计项目竣工后,审计组成员需将各自记录审计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资料移交主审计人立卷归档。2.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工作底稿、调阅清单、审计事实确认书、审计初步意见及反馈意见、述职报告、审计报告、领导阅办单、被审计对象整改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3.建立档案目录。归档的案卷应编写案卷目录,编目应按照统一审计档案顺序进行,卷内材料目录一律以统一格式打印。4.保管与销毁。保管与销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人)对审计检查的事实结果应予_日内进行书面确认或说明。对审计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_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稽核部对被审计单位(人)提出的申诉,应在_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诉期内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稽核部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人)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第二十五条稽核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处罚办法对违规违纪问题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稽核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第二十七条稽核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及程度应与辖内网点及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原则上对每一营业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第二十八条稽核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第二十九条建立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性。第三十条稽核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工作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工作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一条稽核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工作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稽核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建立与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和报告路径。第三十四条稽核部至少每年二次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室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第三十五条稽核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及相关领导报送项目审计报告。第三十六条稽核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省联社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及有关报表资料。第三十七条建立完善与银监部门的沟通和报告制度。第七章考核与问责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得以充分利用。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审计发现。(二)对审计所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四)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五)其他有损单位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第四十一条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稽核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_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稽核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四)_号(_月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_发_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_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第四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第六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_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_审计人员学习。定期_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_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第三章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第九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第十条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第四章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第十二条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四条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第五章处理方式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一条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_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39页共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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