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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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勞 動 基 準 法 黃 秋 桂97.4. 2 勞 基 法 之 性 質n 規 定 最 低 勞 動 條 件 之 法 律n 公 法n 勞 工 保 護 法 3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一n 73.8.1.適 用 之 行 業n 農 、 林 、 漁 、 牧 業n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n 製 造 業n 營 造 業n 水 電 、 煤 氣 業n 運 輸 、 倉 儲 及 通 信 業n 大 眾 傳 播 業 4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二n 86.5.1.適 用 之 行 業n 銀 行 業n 加 油 站 業n 環 境 衛 生 及 污 染 防 治 服 務 業n 信 託 投 資 業 5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三n 87.3.1.適 用 勞 基 法 者n 金 融 及 其 輔 助 業n 資 訊 服 務 業n 觀 光 旅 館 業n 信 用 合 作 社 業n 證 券 業 及 期 貨 業n 國 際 貿 易 業n 汽 車 零 售 業n 綜 合 商 品 零 售 業 n 建 築 及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n 國 會 助 理 6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四n 87.4.1.適 用 勞 基 法 者n 保 險 業n 不 動 產 業n 設 計 業n 商 品 經 紀 業n 顧 問 服 務 業n 租 賃 業n 其 他 工 商 服 務 業n 個 人 服 務 業 ( 家 事 服 務 業 之 工 作 者 自 88.1.1.起 不適 用 ) n 電 影 片 映 演 業n 法 律 及 會 計 服 務 業 ( 律 師 、 會 計 師 除 外 ) 之 工 作 者 7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五n 87.7.1.適 用 勞 基 法 者n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n 公 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 技 工 、 駕 駛 人 、 工 友 除 外 ) 之 工 作 者自 88.1.1.起 不 適 用n 依 立 法 院 通 過 之 組 織 條 例 所 設 立 基 金 會 之 工 作 者 自 88.1.1.起 不 適 用n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 醫 師 除 外 ) 之 工 作 者n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 技 工 、 駕 駛 人 、 工 友 除 外 ) 之 工 作 者 自88.1.1.起 不 適 用n 公 務 機 構 技 工 、 駕 駛 人 、 工 友 n 公 務 機 構 清 潔 隊 員 8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六n 藝 文 業 中 之 公 立 單 位 技 工 、 公 友 、 駕 駛自 89.1.7.起 適 用n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聘 ( 遴 ) 、 僱 用 之 助 理 人員 自 89.3.9.起 適 用n 政 黨 僱 用 之 勞 工 自 92.10.1.起 適 用n 勞 工 團 體 自 92.12.1.起 適 用 9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行 業n 藝 文 業n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業n 人 民 團 體 ( 勞 工 團 體 及 政 黨 除 外 )n 國 際 機 構 及 外 國 駐 在 機 構 10 勞 基 法 所 稱 之 勞 工n 謂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n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n 外 籍 勞 工n 董 事 、 監 察 人 與 公 司 間 係 屬 委 任 關 係 ,非 勞 基 法 所 稱 勞 工 ( 公 司 法 192、 216)n 依 公 司 法 委 任 之 經 理 人 及 依 民 法 553條 委任 有 為 商 號 管 理 事 務 及 為 其 簽 名 之 權 利之 經 理 人 , 均 非 勞 基 法 所 稱 勞 工 11 勞 基 法 所 稱 雇 主n 僱 用 勞 工 之 事 業 主n 事 業 經 營 之 負 責 人n 代 表 事 業 主 處 理 有 關 勞 工 事 務 之 人 12 工 資 一n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n 工 資 、 薪 金n 按 計 時 、 計 日 、 計 月 、 計 件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等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 、 津 貼n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 非 臨 時 起 意 且非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給 與 13 工 資 二n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 係 指 下 列 各 款 以外 之 給 與n 紅 利n 獎 金 : 指 年 終 獎 金 、 競 賽 獎 金 、 研 究 發 明 獎 金 、 特 殊 功 績 獎 金 、 久任 獎 金 、 節 約 燃 料 物 料 獎 金 及 其 他 非 經 常 性 獎 金n 春 節 、 端 午 節 、 中 秋 節 給 與 之 節 金n 醫 療 補 助 費 、 勞 工 及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n 勞 工 直 接 受 自 顧 客 之 服 務 費 n 婚 喪 喜 慶 由 雇 主 致 送 之 賀 禮 、 慰 問 金 或 奠 儀n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費n 勞 工 保 險 及 雇 主 以 勞 工 為 被 保 險 人 加 入 商 業 保 險 支 付 之 保 險 費n 差 旅 費 、 差 旅 津 貼 、 交 際 費n 工 作 服 、 作 業 用 品 及 其 代 金 14 平 均 工 資n 平 均 工 資 :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六 個 月 內 所 得 工 資總 額 除 以 該 期 間 之 總 日 數 所 得 之 金 額n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 以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六 個 月 工資 總 額 除 以 六 計 算n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 下 列 期 間 之 工 資 及 日 數 應 予 扣 除 :n 普 通 傷 病 假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期 間n 無 薪 休 假 之 期 間 15 基 本 工 資n 指 勞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內 所 得 之 報 酬n 延 長 工 時 工 資 、 休 假 日 、 例 假 日 工 作 加 給 之工 資 均 不 計 入n 目 前 基 本 工 資n 每 月 17280元n 每 小 時 95元 16 原 領 工 資n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n 原 領 工 資 : 係 指 該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前一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所 得 之 工 資 17 勞 動 契 約 之 種 類n 不 定 期 契 約n 繼 續 性 工 作 ( 指 勞 工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就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業 務 性 質 與 經 營運 作 言 , 具 有 持 續 性 之 需 要 者 )n 定 期 契 約n 臨 時 性 工 作 : 係 指 無 法 預 期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 其 工 作 期 間 在 六 個 月以 內 者n 短 期 性 工 作 : 係 指 可 預 期 於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n 季 節 性 工 作 : 係 指 受 季 節 性 原 料 、 材 料 來 源 或 市 場 銷 售 影 響 之 非 繼續 性 工 作 , 其 工 作 期 間 在 九 個 月 以 內 者 n 特 定 性 工 作 : 係 指 可 在 特 定 期 間 完 成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 工 作 期 間 超過 一 年 者 ,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n 契 約 爭 議 : 依 勞 工 從 事 之 工 作 認 定 18 定 期 契 約 轉 換 成 不 定 期 契 約n 臨 時 性 、 短 期 性 定 期 契 約 屆 滿 後 , 有 下列 情 形 視 為 不 定 期 契 約n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而 雇 主 不 即 表 示 反 對 意 思 者n 雖 經 另 訂 新 約 , 惟 其 前 後 勞 動 契 約 之 工 作 期間 超 過 九 十 日 , 前 後 契 約 間 斷 未 超 過 三 十 日者 19 勞 動 契 約 之 形 式n 書 面n 口 頭 20 勞 動 契 約 之 內 容n 違 反 法 令 之 強 制 或 禁 止 規 定 者 , 無 效n 自 願 拋 棄 退 休 金 、 資 遣 費 請 求 權 21 勞 動 契 約 之 終 止 ( 法 定 事 由 )n 期 間 屆 滿 : 定 期 契 約n 雙 方 合 意n 退 休n 死 亡n 單 方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22 單 方 終 止 勞 動 契 約n 勞 基 法 第 11條 : 經 濟 性 解 僱 ( 資 遣 )n 預 告 : 10天 、 20天 、 30天 ( 預 告 期 間 工 資 )n 謀 職 假n 資 遣 費n 勞 基 法 第 12條 : 懲 戒 解 僱n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n 勞 基 法 第 13條 : 解 僱 限 制 n 產 假 、 職 災 醫 療 期 間 之 勞 工n 勞 基 法 第 14條 : 勞 工 終 止 契 約 之 法 定 事 由n 勞 工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n 雇 主 應 發 給 資 遣 費 23 資 遣 勞 基 法 第 11條n 歇 業 或 轉 讓 時n 虧 損 或 業 務 緊 縮 時n 不 可 抗 力 暫 停 工 作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時n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 有 減 少 勞 工 之 必 要 , 又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時n 勞 工 對 於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確 不 能 勝 任 時 24 預 告 期 間 、 謀 職 假n 繼 續 工 作 3個 月 以 上 1年 未 滿 者 , 於 10日 前 預 告n 繼 續 工 作 1年 以 上 3年 未 滿 者 , 於 20日 前 預 告n 繼 續 工 作 3年 以 上 者 , 於 30日 前 預 告n 雇 主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預 告 而 終 止 契 約 者 , 應 給 付預 告 期 間 之 工 資n 勞 工 於 預 告 期 間 為 另 謀 工 作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請 假外 出 。 請 假 時 數 ,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過 2日 之 工 作時 間 , 請 假 期 間 之 工 資 照 給 。 25 資 遣 費n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繼 續 工 作 , 每 滿 1年 發 給相 當 於 1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資 遣 費n 工 作 未 滿 1年 者 , 以 比 例 計 給n 未 滿 1個 月 者 以 1個 月 計 26 懲 戒 解 僱 勞 基 法 第 12條n 於 訂 立 勞 動 契 約 時 為 虛 偽 意 思 表 示 , 使 雇 主 誤 信 而 有受 損 害 之 虞 者n 對 於 雇 主 、 雇 主 家 屬 、 雇 主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共 同 工 作 之勞 工 , 實 施 暴 行 或 有 重 大 侮 辱 之 行 為 者n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 而 未 諭 知 緩 刑 或 未 准易 科 罰 金 者n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 情 節 重 大 者n 故 意 損 耗 機 器 、 工 具 、 原 料 、 產 品 , 或 其 他 雇 主 所 有物 品 , 或 故 意 洩 漏 雇 主 技 術 上 、 營 業 上 之 秘 密 , 致 雇主 受 有 損 害 者 n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工 三 日 , 或 一 個 月 內 曠 工 達 六 日 者 27 勞 工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n 雇 主 於 訂 立 勞 動 契 約 時 為 虛 偽 之 意 思 表 示 , 使勞 工 誤 信 而 有 受 損 害 之 虞 。n 雇 主 、 雇 主 家 屬 、 雇 主 代 理 人 對 於 勞 工 , 實 施 暴 行 或有 重 大 侮 辱 之 行 為 。n 契 約 所 訂 之 工 作 , 對 於 勞 工 健 康 有 危 害 之 虞 , 經 通 知雇 主 改 善 而 無 效 果 者 。n 雇 主 、 雇 主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勞 工 患 有 惡 性 傳 染 病 , 有 傳染 之 虞 者 。n 雇 主 不 依 勞 動 契 約 给 付 工 作 報 酬 , 或 對 於 按 計 計 酬 之勞 工 不 供 給 充 分 工 作 者 。 n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虞 者 。 ( 勞 基 法 第 14條 ) 28 除 斥 期 間n 雇 主 依 勞 基 法 第 12條 第 1、 2、 4、 5、 6款n 勞 工 依 勞 基 法 第 14條 第 1、 6款 終 止 勞 動 契 約時n 應 自 知 悉 其 情 形 之 日 起 , 三 十 日 內 為 之n 知 悉 期 間 之 起 算 以 應 知 悉 為 準n 超 過 三 十 日 之 法 定 除 斥 期 間 , 雇 主 或 勞 工 即 喪 失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之 權 利 29 改 組 、 轉 讓n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時 , 新 舊 雇 主 商 定留 用 勞 工n 留 用 勞 工 : 工 作 年 資 由 新 雇 主 繼 續 予 以承 認n 未 經 留 用 勞 工 : 由 原 雇 主 依 法 預 告 終 止勞 動 契 約 30 工 作 年 資n 原 則n 工 作 年 資 自 受 僱 之 日 起 算n 以 服 務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為 限n 定 期 契 約 期 間 屆 滿 未 滿 三 個 月 而 訂 定 新 約 或 不 定 期契 約 因 故 停 止 履 行 , 繼 續 履 行 原 約 時 , 前 後 年 資 應合 併 計 算n 例 外n 契 約 約 定 併 計 年 資 n 企 業 併 購 或 改 組 轉 讓 31 工 資 給 付 原 則 一n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n 工 資 由 勞 雇 雙 方 議 定n 工 資 之 議 定 、 調 整 、 計 算 、 結 算 應 於 勞 動 契約 中 約 定 32 工 資 給 付 原 則 二n 以 法 定 通 用 貨 幣 給 付 為 原 則n 實 物 給 付 為 例 外n 基 於 習 慣 或 業 務 性 質n 於 勞 動 契 約 內 訂 明n 作 價 應 公 平 合 理n 適 合 勞 工 及 其 家 屬 之 需 要n 僱 用 外 勞 時 , 如 於 勞 動 契 約 中 訂 明 提 供膳 宿 及 其 折 價 金 額 , 只 要 作 價 公 平 合 理 ,於 法 並 無 不 合 33 工 資 給 付 原 則 三n 工 資 應 全 額 直 接 給 付n 不 得 任 意 扣 減 、 扣 押n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勞 雇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n 工 資 應 定 期 給 付n 除 當 事 人 有 特 別 約 定 或 按 月 預 付 者 外 , 每 月 至 少定 期 發 給 兩 次n 男 女 同 工 同 酬n 雇 主 對 勞 工 不 得 因 性 別 而 有 差 別 之 待 遇n 工 作 相 同 、 效 率 相 同 , 給 付 同 等 工 資 34 工 資 給 付 原 則 四n 預 扣 工 資 之 禁 止n 雇 主 不 得 預 扣 勞 工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用n 預 扣 : 係 指 在 違 約 、 賠 償 等 事 實 未 發 生 前 或其 事 實 已 發 生 , 但 責 任 歸 屬 、 金 額 多 寡 、 範圍 大 小 未 確 定 前 雇 主 預 先 扣 發 工 資 作 為 違 約金 或 賠 償 費 用 之 意n 主 管 機 關 之 限 期 給 付n 雇 主 不 按 期 給 付 工 資 者 ,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期 令其 給 付 35 工 資 給 付 原 則 五n 積 欠 工 資 優 先 受 償n 次 於 抵 押 權 之 最 優 先n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制 度n 繳 交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n 歇 業 、 清 算 或 宣 告 破 產n 積 欠 工 資n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墊 償 : 本 於 勞 動 契 約 所 積 欠 之工 資 未 滿 六 個 月 部 分n 補 繳 36 法 定 正 常 工 時n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n 每 二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四 小 時 37 延 長 工 時n 係 指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8小 時 ( 或 變 更 後 之 正 常 工 時 )或 兩 週 工 時 超 過 84小 時 之 部 分n 應 經 工 會 同 意 (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n 每 日 正 常 工 時 與 延 長 工 時 ,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2小 時n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46小 時n 天 災 、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n 雇 主 得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時n 應 於 24小 時 內 通 知 工 會 ( 無 工 會 組 織 者 報 主 管 機 關備 查 ) 38 休 息 時 間n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4小 時 , 至 少 應 有 30分 鐘 之休 息n 休 息 時 間 不 屬 工 作 時 間n 高 溫 、 異 常 氣 壓 、 高 架 、 精 密 作 業 、 重 體 力勞 動 或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標 準中 所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 應 計 入 實 際 工 時n 待 命 時 間 屬 工 作 時 間 39 特 殊 工 作 者 之 工 時 豁 免 規 定n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下 列 人 員n 監 督 、 管 理 人 員 或 責 任 制 專 業 人 員n 監 視 性 、 或 間 歇 性 之 工 作 者n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工 作 者n 得 由 勞 資 雙 方 另 行 約 定 正 常 工 時 、 延 長 工 時 、例 假 、 休 假 、 特 別 休 假 、 女 工 夜 工n 應 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核 備n 不 得 影 響 勞 工 健 康 及 福 祉 40 例 假n 勞 工 每 七 日 中 至 少 應 有 一 日 之 休 息 , 作為 例 假n 例 假 日 不 必 為 星 期 日n 非 因 勞 基 法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天 災 、 事 變 或突 發 事 件 , 縱 使 勞 工 同 意 , 亦 不 得 使 勞工 於 例 假 工 作n 勞 工 如 有 於 例 假 日 出 勤 之 事 實 , 亦 不 因事 業 單 位 違 法 應 受 處 罰 而 影 響 其 權 益 n 當 日 工 資 仍 應 加 倍 發 給 41 休 假n 紀 念 日 、 勞 動 節 日 及 勞 委 會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 均 應 休假n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條 規 定 ( 共 19日 )n 工 資 應 由 雇 主 照 給n 雇 主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n 得 出 勤 工 作n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n 雇 主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 得 將 紀 念 節 日 與 其 他 工 作 日 對調n 紀 念 節 日 適 逢 例 假 : 翌 日 應 補 假 一 日 n 紀 念 日 適 逢 休 息 日 : 是 否 補 假 勞 資 協 商 決 定 42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投 票 日n 依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條 指 定 應 放 假 之 日n 具 投 票 權 且 該 日 原 屬 工 作 日 之 勞 工 放 假 1日n 原 毋 須 出 勤 者 不 另 給 假 給 薪n 放 假 1日 係 指 午 前 零 時 至 午 後 12時 連 續 24小 時n 雇 主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於 該 日 出 勤 者 , 應 加 給 該 工作 時 間 之 工 資 , 且 應 不 妨 礙 其 投 票 43 特 別 休 假n 日 數 :n 1年 以 上 未 滿 3年 者 7日n 3年 以 上 5年 未 滿 者 10日n 5年 以 上 10年 未 滿 者 14日n 10年 以 上 者 , 每 1年 加 給 1日 , 加 至 30日 為 止 n 休 假 日 期 :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排 定n 未 休 完 之 特 別 休 假n 如 係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原 因 : 雇 主 應 發 給 未 休 完 之 特別 休 假 日 數 工 資 n 如 係 可 歸 責 於 勞 工 之 原 因 : 雇 主 可 不 發 給 未 休 完 之特 別 休 假 日 數 工 資 44 婚 假n 勞 工 結 婚 者 給 予 婚 假 8日n 工 資 照 給 45 喪 假n 父 母 、 養 父 母 、 繼 父 母 、 配 偶 喪 亡 者 : 8日n 祖 父 母 、 子 女 、 配 偶 之 父 母 、 配 偶 之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喪 亡 者 : 6日n 兄 弟 姊 妹 、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喪 亡 者 : 3日n 工 資 照 給n 可 分 次 請 假 ; 百 日 內 請 完 46 普 通 傷 病 假n 因 普 通 傷 害 、 疾 病 或 生 理 原 因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n 未 住 院 者 , 一 年 內 合 計 不 超 過 30日n 住 院 者 , 二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一 年n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與 住 院 傷 病 假 二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一年n 普 通 傷 病 假 一 年 內 未 超 過 30日 部 分 , 工 資 折 半發 給n 領 有 勞 保 普 通 傷 病 給 付 未 達 工 資 半 數 者 , 由 雇主 補 足 之 47 普 通 傷 病 之 留 職 停 薪n 先 請 普 通 傷 病 假n 以 事 假 、 特 別 休 假 抵 充 仍 未 痊 癒n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n 以 一 年 為 限 48 公 傷 病 假n 勞 工 因 職 災 而 致 殘 廢 、 傷 害 或 疾 病n 治 療 、 休 養 期 間 請 公 傷 病 假 49 事 假n 事 假n 勞 工 有 事 故 必 須 親 自 處 理n 一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4日n 工 資 不 給 50 產 假n 分 娩 前 後 應 停 止 工 作 , 給 予 產 假 八 星 期n 妊 娠 3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 應 停 止 工 作 , 給予 產 假 4星 期n 產 假 工 資 : 受 僱 工 作 6個 月 以 上 者 , 工 資照 給 ; 未 滿 6個 月 者 , 減 半 發 給 51 童 工 之 特 別 保 護n 15歲 以 上 未 滿 16歲 之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為 童 工( 雇 主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15歲 之 人 工 作 , 但 國 中 畢業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作 性 質 及 環 境 無 礙 其 身心 健 康 者 , 不 在 此 限 )n 童 工 不 得 從 事 繁 重 及 危 險 之 工 作n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小 時n 例 假 日 不 得 工 作n 不 得 於 午 後 8時 至 翌 晨 6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52 女 工 夜 間 工 作 n 午 後 10時 至 翌 晨 6時n 經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同 意n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n 無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資 運 用 時 , 提 供 交 通工 具 或 安 排 女 工 宿 舍n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不 能 夜 間 工 作 者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工 作n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女 工 , 夜 間 不 得 工 作 53 申 請 改 調 輕 易 工 作n 妊 娠 期 間n 有 較 為 輕 易 之 工 作n 得 申 請 改 調n 雇 主 不 得 拒 絕n 不 得 減 少 工 資 54 哺 乳 時 間n 子 女 未 滿 1歲n 需 女 工 親 自 哺 乳n 每 日 2次 哺 乳 時 間n 每 次 30分 鐘n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55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一n 醫 療 補 償 :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 應 補 償 其 必 需之 醫 療 費 用n 工 資 補 償 :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 雇 主 應 按 其 原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 但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2年 仍 未 能 痊 癒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 審 定 為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 且 不合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者 ,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40個 月 之 平 均 工資 後 , 免 除 工 資 補 償 責 任n 殘 廢 補 償 : 按 平 均 工 資 及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補 償n 死 亡 補 償 : 5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及 40個 月 平 均 工 資之 死 亡 補 償 ( 喪 葬 費 應 於 死 亡 後 3日 內 , 死 亡 補 償 應 於死 亡 後 15日 內 給 付 ) 56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二n 同 一 事 故 , 依 勞 保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 已 由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 雇 主 得 以 抵 充n 受 領 補 償 權 , 自 得 受 領 之 日 起 , 因 2年 間 不 行使 而 消 滅n 受 領 補 償 之 權 利 , 不 因 勞 工 離 職 而 受 影 響n 受 領 補 償 之 權 利 , 不 得 讓 與 、 抵 銷 、 扣 押 或 擔保n 事 業 單 位 、 承 攬 人 、 再 承 攬 人 負 連 帶 補 償 責 任 57 連 帶 補 償 責 任n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招 人 承 攬 , 如 有 再 承 攬 時 ,承 攬 人 或 中 間 承 攬 人 , 就 各 該 承 攬 部 分 所 使 用之 勞 工 , 均 應 與 最 後 承 攬 人 , 連 帶 負 雇 主 應 負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之 責 任 。n 事 業 單 位 或 承 攬 人 或 中 間 承 攬 人 , 就 其 補 償 之部 分 , 得 向 最 後 承 攬 人 求 償 。 58 退 休 要 件n 自 請 退 休n 勞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得 自 請 退 休n 工 作 15年 以 上 年 滿 55歲 者n 工 作 25年 以 上 者n 強 制 退 休n 勞 工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其退 休n 年 滿 60歲 者 n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 若 因 執 行 職務 所 致 , 退 休 金 加 給 20 ) 59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n 按 其 工 作 年 資 , 每 滿 1年 給 與 2個 基 數n 超 過 15年 之 作 年 資 , 每 滿 1年 給 與 2個 基 數n 最 高 總 數 以 45個 基 數 為 限n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n 滿 半 年 者 以 1年 計n 一 個 基 數 係 指 核 准 退 休 時 1個 月 平 均 工 資 60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n 適 用 勞 基 法 前 之 工 作 年 資n 依 其 當 時 應 適 用 之 法 令 規 定n 依 各 該 事 業 單 位 自 訂 之 規 定n 勞 雇 雙 方 之 協 商n 適 用 勞 基 法 後 之 工 作 年 資n 依 勞 基 法 之 規 定 61 D&mN4wXfG)pQ7z#iJ0sTbC%lM3vWeF(oP7yZhI+rSaB$kL2uVdE*nO6xYgH-qR9A!jK1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hI0rSaB%kL3uVdE(nO6xZgH+qR9A$jK2tVcD*mN5wYfG-pQ8z!iJ1sUbC&lM4vXeF)oQ7y#hI0rTaB%kL3uWdE(nP6xZgH+qS9A$jK2tVcD*mO5wYfG-pR8z!iK1sUbC&lN4vXeF)oQ7y#hJ0rTaB%kM3uWdF(nP6xZgI+qS9A$jL2tVcE*mO5wYfH-pR8A!iK1sUbD&lN4vXeG)oQ7z#hJ0rTaC%kM3uWdF(nP6yZgI+qS9B$jL2uVcE*mO5xYfH-pR8A!iK1tUbD&lN4wXeG)pQ7z#hJ0sTaC%kM3vWdF(oP6yZgI+rS9B$kL2uVcE*nO5xYfH-qR8A!jK1tUbD&mN4wXeG)pQ7z#iJ0sTaC%lM3vWeF(oP6yZhI+rS9B$kL2uVdE*nO5xYgH-qR9A!jK1tUcD&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ZgH+qR9A$jK2tUcD*mN5wYfG-pQ8z!iJ1sTbC&lM4vXeF)oP7y#hI0rTaB%kL3uWdE(nO6xZgH+qS9A$jK2tVcD*mO5wYfG-pR8z!iJ1sUbC&lN4vXeF)oQ7y#hJ0rTaB%kM3uWdE(nP6xZgI+qS9A$jL2tVcD*mO5wYfH-pR8z!iK1sUbD&lN4vXeG)oQ7y#hJ0rTaC%kM3uWdF(nP6yZgI+qS9B$jL2tVcE*mO5xYfH-pR8A!iK1tUbD&lN4wXeG)oQ7z#hJ0sTaC%kM3vWdF(nP6yZgI+rS9B$jL2uVcE*nO5xYfH-qR8A!iK1tUbD&mN4wXeG)pQ7z#iJ0sTaC%lM3vWdF(oP6yZhI+rS9B$kL2uVdE*nO5xYgH-qR8A!jK1tUcD&mN4wXfG)pQ7z#iJ0sTbC%lM3vWeF(oP7yZhI+rSaB$kL2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hI0rSaB%kL3uWdE(nO6xZgH+qR9A$jK2tVcD*mN5wYfG-pQ8z!iJ1sUbC&lM4vXeF)oQ7y#hI0rTaB%kL3uWdE(nP6xZgH+qS9A$jL2tVcD*mO5wYfG-pR8z!iK1sUbC&lN4vXeG)oQ7y#hJ0rTaB%kM3uWdF(nP6xZgI+qS9A$jL2tVcE*mO5wYfH-tUbD&mN4wXeG)pQ7z#hJ0sTaC%lM3vWdF(oP6yZgI+rS9B$kL2uVcE*nO5xYgH-qR8A!jK1tUbD&mN4wXfG)pQ7z#iJ0sTbC%lM3vWeF(oP6yZhI+rSaB$kL2uVdE*nO6xYgH-qR9A!jK1tUcD&mN5wXfG)pQ8z#iJ0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ZgH+qR9A$jK2tUcD*mN5wYfG-pQ8z!iJ1sUbC&lM4vXeF)oP7y#hI0rTaB%kL3uWdE(nP6xZgH+qS9A$jK2tVcD*mO5wYfG-pR8z!iJ1sUbC&lN4vXeF)oQ7y#hJ0rTaB%kM3uWdE(nP6xZgI+qS9A$jL2tVcE*mO5wYfH-pR8z!iK1sUbD&lN4vXeG)oQ7z#hJ0rTaC%kM3uWdF(nP6yZgI+qS9B$jL2tVcE*mO5xYfH-pR8A!iK1tUbD&lN4wXeG)oQ7z#hJ0sTaC%kM3vWdF(oP6yZgI+rS9B$jL2uVcE*nO5xYfH-qR8A!jK1tUbD&mN4wXeG)pQ7z#iJ0sTaC%lM3vWdF(oP6yZhI+rS9B$kL2uVdE*nO5xYgH-qR8A!jK1tUcD&mN4w#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YfG-pQ8z!iJ1sTbC&lM4vXeF)oP7y#hI0rSaB%kL3uWdE(nO6xZgH+qS9A$jK2tVcD*mN5wYfG-pR8z!iJ1sUbC&lN4vXeF)oQ7y#hI0rTaB%kM3uWdE(nP6xZgI+qS9A$jL2tVcD*mO5wYfH-pR8z!iK1sUbC&lN4vXeG)oQ7y#hJ0rTaC%kM3uWdF(nP6xZgI+qS9B$jL2tVcE*mO5xYfH-pR8A!iK1sUbD&lN4wXeG)oQ7z#hJ0sTaC%kM3vWdF(nP6yZgI+rS9B$jL2uVcE*mO5xYfH-qR8A!iK1tUbD&mN4wXeG)pQ7z#hJ0sTaC%lM3vWdF(oP6yZhI+rS9B$kL2uVcE*nO5xYgH-qR8A!jK1t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hI0rSaB%kL3uWdE(nO6xZgH+qR9A$jK2tVcD*mN5wYfG-pR8z!iJ1sUbC&lM4vXeF)oQ7y#hI0rTaB%kL3uWdE(nP6xZgH+qS9A$jL2tVcD*mO5wYfG-pR8z!iK1sUbC&lN4vXeG)oQ7y#hJ0rTaB%kM3uWdF(nP6xZgI+qS9B$jL2tVcE*mO5wYfH-pR8A!iK1sUbD&lN4vXeG)oQ7z#hJ0rTaC%kM3vWdF(nP6yZgI+qS9B$jL2uVcE*mO5xYfH-qR8A!iK1tUbD&lN4wXeG)pQ7z#hJ0sTaC%lM3vWdF(oP6yZgI+rS9B$kL2uVcE*nO5xYfH-qR8A!jK1tUbD&mN4wXfG)pQ7z#iJ0sTaC%lM3vWeF(oP6yZhI+rSaB$kL2uVdE*nO5xYgH-qR9A!jK1tUcD&mN5wXfG)pQ8z#iJ0sTbC%lM4vWeF(oP7yZhI+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ZgH+qR9A$jK2tUcD*mN5wYfG-pQ8z!iJ1sTbC&lM4vXeF)rTaB%kM3uWdE(nP6xZgI+qS9A$jL2tVcE*mO5wYfH-pR8z!iK1sUbD&lN4vXeG)oQ7z#hJ0rTaC%kM3uWdF(nP6yZgI+qS9B$jL2uVcE*mO5xYfH-pR8A!iK1tUbD&lN4wXeG)oQ7z#hJ0sTaC%kM3vWdF(oP6yZgI+rS9B$jL2uVcE*nO5xYfH-qR8A!jK1tUbD&mN4wXeG)pQ7z#iJ0sTaC%lM3vWeF(oP6yZhI+rS9B$kL2uVdE*nO5xYgH-qR8A!jK1tUcD&mN4wXfG)pQ8z#iJ0sTbC%lM3vWeF(oP7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YfG-pQ8z!iJ1sTbC&lM4vXeF)oP7y#hI0rTaB%kL3uWdE(nO6xZgH+qS9A$jK2tVcD*mN5wYfG-pR8z!iJ1sUbC&lN4vXeF)oQ7y#hI0rTaB%kM3uWdE(nP6xZgI+qS9A$jL2tVcD*mO5wYfH-pR8z!iK1sUbD&lN4vXeG)oQ7y#hJ0rTaC%kM3uWdF(nP6xZgI+qS9B$jL2tVcE*mO5xYfH-pR8A!iK1sUbD&lN4wXeG)oQ7z#hJ0sTaC%kM3vWdF(nP6yZgI+rS9B$jL2uVcE*nO5xYfH-qR8A!iK1tUbD&mN4wXeG)pQ7z#hJ0sTaC%lM3vWdF(oP6yZhI+rS9B$kL2uVcE*nO5xYgH-qR8A!jK1tUcD&mN4wXfG)pQ7z#iJ0sTbC%lM3vWeF(oP7yZhI+rSaB$kL2uVdE*nO6xYgH-qR9A!jK1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YgH+qVcD*mN5wYfG-pR8z!iJ1sUbC&lM4vXeF)oQ7y#hI0rTaB%kM3uWdE(nP6xZgH+qS9A$jL2tVcD*mO5wYfG-pR8z!iK1sUbC&lN4vXeG)oQ7y#hJ0rTaB%kM3uWdF(nP6xZgI+qS9B$jL2tVcE*mO5wYfH-pR8A!iK1sUbD&lN4wXeG)oQ7z#hJ0rTaC%kM3vWdF(nP6yZgI+qS9B$jL2uVcE*mO5xYfH-qR8A!iK1tUbD&lN4wXeG)pQ7z#hJ0sTaC%lM3vWdF(oP6yZgI+rS9B$kL2uVcE*nO5xYgH-qR8A!jK1tUbD&mN4wXfG)pQ7z#iJ0sTaC%lM3vWeF(oP6yZhI+rSaB$kL2uVdE*nO5xYgH-qR9A!jK1tUcD&mN5wXfG)pQ8z#iJ0sTbC%lM4vWeF(oP7yZhI+rSaB$kL3uVgH+qR9A$jK2tVcD*mN5wYfG-pQ8z!iJ1sUbC&lM4vXeF)oP7y#hI0rTaB%kL3uWdE(nP6xZgH+qS9A$jK2tVcD*mO5wYfG-pR8z!iK1sUbC&lN4vXeF)oQ7y#hJ0rTaB%kM3uWdF(nP6xZgI+qS9A$jL2tVcE*mO5wYfH-pR8z!iK1sUbD&lN4vXeG)oQ7z#hJ0rTaC%kM3uWdF(nP6yZgI+qS9B$jL2uVcE*mO5xYfH-pR8A!iK1tUbD&lN4wXeG)pQ7z#hJ0sTaC%kM3vWdF(oP6yZgI+rS9B$jL2uVcE*nO5A!jK1tUcD&mN4wXfG)pQ8z#iJ0sTbC%lM4vWeF(oP7yZhI+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XfG-pQ8z#iJ1sTbC&lM4vWeF)oP7yZhI0rSaB%kL3uVdE(nO6xYgH+qR9A$jK2tUcD*mN5wYfG-pQ8z!iJ1sTbC&lM4vXeF)oP7y#hI0rTaB%kL3uWdE(nO6xZgH+qS9A$jK2tVcD*mO5wYfG-pR8z!iJ1sUbC&lN4vXeF)oQ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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