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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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沅水木材加工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 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泸溪县原水木材加工点职业性健康 管理办法和安监局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本厂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设立职业健康专员,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和监督,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职业健康专员职责:(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沅水木材加 工点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 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三)负责对各工序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 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 上报;(五)组织各工序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 培训工作;(六)结合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 展职业健康申报;(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厂有害作业工序进行监测,组织本 厂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 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九)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厂新建、扩建、改 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 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 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第三章 前期预防第六条 本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 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 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第八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 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 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第十条 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按疾控部门统一安排 进行。第十一条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 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工序,应当立即采取 相应的治理措施。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 救用品。第十三条 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员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 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第十四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岗前、在岗、 离岗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自体检结束之 日起 30 日内告知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必须向员工解释清 楚),在岗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 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上级规 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企业法人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制度。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2、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 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 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 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 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 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 论等。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 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30日内 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 30 日内申报变更内 容。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 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1、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 生培训。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 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 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 保证。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 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 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 急处理等。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严格把好个人防 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 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 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 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 ,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 原则。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 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 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第八条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 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 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 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九条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 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 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 布。第十条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第十二条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 职业病报告制度。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 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 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 等。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 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 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 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 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等。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第十六条 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 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 16 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 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 其后果、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 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 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 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 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 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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