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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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经经经起经本高级法上级法最高法算院院长批院批准法定院批准,院决案件类型日准,可以或决定,审限可以延定,可期延长的审可以延长的审以延长1 限长的审限的审限限2简易程序案件A0日31.21普通程序公诉B5月4月5月6一审普通1.21被告人被羁押A程5月4月5月6序自被告人未被羁63诉押月7月7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2假释月8刑1拘役、管制、缓刑的减刑B事2月9刑罚1变更撤销缓刑、假释案件B月101减刑、假释复裁B月11特殊情况假释复核121.211二审案件A5月4月5月6月13死刑、死缓、法定刑以下处刑复核案件33再审案件月14月143简易程序案件A月15民一审663事普通程序案件A月16月16月16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16案件类型法定审限算 日 期起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1 限经 上级法 院批准,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高级法 院批准 或决定,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最高法 院决 定,可 以延长 的审限17年18月18特殊程序特别程序30日193D日19督促程序15日20A公示催告程序21D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5 日22B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7日23B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裁定的复议7日23B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月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6月其他特殊程序案件24破产程序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5日25B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30日26B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其他27二审对判决上诉3月283A月 28对裁定上诉(包括对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30 日29A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裁定上诉15 日30A再审31按一审程序再审326月6C月3月对生效判决按二审程序再审3月3 C月案件类型法定审限算 日 期起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1 限经 上级法 院批准,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高级法 院批准 或决定,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最高法 院决 定,可 以延长 的审限对生效裁定按二审程序再审30日C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行政一审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月34A3月343月34二审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月35B2月352月35再审31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3月C3月3月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2月C2月2月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非诉执行审查30日36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37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复议3839B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审查48小时40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7日41申请扣押或拍卖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裁定的复议5日42执行一般执行6月433月43委托执行30 日44行政非诉执行3月453月43刑事罚金刑执行6月46案件类型法定审限算 日 期起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1 限经 上级法 院批准,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高级法 院批准 或决定,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最高法 院决 定,可 以延长 的审限刑事没收财产刑执行6月47受托外国港澳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2月48受托外国港澳台法院调查取证2月49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违法异议审查15日50执行违法异议裁定复议30日513O日51其他52国 家赔 偿确 认违法侵权确认6月53353下级法院不予确认裁定申诉3月543B月 54下级法院逾期未处理案件直接确认3月553B月 55下级法院确认有误直接确认3月563B月 56国 家赔 偿立案庭受理的2月57B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3月571月573月57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再审审查刑事申诉6月58B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3月593 B 月60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613月B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62B赔偿确认申请人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决定复议30 日63B抗诉对刑事生效裁判抗诉指令再1B案件类型法定审限算 日 期起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1 限经 上级法 院批准,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高级法 院批准 或决定, 可以延 长的审 限经 最高法 院决 定,可 以延长 的审限审月64对民事生效裁判抗诉的再审30日65B对生效行政裁判抗诉的再审6130日确认监督对逾期未处理案件限期裁定3月54B指令下级法院重新确认3月55B赔偿监督决定重新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66执行监督执行监督67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A 为立案日期次 日,B 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 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 D 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 日次日起算。E 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 起算日期。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 条第3 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 条第1 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 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诉法解释第118 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 件审理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 15 日计算。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 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 条第1 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两个月。6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 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 的重大复杂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8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 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 个月。这里 并未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故认为此类案件的法定审限为2 个月。9刑诉解释第362条第7项规定,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10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 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 内依法作出裁定。11刑诉法解释第36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 到裁定书副本后2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 1 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12特殊程序假释复核是指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 特殊需要的情况。此类假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且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13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 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1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 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 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15 民诉法第 146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也有规定。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理期限连续计算。16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 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 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17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 若干规定都没有规定船舶碰撞、共同海损二审、再审案件的审限。1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 条第4 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 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1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 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 在选举日前审结。需要公告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从公告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0民诉法第19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 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21民事诉讼法第196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在3 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30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申报期届满判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 232 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 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 示催告程序。”根据这些规定,不能确定除权判决或终结裁定的法定期间。2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05 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 应当在7 日内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公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收到利害 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23 海诉法第123 条规定,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 条规定,船舶受让人对不准 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4其他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海事债权确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以及申请承认或认可外国或者港澳(不含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5企业破产法第43 条第四款、第12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 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6企业破产法第86 条、第87条分别规定,终结破产程序前的重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 的裁定应当自收到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对于其他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没有期限 要求。27包括裁定重整计划的执行、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变价方案所做的裁 定的复议等。目前尚无审限方面的规定。2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 条第5 款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 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2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 条第6 款规定,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 审理期限为三十日。企业破产法第 12 条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未规定上诉 案件的审理期限,但该法第 4 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不予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上诉,其二审审理期限与不服其他民事裁定的上 诉的二审审理期限相同。3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 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包括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金的申请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裁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裁定。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4 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行政再 审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32 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不存在多种审限的情况。33根据民事诉讼法24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2 条第九款,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无审理期限。3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3 条第1 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 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5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3 条第2 款规定,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 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 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 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 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37如果是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则附着于民事或行政案件。如果诉前保全,则单独单独算案。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7 条、第9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 条,诉讼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必须在48小 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时没有规定何时作出保全裁定。先予执行未规定作出裁定的期限。诉前财产 保全必须在情况紧急时方可采取,且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民事诉前证据保全未规定明确的审 查期限,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及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期限均为48 小时内。涉外民事、行政案件 的情形与此一致。38这几类案件均没有规定复议的审限。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 条第三款、第253条, 申请人或者涉外案件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或者30 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解除保全。因此,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且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 议,人民法院超过 15 日(涉外案件超过 30 日)作出复议决定,则没有任何意义。39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审查与复议均为同一个法院,审查与复议只是同一案件、 同一审级的不同阶段。40 海诉法第17条、50条、57 条、68条41 海诉法48 条42 海诉法17条、30条、48 条、58条、69 条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5 条第1 款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 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5 条第2 款规定,“委托执行的案 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 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5 条规定,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 条规定,非诉案件应当在 30 日内进行行政合 法性审查,并就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故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0 日,执行期限为2 个月。46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47刑事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如果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同样应当适用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 其执行期限也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计算。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4 条 第二条规定,受托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最迟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完成送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5 条第二款规定,受托澳门法院送达文书的,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完成送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 9 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 院的委托函后,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 的安排第5 条第二款规定,受托澳门法院调查取证的,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完 成。50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违法异议审查附着于执行案件,不单独算案。民事诉讼法第202 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 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规 定,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的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完毕并作 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52包括管辖异议裁定审查与复议、公证债权文书审查等,均附着于执行案件,不单独算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一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 出。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 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既未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也未规定复议裁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 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由此可知,法院会对文书进 行审查,但审查期限没有规定。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 条规定,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 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 条规定,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 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 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 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该条没有规定指令重新确认 的期限,也没有规定直接作出确认的期限。但是,根据该规定的精神,指令重新确认的应当在3 个月 作出裁定,直接作出确认的应当执行执行该规定第 14 条的办案期限。57人民法院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有两种办案期限,一是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根据国家赔 偿法第21条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办案期限为2 个月(没有规定可以申请延长);二是不服赔偿 义务机关(包括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包括法院和其他机关) 逾期不作处理的案件,根据司法赔偿法第21 条第二款、第22 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类案件由 法院内设的赔偿委员会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 定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 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5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2 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 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59民诉法第181 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60关于民事再审复查的延长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再审复查案件院长可以批准延长的 审理期限,但根据各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精神,本院院长可以批准延长的审限一般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 期限。61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案件的再审复查期间。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 条,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62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5 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 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 条规定,确 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64刑事诉讼法第207 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65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9 条(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故对生效民 事裁判的抗诉,同样要进行再审复查,而不再是“应当再审”。66对于赔偿监督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 23 条,如果赔偿决定有误,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人民法 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可参照暂行规定。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136 条规定了执 行监督案件,均无审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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