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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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姓名:车在镇 学号:5081309043班级:F08130022010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案例背景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 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 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 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 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 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 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 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 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 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 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中各主体的行为2001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 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 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 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 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 、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 , 致使孙志 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 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 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 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 共同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并致人死亡,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罪名成立。其中, 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 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 系本案主犯, 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 、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 罪行严重, 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 、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 是从犯, 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 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理认定, 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 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 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 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构成 玩忽职守罪。 案例分析 及 主要问题从媒体上看,人们对孙志刚收容致死案的反应五花八门。有的说,一个人生命存在的理由及 其合法性,需要身份证、暂住证那样一张卡片来证明,这是本末颠倒的事情;有的说,收容遣送 制度存在巨大漏洞,它给予执行者巨大的自由处置权而无法监督;有的说,不能因个别警察出了 问题就否定整个警察队伍的形象;有的说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此前早就有XXX在徐州收容所遭毒打的案例,有XXX处女 卖淫案,有XXX家中看黄碟案这一桩桩一件件说明了什么?说明公民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很好 的保护啊!为什么得不到保护?因为在有些警察眼里,这些小老百姓就像老鼠,警察是猫,想怎 么做弄就怎么做弄。公民? 谁是公民? 他们是公民? 笑话!这就是某些警察的真实心态,这就是二十一世纪之初的某些中国警察的公民意识!这种意识 何止警察有, 在某些官员身上又何尝没有?某县夏粮征收期间,一农妇因不堪忍受不合理负担喝 农药而死,该县纪委书记竟说:“她妈的该死!”在多少“人民公仆”的心目中,老百姓的命不 值钱!为什么中国的矿难屡屡发生,针对“弱势群体”的悲剧天天都在上演,根子在这儿呀! 孙志刚案发生后的情况同样佐证了这一真理:孙志刚的家属赶至广州后,他们“整天到处 跑”,先后到了黄村派出所、收容站、医院、天河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民政 局、市人大信访部门、市卫生局、市医学会想弄清楚孙志刚是怎么死的?但得到的答复是: 管不了、不属于他们管或根本就没人理他们到市公安局信访办,竟被工作人员用“站好”、 “你还呆着干嘛”一类侮辱性词句进行呵斥。该补公民意识课的还有多少人? 公民意识,这可是共和国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呀!可是我们还 有数不清的官员、警察,至今还停留在旧社会“父母官”、“黑狗子”的思想意识中,那么问题 出在哪儿?在我愤愤不平之际,正好看到南方周末上悼念学者李慎之的一篇文章,文末引李慎之一 段话:“如果一个人还能有下一辈子,那么我的最高愿望是当一辈子公民教员,因为我知道在我 们这个国家,要养成十来亿人民的公民意识,即使现在马上着手,也至少得一百年或五十年才能 赶上先进国家。” 孙志刚之死系恶警所谓,这无疑反映了执法警察素质的极端低劣。如果将此案的教训推而广之, 在将来的执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悲剧重演,就不能仅仅从执法者个人素质着手解决问 题,而是更应该从制度性角度入手。由于孙志刚被收容的起因是没有带暂住证,这不仅仅反映出 暂住证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的问题。还涉及行政立法的责任伦理问题。囿于各种原因,我还只能 在目前的制度体系下,而无法在一个宪政制度成熟的背景下探索这一问题。还是以孙志刚之死作为分析行政立法的行政责任伦理的案例。孙志刚之死源于他被警察收容,警 察收容的依据是孙志刚没有带暂住证,这就涉及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这部广东省的地方 性法规,因此要理清这个问题需要探索四个问题。第一,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人员,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收容遣送 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这可以被视为该发的立法 目的,细分析起来,它包含下述几个子目的:为了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人员。这是一种 属于国家福利性质的立法目的,说明立法者注意到社会最底层人的基本需求,因此值得肯定。从 伦理角度评价符合道德准则。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目的是从管理者和执法者的有效工作入手, 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维护秩序,在伦理上判断也不难,符合道德标准。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 作。这一目的存在一定问题,它既不能被认为完全的合理也不能被认为完全不道德,收容遣送制 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行政立法法第八条的原则衡量,限制人身自由只 能由法律规定,属于法律保留条款,而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属 于行政立法法上的法律范畴,因此所谓“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作”云云实在有违宪法和行 政立法法。但是,与此前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出于进一步规范的目的,它又不应该被完 全否定,因此,其目的确实不应该被一棍子打死。收容遣送制度作为一种应当被废除的制度,试 图规范它,在伦理价值上不妨将其视为总体之恶和局部之善并存。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大致 的结论,该法的目的善恶掺杂,很难以善或恶一言蔽之。第二,行政立法的伦理考量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从伦理上衡量,总体而言,为达到部分正当目的采取的手段是不正 当的,而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采取的手段也是不正当的。如此评价的原因在于,虽然该法在授予 执法者属于法律保留的非法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具体规范,但是这种所 谓的被收容者权利是在一个被非法剥夺基本权利前提下的权利,因此其行政立法保护的知识恶中 之善,不具有本质性的善的价值。第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限度 警察限制孙志刚的人身自由的理由就是孙志刚没有办理暂住证,如果关于孙志刚之死的报道属 实,那么警察还曾经让人领孙志刚的成先生亲自阅读这些法规,以表明他们的收容的正当性。既 然警察有这样的底气,就说明他们收容孙志刚是理直气壮的,这是否意味着这些法规给警察上下 其手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不再拿出其他法规条文,仅仅从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和 公安部关于加强盲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这种模糊规定中,可以知道为什么警察可以随便限 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为此,无论最后的结论是什么,从孙志刚之死这起恶性侵权案件中,再结 合以前媒体报道过的一些警察恶性侵权案件中,都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收容制度害人不浅, 公共政策,法规应在一定的伦理价值观指导下制定,在执行时必须符合公共伦理精神。第四,行政立法的责任伦理之所以要强调行政立法的责任伦理,一方面是因为现代社会处于一个科技时代,人们借助科技所 能够做的善事固然不少,但同时也容易产生恶事,因此责任伦理也被视为科技时代的伦理;另一 方面,强调行政立法的责任伦理也是因为立法者立下一部法律法规,就会具有普遍的强制力,这 种强制力运用得当将产生福祉,而运用不当,其借助现代通讯技术,武力技术等必将大规范地制 造恶果。因此必须强调行政立法责任伦理。收容遣送的目的是为了给孤苦无依者提供福利,保证 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在执行中不得优先于人的最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制度显然给恶性 侵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因此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倡导行政立法的责任伦理,重 视行政立法的责任伦理。 建议及对策行政单位对行政权利的使用依然高度不透明,这也有监督机制缺失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行政机 关的自我监督的低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显然成为了空谈。这导致了行政单位习惯性滥用手 中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死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搞定”,然而孙志刚是个特例,他是大学生, 他有身份证。行政机关没有想到这点。更没有想到的是媒体的介入,而导致了事情的爆炸性发 展。舆论监督作为行政权利空缺的监督形式,在当下社会形成一种风气。也作为社会的自我校正器 发挥着作用。如果该案件的发生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那其意义仅仅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 是该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在法学界却引起了巨大波澜,法学界展开一场关于“良法”之治的大讨 论。大家一致认为如果不从法律制度本身去解决问题,今后还会有李志刚、刘志刚等被收容被致 死。因此强烈呼吁,不要让孙志刚的血白流,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以此 为契机,使其成为推动中国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里程碑。我们关注的问题已超越了孙志刚个人的不幸。我相信,孙志刚案既然已经有了这样广泛的影响, 个案的正义应该可以实现。我们想得更多的是这样一个违宪的制度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我认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启动审查程序,修改或废止这一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同时,我还期 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对该行政法规的审查,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查程序,逐个审查违背宪 法和法律却至今仍然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促进法制统一。参考规定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10条 第二款第十条 收容单位发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应当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审查登记表、随 人物品清单,由收容工作人员和被收容人员签名,收容单位盖章。收容单位应当及时将被收容人 员和有关材料移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应当在2 4小时内对被收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 确实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填写收容遣送表,予以收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容。公安部关于加强盲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 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对盲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要加强对收容遣送对象的审查,注意发现和打击隐藏在盲流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有阻碍和殴打民政收容遣送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收容遣送站中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站内秩 序,协助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管理和遣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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