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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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一切药品的质量形成都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单纯检验出来的。GMP 指导思想19 世纪以来,随着药品品种的不断增加,使用范围的不断扩 大,药品不良反应危害以及药品获得障碍问题也日益严重,如何 保证公众用药,已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各 国政府逐渐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组建了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药品事业各领域的组织、机构和单位依据药品监督管理 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其自身的管理,从而 使得公众用药得到了有效的保证。在我国,药品质量管理分为两大体系,一是监督管理体系, 即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是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药 品管理法对各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职能都做了明确的事权划分与要求,各部门与机构都必须依法进行药品质量管理。下面我们从 这两个体系来介绍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管理体系一、我国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组织体系我国的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国家和省级政 府设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市、县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二、监管范围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广告宣 传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三、药品监督管理分类1.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的过程分类 预防性药品监督管理各种审批、认证、注册等管理 一般性药品监督管理事中监督和跟踪检查2. 按监督的行为方法分类依职权的药品监督管理主动行使监管职权 依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被动行使监管职权四、监督管理的行政手段1.监督检查与实施行政处罚2.发布药品质量公告3.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 对药品不良反应危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五、主要职责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SFDA 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 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 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 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 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 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2. 省级及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职责2008 年国家对省级以及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质进 行调整,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 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 和监督。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 整合,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 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级政府的 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保持队 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 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 效监督管理。其行政编制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审批权限由 省一级行使调整为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行使。省级及省 级以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 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行使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以及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工作,集中体现了其对药品等的质量监督 管理职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省级及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 作的核心内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一、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管理1.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 GAP)现试行的中药材 GAP 共 10 章 57 条,其基本涵盖了中药材生产的全过程,是中药材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使用于中药材生 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药、动物药)的全过程。其主要内容 包括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与养殖管理、采收与 粗加工、包装运输与贮藏、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文件管理八 个方面的内容。2.中药材 GAP 认证中药材 GAP 认证程序如图: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现S场检查方案F认SD%FA证F药品检D管理查A认证组中技术审核心现场检查1.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及其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认证通 过的生产企业 GMP 的实施及认证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 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档案。 监督管理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 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及时核实、处 理。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 GMP) 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 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 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 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 GMP条件下生产,凡持有 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生产, 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未取得药品 GMP证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GMP的覆盖面是所有的药品以及所有的药品生产企业。 它强调时效性,强调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强调生 产全过程的全面质量、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建立全面的质量 管理档案等。GMP要求在硬件方面要有符合要求的环境、厂房、设备;在软件方面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严格的管理制度、清 晰的SOP、完善的记录管理;在人员方面要求企业注重人员的 准入,培养员工严格遵循GMP的习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共有十四章、313条,其主要 内容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 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回收、投诉与 不良反应报告、自检、附则。3. GMP认证GMP 认证的流程如图増 核发药品GMP证书申报资料申请企业申报资料I核发药品GMP证书iv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式审查、现场检查II信息反馈III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放射性药品、注射剂及生制制品的认证流程其他药品的认证流程IIV4.GMP 认证后监督检查为保证认证工作质量,进一步巩固认证成果,我国对通过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跟踪检查制度。跟踪检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飞行检查,二是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常规跟踪检查。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要随时对 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药品 GMP 证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要求制订年度跟踪检查计划、 检查方案,并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流通、经营管理一、药品流通管理(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 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 址以外的场所贮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 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 货会、产品宣传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 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2.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销售人员进行药品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 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 对其销售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二)医疗机构购进、贮存和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1.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对其所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并在购进药品时, 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相应资料。加盖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 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2.对医疗机构贮存药品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硬 件设施及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拥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机构及 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贮存药品,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保证药品质量。3. 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 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 售处方药。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 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1. 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 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 监督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药 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 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2. 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 更。许可事项变更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 (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 变更。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变更都属于登记事项变更。药 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 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药品经营许可证。3. 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 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以及书 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四)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1.经营方式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流通领域中承 担着药品分销的职能,只能将药品销售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具有合法资 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患 者或者其他不具合法资质的单位或消费者。药品零售连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 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 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药品零 售连锁总部与门店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中连锁总部只能将药品 配送给门店,不得对外批发,而门店只能销售总部配送的药品, 不得随意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药品零售药品零售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营 行为。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药店及仅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超 市、宾馆的药品专柜等。药品连锁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给其他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2.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的药品有:中药 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 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 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 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有:中药 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 断药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还可分为处方 药、非处方药,其中处方药、非处方药实行经营备案管理。(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GSP 是英文 Good Supplying Practice 缩写,直译为良好 的药品供应规范,在我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 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 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 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四章、88 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六)、GSP认证GSP 认证的基本程序如图申报资料初审意见移交资料认证机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现场检查、审核意见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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