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区域的保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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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特殊区域的保税管理 学习目标保税区货物通关程序加工贸易的监管边角余料处理的监管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程序出口加工区监管 第九章 特殊区域的保税管理出口加工区监管 保税区监管 3第一节第二节 第一节 保税区监管 保税区货物监管 二保税区货物通关程序 3一 业务导入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我国海关法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实施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及损耗等情况。 一、保税区货物通关程序 保税区与境外进出货物的通关程序保税区进境货物的通关操作程序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海关审单放行。保税区出境货物的通关操作程序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到海关。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海关审单放行。 一、保税区货物通关程序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程序属于运入区内仓库的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报关单”和“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将出口报关单的数据传送到海关;属于运入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报关单”和“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到海关。属于不需要查验的货物,当货物进入保税区卡口时,向卡口海关办理“进区登记表”的填制申报手续,经卡口放行进区;属于需要查验的货物,当货物进入保税区卡口时,到保税区海关查验场地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结果正常的,向卡口海关办理 “进区登记表”的填制申报手续,经卡口放行进区。企业持卡口海关确认的“进区登记表”和区内企业“进(来)料加工手册”(运入区内加工企业货物需要提供)到审单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审单放行后,持“进区登记表”正本、报关单留存联向卡口海关换取“进区确认单”。 二、保税区货物监管 加工贸易的监管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收保证金,但需办理进口料件备案手续,实施全额保税。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使用海关监管料件加工的成品,如销往境外的予以免税,销往国内出区时才办理正式进口补税手续。区内企业使用海关监管的料件开展加工业务,无加工时限的要求。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除生产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需被动配额及有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区外企业委托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的,由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委托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事后核销。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后销往国内市场。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保税区货物监管 贸易管制 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中资贸易公司。可直接与境外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区内企业可以在区内进行货物自由流通,区内企业货物从区内到境外可自由流通,只需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易制毒化工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消耗臭氧层、废纸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除外)。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 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二、保税区货物监管 仓储展示的管理 区外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经过海关审核准许后,可以委托区内企业在区内保税仓储或展示。对区内仓储货物无任何时限要求,企业可以自主分批办理正式出区或直接运到国外手续。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需要的商品。区内企业开展仓储业务不征收监管手续费。区内仓库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外的所有产品,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之间转让、转移,区内企业应就货物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区内企业可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 动。 二、保税区货物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订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二、保税区货物监管 边角余料处理的监管 保税区加工贸易边角余料欲销往境内区外的规定边角料残次品 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的规定 主管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我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办理核 销手续。属于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等,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管委会和销毁地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凭管委会和销毁地环保部门的批件验放。 第二节 出口加工区监管 出口加工区监管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程序 3一 业务导入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二十四小时监管。出口加工区的设立是国家对加工贸易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尝试,其目的是以有限的海关管理资源,充分利用高科技监管手段,对加工区内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进行封闭式管理。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程序 电子账册的设立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在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 电子账册的备案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签发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所附清单,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EDI报文方式向主管海关办理电子账册备案申请,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尚未运行前,企业可暂使用终端报文方式办理备案申请。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 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按直转方式办理转关的通关操作程序 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凭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法定商检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还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入境货物通关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布控,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须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验货后,再办理放行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向区内企业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按直转方式办理转关的通关操作程序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申报。在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通关手续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 销手续,出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反馈至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的通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通关操作程序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法定商检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还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等,向区内企业 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等。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程序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通关操作程序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等,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等。 二、出口加工区监管 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 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的范围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征收监管手续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属于海关电子账册的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的管理模式;加工贸易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委托境内区外企业加工;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 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二、出口加工区监管 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与废品的处理 委托境内区外企业加工的规定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特殊情况下,因技术、工艺达不到产品要求,须委托区外加工企业进行某项工序加工,并在保证加工产品不改变原产品(出区时)基本形态、数量的前提下,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与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为六个月,不得延期。 二、出口加工区监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监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规定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业务程序 征免税与国内税退税政策 征免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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