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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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一、填写范本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范本说明,根据说明要求的格式、图例填写;二、合同内容填写指导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该当事人应该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法 人: 具有合法的营业资历和资质; 是项目的全部人,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住宅; 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状况真切、牢靠; 一定要填写全称,不得使用间写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填写。在填写该出卖人必需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区分开发商和投资商或者进展商:在投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根 据契约关系可以把参加房地产开发的法人企业区分为开发商、投资 商、代理商或者联建方,但是惟独符合出卖人条件的当事人才干在本 条出卖人一览中署名;2、代理商即使具备包销资历,也不能作为出卖人在本览中署名,只 能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署名 ;关于包销问题涉及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 的,对于商品房买受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3、代理商必需具备代理资历和资质;曾经有代理商在郑州市房地产管 理局没有办理异地执业手续和备案,郑州市房管局为此停止了该代理 机构的全部代理业务,还连累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因此处罚房地 产开发企业。我们姑且不问郑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 这样做客观上影响了开发企业的形象和销售。买受人: 自然人应该具体填写该自然人的状况;假如属于未成年人购房,应该 坚持要求其填写监护人,因为格式版本没有提供监护人的内容,可以 要求监护人在共有人一览中署名。需要说明的事,买受人一栏中可以 填写该未成年人,但是在合同后面签字页的签字行为不能由该未成年 人亲手签订,该签字行为是当事人民事行为实力的表示,未成年人不 能亲手行使。所以,未成年人购房必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状况并由法 定监护人代理。如何确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该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证实;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该察看其父母离婚的协议或者判决书, 该协议或者判决书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 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为在一起居住生活时,由指定监护人担当法定 监护人的责任。这种指定监护可能是生父母授权,也可能是法院或者 未成年人庇护机关的指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后,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担当监护人 的责任,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兄姊担任,这种状况下应该由公证机关 或者民政机关的证实。 自然人购房,假如本人不能亲手办理购房事宜,应该要求办理该等事 务的当事人提供托付手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托付可 以是特殊托付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托付受托处理一切事 项。关键是如何审查这类托付手续的真切内容,如何区分是一揽子托 付还是单项托付,这就比较棘手。不要说不是法律专业的销售人员, 就是律师有时候也不能精确分辨其托付的性质。尤其是有的托付书仅 仅写明“托付某某代为办理购房事宜”,就很难推断是单项托付者这是 一揽子托付。严格审查托付权限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同签订、履行中款 项支付、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办理房屋接收以及与此有关的合同撤销、 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担当和主见等事项。同时应该预留托付人 (购 房者)和受托人的所有身份和托付文件,纳入购房合同档案。应该注重:有些事项无法通过托付行为实施,比如贷款银行要求贷款 当事人亲手签订贷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的,这类合同不能由托付人代 理。未成年人除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之外,其他当事人不能 作为托付人浮现,道理很容易,因为其无民事行为实力,固然也就不 行能产生合法有效的托付行为。对于托付书的审查会涉及另一个越发专业的问题即具名代理和匿名 代理的问题。在合同法上有两种托付代理关系。普通而论,受托人代 理托付人办理托付事项应该以托付人的名义举行,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的代理行为直接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所以民法典第 63 条规定: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我们称这种代理行为为具名代 理。假如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是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状况如何处理合同法在第402 条有如下 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实该合同只约束受托 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天成公司与某购房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是 合法有效的,检察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注重以下内容:1、属于分期规划,尤其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规划,不要纳 入本条填写内容。因此该条其次款的“地块”面积应该与土地使用权证 记载宗地出让面积全都。“规划用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记载为准。假如土地使 用证上的记载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不彻低全都,应该根据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城市规 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该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城市规划法相对 于土地管理法来说属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根据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规划用途根据下列用 途举行规划:住所、商业、旅游、消遣用地 ;教、科、文、卫、体育 用地;工业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应该根据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年限 (年代日 填写)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尚未取得使用证时,在填写时一定要注重 根据有关批准文家内容填写。比如没有土地证,惟独土地出让合同, 在填写时就应该注重从签订出让合同到区的土地证这一段期间的时 光问题。2、关于“商品房”的概念:虽然有关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可以涵盖几乎 全部的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建造,但是我们建议对于本条第三款的内 容,还是应该赋予须要的区分。把商品房定位在“商品住所”比较合适, 对于不属于商品住所的其他商品房屋,应该分离赋予明确,分离填写: 比如:综合办公、物流商业铺面、工业厂房等。3、建议在本条空白部位补充填写以下内容: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 详细的修建性规划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文件执行。本条 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的商定与本合同第三条商品房用途不全都 的,根据合同第三条规定执行。其次条:假如出售商品房的审批机关,不是郑州市房管局,应该填写 清晰其他审批机关。第三条:本条填写内容注重以下几点:1、户型设计比较复杂的商品房,应该在补充内容填写清晰:比如, 有跃层的房屋应该分离填写清晰,有沉降设计的部分,也要填写清晰; 属于内置楼梯的复式结构要与面积结合起来填写 ;有飘窗结构或者顶 层有老虎窗结构的房屋,应该赋予注明是否计算面积,以及如何计算 面积;假如有连廊结构的房屋也应该注明是否计算面积以及面积计算 方法;2、对于层高内容应该赋予解释或者说明:所谓层高应该是指商品房 主体结构层高,并非全部买受人购买的面积层高所有为某一个数据, 特别面积应该说明,包括坡屋面结构,飘窗结构、沉降结构部分的房 屋面积所对应的层高不属于一个数据的,应该分离注明。3、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应该根据设计说明部分要求填写:普通状况 下的商品房屋结构形式有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混结构、 所有框架结构、钢结构、混合结构。现代建造结构形式变化多样,但 是根据设计图纸填写,普通不会出错。4、本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的填写,与第一条中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 途不彻低全都。但是在该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应该按照详细出售的房 屋实际用途填写,在规划为住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仍然有个别楼 栋或者个别面积属于商业铺面或者其他服务行业用房。第四条 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 根据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建造面积是计算价款比较符合现实的方法。 按套销售或者根据套内面积计算,目前都存在困难。不管是管理机关 或者我们的测量规范,都存在不太可行的问题。因此根据建造面积计 算价格是必定挑选,实践证实,根据其他销售方法销售的结果,仍然 不能排解消费者的心理误区。假如计价面积中的单价有不全都的地方,应该分离填写单价和总价之 间的关系。计价方式中的价格内涵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1) 房地产单价成本核算问题内容,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涉及成本组成, 分摊面积和社区配套、共建面积等内容;因为房地产成本核算标准没 有统一的标准,更没有统一执行要求,现行价格政策是备案制度,而 不是审批制度,开发企业执行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这样开发商在核 算过程为了抬高价格可能把全部社区投资成本都纳入成本中并且在 价格备案机关留下书面核算文件,而在销售过程中不行能把诸如学 校、幼儿园、中学、会所、社区医疗服务等公建面积分摊销售,这样 一旦政策变化,会产生对房地产企业消灭性的后果(2) 市政配套机关或者垄断性公司收费问题既然其集资费用、暖气集资 费等;(3) 涉及向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交纳的税金等。(4) 国家和体方人民政府不断出台的物业政策以及法律风险问题 ;比如 公共(公建)物业管理规定,民法典等法律规矩颁布后,对小区物业以 及开发商的利益极其重要。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需在价格政策、面积 分摊、产权商定等方面未雨绸铆,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商定,排解任何 产权不明确的内容。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1、普通状况下,我们主见挑选根据本条第 2 款执行。但是根据第 2 款执行仍然存在不明晰的地方:主要是因面积增建肯定值超过 3%以 上部分的面积所产生的契税、修理基金、燃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等 与面积有关的税费担当的问题。示范文本仅仅提供了房价款处理的方 式,没有提供与面积差异有关的税费处理的方式。因此,为了不发生 争议或者发生争议后削减交易费用,应该明确补充规定关于这部分费 税担当问题:“因面积差异产生的契税、修理基金、暖气集资费、燃 气集资费(假如有)等据实由买受人担当,多退少补”。2、假如挑选自行商定,那么商定的内容可以如下填写: 面积误差肯定值在1%以内(含1%)的部分,双方不在办理结算即多 不退,少不补; 面积误差肯定值在 1%以上至 3%的部分(含 3%,其中 1%以内部分 扣除),双方同意据实计算即多退少补; 面积误差肯定值在 3%以上至 5%以内的部分(含 5%),属于面积短 少,出卖人退还该部分房款并根据两倍于该部分短少房款担当该商定 违约金支付责任。属于面积增强的,产权归买受人,该部分房款出卖 人担当。前述状况下,双方商定均不主见退房,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面积误差肯定值在 5%以上的(不含 5%),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买 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该在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自付款 之日起担当该资金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担当所有购房款 5% 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肯定值在 5%以内(含 5%)的部分 根据本条前述规定处理后,超过 5%的部分,双方商议处理并签订补 充协议。商议不成根据本款退房处理。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其他方式】本条其他付款方式是指银行按揭付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 款:根据本付款方式的步骤如下: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日内,买受人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例 如)123456 元;其他对付款人民币 123456 元 ,出卖人提供银行按揭 付款帮助条件,卖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支付。2)买受人必需在支付完首付款的同时,提交个人住房抵押借款银行要 求其提交的所有个人法律文件,出卖人赋予帮助。需要出卖人提交的 法律文件,出卖人按时提交(需要买受人提交的个人资料见附件内容)3)非出卖人缘由,买受人自完成首付款之日起不能在 30 日内办理完 毕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手续并将借款汇入出卖人帐户的,视为买受人付 款违约,根据本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商定处理。4)买受人根据逾期付款担当责任后,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商议变更付 款方式,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 商定,商定详细付款方式。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增强:根据本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买受人付款逾期或者付款 的时光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后的,出卖人有权顺延交付日期直至买受人 付清所有购房款。付款预期的违约金,应该能够达到惩处违约的目的。因此,违约金的 商定不能太低,逾期在60 日内(含 60 日)的,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应该 保留在日万分之三(3)之上;逾期超过 60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 人根据累计对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 款在扣除违约金后 10 日内退还买受人)(这里的违约金的比例与前述 第一款违约金的累进结果有直接的规律关系) 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经 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担当的违约金应该根据对付款 部分的日万分之四(4)计算。本条商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解除合同的通知: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 双方关系终止,这是彻底终止双方关系的方法。这种法律关系比较容 易,但是必需通知买受人并且最好是书面通知。假如买受人已经产生 了部分付款,存在一个核算问题。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房款存在退还 问题,但是示范文本没有商定退还内容,因此需要在合同商定。假如 买受人根本没有交付房款,这种状况下,对于出卖人是没有任何担保 的,应该尽快解除合同,防止损失扩大。(2) 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问题:示范文本没有商定出卖人不 解除合同的状况下如何处理,只商定解除合同内容以及买受人要求继 续履行合同的内容。因此,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回答 是绝对的。问题是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 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在示范合同中有商定,但是 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没有商定。(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 使的期间。合同法第 95 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可使的,该权利毁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没有商定解除权行使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 可使的,该权利毁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高法解释)看法中的第十五 条规定“ 按照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拖延交付房屋或 者买受人拖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当事人一方哀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 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该在解除 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可使的,解除权毁灭”。因此,具有 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光内不可使解除权,超出规定时光就 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第八条 交付期限:(一)关于交付条件:5.该商品房经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出卖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联合验收并签署了工程合格看法的,本条商定不应理解为包含有任何 取得备案或者取得合格证之类的意思表示。(二)关于不行抗力以及其他特别缘由延期交付:1、遭受不行抗力2、遭受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影响本合同商定工程施工的,出卖人应 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告之买受人,并在此后每经过三十日, 告之该事实解除或者连续的状况;3、持续大雨、大雪、低温天气影响工程施工的。(三)关于本条第一款中“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鉴于 对于房屋建造和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而且验 收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是庞杂的。出卖人在提请买受人接 受房屋时不能一一列举全部的验收规范和规定。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做修订,但应该注重违约金 之间的规律关系)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定: 增强:买受人接到规划、设计变更 书面通知或者买受人逾期接到设计、规划变更通知或者房屋交付期限 到来时买受人获得了设计、规划变更的事实时,买受人均有权打算退 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该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书面申请之 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月息5%。支付资金利息。买受人打算不退房的,双方应该自知道规划、设计变更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商议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双方未在商定时光内完成商议过程,任何一方均未向对方提出 继续商议的书面要求的,视同双方同意根据退房处理。第十一条 交接填写:视同出卖人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的合同义务,买受人自出卖人 通知接房之日起担当物业管理费用并对于房屋维护不准时产生的侵 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担当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买受人应该在交付之前付清购房款而未完成支付义务的,出卖人将推 迟交付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房款。出卖人推迟交付不构成任何违约, 也不担当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出卖人对出卖房屋的瑕疵担保责任)增强:发生本条前款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应该尽快与有关 当事人商议解决。假如商议不成导致买受人在本合同商定办理产权记 下需出卖人履行产权记下备案的期间结束后的 180 个日历天内或者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规矩的规定,买受人无法从本质上获得产权记下 的,出卖人应该担当相应赔偿责任。本条欠款商定的“不能办理产权 记下”包括本款商定的期间不能和本质上不能的状况。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记下的商定:增强:双方同意对本条第一款所谓“规定期限内定义如下:规定 期限是指180个日历天;该期限的起始日为双方商定的出卖人履行 备案日期结束日。高法解释第十八条 因为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 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商定外,出卖人应该担当 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记下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 日起 90 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 日。合同没有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已付购房款 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算。前述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排解双方当事人特别商定的效力,也不否定 合同商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下列状况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的过错,造成买受人无法根据合同商定取得房屋权属记下手续的状况:(1) 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证实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 尚未解除抵押;(2) 变更城市规划或者擅自修改房屋规划设计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的;(3) 没有办理房屋竣工手续或者办理竣工的手续不全;(4) 房屋抵押或者被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出卖的;(5) 预售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预售范围销售商品房的;(6) 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7) 没有托付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根据正常途径报发证单位的;(8)建设施工手续不全的;(9) 出卖人是开发企业的开发手续和开发资质不符合要求;(10) 商品房买受人没有交纳修理基金,开发企业没有代收上缴的。(11) 出卖人在房屋竣工后因为自身缘由无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 权记下备案。注重:违约金的商定和违约金本质意义。事实上本条关于产权记下备案的商定,仍然存在不完美的地方。仅仅 着眼于在规定时光内买受人没有取的房地产权属记下证书,并没有商 定在规定期间之外不行预见的时光内或者在根本上就无法取得产权 证书的状况。假如发生这种状况怎么办为此司法解释明显注重到合同 的不足,通过解释赋予补充。这就是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 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 房屋全部权记下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为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 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记下,买受人哀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为此,司法解释把最后的解决方式放在了合同解除上。由 于在全部的补救方法无效的状况惟独使合同归于毁灭,才干终于解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 买人应该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全部权记下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该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 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记下手续。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该帮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记 下手续,并提供须要的证实文件。在实践中,根据房地产记下管理机关的要求,买受人作为产权记下申 请人,应该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文件:(1)产权记下申请人的身份文件;(2)填写房屋全部权记下申请表和审批表;(3)商品房交易审批表;(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证实文件;(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造许可证;(6) 施工许可证;(7) 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和其他与房屋竣工验收有关的消防、环保部门的 验收文件;(8)商品房买卖合同;(9)预售(现售)许可证;(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实书;(11)办理产权记下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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