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讲课提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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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法学(下)(下)讲课提纲讲课提纲(二)(二)刑法学下讲课提纲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p.29p.29)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公共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全的行为。本章一共有本章一共有4343种具体犯罪,在教学中要种具体犯罪,在教学中要求重点掌握的求重点掌握的1313种。对每一种犯罪,要求明确其概种。对每一种犯罪,要求明确其概念、特征(念、特征(1 1、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侵犯的客体;2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3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4 4、主观方面)、罪名认定和处罚(处理、主观方面)、罪名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例如:原则)。例如:放火罪放火罪概念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特征:1 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2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3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一般主体;4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故意故意。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放火罪的认定:放火罪的认定:.放火放火罪与非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的界限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一般放火行为,是,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为,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表面上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际上是以些这东西作引火物以些这东西作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家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发火物火物,引火物引火物和和目的物目的物,即放火行为侵害对象的区,即放火行为侵害对象的区分。即掌握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分。即掌握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根本区别根本区别不在不在于于是否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造成造成危害结果,造成多大多大危害结果,而在于危害结果,而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放火罪放火罪与与失火罪失火罪的界限的界限。失火罪失火罪是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放火罪与与失火罪失火罪同属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犯罪客体犯罪客体,行行为对象为对象和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都是相同的,都是相同的,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甚至,甚至犯罪主犯罪主观方面观方面也有某些相同点,如也有某些相同点,如点火行为点火行为都可能是故意的。尤其是都可能是故意的。尤其是过于自信的失火罪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与间接故意放火罪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常难以区分。案案例例1 1:年年0 0月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月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稻茬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亩,损失余万元。烧毁人工林亩,损失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性,有两种不同意见: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案例分析观点案例分析观点第一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规定,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放火罪。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点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里的稻茬,对于引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时是没有预见没有预见的的(或或虽已预见虽已预见但但轻信能够避免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希望不希望的,所以应的,所以应定定失火罪失火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理由: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不在于不在于行为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不是故意,的行为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不是故意,也不在于对自己的用火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也不在于对自己的用火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有预见,共安全是否有预见,而在于而在于行为人对其用火行为可行为人对其用火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如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定如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定放火罪放火罪;如;如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没有预见到这种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或者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但这结果可能发生,或者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但这种结果发生了,应定种结果发生了,应定失火罪失火罪。上述案例中,张某虽。上述案例中,张某虽然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然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对于自己的此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烧毁山林,当时对于自己的此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烧毁山林,当时是没有预见到的。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出乎他的意料是没有预见到的。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出乎他的意料的。所以,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应定的。所以,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应定失火罪失火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案例案例2:王某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将造纸厂内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余万元,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放火罪、放火罪 、失火罪、失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这是一九九五年全国律考题。一说定这是一九九五年全国律考题。一说定放火罪放火罪。理由:。理由:本题案情,王某放火是出于故意,虽然造成严重后本题案情,王某放火是出于故意,虽然造成严重后果有违他的初衷,但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之所以果有违他的初衷,但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之所以不定破坏集体生产经营罪,是因为王某是使用危险不定破坏集体生产经营罪,是因为王某是使用危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及公共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定为放火罪。安全,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定为放火罪。另一种另一种定失火定失火。理由:同。理由:同案例案例1 1。你认为哪一种意见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正确?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案例案例3 3:被告李某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经:被告李某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经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讨论:讨论: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主观上没有危害,被告人李某虽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其以杀人故意放火,造成了危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其以杀人故意放火,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定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定放火罪放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行为虽然客观上,被告人李某放火行为虽然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因为缺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因为缺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放火行为只是杀人的一种手段,因此应定其放火行为只是杀人的一种手段,因此应定杀人罪杀人罪。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二爆炸罪二爆炸罪(p.33p.33)概念:概念: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在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爆炸,表现为爆炸,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的行为。3 3、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典规定,已满是一般主体(刑法典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在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一)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限。二者由于法条竟合而发生界限混淆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二者由于法条竟合而发生界限混淆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以爆炸的方法,针对特殊的对象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以爆炸的方法,针对特殊的对象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且刑法又有相应的规定,则不能以爆炸罪论处,而应罪,而且刑法又有相应的规定,则不能以爆炸罪论处,而应以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论处。如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以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论处。如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二)(二)爆炸罪与盗窃罪爆炸罪与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些犯罪分子出于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些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盗窃的目的,不顾人的目的,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为畜安危,向堤坝、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为盗窃金库而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是定盗盗窃金库而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是定盗窃罪还是定爆炸罪,常有争议。窃罪还是定爆炸罪,常有争议。案例案例4 4:被告人朱某因赌博而欠下一大笔赌债。为还赌债,被告人朱某因赌博而欠下一大笔赌债。为还赌债,朱某产生了盗窃银行金库的想法。年月下旬,朱某产生了盗窃银行金库的想法。年月下旬,朱某窜至银行窥探金库的位置,察看了银行周围的地形。朱某窜至银行窥探金库的位置,察看了银行周围的地形。月日夜晚,朱某潜入银行,先撬开金库旁边的房门,月日夜晚,朱某潜入银行,先撬开金库旁边的房门,而后企图用钢针撬开金库的墙壁,打洞进入金库,但没有成而后企图用钢针撬开金库的墙壁,打洞进入金库,但没有成功。朱某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炸药放在金库的通气孔处引爆,功。朱某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炸药放在金库的通气孔处引爆,炸成炸成厘米的窟窿,金库中部和北端货币架被炸毁,厘米的窟窿,金库中部和北端货币架被炸毁,成捆的货币撒落在地面,金库上面的楼房和邻近的居民住户成捆的货币撒落在地面,金库上面的楼房和邻近的居民住户玻璃被震碎、居民被震醒。玻璃被震碎、居民被震醒。对于本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对于本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见:第一种是爆炸罪第一种是爆炸罪,第二种是盗窃罪第二种是盗窃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理由: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出于盗窃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出于盗窃的目的,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的目的,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果的,应定盗窃罪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爆炸罪爆炸罪。根据解答的这个精神,认定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根据解答的这个精神,认定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爆炸罪,是看朱某的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盗窃罪还是爆炸罪,是看朱某的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将金库气孔炸成被告人朱某将金库气孔炸成厘米的窟窿,厘米的窟窿,银行楼房、办公室及宿舍楼窗户玻璃被震碎,虽有银行楼房、办公室及宿舍楼窗户玻璃被震碎,虽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既没有人员伤亡,又没有重大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既没有人员伤亡,又没有重大财物损失,不足以危害公共的安全,因此,朱某的财物损失,不足以危害公共的安全,因此,朱某的行为行为应定盗窃罪应定盗窃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侵犯的客体客体是公共安全。是公共安全。2、在在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在主观方主观方面面表现为故意。表现为故意。案例案例5:黄某黄某因同组村民因同组村民邹某邹某与其断绝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迁与其断绝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迁怒于邹的丈夫怒于邹的丈夫王某王某,遂产生将其毒死之歹念。,遂产生将其毒死之歹念。2002年年3月月26日日上午,上午,黄某黄某乘乘王某王某家中无人之机,将事先买好的粉剂状毒鼠家中无人之机,将事先买好的粉剂状毒鼠强鼠药投放于强鼠药投放于王某王某家灶台上的食盐袋中及墙边的米酒坛里,家灶台上的食盐袋中及墙边的米酒坛里,致使致使王某王某与其两个儿子以及在其家中吃饭的与其两个儿子以及在其家中吃饭的吴某吴某、薛某薛某先后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后经及时抢救,均脱离危险,无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后经及时抢救,均脱离危险,无人伤亡。人伤亡。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分析分析:第一,本案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一,本案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的情形。想象竞合的情形。本案中黄某明知自己的行本案中黄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为不不仅仅会造成王某的死亡,而会造成王某的死亡,而且且还还可能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可能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对对王某的死亡持王某的死亡持积积极追求的希望极追求的希望态态度,度,对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持放任的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态度,其度,其主主观观上上不不仅仅具具备备了了杀杀害王某的直接故意害王某的直接故意,同,同时时也具也具备备了投毒了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间间接故意接故意;客客观观上上,黄某只,黄某只实实施了施了一个投毒行一个投毒行为为,并造成多数人出,并造成多数人出现现中毒症状,由于及中毒症状,由于及时抢时抢救救才未才未酿酿成人成人员伤员伤亡的亡的严严重后果,但其行重后果,但其行为为已已严严重危及到不特重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黄某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黄某实实施的一个投毒施的一个投毒杀杀人行人行为为同同时时构成了构成了投放危投放危险险物物质质罪罪和和故意故意杀杀人罪(未遂)人罪(未遂),属于,属于两罪想象两罪想象竞竞合合的情形。的情形。刑法学下讲课提纲第二,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黄某的行为应第二,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犯罪行为所触犯,即按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对应的法定刑最高的一个罪定罪量刑。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的数罪对应的法定刑最高的一个罪定罪量刑。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较,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人罪相比较,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 。但。但结合本案看,由于客观结果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在量刑上不同于造结合本案看,由于客观结果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在量刑上不同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我国刑法第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我国刑法第114114条规定,投毒危害公共安全,尚条规定,投毒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2232条规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照条文,本案黄某的行为如果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照条文,本案黄某的行为如果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最高法定刑即为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故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最高法定刑即为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本案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见,本案中两本案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见,本案中两罪相比较,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法定最高刑重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因罪相比较,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法定最高刑重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对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此,对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案例案例6:某镇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某镇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3年年4月月18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吕时,吕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这袋面粉不知这袋面粉不知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5斤斤”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你不你不要,给我。要,给我。”说完,拿了说完,拿了“面粉面粉”就走。就走。次日早上,卢某将次日早上,卢某将“面粉面粉”加工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加工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在地。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同日早上同日早上7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面粉面粉”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10时,镇派时,镇派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四破坏交通工具罪四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害的客体:、侵害的客体: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客、客观方面:观方面: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足以造成危险的行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一般一般;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出于故意。认定:认定:(一)(一)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是法、犯罪对象是法定的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客观方、客观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是足以使之发生面的实际危害程度是足以使之发生倾覆倾覆、毁坏毁坏危险。危险。(二)(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界限的界限。1、侵害的客体不同;、侵害的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不同(正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案例案例7 7: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维修飞机之便,在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维修飞机之便,在进厂大修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控制电路,妄图使进厂大修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控制电路,妄图使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油停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油停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飞机坠毁的严重后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飞机坠毁的严重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破坏交通工具罪(预备)、破坏交通工具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概念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3、犯罪主、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体: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认定认定:(一):(一)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一个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司法实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明知是恐怖组织而是恐怖组织而自愿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参加,方可构成本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二)(二)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组织、领导、参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两罪两罪在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相似。但两者有着显著。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区别:(:(1)类罪类罪名不同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秩序的犯罪。(2)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恐怖。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什么是恐怖组织?什么是恐怖组织?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构成恐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种。构成恐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特征:(:(1)主体必须是三人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恐怖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度以上,这是恐怖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度。实践中,恐怖组。实践中,恐怖组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大小不等。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大小不等。(2)恐怖组织必须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恐怖组织必须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恐怖组织成立以。恐怖组织成立以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恐怖活动为目的,极大危害公共安全。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恐怖活动为目的,极大危害公共安全。(3)恐怖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恐怖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其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其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有骨干分子,还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组织性非常强。(或不成文的律规,组织性非常强。(4)恐怖组织具有一定的恐怖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稳定性。即恐怖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即恐怖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恐怖活动,其实施完一次恐怖活动后,恐怖组织不是被解行恐怖活动,其实施完一次恐怖活动后,恐怖组织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5)恐怖组恐怖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既不同于盗窃、走私、。它既不同于盗窃、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也不同于某些间谍、特务组织,它是犯罪贩毒等犯罪集团,也不同于某些间谍、特务组织,它是犯罪集团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集团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处罚处罚:犯本罪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犯本罪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其他参加的,处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称本条所称积极参加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建立、谋划、实的,是指在建立、谋划、实施犯罪活动中态度比较积极或者参加的活动较多,施犯罪活动中态度比较积极或者参加的活动较多,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六、资助恐怖活动罪六、资助恐怖活动罪概念概念: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故意,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4、在、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认定认定:注意划清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注意划清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界限。罪的界限。区别区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是行为人通过其行为使自己成为组织者、领导者或成行为人通过其行为使自己成为组织者、领导者或成员;员;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并不因为资助行为而的行为人并不因为资助行为而成为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成为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七、劫持航空器罪七、劫持航空器罪概念概念: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侵犯的客体:航空安全(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在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面: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犯罪目的。制航空器的犯罪目的。认定认定:(p.41)1、劫持航空器罪的即遂与未遂的界限。、劫持航空器罪的即遂与未遂的界限。2、劫持航空器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劫持航空器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3、劫持航空器罪与以航空器为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劫持航空器罪与以航空器为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罪的界限。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爆炸物罪概念概念: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制度;2、在客观方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在客观方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4、在主观、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认定认定:(一):(一)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二)本罪与其他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二)本罪与其他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区分犯罪的区分本罪与其他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如本罪与其他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如盗窃盗窃、抢夺抢夺、抢劫枪支抢劫枪支、弹药弹药、爆炸物罪爆炸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不不同。如果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同。如果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上述物品的,则构成非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上述物品的,则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构成物的,则构成盗窃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以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构成则构成抢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如果行为人枪支、弹药、爆炸物;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以暴力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枪支、弹药、爆炸物,则构成物,则构成抢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三)本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三)本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两者在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客观行为方式及及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区别,(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走私武器、弹药罪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走私武器、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对外贸易管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客观方面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其中的买卖、运输、邮寄必须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其中的买卖、运输、邮寄必须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走私武器、弹药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姑、携带、邮寄武器、弹药出国(边)境的行为。(携带、邮寄武器、弹药出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武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概念概念: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关于毒害性、放射和国家关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非法、在客观方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质的行为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个人;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故意。认定认定: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不宜按犯罪论处。处罚处罚:p.45下下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概念概念: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盗窃、在客观方面: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面:必须出于故意故意。认定认定:1、划清抢夺、划清抢夺与抢劫与抢劫的界限。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的界限。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式不同。2、划清盗窃、抢夺、划清盗窃、抢夺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1)犯罪)犯罪对象不同;(对象不同;(2)主观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不仅以非法占有)主观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不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明知其行为对象是枪支为目的,还应明知其行为对象是枪支处罚处罚:p.47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概念概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和和国家对枪支、弹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药的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行为;3、犯罪、犯罪主体:主体:一般主体,但一般主体,但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应当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应当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4、在主、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直接故意。认定认定:划清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划清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处罚处罚:p.49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十二、交通肇事罪十二、交通肇事罪概念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在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失的行为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在主观方面:面:过失过失。认定认定:1 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二者区别主要是。二者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就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就可以构成本罪;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可以构成本罪;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就不存在罪过,因而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就不存在罪过,因而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学下讲课提纲案例案例9 9:司机张某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去控制,于:司机张某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去控制,于是车冲向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是车冲向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余小时,王某的行为是:余小时,王某的行为是:()、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毁坏公共财产罪、毁坏公共财产罪、意外事件、意外事件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2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区别的关键危害结果和肇事者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区别的关键危害结果和肇事者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首先,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有关司法的事故责任。首先,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人人或者重伤人以上的;造成公私财产解释,造成死亡人人或者重伤人以上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万到万元之间的,才构成本罪。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万到万元之间的,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则应以一般交通事故由公安交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则应以一般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其次,并不是所有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通管理部门处理。其次,并不是所有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对重大交通事故负者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才可能构成本罪,依法追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才可能构成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肇事者,则不能究刑事责任;而对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肇事者,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本罪论处,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学下讲课提纲3 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并不希望也不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并不希望也不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驾车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希望或者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希望或者放任伤亡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特定的人,放任伤亡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特定的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而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故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而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横冲直撞,造成或可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横冲直撞,造成或可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4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虽在犯罪构成上有一共同之处,但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关键在二者虽在犯罪构成上有一共同之处,但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是否在作业期间)。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的于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是否在作业期间)。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的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必须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必须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即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甲在厂区内驾驶卡车从一个业单位内部,即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甲在厂区内驾驶卡车从一个车间向另一个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甲在中午喝了一些酒,精力不集车间向另一个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甲在中午喝了一些酒,精力不集中,结果在倒车卸货时,操作不慎,将一工人压死,甲的行为构成(中,结果在倒车卸货时,操作不慎,将一工人压死,甲的行为构成()刑法学下讲课提纲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特征: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不服从、在客观方面: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在主观方、在主观方面:面:过失过失。认定认定:(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研失败的界限。(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研失败的界限。(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事故的界限。(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事故的界限。(四)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等的界限。(四)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等的界限。刑法学下讲课提纲谢谢!谢谢!ThankYou!刑法学下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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