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的核算》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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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核 算本 章 结 构1 0 .1 实 收 资 本 的 核 算1 0 .2 资 本 公 积 的 核 算1 0 .3 留 存 收 益 的 核 算【 教 学 重 点 与 难 点 】 本 章 的 难 点 与 重 点 是 有 关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核 算 方 法 与 程 序 。【 教 学 方 法 】 本 章 以 教 师 讲 授 为 主 , 以 学 生 自 学 为辅 。 1 1 0 .1 实 收 资 本 的 核 算 一 、 实 收 资 本 的 涵 义 和 特 点 ( 一 ) 几 个 概 念 1 、 所 有 者 权 益 是 指 所 有 者 在 企 业 资 产 中 享 有 的经 济 利 益 , 其 金 额 为 资 产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 1 ) 独 资 企 业 只 有 一 个 所 有 者 , 他 同 时 也 是 企 业的 经 营 管 理 者 。 企 业 不 是 法 律 主 体 业 主 负 有 无 限 责 任 企 业 不 是 纳 税 主 体 业 主 支 配 财 产 利 润 企 业 开 办 手 续 简 便 2 2 ) 合 伙 企 业 有 两 个 或 更 多 的 所 有 者 , 他 们 共 同 拥有 企 业 , 并 经 营 管 理 企 业 , 每 一 个 所 有 者 都 是 一 个合 伙 人 。 合 伙 人 之 间 互 为 代 理 合 伙 人 共 担 无 限 责 任 合 伙 人 共 有 企 业 财 产 3 ) 公 司 是 由 拥 有 其 股 票 或 所 有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所有 的 企 业 。 公 司 是 法 律 主 体 公 司 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纳 税 主 体 股 东 可 转 让 股 份 资 本 不 为 均 等 股 份 3 2 、 实 收 资 本 实 收 资 本 是 指 企 业 在 注 册 资 本 的 范 围 内 实 际 收 到 所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份 额 。 是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主 要 来源 和 表 现 形 式 。 3 、 资 本 公 积 是 指 由 于 非 经 营 活 动 而 形 成 的 资 本 增 值如 投 资 者 投 入 但 不 能 构 成 实 收 资 本 , 或 从 其 他 来 源取 得 归 所 有 者 所 共 有 的 、 非 收 益 转 化 而 形 成 的 资 本 。主 要 包 括 所 有 者 实 际 投 入 的 资 产 大 于 其 在 注 册 资 本中 所 占 份 额 的 差 额 , 即 资 本 溢 价 和 股 本 溢 价 , 以 及接 受 捐 赠 资 产 和 外 币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等 。 4 、 盈 余 公 积 是 指 从 净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 具 有 特 定 用 途的 资 金 。 包 括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和 法 定公 益 金 。 5 、 未 分 配 利 润 是 企 业 净 利 润 分 配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 即净 利 润 中 尚 未 指 定 用 途 的 部 分 。 4 6 、 注 册 资 本 为 设 立 企 业 ,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的 资 本 总 额 。是 企 业 法 定 的 资 本 总 额 。 合 营 各 方 认 缴 的 出 资 额的 总 和 应 当 等 于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 是 所 有 者 有 限责 任 的 限 额 。 7 、 投 资 总 额 是 指 按 照 合 营 企 业 合 同 、 章 程 规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规模 需 要 投 入 的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和 生 产 流 动 资 金 的 总和 。 5 ( 二 ) 关 系 1 、 投 资 总 额 包 括 合 营 各 方 的 出 资 总 额 和 为 筹 资 目 的而 举 借 的 企 业 借 款 。 2 、 企 业 的 资 本 总 额 和 股 东 的 出 资 总 额 是 同 一 个 概 念 3 、 注 册 资 本 是 企 业 法 定 的 资 本 总 额 。 合 营 各 方 认 缴的 出 资 额 的 总 和 应 当 等 于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 4 、 实 收 资 本 指 企 业 在 注 册 资 本 的 范 围 内 实 际 收 到 的企 业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总 额 。 5 、 企 业 合 营 各 方 缴 足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后 实 收 资 本 =注 册 资 本 6 、 企 业 合 营 各 方 只 要 有 一 方 尚 未 缴 足 其 认 缴 的 出 资额 , 实 收 资 本 注 册 资 本 6 ( 三 ) 关 于 实 收 资 本 的 规 定 1 、 企 业 应 具 有 不 少 于 法 定 最 低 限 额 的 注 册 资 本 2 、 企 业 一 次 筹 资 , 应 于 6 个 月 内 筹 足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3 、 如 果 是 分 期 筹 资 , 则 必 须 于 3 年 内 筹 足 全 部 注 册资 本 且 第 一 期 必 须 于 3 个 月 内 筹 足 注 册 资 本 的 1 5 % 。 4 、 企 业 合 营 各 方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缴 足 注 册 资 本 的 , 视同 合 营 企 业 自 动 解 散 , 企 业 应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办 理 注 销 手 续 、 缴 销 营 业 执 照 , 不 办 者 , 由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 并 公 布 。 5 、 企 业 合 营 某 一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如 期 缴 足 其 认 缴 的出 资 额 的 , 即 构 成 违 约 , 守 约 方 应 催 其 在 一 个 月 内缴 付 或 缴 清 。 再 逾 期 则 是 其 放 弃 合 营 , 自 动 退 出 合营 企 业 。 守 约 方 可 依 法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而造 成 的 损 失 , 对 其 ( 违 约 方 ) 已 出 资 额 由 企 业 清 算 。 6 、 守 约 方 如 未 向 原 审 批 机 关 申 请 批 准 、 解 散 或 另 找合 营 者 , 审 批 机 关 有 权 撤 销 原 批 准 证 书 。 7 ( 四 ) 注 册 资 本 与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规 定 1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与 其 生 产 规 模 、范 围 相 适 应 , 故 规 定 此 比 例 ( 见 图 表 1 -1 ) 2 、 增 资 时 也 要 按 此 比 例 执 行 3 、 股 份 公 司 首 期 筹 集 的 股 份 不 得 少 于 发 行 股 份总 额 的 2 5 %, 如 果 取 发 起 设 立 , 发 起 人 对 首 期 筹集 的 股 份 的 认 购 不 得 少 于 2 5 %, 余 额 可 公 开 招 募 ,公 开 招 募 的 首 期 股 票 未 能 售 出 时 , 发 起 人 负 连 带责 任 。 8 图 表 2 -1 注 册 资 本 与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表 投 资 总 额 (万 美 元 ) 注 册 资 本 /投 资 总 额 最 低 限 额3 0 0 7 /1 03 0 0 4 2 0 2 1 04 2 0 1 0 0 0 1 /21 0 0 0 1 2 5 0 5 0 01 2 5 0 3 0 0 0 2 /53 0 0 0 3 6 0 0 1 2 0 0 3 6 0 0 1 /3 9 二 、 出 资 的 方 式 及 计 价 投 资 方 式 , 是 指 合 营 各 方 投 入 各 自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以 什 么 作 为 投 资 品 。 合 营 各 方 可 以 货 币 、 实 物 、 工 业 产 权 、 专 有技 术 和 场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投 资 品 。 ( 一 )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1 、 出 资 币 种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包 括 人 民 币 出 资 和 外 币 出 资 2 、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投 资 计 价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的 , 外 国 或 中 国 合 营 者 出 资 的 外币 , 按 收 到 缴 款 当 日 我 国 国 家 外 汇 牌 价 ( 中 间 牌价 ) 折 算 成 记 账 本 位 币 和 注 册 资 本 币 种 记 账 。 1 0 3 、 规 定 1 ) 中 方 投 资 者 原 则 上 以 人 民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以外 币 出 资 ; 2 ) 外 方 投 资 者 以 外 币 出 资 为 主 , 如 果 是 以 从 中国 境 内 分 得 的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再 投 资 , 取 得 该 企 业所 在 地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证 明 的 , 可 用 人 民 币 出 资 ; 3 ) 外 币 与 人 民 币 的 折 算 比 价 由 协 议 规 定 , 它 与市 场 汇 率 的 差 异 , 作 为 资 本 公 积 ; 如 果 没 有 约 定 ,则 以 收 到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外 货 币 出 资 人 第 一 批 、 第一 笔 出 资 当 日 国 家 外 汇 牌 价 折 算 实 收 资 本 ; 4 ) 投 资 人 出 资 应 亲 自 汇 款 , 如 由 他 人 代 汇 , 必须 提 供 投 资 人 对 款 项 拥 有 所 有 权 的 证 明 。 1 1 ( 二 ) 以 实 物 出 资 1 、 实 物 具 有 一 定 的 物 资 形 态 的 物 品 , 如 建 筑 物 、 机 器 设 备 、物 资 、 材 料 等 2 、 以 实 物 出 资 的 计 价 原 则 1 ) 外 国 合 营 者 以 实 物 出 资 , 计 价 不 得 高 估 超 出 同 类机 器 设 备 或 其 他 物 料 当 时 国 际 市 场 价 格 ; 2 ) 中 方 的 实 物 投 资 ,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 可 按 重 置 完全 价 值 和 新 旧 程 度 估 价 。 3 ) 中 方 的 实 物 投 资 , 属 于 材 料 及 其 他 物 资 的 , 可 按当 时 市 价 计 价 , 为 简 化 手 续 , 在 经 合 营 各 方 协 商 同意 下 , 也 可 按 原 有 账 面 价 值 和 商 定 的 调 整 系 数 计 价 。 4 ) 中 方 是 国 有 企 业 时 , 作 价 出 资 实 物 需 经 国 有 资 产管 理 机 构 批 准 1 2 3 、 外 方 实 物 出 资 条 件 1 ) 作 价 出 资 的 实 物 是 合 营 企 业 所 必 须 , 且 经 中 方 合营 者 主 管 审 查 同 意 2 ) 作 价 出 资 的 实 物 是 中 方 无 法 制 造 提 供 或 虽 能 提 供 ,但 价 格 过 高 或 技 术 性 能 、 时 间 不 合 3 ) 作 价 出 资 的 实 物 作 价 不 得 高 于 国 际 市 场 同 类 物 资 4 ) 承 诺 试 产 成 功 4 、 作 价 方 法 1 ) 外 方 以 新 设 备 作 价 , 按 CIF价 +商 检 费 用 等 计 算 价值 ( 需 经 查 验 无 误 ) 2 ) 外 方 以 旧 设 备 作 价 , 价 值 不 能 高 于 同 类 新 设 备 的国 际 市 场 价 与 应 提 折 旧 后 的 余 额 , 应 具 备 修 理 用 备品 、 备 件 。 1 3 3 ) 新 建 房 屋 建 筑 物 出 资 ( 1 ) 中 外 双 方 共 同 投 资 建 造 , 按 约 定 投 入 货 币资 金 , 企 业 进 行 建 造 管 理 ( 2 ) 由 中 、 外 某 一 方 单 独 建 设 , 按 投 入 计 价 的 ,则 应 付 规 定 投 资 额 货 币 资 金 后 , 由 企 业 自 营 建 造或 发 包 , 于 是 按 其 出 资 额 入 账 ; ( 3 ) 由 中 、 外 某 一 方 单 独 建 设 , 按 建 成 后 的 房屋 建 筑 物 作 价 的 , 则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账 目 由 承 建 方自 行 处 理 。 1 4 ( 三 ) 工 业 产 权 或 专 有 技 术 出 资 1 、 出 资 条 件 1 ) 能 生 产 中 国 急 需 或 出 口 适 销 的 产 品 2 ) 能 对 现 有 产 品 性 能 质 量 或 现 生 产 能 力 有 极 大 提 高 3 ) 带 来 显 著 节 约 4 ) 资 本 总 额 中 的 无 形 资 产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的2 0 %, 经 申 请 批 准 才 可 达 3 0 % 2 、 计 价 原 则 1 ) 工 业 产 权 和 专 有 技 术 均 属 无 形 资 产 , 其 计 价 原 理和 原 则 参 照 相 关 内 容 处 理 。 2 ) 各 种 无 形 资 产 , 也 可 以 不 作 投 资 , 而 按 合 同 收 取转 让 费 或 租 金 。 3 ) 工 业 产 权 和 专 有 技 术 的 作 价 不 得 超 过 应 用 它 所 带来 的 收 益 的 现 值 。 1 5 ( 四 ) 场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1 、 原 则 1 ) 土 地 为 国 有 , 不 能 买 卖 , 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付 费 的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 2 ) 如 果 所 需 场 地 使 用 权 原 已 为 中 方 合 营 者 拥 有 ,则 中 方 合 营 者 可 以 其 作 为 出 自 手 段 ; 3 ) 如 果 场 地 使 用 权 未 作 为 中 方 投 资 , 则 应 向 政 府交 纳 场 地 使 用 费 。 2 、 计 价 1 ) 不 计 资 金 时 间 价 值 时 , 按 同 类 场 地 的 年 使 用 费率 、 使 用 时 长 、 使 用 面 积 的 乘 积 计 值 2 ) 考 虑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用 于 使 用 场 地 较 大 、 使用 时 间 长 , 将 上 述 计 算 年 使 用 费 作 年 金 , 计 算 年金 现 值 3 ) 如 果 日 后 将 调 整 使 用 费 率 , 应 予 预 估 。 1 6 三 、 实 收 资 本 的 核 算 方 法 ( 一 ) 帐 户 的 设 置 1 、 实 收 资 本 1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核 算 投 入 资 本 的 基 本 账 户 , 一般 仍 使 用 “实 收 资 本 ”。 2 ) 该 帐 户 贷 记 收 到 投 资 者 认 缴 的 注 册 资 本 额 ,借 记 资 本 的 退 出 ( 企 业 经 营 期 内 不 得 随 意 抽 走 资本 , 只 有 清 算 、 解 散 时 可 以 抽 出 资 本 ) 合 营 各 方缴 足 出 资 额 后 其 贷 方 余 额 应 与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相 等 。 3 ) 该 帐 户 登 记 的 是 企 业 投 资 人 按 合 同 、 协 议 或企 业 申 请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及 各 投 资 人 认 缴的 比 例 的 实 际 缴 付 额 。 1 7 4 ) 货 币 的 使 用 注 册 资 本 应 采 用 记 帐 本 位 币 ( 本 币 ) 核 算 , 如 果所 用 币 种 与 记 账 本 位 币 不 同 即 使 用 外 币 , 则 “实收 资 本 ”账 户 必 需 作 双 重 记 录 , 即 既 要 以 记 账 本位 币 记 账 , 又 要 以 注 册 资 本 所 用 的 币 种 记 账 , 帐页 格 式 如 图 表 1 0 -2 。 其 折 算 引 起 的 差 异 , 计 入 资本 公 积 ; 5 ) 实 收 资 本 帐 户 按 投 资 人 设 置 明 细 帐 户 进 行 核算 ; 1 8 图 表 1 0 -2 实 收 资 本 帐 户 格 式 实 收 资 本 注 册 资 本 : 甲 方 出 资 %, 认 缴 乙 方 出 资 %, 认 缴 年 摘要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原币 汇率 本币 原币 汇率 本币 原币 汇率 本币月 日 1 9 2 、 资 本 公 积 帐 户 1 ) 本 帐 户 借 记 因 使 用 而 使 资 本 公 积 减 少 2 ) 本 帐 户 贷 记 资 本 公 积 的 增 加 3 ) 本 帐 户 贷 方 余 额 为 结 存 资 本 公 积 4 ) 本 帐 户 按 三 种 构 成 设 置 明 细 帐 户 , 即 设 置 :资 本 溢 价 、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和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三 个 明细 帐 户 2 0 ( 二 ) 投 入 资 本 的 帐 务 处 理 1 、 以 货 币 资 金 投 资 1 ) 中 方 投 入 的 RMB, 应 以 收 到 款 项 或 将 款 项 存入 银 行 的 金 额 和 日 期 入 账 2 ) 外 方 投 入 的 外 币 , 按 交 款 当 日 存 入 银 行 的 金额 和 日 期 入 账 3 ) 投 入 记 账 本 位 货 币 , 直 接 入 帐 ; 如 果 投 入 非记 账 本 位 货 币 , 则 : ( 1 ) 按 收 到 投 资 当 日 实 际 汇 率 或 当 月 1 日 实 际 汇率 确 认 实 收 资 本 ( 这 样 无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 ; ( 2 ) 按 约 定 汇 率 确 认 实 收 资 本 , 因 实 际 汇 率 与约 定 汇 率 不 同 引 起 的 资 产 价 值 与 资 本 价 值 之 差 计入 资 本 公 积 2 1 例 1 0 -1 : 中 方 A与 外 方 B约 定 创 建 K合 营 公 司 , 合 同规 定 注 册 资 本 以 美 元 计 , $ 5 0 0 0 万 , 出 资 比 为 4 : 6 ,K公 司 以 RMB为 记 帐 本 位 币 , 合 同 未 约 定 出 资 额折 算 汇 率 , B于 今 年 1 月 1 日 汇 来 $ 3 0 0 0 万 , 当 日 国家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汇 率 为 1 : 6 .5 , 其 分 录 为 : 借 银 行 存 款 美 元 存 款 ¥ 1 9 5 0 0 万 ( 6 .5 *3 0 0 0 万 ) 贷 实 收 资 本 B ¥ 1 9 5 0 0 万 企 业 收 到 B的 汇 款 后 , A转 入 ¥ 1 3 0 0 0 万 , 分 录 借 银 行 存 款 RMB存 款 ¥ 1 3 0 0 0 万 ( 6 .5 *2 0 0 0 万 ) 贷 实 收 资 本 A ¥ 1 3 0 0 0 万 2 2 例 1 0 -2 : 中 方 A与 外 方 B约 定 创 建 K合 营 公 司 , 合 同 规 定 注 册 资 本 以 美 元 计 , $ 5 0 0 0 万 , 出 资 比 为 4 :6 , K公 司 以 RMB为 记 帐 本 位 币 , 合 同 约 定 出 资 额美 元 兑 人 民 币 的 折 算 比 率 为 1 : 6 .5 , B于 今 年 1 月1 日 汇 来 $ 3 0 0 0 万 , 当 日 国 家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汇 率 为1 : 6 .8 , 其 分 录 为 : 借 银 行 存 款 美 元 存 款 ¥ 2 0 4 0 0 万 ( 6 .8 *3 0 0 0 万 ) 贷 实 收 资 本 B ¥ 1 9 5 0 0 万 ( 6 .5 *3 0 0 0 万 )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 9 0 0 万 2 3 ( 二 ) 接 受 实 物 投 资 的 账 务 处 理 1 、 在 实 物 出 资 的 情 况 下 , 企 业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以 合 营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 并 经 检 验 核 实 的 实 物 清 单中 所 列 金 额 和 收 到 实 物 的 日 期 作 为 记 账 依 据 ; 2 、 合 营 各 方 投 入 的 实 物 , 均 应 开 列 合 营 各 方 签字 同 意 的 财 产 估 价 清 单 , 详 细 记 录 各 项 实 物 数 量和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值 , 要 附 有 协 议 文 件 和 外 部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验 资 报 告 , 并 经 企 业 负 责 验 收 的人 员 清 点 验 收 无 误 。 3 、 分 录 借 : 原 材 料 (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 工 程 、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等 ) 贷 :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2 4 中 方 投 入 厂 房 建 筑 物 例 1 0 -3 : K公 司 收 到 A投 入 厂 房 3 幢 , 议 价 ¥ 2 0 0 万 ,已 折 旧 1 1 %, 办 公 楼 一 座 , 议 价 ¥ 2 1 5 万 已 折 旧1 0 %, 职 工 宿 舍 5 座 , 总 价 值 ¥ 2 8 0 万 , 已 折 旧 5 %。则 借 : 固 定 资 产 房 屋 建 筑 物 ¥ 6 9 5 万 贷 : 实 收 资 本 A ¥ 6 3 7 .5 万 累 计 折 旧 房 屋 建 筑 物 折 旧 ¥ 5 7 .5 万 2 5 3 、 外 方 投 入 设 备 1 ) 新 设 备 , 外 方 应 提 供 发 票 及 有 关 维 护 、 运 费等 单 据 , 按 议 定 金 额 及 验 收 证 明 入 账 ; 2 ) 旧 设 备 , 其 作 价 不 高 于 国 际 市 场 上 同 类 设 备价 减 去 应 提 折 旧 , 按 规 定 汇 率 折 算 例 1 0 -4 : K公 司 收 到 B新 设 备 两 套 , 全 套 单 据 齐 全 ,合 计 价 款 $ 1 5 0 万 , 附 随 两 台 传 送 带 , 原 值 $ 1 5 万 ,已 折 1 0 %, 收 到 日 汇 率 1 : 6 .5 , 则 借 固 定 资 产 成 套 设 备 ¥ 9 7 5 万 传 送 带 ¥ 9 7 .5 万 贷 实 收 资 本 B ¥ 1 0 6 2 .7 5 万 累 计 折 旧 ¥ 9 .7 5 万 2 6 作 为 投 资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论 新 旧 都 必 须 由 合 营 双 方 协 商确 定 其 价 值 。 例 1 0 -5 : 某 合 营 企 业 中 方 以 厂 房 、 建 筑 物 投 资 , 经合 营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5 0 万 人 民 币 , 外 方 以 新 机 器 投资 , 合 营 各 方 确 定 的 价 值 为 2 0 0 0 0 美 元 , 当 日 汇 率 为1 : 8 .0 0 。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 借 : 固 定 资 产 房 屋 及 运 输 5 0 0 0 0 0 机 器 设 备 ($ 2 0 0 0 0 8 ) 1 6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中 方 5 0 0 0 0 0 外 方 ( $ 2 0 0 0 0 8 ) 1 6 0 0 0 0 2 7 4 、 以 原 材 料 出 资 , 按 含 税 价 值 确 认 投 资 额 例 10-6: 某 企 业 收 取 甲 股 东 作 为 投 资 投 入 的 原材 料 一 批 , 不 含 税 的 评 估 价 值 为 500000元 , 增 值税 85000元 。 根 据 以 上 资 料 ,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借 : 原 材 料 50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85000 贷 : 实 收 资 本 甲 股 东 585000 2 8 ( 三 ) 接 受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的 账 务 处 理 1 、 合 营 各 方 以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 企 业 应 按 合 同 规定 依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值 和 日 期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 2 、 合 营 某 方 以 专 利 技 术 、 专 有 技 术 、 商 标 权 和其 他 特 许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时 , 应 审 查 产 权 证 。 例 1 0 -7 : A或 B投 入 合 营 企 业 专 利 技 术 摊 余 价 值$ 1 7 5 万 , 商 标 权 $ 3 0 万 , 收 到 日 汇 率 1 : 6 .5 , 则 借 : 无 形 资 产 专 利 技 术 ¥ 1 1 3 7 .5 万 商 标 ¥ 1 9 5 万 贷 : 实 收 资 本 A(或 B) ¥ 1 3 3 2 .5 万 2 9 ( 四 ) 中 方 合 营 者 以 场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1 、 合 营 时 间 短 、 使 用 场 地 不 大 时 , 场 地 使 用 权的 价 值 计 算 可 不 计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场 地 使 用 权 的 价 值 =单 位 面 积 年 使 用 费 *场 地 面 积*合 营 年 数 2 、 合 营 期 限 长 、 使 用 场 地 大 时 , 外 方 合 营 者 会要 求 , 场 地 使 用 权 的 价 值 计 算 应 计 资 金 的 时 间 价值 , 即 将 各 年 使 用 费 折 算 成 现 值 , 这 时 : 场 地 使 用 权 的 价 值 =单 位 面 积 年 使 用 费 *场 地 面 积*相 应 的 年 金 现 值 系 数 3 0 例 1 0 -8 : 中 方 A以 5 0 0 0 m2 场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 经 协 商 5 0 元 /年 .m2 , 合 营 3 年 , 计 7 5 0 0 0 0 元 , 分 录 借 : 无 形 资 产 场 地 使 用 权 ¥ 7 5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A ¥ 7 5 0 0 0 0 例 1 0 -9 : 中 方 A以 5 0 0 0 0 m2 场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经 协 商 5 0 元 /年 .m2 , 合 营 1 0 年 , 每 年 计 2 5 0 0 0 0 0元 , 按 1 0 %折 现 率 1 0 年 现 值 1 5 3 6 .1 5 万 元 , 分 录 借 : 无 形 资 产 场 地 使 用 权 ¥ 1 5 3 6 1 5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A ¥ 1 5 3 6 1 5 0 0 3 1 例 10-10: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甲 、 乙 、 丙 三 方 共 同投 资 成 立 ,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000元 , 三 方 占 有 表 决权 资 本 的 比 率 都 为 1/3(即 1 1 1), 由 于 受 其 他 因素 的 影 响 , 三 方 协 定 甲 方 投 入 资 金 1200000元 , 乙和 丙 方 各 投 入 1000000元 , 据 此 , 该 公 司 创 立 收 到投 资 额 时 应 编 制 如 下 会 计 分 录 : 借 : 银 行 存 款 3200000 贷 : 实 收 资 本 甲 1000000 乙 1000000 丙 1000000 资 本 公 积 股 本 溢 价 200000 3 2 三 、 增 资 、 转 资 与 减 资 的 核 算 ( 一 ) 合 营 企 业 增 资 1 、 合 营 企 业 增 资 是 指 合 营 企 业 成 立 后 , 按 规 定 增 加 企业 注 册 资 本 ; 2 、 增 资 情 况 1 ) 各 方 投 资 者 新 增 投 资 2 ) 使 用 资 本 公 积 或 盈 余 公 积 转 资 3 ) 前 两 项 合 用 3 、 帐 务 处 理 1 ) 既 要 反 映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增 加 , 又 要 反 映 企 业 注 册 资本 的 增 加 3 3 2 ) 投 资 者 新 出 资 按 其 出 资 方 式 , 与 投 入 资 本 一 样 核 算3 ) 企 业 以 提 留 的 各 种 基 金 、 公 积 金 、 留 存 收 益 增资 借 : 资 本 公 积 ( 盈 余 公 积 、 基 金 、 利 润 分配 等 ) 贷 : 实 收 资 本 3 4 ( 二 ) 转 资 1 、 转 资 是 指 某 方 投 资 者 将 其 拥 有 的 企 业 所 有 权经 市 场 转 让 给 另 一 方 , 该 “ 另 一 方 ” 可 以 是 企 业原 合 营 者 ( 优 先 ) , 也 可 以 是 新 加 入 者 。 2 、 转 让 过 程 经 企 业 结 算 时 : 借 : 银 行 存 款 ( 收 取 转 入 投 资 者 出 资 ) 贷 : 实 收 资 本 ( 转 入 投 资 者 ) 借 : 实 收 资 本 ( 转 出 投 资 者 ) 贷 : 银 行 存 款 ( 付 给 转 出 投 资 者 资 金 ) 3 、 转 让 过 程 不 经 企 业 结 算 时 借 : 实 收 资 本 ( 转 出 投 资 者 ) 贷 : 实 收 资 本 ( 转 入 投 资 者 ) 3 5 ( 三 ) 減 资 1 、 在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期 内 , 投 资 者 不 得 抽 走 资 本 2 、 只 有 在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时 才 能 按 规 定 在 投 资 者之 间 分 配 企 业 的 净 资 产 。 详 见 破 产 清 算 3 6 四 、 其 他 处 理 ( 一 ) 筹 资 中 违 约 的 处 理 1 、 合 营 各 方 阴 干 约 定 期 限 和 认 缴 比 例 、 额 度 出 资 ; 2 、 逾 期 未 缴 或 未 交 足 出 资 者 , 守 约 方 应 敦 促 其 于 一个 月 内 出 资 或 交 足 , 仍 逾 期 者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二 ) 核 算 1 、 企 业 承 担 责 任 ( 因 企 业 未 按 时 筹 足 注 册 资 本 , 管理 机 关 对 企 业 计 收 罚 款 ) 借 : 营 业 外 支 出 罚 款 支 出 贷 : 银 行 存 款 应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 违 约 方 ) 贷 : 营 业 外 支 出 罚 款 支 出 ( 上 述 两 笔 分 录 可 合 并 分 录 ) 3 7 2 、 计 算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的 利 息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 违 约 方 ) 贷 : 财 务 费 用 利 息 支 出 3 、 违 约 方 交 付 罚 款 、 逾 期 利 息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其 他 应 收 款 ( 违 约 方 ) 3 8 ( 二 ) 归 还 外 国 合 作 方 投 资 的 核 算 1 、 原 则 : 归 还 外 国 合 作 者 投 资 , 不 能 重 建 资 本 ,而 应 设 置 “ 已 归 还 投 资 ” 账 户 调 整 实 收 资 本 。 另设 “ 利 润 归 还 投 资 ” 账 户 以 调 整 企 业 净 利 润 2 、 归 还 时 : 借 : 已 归 还 投 资 贷 : 银 行 存 款 同 时 : 借 : 未 分 配 利 润 贷 : 利 润 归 还 投 资 3 9 10.2 资 本 公 积 的 核 算一 、 资 本 公 积 及 其 来 源( 一 ) 概 念1 、 资 本 公 积 是 指 由 投 资 者 投 入 但 不 能 构 成 实 收 资 本 ,或 从 其 他 来 源 取 得 归 所 有 者 所 共 有 的 、 非 收 益 转 化而 形 成 的 资 本 。2 、 资 本 公 积 是 指 非 因 生 产 经 营 引 起 的 资 本 增 值( 二 ) 资 本 公 积 的 构 成 ( 来 源 )1 、 资 本 溢 价 : 所 有 者 实 际 投 入 的 资 产 大 于 其 在 注 册 资本 中 所 占 份 额 的 差 额 , 即 资 本 溢 价 和 股 本 溢 价 ;2 、 捐 赠 公 积 : 接 受 捐 赠 资 产 ;3 、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 投 资 人 投 入 外 币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等 。 4 0 二 、 资 本 公 积 的 核 算( 一 ) 账 户 的 设 置设 置 “ 资 本 公 积 ” 账 户1 、 本 帐 户 借 记 因 使 用 而 是 资 本 公 积 减 少2 、 本 帐 户 贷 记 资 本 公 积 的 增 加3 、 本 帐 户 贷 方 余 额 为 结 存 资 本 公 积4 、 本 帐 户 按 构 成 ( 来 源 ) 设 置 明 细 帐 户 , 即 设 置 :资 本 溢 价 、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 捐 赠 公 积 和 其 他 公 积四 个 明 细 帐 户 4 1 4 2 ( 二 ) 捐 赠 公 积捐 赠 是 一 种 投 资 行 为 , 但 投 资 者 既 不 要 求 对 接 受 投资 的 企 业 资 产 享 有 要 求 权 , 也 不 承 担 企 业 任 何 风 险责 任 。1、 企 业 接 受 货 币 资 金 捐 赠 的 账 务 处 理 : 借 :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贷 : 资 本 公 积 接 受 现 金 捐 赠 2、 非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接 受 非 现 金 资 产 捐 赠 的 账 务 处理 :借 : 固 定 资 产 、 原 材 料 、 无 形 资 产 等 科 目 贷 : 递 延 税 款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年 末 计 较 所 得 税 转 销 递 延 税 款 。 3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接 受 非 现 金 资 产 捐 赠 的 具 体 帐 务处 理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接 受 非 现 金 资 产 捐 赠 , 其 会 计 处 理 与其 他 企 业 有 所 不 同 , 它 不 通 过 “资 本 公 积 接 受捐 赠 非 现 金 资 产 准 备 ”科 目 核 算 , 而 是 先 通 过 “待转 资 产 价 值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然 后 在 年 度 终 了 时再 转 入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科 目 。 具 体 会计 处 理 如 下 :1 ) 设 置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科 目 。 本 科 目 用 以 核 算 外商 投 资 企 业 待 转 的 接 受 捐 赠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价 值 。本 科 目 属 负 债 类 科 目 , 其 贷 方 登 记 外 商 投 资 企 业接 受 捐 赠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确 定 价 值 , 借 方 登 记 年度 终 了 时 按 待 转 资 产 账 面 余 额 结 转 的 价 值 , 本 科目 贷 方 余 额 反 映 企 业 尚 未 结 转 的 待 转 资 产 的 价 值 。 4 3 2 ) 当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接 受 非 现 金 资 产 捐 赠 时 , 应 按 确 定的 价 值 ,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原 材 料 ”等 科目 , 贷 记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等 科 目 。3 ) 年 度 终 了 时 , 企 业 应 按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科 目 的 账 面 余额 , 借 记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科 目 , 按 应 交 的 所 得 税 ( 如 企业 存 在 亏 损 , 按 弥 补 亏 损 后 的 差 额 计 算 应 交 的 所 得 税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所 得 税 ”科 目 , 按 接 受 的 非 现 金 资产 捐 赠 的 价 值 减 去 应 交 所 得 税 和 补 亏 后 的 差 额 , 贷 记“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科 目 。4 ) 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接 受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捐 赠 在 弥 补 亏 损 后的 数 额 较 大 , 经 批 准 可 在 不 超 过 5 年 的 期 限 内 平 均 计 入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 企 业 应 在 年 度终 了 , 按 转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价 值 , 借 记 本 科 目 , 按 本期 应 交 的 所 得 税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所 得 税 ”科 目 , 按转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价 值 减 去 本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后 的 差 额 ,贷 记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科 目 。 4 4 例 1 0 -1 1 : 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于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接 受捐 赠 一 项 固 定 资 产 , 捐 赠 方 没 有 提 供 有 关 发 票 凭 证 ,接 受 捐 赠 时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为 8 0 万 元 。 企 业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 3 %。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企 业 按规 定 接 受 捐 赠 资 产 价 值 弥 补 亏 损 2 0 万 元 , 同 时 经 批准 将 接 受 捐 赠 资 产 价 值 扣 除 弥 补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分 4 年平 均 计 入 各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 应 作如 下 会 计 处 理 :接 受 捐 赠 非 现 金 资 产 时借 : 固 定 资 产 8 0 0 0 0 0 贷 :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8 0 0 0 0 02 0 1 0 年 末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时借 :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2 0 0 0 0 0 贷 : 利 润 分 配 未 分 配 利 润 2 0 0 0 0 0 4 5 续接 受 捐 赠 资 产 价 值 扣 除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后 的 余 额6 0 0 0 0 0 元 ( 8 0 0 0 0 0 2 0 0 0 0 0 ) , 分 4 年 平 均 计 入 各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交 所 得 税 。 每 年 计 入 应 纳 税 所得 1 5 0 0 0 0 元 ( 6 0 0 0 0 0 4 ) , 每 年 应 交 所 得 税4 9 5 0 0 元 ( 1 5 0 0 0 0 3 3 %) 。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结转 时 :借 :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1 5 0 0 0 0 贷 :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所 得 税 4 9 5 0 0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1 0 0 5 0 0 以 后 三 年 ( 2 0 1 1 年 至 2 0 1 3 年 ) 的 会 计 处 理 同 上 。 4 6 ( 三 )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属 于 投 资 者 权 益 , 但 不 属 于 投入 资 本 , 是 非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资 本 增 值 。 1、 按 约 定 汇 率 折 算 实 收 资 本 的 核 算 按 收 到 外 币 出 资 的 实 际 汇 率 确 认 货 币 资 金 的资 产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 , 按 合 同 、 协 议 或 规定 汇 率 确 认 投 资 人 的 出 资 额 ( 实 收 资 本 ) ,两 者 的 差 额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增 加 或 减 少 ) ; 2、 分 录 借 : 银 行 存 款 ( 按 市 场 汇 率 折 算 的 金 额 ) 贷 : 实 收 资 本 (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汇 率 折 算 的 金 额 )( 借 /贷 ) : 资 本 公 积 外 币 折 算 差 额 ( 以 上 两 者 之 差 ) 4 7 例 1 0 -1 2 : 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约 定 以 某 月 1 日 的 国 家外 汇 牌 价 $ 1 =¥ 6 .5 外 方 投 资 者 实 际 缴 付 投 资 $ 1 0 0 万当 日 的 汇 率 为 $ 1 =¥ 6 .7 ( 6 .4 ) , 其 核 算 分 别 是实 际 汇 率 为 $ 1 =¥ 6 .7 时借 : 银 行 存 款 $ 户 ¥ 6 7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6 5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2 0 0 0 0 0实 际 汇 率 为 $ 1 =¥ 6 .4 时借 : 银 行 存 款 $ 户 ¥ 6 4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1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6 5 0 0 0 0 0 4 8 3 、 规 定 以 实 际 收 到 外 方 出 资 日 牌 价 折 算 实 收 资 本 1 ) 一 次 全 额 出 资 按 实 际 收 到 外 方 出 资 日 的 国 家 牌 价 折 算 为 本 币 额 , 确 认 实收 资 本 , 按 企 业 选 定 日 ( 外 币 业 务 通 用 ) 国 家 牌 价 确 认 资产 价 值 , 两 者 差 额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例 1 0 -1 3 : 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约 定 以 每 月 1 日 的 国 家 外 汇 牌 价为 当 月 汇 率 , 外 方 投 资 者 实 际 缴 付 投 资 $ 1 0 0 万 日 的 汇 率 为$ 1 =¥ 6 .5 当 月 1 日 汇 率 为 ,$ 1 =¥ 6 .7 ( 6 .4 ) , 其 核 算 分 别 是 当 月 1 日 汇 率 为 $ 1 =¥ 6 .7 时 借 : 银 行 存 款 $ 户 ¥ 6 7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6 5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2 0 0 0 0 0 当 月 1 日 汇 率 为 $ 1 =¥ 6 .4 时 借 : 银 行 存 款 $ 户 ¥ 6 4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1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6 5 0 0 0 0 0 4 9 2 )分 期 出 资 时 按 第 一 期 第 一 次 缴 付 出 资 日 的 汇 率 确 认 实 收 资 本 ,按 各 期 各 次 实 际 收 到 出 资 日 的 选 定 日 汇 率 确 认 资 产价 值 , 其 两 者 之 差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例 1 0 -1 4 : 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约 定 分 两 期 出 资 ,外 方 第 一期 第 一 次 出 资 $ 1 0 0 万 日 的 汇 率 为 $ 1 =¥ 6 .5 当 月 1 日 汇率 为 ,$ 1 =¥ 6 .7 ( 6 .4 ),该 次 收 到 出 资 的 分 录 为 : 当 月 1 日 汇 率 为 $ 1 =¥ 6 .7 时 借 : 银 行 存 款 $ 户 ¥ 6 7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6 5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2 0 0 0 0 0 当 月 1 日 汇 率 为 $ 1 =¥ 6 .4 时 借 : 银 行 存 款 $ 户 ¥ 6 4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1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6 5 0 0 0 0 0 5 0 该 外 方 于 第 二 年 投 入 第 二 期 出 资 ,投 入 企 业 一 套 设备 ,总 价 值 $ 2 0 0 万 ,收 到 设 备 当 月 1 日 汇 为 ,$ 1 =¥ 6 .6( 6 .4 5 ),则 当 月 1 日 汇 率 为 $ 1 =¥ 6 .6 时 借 : 固 定 资 产 成 套 设 备 ¥ 1 3 2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1 3 0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2 0 0 0 0 0 当 月 1 日 汇 率 为 $ 1 =¥ 6 .4 5 时 借 : 固 定 资 产 成 套 设 备 ¥ 1 2 9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折 差 ¥ 1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外 方 ¥ 1 3 0 0 0 0 0 0 5 1 ( 四 ) 资 本 溢 价 1 、 投 资 者 的 出 资 超 出 其 对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的 部 分 即 为资 本 公 积 的 资 本 溢 价 ; 2 、 新 投 资 者 加 入 企 业 , 按 一 定 比 例 却 认 为 实 收 资 本 ,其 余 即 为 资 本 公 积 的 资 本 溢 价 ; 3 、 企 业 发 行 股 票 集 资 ,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面 值 的 部 分 为资 本 公 积 的 资 本 溢 价 ; 4 、 资 本 溢 价 也 属 于 投 资 者 权 益 , 但 不 属 于 投 入 资 本 ,是 非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资 本 增 值 。 5、 一 般 分 录 借 : 银 行 存 款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原 材 料 、 应交 税 金 (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贷 :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5 2 例 1 0 -1 5 : 某 企 业 原 由 甲 、 乙 、 丙 三 家 合 营 各 出 资 1 /3 ,共 有 注 册 资 本 6 0 0 0 万 元 , 现 某 丁 要 求 出 资 3 0 0 0 万 元 , 与 原 投资 者 平 分 ( 享 1 /4 ) 企 业 所 有 权 。 其 核 算 : 如 果 企 业 办 理 增 资 ( 6 0 0 0 /3 =2 0 0 0 万 元 ) 则 : 借 : 银 行 存 款 R ¥ 3 0 0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丁 ¥ 2 0 0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溢 价 ¥ 1 0 0 0 0 0 0 0 如 果 企 业 不 办 增 资 , 6 0 0 0 /4 =1 5 0 0 万 元 , 则 : 借 : 银 行 存 款 R ¥ 3 0 0 0 0 0 0 0 贷 : 实 收 资 本 丁 ¥ 1 5 0 0 0 0 0 0 资 本 公 积 溢 价 ¥ 1 5 0 0 0 0 0 0 借 : 实 收 资 本 甲 ¥ 5 0 0 0 0 0 0 乙 ¥ 5 0 0 0 0 0 0 丙 ¥ 5 0 0 0 0 0 0 贷 : 银 行 存 款 R ¥ 1 5 0 0 0 0 0 0 5 3 ( 五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1 、 对 外 股 权 投 资 中 , 由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形 成 资 本公 积 , 投 资 企 业 按 股 份 分 享 得 分 额 ; 分 录 : 借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贷 : 资 本 公 积 股 权 投 资 准 备例 10-16: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甲 占 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乙 有表 决 权 资 本 30%的 比 率 。 甲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他 股 权 投 资 )对 乙 公 司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300万 元 。乙 公 司 接 受 捐 赠 现 金 100万 元 。 第 二 年 , 甲 公 司转 让 其 拥 有 的 乙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 获 现 金 350万 元 ,已 收 存 银 行 。 5 4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 甲 公 司 应 作 如 下 账 务 处 理 :乙 公 司 接 受 捐 赠 时 :借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他 股 权 投 资 (乙 ) 300000 贷 : 资 本 公 积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300000甲 公 司 处 置 股 权 时 :借 : 银 行 存 款 3500000 贷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他 股 权 投 资 (乙 ) 3300000 投 资 收 益 200000借 : 资 本 公 积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300000 贷 :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300000 5 5 2 、 按 规 定 无 偿 拨 款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资 产 , 工 程 完 工结 转 固 定 资 产 时 , 按 其 实 际 成 本 借 : 固 定 资 产 等 贷 : 在 建 工 程 等 同 时 借 : 专 项 应 付 款 贷 : 资 本 公 积 拨 款 转 入 3、 财 产 调 价 , 升 值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借 : 原 材 料 /固 定 资 产 贷 :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4、 获 得 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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