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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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序号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备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3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发生4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解散,依 法应当清算 的,清算组未 按规定向公司 登记机关备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的公司 登记机关准予 登记,公司未 按规定到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 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将营业 执照置于住所 或者营业场所 醒目位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办 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宜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9 时,未按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 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 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未依 法办理清算人 成员名单备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口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未将 营业执照正本 置放在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事项发生12 变更时,未依 法办理变更登 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 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 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 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应当申请办理 法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而未办 理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4个人独资企业 未将营业执照 正本放在企业 住所醒目位置 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5个体工商户未 将营业执照正 本置放在个体 工商户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O16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字。(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17企业未在住所 标明经登记机 关登记的企业 名称的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18企业名称变更 登记后,未在 规定期限内变 更其分支机构 名称的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19外国合伙人变 更境内法律文 件送达接受人 的,未按规定 向原企业登记 机关备案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0拒绝按照规定 提供价格监督 检查所需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21参加传销的(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2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名称 发生变化,未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 规定办理变更 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未依 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规 定定期向省、 自治区、直辖 市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提交报告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的标识不 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24 质量法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二) ()项规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口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5销售者售出的 产品未按照规 定给予修理、 更换、退货或 者赔偿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6棉花经营者收 购棉花不按照 国家标准和技 术规范排除异 性纤维和其他 有害物质后确 定所收购棉花 的类别、等级、 数量,或者对 所收购的超出 国家规定水分 标准的棉花不 进行技术处 理,或者对所 收购的棉花不 分类别、等级 置放的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 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在公益活动中(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27使用的纤维制品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28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O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按照规 定申请检定或29者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O元以下的罚款。使用非法定计 量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进口和销售未 经国务院计量31 行政部门型式 批准的计量器 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32未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 装商品的净含 量的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O元以下罚款。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33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标注字 符最小高度不 符合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O元以下罚款。同一包装内含 有多件同种或 不同种定量包 装商品未依法 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34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IOoo元以下罚款。35获得定量包 装商品生产企 业计量保证能 力证书的生 产者,违反定 量包装商品生 产企业计量保 证能力评价规 范要求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36集市主办者未 对集市使用的 属于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具登 记造册,未向 当地计量行政 部门备案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IoOC)元以下的罚款。37眼镜制配者使 用属于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 具,未按规定 申请检定或者 超过检定周期 继续使用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置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Iooo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IOoO元以下罚款。38眼镜镜片、角 膜接触镜、成 品眼镜销售者 以及从事配镜 验光、定配眼 镜、角膜接触 镜配戴的经营 者未建立完善 的进出货物计 量检测验收制 度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39重点用能单位 未按照规定配 备能源计量工 作人员或者能 源计量工作人 员未接受能源 计量专业知识 培训的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0加油站经营者 未使用计量器 具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木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兀的罚款。41对混淆使用认 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 误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4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43食品生产者未 按规定在生产 场所的显著位 置悬挂或者摆 放食品生产许 可证正本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44食品经营者未 按规定在经营 场所的显著位 置悬挂或者摆 放食品经营许 可证正本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45经依法设立的 商品条码标识 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检验,系 统成员的产品 或产品包装商 品条码标识不 符合国家标准 的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e)元以下罚款。46被许可使用他 人注册商标未 在商品上标注 被许可人的名 称和商品产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7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48注册人对集体 商标、证明商 标管理不严, 侵害消费者权 益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9为生产经营目 的使用、许诺 销售或者销售 不知道是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 而制造并售出 的专利侵权产 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50专利标识的标 注不符合规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法实施细微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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