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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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消费者权益日资料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 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 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 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 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 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 年国际消费者 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 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 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 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 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从 1983 年以来,每年 3 月 15 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 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 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 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 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 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 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 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 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 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 ;举办 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 ;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 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 ;举行集 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我国自1987 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 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 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 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 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 社会性活动。1.关于315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3.在315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 消费者权益日总结百度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消费者权益日的电话 消费者权益日主题 年 315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和意义最新评论武莉涛发表于 XX-12-18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 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 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 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 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 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 确认和保护。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 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 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与 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 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1960 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 个 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 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 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 90 多个国家的 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 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 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 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 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 的制定工作。1985 年4 月 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 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 蓬勃发展的阶段。彭敬霄发表于 XX-12-18 1、基本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 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87 年9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 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 3 月 15 日,中国消 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 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 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 ;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 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XX 年“”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标志”。 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 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 任何产品申请使用“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 序,从而确保“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 加注“”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 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 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 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 久拖不决。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 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 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 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 ;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 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 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 ;四是有利于 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2、主要职责内容: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 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消费者教育;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 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 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 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 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 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形式:国家监督。通过在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保 护。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该机构 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 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其次,通过健全立 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 程序上消费者提供方便。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利益,但 其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文各国 这种组织很普遍,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业性的 组织了。任务: 受理消费者的申诉; 给消费者提供咨询; 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 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 为政府提供建议; 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 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度地 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 力量。国际监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 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 这就需要各国政府、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 取联合行动抵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 经营活动,如国际 反冒牌货联盟等的活动。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 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 的趋势丁博鑫发表于 XX-12-18 1898 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 组织在美国成立, 1936 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 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 1960 年,国际消费者联盟 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 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 会现象,现在,全世界已有 90 多个国家共 300 多个消费者 组织在开展活动。1962 年 3 月 15 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 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 4 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 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 肯尼迪提出的 4 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 4 项权 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 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 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 8 条准则。1983 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 3 月 15 日定为国际 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 3 月 15 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 一步发展。1985 年 4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 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4 年 12 月 26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 会于 1987 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1991 年 3 月 15 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 场直播“”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XX 年 1 月 30 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 315 晚会新浪 官方微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 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 善消费者的地位;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 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 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 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 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 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 ; 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 试验的国际合作; 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 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 ; 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 惯例; 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 讲坛; 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 ; 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 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 者利益的作用; 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 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 会由会议推选 35 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 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 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 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 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 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 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 展、法制、医疗等活动 ;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 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 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 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 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 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1985 年 4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 39/248 号 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 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 文件。它分四部分 46 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 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 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 用了 6 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 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 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消费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 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三部 分共 36 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 者利益的义务主体一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 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 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 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 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 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 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 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 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 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 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 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 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 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 益的做法。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 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 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 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 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企业与消费者根本利益是 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具有做好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制 度基础、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尽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政府、 企业及消费者正在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消费者组织,这是措 施之一。据统计,截止 1992 年底,中国已建立县以上 消费者组 织 2400 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 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联络站、 监督站总计达 3 万多个。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 者投 诉 135 万件,其中 90% 的问题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 挽回经济损失亿元。由于中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 党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 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 一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中国的 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 个计划单列市制定 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全国的保护消费 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与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 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 从中国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内,中 国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得到 的事情。事实证明和将要继续证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具有 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特色。 综上所述,消 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 性活动 ;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 ;从生 产者、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过 程。全球一个总的趋势是,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 活,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及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由 此可以说,消费者运动的前景无疑将是无限光明的。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于行业 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导致很多企业对于消 费者权益日感到惴惴不安。前夕,不仅公关活动异常频繁, 更有一些企业主动讨好消者。其中,各大团购网站争相推出消费保障措施,团购到的 优惠券过了有效期,现在也能够退还费用。淘宝网上颇有名 气的麦包包还主动拿出 100 万元保证金,作为自己的信誉承 诺。凡客诚品旗下网站V+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超过260个城 市推出免费上门一次性退换货服务,客户通过拨打客服电话 就能轻松实现一次退换货,可当场退还现金。另外,随着家乐福、沃尔玛等卖场的价格欺诈被曝光, 一些家电卖场也在之前实行“明码实价”的销售模式,拒绝 砍价。以此表示自己的价格最低,没有水分。有些企业因为的到来而惶恐不安,也有些企业主动出击 “化危为机”,举行各种让利促销之类的活动。,我们在维权 的同时,同样也要擦亮眼睛,对企业们的“秀”冷静处之。XX 年已是第 34 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 傅灵秋发表于 XX-12-18 1983年、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确定每年的 3 月 15 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 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 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 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 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 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 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 ,在国际 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 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 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 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 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 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 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 努力的精神动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是如何纪念“国际 消费者 权益日”的?从1983 年以来,每年的 3 月 15 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 新闻公报: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 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 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 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 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 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 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 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 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 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 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 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 动作出贡献的人:1983 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 1982 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 予给予奖励。在挪 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 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阿 根廷主妇协会于 1984 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 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 与消费者事务部 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 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 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 一些国家 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 览: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 广告、 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还举 办“不合格产品展览”。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 年 9 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 织 后,每年的 3 月 15 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 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 咨询 服务活动。仅1989 年,全国就有700 多个大中城市和 县城举行了纪念活动,且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 大,效果好,起到了宣传群众,扩大影响的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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