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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管 理 主 讲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系 李蓝波 2012年 02月 第 一 章 导 论一 、 引 言 开 设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课 程 的 原 因第 一 , 中 小 企 业 日 显 重 要 :美 国 “ 美 国 经 济 的 脊 梁 ” , 中 小 企 业 是 20世纪 90年 代 美 国 经 济 出 现 前 所 未 有 的 连 续 九 年 的 增长 的 引 擎日 本 “ 没 有 中 小 企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 就 没 有 日 本的 繁 荣 ”德 国 “ 国 民 经 济 的 支 柱 ”法 国 “ 中 小 企 业 日 益 成 为 我 国 任 务 的 柱 石 ”超 越 国 界 的 认 识 : 中 小 企 业 将 是 21世 纪 经 济 发 展 的 主 角 关 于 美 国 中 小 企 业 1、 美 国 小 企 业 占 据 了 美 国 经 济 的 “ 半 壁 河山 ” 。 到 2000年 已 超 过 2300万 家 , 占 美 国 全部 企 业 数 量 的 98%左 右 , 特 别 是 服 务 业 高达 99.7%。 创 造 的 就 业 机 会 占 私 营 部 门 的54%, 销 售 额 占 全 国 销 售 总 额 的 47%, 产值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50%。 美 国 中 小 企 业 2、 美 国 小 企 业 是 技 术 创 新 的 重 要 力 量 。 本 世 纪 初 到 80年 代 , 美 国 小 企 业 完 成的 科 技 发 展 项 目 占 全 国 的 70%左 右 , 小 企业 的 人 均 创 新 发 明 是 大 企 业 的 两 倍 。 二 十世 纪 的 飞 机 、 个 人 计 算 机 等 都 是 小 企 业 发明 的 。 他 们 基 本 上 都 先 由 个 人 完 成 , 然 后取 得 专 利 , 办 起 自 己 的 小 企 业 , 生 产 和 销售 这 种 新 产 品 , 最 后 再 发 展 成 为 大 公 司 。 美 国 中 小 企 业 3、 美 国 小 企 业 的 更 新 速 度 加 快 , 带 动 了 美 国 经 济结 构 的 调 整 。 小 企 业 一 方 面 在 不 断 发 展 , 另 一 方 面 破 产 和倒 闭 的 速 度 也 在 加 快 。 约 有 68%在 第 一 个 5年 内倒 闭 , 19%可 存 活 6-10年 , 只 有 13%寿 命 超 过 10年 。 新 企 业 的 进 入 , 带 来 了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和 新服 务 , 也 淘 汰 了 一 批 老 企 业 , 在 这 种 转 化 过 程 中 ,经 济 结 构 得 到 了 优 化 。 导 致 一 些 小 企 业 经 营 的 新兴 产 业 不 断 涌 现 , 并 成 为 美 国 经 济 的 新 的 增 长 点 。 美 国 中 小 企 业4、 美 国 的 小 企 业 与 大 企 业 的 发 展 日 趋 紧 密 。 小 企 业 与 大 企 业 互 相 依 存 、 共 同 发 展 ,小 企 业 依 靠 大 企 业 为 其 开 拓 和 占 领 市 场 ,大 企 业 则 依 靠 众 多 小 企 业 为 其 提 供 零 部 件和 专 业 化 服 务 并 销 售 产 品 。 越 是 规 模 巨 大的 企 业 , 它 所 需 要 协 作 生 产 的 小 企 业 就 越多 。 一 、 引 言 开 设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课 程 的 原 因 第 二 , 我 国 的 现 实 需 要 : 已 注 册 中 小 企 业 超 过 000多 万 家 , 占 全 国 企 业总 数 99.5%以 上 所 创 工 业 生 产 总 产 值 和 利 税 分 别 占 全 国 工 业 生 产总 值 和 利 税 分 别 占 全 国 工 业 生 产 总 值 和 利 税 的60%和 40%多 占 我 国 整 个 工 业 就 业 人 数 的 73%; 占 我 国 出 口 总 额 的 54% 生 产 的 商 品 占 社 会 销 售 总 额 的 60% 推 进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变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 中 小 企 业发 展 起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起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经 济 学 家 : 吴 敬 琏 一 引 言 开 设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课 程 的 原 因 第 三 : 美 国 等 发 达 国 家 已 开 设 了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这 门 课 程 。 我 国 高 校 目 前 仍 然 很 少 开 设 中 小 企 业 管理 课 程 。 金 融 危 机 中 中 小 型 企 业 抗 冲 击 能 力 明 显低 于 大 型 企 业 。 对 中 小 型 企 业 研 究 已 成 现 实及 未 来 的 重 大 课 题 。 一 引 言 开 设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课 程 的 原因第 四 , 结 论 : 国 内 外 实 践 发 展 要 求 和 理 论 发 展 趋 势 表 明 : 本 课 程 可 作 为 财 经 管 理 类 本 科 生 的 一 门 “ 终 极 课程 ” , 让 学 生 掌 握 做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者 和 管 理 者 的综 合 知 识 与 本 领 , 这 恰 恰 是 21世 纪 我 国 中 小 企 业迅 猛 发 展 中 最 需 要 但 却 最 缺 乏 的 东 西 。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 一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和 特 点 :第 一 , 含 义 : 包 括 规 模 较 小 或 处 于 创 业 阶 段 和 成 长 阶段 的 企 业 , 包 括 规 模 在 标 准 以 内 ( 国 际 并 没有 统 一 标 准 ) 的 法 人 企 业 和 自 然 人 企 业 。 关 于 自 然 人 企 业 和 法 人 企 业 法 人 和 自 然 人 。 法 人 是 相 对 于 自 然 人而 言 的 , 它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为 能 力 , 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事 义 务 的 组 织 , 是 社 会 组 织 在 法 律 上 的 人格 化 。 自 然 人 是 以 生 命 或 血 缘 为 其 存 在 特征 的 单 个 人 ,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事 义 务 , 我 们 每 个 人 都 是 自 然 人 。 关 于 自 然 人 企 业 和 法 人 企 业 法 人 作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是 与 自 然 人相 对 称 的 , 两 者 相 比 较 有 不 同 的 特 点 : 第 一 , 法 人 是 社 会 组 织 在 法 律 上 的 人 格 化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 人 ” , 而 不 是 实 实 在 在 的 生 命体 , 其 依 法 产 生 、 消 亡 。 自 然 人 是 基 于 自 然 规 律出 生 、 生 存 的 人 。 自 然 人 的 生 老 病 死 依 自 然 规 律进 行 , 具 有 自 然 属 性 , 而 法 人 不 具 有 这 一 属 性 。 第 二 , 虽 然 法 人 、 自 然 人 都 是 民 事 主 体 , 但法 人 是 集 合 的 民 事 主 体 , 即 法 人 是 一 些 自 然 人 的集 合 体 。 例 如 公 司 法 规 定 , 公 司 法 人 必 须 由 两 人以 上 的 股 东 组 成 。 对 比 之 下 , 自 然 人 则 是 以 个 人本 身 作 为 民 事 主 体 的 。 自 然 人 企 业 是 无 限 责 任 ,法 人 企 业 是 有 限 责 任 。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 一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和 特 点 : 第 一 , 含 义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界 定 标 准 ( 见 中 小 企 业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 工 业 : 职 工 人 数 2000人 以 下 , 或 销 售 额30000万 元 以 下 , 或 资 产 总 额 为 40000万 元 以 下 。其 中 , 中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职 工 人 数 300人 及 以上 , 销 售 额 3000万 元 及 以 上 , 资 产 总 额 4000万 元及 以 上 ; 其 余 为 小 型 企 业 。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 一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和 特 点 :第 一 , 含 义 :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职 工 人 数 500人 以 下 , 或 销 售 额15000万 元 以 下 。 其 中 , 中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职 工人 数 100人 及 以 上 , 销 售 额 1000万 元 及 以 上 ; 其 余为 小 型 企 业 。 批 发 业 中 小 型 企 业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职 工 人 数 200人 以 下 , 或 销 售 额 30000万 元 以 下 。其 中 , 中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职 工 人 数 100人 及 以上 , 销 售 额 3000万 元 及 以 上 。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 一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和 特 点 : 第 二 , 特 点 : 管 理 是 独 立 的 , 经 理 通 常 自 己 拥 有 企 业 拥 有 资 本 , 且 所 有 权 属 于 一 个 或 多 个 私 人 一 般 在 本 地 经 营 , 尽 管 市 场 未 必 在 本 地 与 产 业 内 大 企 业 相 比 规 模 较 小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 一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和 特 点 : 第 一 , 世 界 主 要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界 定 标 准 定 性 界 定 方 法 1.拥 有 独 立 和 经 营 的 2.在 其 经 营 领 域 不 具 有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定 量 界 定 标 准 1.雇 员 人 数 2.资 产 (资 本 ) 额 3.营 业 额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 (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界 定 标 准 第 二 ,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界 定 标 准 的 演 变 轨 迹 建 国 初 期 ,曾 按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划 分 企 业 规 模 1962 年 , 改 为 按 人 员 标 准 对 企 业 规 模 进 行 划 分 1984 年 , 国 营 企 业 第 二 步 利 改 税 试 行 办 法 1988 年 , 大 中 小 型 工 业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1992 年 , 对 1988年 划 分 标 准 作 了 补 充 1999 年 再 次 修 改 , 将 销 售 收 入 和 资 产 总 额 作 为 主要 考 察 指 标 。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 ( 二 ) 中 小 企 业 的 界 定 标 准 第 三 ,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界 定 最 新 标 准 1.三 个 指 标 : 职 工 人 数 销 售 额 资 产 额 2.内 容 主 要 涉 及 : 工 业 ,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界 定 建 筑 业 ,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界 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中 小 企 业 的 界 定 交 通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 中 小 企 业 的 界 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中 小 企 业 的 界 定 三 、 中 小 企 业 在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特 点 和 作 用 第 一 , 特 点 :服 务 领 域 拓 展 到 国 民 经 济 各 主 要 行 业经 营 手 段 灵 活 多 变 , 市 场 适 应 性 强由 工 厂 制 向 公 司 制 过 渡 三 、 中 小 企 业 在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特 点 和 作 用 第 二 , 作 用 : 是 我 国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的 重 要 保 障 成 为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的 “ 加 速 器 ” 。 中 小企 业 对 市 场 变 化 的 适 应 性 使 其 最 能 适 应 经济 结 构 的 调 整 , 因 而 能 在 经 济 不 景 气 时 ,起 到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的 作 用 , 同 时 加 速 经 济体 制 的 转 型 ,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到 位 。 三 、 中 小 企 业 在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特 点 和 作 用第 二 , 作 用 : 是 增 加 就 业 、 稳 定 社 会 的 重 要 力 量 民 营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少 、 经 营 方 式 灵 活 、 工 资低 、 对 劳 动 力 的 技 术 要 求 不 高 , 是 失 业 人 员 重 新就 业 和 部 分 新 增 劳 动 力 就 业 的 主 渠 道 。 据 测 算 ,对 于 相 同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中 小 企 业 占 用 资 产 仅17 , 吸 纳 的 就 业 量 却 达 74 , 吸 纳 的 就 业 容 量为 大 企 业 的 14倍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城 镇 新 增 加 的就 业 岗 位 , 75 是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的 。 是 技 术 创 新 的 主 导 力 量 四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面 临 的 问 题 和 趋 势 ( 一 ) 中 小 企 业 在 发 展 中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第 一 , 制 约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瓶 颈 问 题资 金 缺 乏 、 融 资 难 ;人 才 匮 乏 , 职 工 素 质 低 ;技 术 落 后 , 创 新 乏 力难 以 形 成 规 模 经 营 , 生 产 成 本 较 高 。第 二 , 自 身 素 质 问 题竞 争 力 较 弱 ,受 市 场 和 外 部 冲 击 较 大企 业 产 权 体 制 改 革 不 到 位 。 四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面 临 的 问 题 和 趋 势 ( 二 )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趋 势 通 过 资 产 重 组 ,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日 趋 多 元 化 , 多 种 所 有 制 成 份 日 趋 融 合 。在 治 理 结 构 上 , 股 份 合 作 制 将 会 成 为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改 革 的 首 选 形 式 。民 营 高 科 技 中 小 企 业 将 持 续 高 速 发 展 。组 织 方 式 由 单 兵 作 战 向 专 业 化 经 营 、 协 作 化 生 产 迈 进 。 四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面 临 的 问 题 和 趋 势 ( 二 )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趋 势 经 营 机 制 由 工 厂 制 向 公 司 制 过 渡市 场 定 位 由 本 区 域 范 围 转 变 为 面 向 国 内 、 国 际 两 大 市 场 。 连 锁 经 营 : 中 小 商 业 企 业 发 展 的 出 路 。集 群 化 协 作 发 展 : 具 体 企 业 专 业 化 ; 产 业 联 系 集 群 化 、 国 际 化 。虚 拟 经 营 : 企 业 组 织 方 式 的 重 大 创 新 。 关 于 工 厂 制 与 公 司 制 区 别 1 企 业 改 制 前 后 的 区 别 把 工 厂 制 改 造 成 为 现 代 的 公 司 制 称 企 业 改 制 。国 有 企 业 在 改 制 前 后 是 有 显 著 区 别 的 。 1、 法 律 依 据 不 同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后 , 企 业 由 遵 循 企 业 法 变为 遵 循 公 司 法 。 企 业 法 规 定 , 实 行 厂 长 ( 经 理 ) 负 责 制 ,厂 长 在 企 业 中 处 于 中 心 地 位 , 对 企 业 负 全 责 。 而 公 司 法 规 定 , 董 事 长 是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实 行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企 业 领 导 制 度 , 经 理 层是 执 行 层 。 关 于 工 厂 制 与 公 司 制 区 别 22、 投 资 主 体 不 同 改 制 后 , 企 业 由 主 体 单 一 变 为 主 体 多 元 化 。3、 隶 属 关 系 不 同 改 制 后 , 企 业 由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变 为 以 资 本 为 纽带 的 母 子 公 司 关 系 。4、 管 理 者 不 同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后 , 企 业 管 理 者 由 厂 长 变 为 总经 理 。 5、 管 理 方 式 不 同 改 制 后 , 企 业 管 理 由 新 “ 三 会 ” 替 代 “ 老 三会 ” 。 “ 老 三 会 ” 指 党 委 会 、 工 会 、 职 代 会 , “ 新三会 ” 指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关 于 工 厂 制 与 公 司 制 区 别 36、 职 工 身 份 不 同 改 制 前 , 职 工 是 国 家 的 主 人 , 是 企 业的 主 人 翁 , 这 种 主 人 或 主 人 翁 , 更 多 是 从政 治 意 义 上 体 现 的 , 职 工 主 要 是 劳 动 者 的身 份 。 企 业 改 制 后 , 职 工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企业 的 股 份 , 成 了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和 企 业 资 产的 所 有 者 , 享 有 劳 动 者 、 投 资 者 和 所 有 者的 一 切 权 利 , 成 了 名 符 其 实 的 企 业 主 人 。 关 于 产 业 集 群 产 业 集 群 包 括 了 一 系 列 相 关 联 的 产 业和 其 他 一 些 与 竞 争 有 关 的 实 体 。 集 群 也 往往 向 下 游 拓 展 到 销 售 渠 道 和 客 户 , 横 向 扩展 到 互 补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和 在 技 术 、 技 能 上相 关 或 有 共 同 投 入 品 的 企 业 , 还 包 括 了 政府 和 其 他 机 构 , 这 些 机 构 提 供 专 门 化 的 培训 、 教 育 、 信 息 、 研 究 和 技 术 支 持 。 关 于 虚 拟 经 营 企 业 在 组 织 上 突 破 有 形 的 界 限 , 虽 有生 产 、 行 销 、 设 计 、 财 务 等 功 能 , 但 企 业内 部 都 没 有 完 整 地 执 行 这 些 功 能 的 组 织 ,仅 通 过 信 息 技 术 实 现 生 产 和 行 销 . 虚 拟 经 营 作 为 一 种 全 新 的 经 营 模 式 ,是 对 传 统 的 企 业 自 给 自 足 生 产 经 营 方 式 的一 种 革 命 , 是 新 型 的 独 特 的 教 育 模 式 和 管理 方 式 的 融 合 。 本 章 小 结 第 一 , 本 章 主 要 问 题 :开 设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课 程 的 原 因中 小 企 业 的 含 义 及 其 界 定 标 准中 小 企 业 独 特 贡 献 和 及 其 发 展 趋 势中 小 企 业 发 展 面 临 的 问 题 Chapter 1 End 第 二 章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模 式 本 章 学 习 目 标 :1.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2. 家 族 企 业3. 特 许 经 营4. 新 建 中 小 企 业5. 收 购 中 小 企 业 第 二 章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模 式 良 好 的 秩 序 是 所 有 美 好 事 物 的 基 础 。 -政 治 家 : 艾 德 蒙 伯 克 第 二 章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模 式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一 ) 组 织 类 型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公 司 企 业 合 资 企 业 中 小 企 业 集 群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二 ) 独 资 企 业 第 一 , 定 义 : 独 资 企 业 : 是 指 依 照 独 资 企 业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 由 一 个 自 然 人 投 资 , 财产 为 投 资 人 个 人 所 有 , 投 资 人 以 其 个 人 财产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经 营 实 体 。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二 ) 独 资 企 业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条 件 ( 1) 投 资 人 为 一 个 自 然 人 ; ( 2) 有 合 法 的 企 业 名 称 ; ( 3) 有 投 资 人 申 报 的 出 资 ; ( 4) 有 固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 5) 有 必 要 的 从 业 人 员 。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二 ) 独 资 企 业第 二 , 采 用 独 资 企 业 的 原 因 : 创 办 手 续 简 单 , 易 于 组 建 、 经 营 和 终 止 筹 办 费 用 最 低 所 有 税 后 利 润 都 归 自 己 所 有 享 受 优 惠 税 收 待 遇 , 企 业 主 只 交 个 人 收 入税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二 ) 独 资 企 业 第 二 , 采 用 独 资 企 业 的 原 因 : 不 必 对 外 公 开 任 何 信 息 没 有 专 门 的 法 规 制 约 , 行 政 干 预 少 可 以 随 自 己 的 意 愿 按 照 个 人 的 方 式 经 营 企业 , 实 现 个 人 目 标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二 ) 独 资 企 业 第 三 , 采 用 独 资 企 业 形 式 的 不 足 : 业 主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 法 律 规 定 , 夫 妻负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 个 人 资 金 有 限 , 筹 措 资 金 的 能 力 弱 ; 个 人 能 力 有 限 , 可 能 会 感 到 很 孤 独 ; 业 主 不 容 易 留 住 人 才 。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二 ) 独 资 企 业 第 四 , 业 主 在 采 取 独 资 形 式 之 前 , 应 该 做 好 以 下 几 件 事 : 为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一 单 独 的 账 户 ; 了 解 免 税 或 减 税 项 目 ; 对 所 有 的 设 备 进 行 完 全 保 险 ; 按 劳 动 法 规 定 购 买 相 关 人 员 保 险 。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三 ) 合 伙 经 营 第 一 , 定 义 : 合 伙 经 营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由 各 合 伙 人 订 立 合 伙 协 议 , 共 同 出 资 、合 伙 经 营 、 共 享 收 益 、 共 伙 协 议 、 共 担 风 险 , 并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连 带 责 任 ( 有 限 合 伙 关 系 除 外 ) 的 营利 性 组 织 。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三 ) 合 伙 经 营 第 二 , 合 伙 经 营 的 优 点 : 可 以 获 得 较 高 的 启 动 资 本 互 增 信 心 , 共 分 责 任 技 能 互 补 , 发 挥 优 势 资 本 、 资 产 、 经 营 范 围 等 不 受 限 制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三 ) 合 伙 经 营第 三 , 合 伙 经 营 的 缺 点 : 合 伙 人 都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负 责 ( 不 管 谁 的 过失 , 债 权 人 都 可 以 要 求 用 所 有 合 伙 人 的 个人 物 品 抵 债 ) 合 伙 人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个 人 冲 突 只 要 任 一 合 伙 人 去 世 或 破 产 , 合 伙 关 系 即自 动 解 除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三 ) 合 伙 经 营 第 四 , 如 何 选 择 合 伙 对 象 : 1、 资 金 或 其 他 实 力 ; 2、 价 值 观 及 性 格 ; 3、 合 伙 人 平 时 关 系 。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三 ) 合 伙 经 营第 五 , 如 何 制 订 合 伙 协 议 : 引 用 合 伙 关 系 法 案 , 请 律 师 起 草 合 伙 约 书 合 伙 约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 现金 提 取 限 制 、 休 假 安 排 、 投 票 权 、 合 伙 有效 期 限 、 接 受 或 开 除 合 伙 人 、 解 除 及 废 除合 伙 关 系 、 抽 走 资 本 、 退 出 合 伙 通 知 、 利益 冲 突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三 ) 合 伙 经 营第 六 , 怎 样 把 握 有 限 合 伙 关 系 : 仅 向 合 伙 企 业 投 入 资 本 (或 财 产 ) 不 参 与 企 业 经 营 的 合 伙 人 可 以 在 企 业 登 记处 登 记 为 有 限 合 伙 关 系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四 ) 公 司 制 企 业 第 一 , 定 义 : 公 司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者 都 是 企 业 法 人 公 司 是 企 业 的 三 种 基 本 法 律 形 式 中 最 复 杂 、也 是 最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一 种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四 ) 公 司 制 企 业 第 二 , 公 司 与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的 区 别 : 公 司 是 法 人 企 业 , 而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是 自 然 人 企 业 公 司 的 财 产 属 于 公 司 所 有 ( 运 营 权 属 公 司所 有 ) , 不 是 股 东 个 人 所 有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务 由 公 司 自 己 的 组 织 机 构 执行 , 与 股 东 本 人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公 司 是 法 人 , 在 法 律 上 具 有 独 立 的 人 格 ,有 权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并 参 与 其它 有 关 的 民 事 活 动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四 ) 公 司 制 企 业 第 三 , 公 司 制 企 业 的 优 点 : 降 低 了 经 营 风 险 ,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为 限 对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可 以 发 行 股 票 , 有 利 于 募 集 资 本 ,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 有 利 于 法 人 资 本 的 稳 定 (出 资 人 一 经 出 资 便 不 能 抽 回 , 只 能 转 让 股 份 和 出 售 股 票 , 从 而 使 公 司 有 数 量 比 较 稳 定 的 法 人 财 产 )和 优 化 资 本 组 合 。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 专 家 管 理 , 提 高 效 率 , 企 业 寿 命 得 以 延 长 。 第 一 节 中 小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 四 ) 公 司 制 企 业 第 四 , 公 司 制 企 业 的 的 缺 点 : 组 建 困 难 , 组 建 费 用 较 高 , 政 府 有 较 多 的 限 制 (审 批 、 注 册 资 本 、 产 业 政 策 ) 税 负 较 重 , 往 往 需 要 交 纳 双 重 所 得 税 。 定 期 公 布 财 务 信 息 , 保 密 性 较 差 。 关 于 双 重 税 负 所 谓 双 重 税 负 , 即 是 对 一 项 收 益 征 了两 次 税 。 一 笔 收 入 在 流 通 领 域 要 征 流 转 税( 间 接 税 ) ; 在 分 配 给 企 业 、 个 人 时 要 征公 司 所 得 税 ( 直 接 税 ) 。 间 接 税 是 纳 税 人 可 将 税 负 转 嫁 他 人 ,发 生 转 嫁 关 系 , 由 他 人 承 担 税 负 的 税 , 包括 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 消 费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关 税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1)设 立 有 限 公 司 , 股 东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的 人 数 。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 有 限 公 司 由 2人 以 上 和 50人 以 下 的 股 东 出 资 设 立 , 但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是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2)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下 列 最 低 限 额 : 以 生 产 经 营 为 主 的 公 司 人 民 币 50万 元 ; 以 商 品 批 发 为 主 的 公 司 人 民 币 50万 元 ; 以 商 业 零 售 为 主 的 公 司 人 民 币 30万 元 。(3)股 东 共 同 制 定 的 章 程 。(4)合 法 的 公 司 名 称 和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 股 份 公 司 的 设 立 , 必 须 有 5人 以 上 的 发 起 人 , 其 中 有 过半 数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为 股 份 公司 , 发 起 人 可 以 少 于 5人 , 但 应 当 采 取 募 集 的 方 式 设 立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 一 ) 家 族 企 业 是 最 主 要 的 企 业 组 织 模 式 : 美 国 约 有 美 国 约 有 90%的 企 业 为 家 族 企 业 英 国 70%的 企 业 为 家 族 企 业 欧 洲 85%以 上 的 企 业 为 家 族 企 业 , 占 GDP和 就 业人 口 65% 中 国 个 体 私 营 企 业 90%约 为 家 族 企 业 ( 约 为 2388万 多 户 ) , 从 业 人 员 7157万 多 人 , 提 供 就 业 岗 位占 全 国 城 镇 就 业 人 口 40%, GDP占 25%, 其 中 公司 制 家 族 企 业 200多 万 户 世 界 范 围 内 80%以 上 的 企 业 归 属 于 家 族 企 业 。 克 林 盖 尔 西 克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一 ) 家 族 企 业 是 最 主 要 的 企 业 组 织 模 式 :著 名 的 家 族 企 业 排 名 世 界 前 三 名 的 沃 尔 玛 、 福 特 、 三 星( 典 型 的 现 代 公 司 制 企 业 ) 。 排 名 21位 的 日 本 伊 藤 泽 华 堂 公 司 ( 拥 有25%的 股 份 、 不 掌 握 企 业 经 营 权 ) 日 本 松 下 公 司 也 是 公 认 的 家 族 企 业 ( 股 本只 占 大 约 4%)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含 义 : 家 族 , 辞 海 里 的 解 释 为 :以 血 缘 和 亲 缘 为 纽 带 所 组 成 的 社 会 细 胞 。 、 定 义 : 指 一 个 或 数 个 具 有 紧 密 联 盟 关 系 的 家 族 拥 有 企业 全 部 或 绝 大 部 分 股 权 , 家 族 成 员 涉 入 企 业 关 键 岗位 , 并 且 掌 握 着 企 业 重 要 剩 余 控 制 权 的 企 业 。 其 规 模 可 以 小 至 家 庭 作 坊 , 也 可 大 到 成 为 一 个“ 企 业 帝 国 ” 。 (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含 义 : 长 期 以 来 , 很 多 人 都 把 家 族 式 企 业 作 为 一 种落 后 产 业 组 织 的 象 征 。 但 是 , 家 族 式 企 业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都 是 一 种 普遍 现 象 。 如 果 它 是 落 后 的 产 业 或 经 济 组 织 形 式 ,那 么 它 何 以 成 为 一 种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普 遍 现 象 ? 到 目 前 为 止 , 理 论 界 在 谈 到 家 族 式 企 业 时 ,始 终 都 是 将 家 族 式 企 业 和 家 族 式 管 理 作 为 同 一 个概 念 来 谈 。 实 际 上 二 者 是 有 本 质 区 别 的 。 家 族 式企 业 更 多 的 是 从 产 权 归 属 ( 所 有 权 ) 和 剩 余 控 制权 上 来 谈 的 , 而 家 族 式 管 理 是 从 经 营 权 上 来 说 的 ,不 分 清 这 一 点 , 就 无 法 解 释 清 楚 一 些 相 互 矛 盾 的问 题 。 (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含 义 : 家 族 式 企 业 不 同 于 家 族 式 管 理 , 前 者 是 指 所有 权 掌 握 或 控 制 在 家 族 成 员 身 上 , 而 后 者 是 指 这个 被 家 族 所 有 或 控 制 的 企 业 同 时 被 这 些 家 族 成 员经 营 管 理 。 而 且 对 于 家 族 式 管 理 也 要 分 情 况 来 讨论 , 即 亲 情 化 家 族 式 管 理 还 是 理 性 的 家 族 式 管 理 。亲 情 化 是 指 完 全 通 过 感 情 、 血 缘 和 亲 缘 关 系 来 进行 管 理 的 , 这 种 模 式 在 企 业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后 ,是 不 能 有 效 适 应 企 业 进 一 步 发 展 需 要 的 , 甚 至 对企 业 发 展 会 带 来 灾 难 性 的 影 响 。 而 理 性 家 族 式 管理 则 是 指 完 全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的 要 求 , 遵 循 现 代 企业 管 理 理 论 和 方 法 , 组 织 和 进 行 企 业 的 管 理 活 动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含 义 :家 族 企 业 的 共 性 企 业 资 本 所 有 权 : 企 业 创 始 者 及 其 最 亲 密 的 合 伙人 和 家 族 一 直 掌 有 大 部 分 股 权 。 家 族 成 员 参 与 : 家 族 成 员 涉 入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家 族 成 员 对 企 业 的 参 与 应 该 是 指 涉 入 到 掌 握 企 业重 要 剩 余 控 制 权 的 关 键 职 位 方 面 。 剩 余 控 制 权 : 如 果 家 族 不 掌 握 剩 余 控 制 权 , 企 业就 不 能 归 为 家 族 企 业 。 行 为 : 家 族 企 业 就 是 由 家 族 监 控 或 管 理 的 企 业 ,目 的 在 于 追 求 家 族 的 愿 景 , 并 潜 意 识 里 希 望 企 业能 稳 定 地 代 代 相 传 。 ( 三 ) 家 族 企 业 的 优 势 :家 族 企 业 优 势 之 源 一 在 于 “ 家 ” 。 企 业 以 追 求 利 润 为 目 的 。 但 是 , 利 润不 可能 是 “ 家 ” 的 目 。 而 家 族 企 业 关 心 的 是 多 元 的 资 本 , 包 括 家族荣 誉 、 情 感 价 值 和 愉 悦 的 体 验 。 把 企 业 作 为 家 来 经 营 的 家 族企 业 , 强 调 使 命 感 和 价 值 观 , 更 能 激 励 员 工 、 赢 得 顾 客 和 选对 战 略 。 二 在 于 “ 族 ” 。 同 族 者 更 能 同 心 。 家 族 企 业 往 往 打 仗 亲兄弟 、 上 阵 叔 侄 兵 , 有 凝 聚 力 强 、 信 任 度 高 、 沟 通 顺 畅 、 决 策快 捷 等 优 点 , 也 解 决 了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而 会 产 生 的 “ 代理 人 问 题 ” 。 三 在 于 “ 家 族 ” 。 至 少 要 两 代 、 三 代 , 才 能 称 之 为 家 族 。 家 族 企 业 的 拥 有 者 , 不 认 为 自 己 拥 有 这 家 企 业 , 只 不 过 替 后代 保 管 而 已 。 因 此 , 家 族 企 业 有 长 远 的 目 光 , 能 够 为 长 期 利益 而 放 弃 短 期 利 益 , 更 可 能 创 造 长 青 的 基 业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三 ) 家 族 企 业 的 优 势 : 、 凝 聚 力 强 : 在 创 业 时 期 , 凭 借 家 族 成 员 之 间 特 有 的 血 缘 关 系 , 全 情 投 入 , 团 结 奋 斗 。 、 家 长 制 的 权 威 领 导 , 使 得 公 司 的 决 策 与 管 理 效 率 较 高 。 、 反 应 迅 速 : 家 族 整 体 利 益 的 一 致 性 使 得 各 成 员 对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具 有 天 然 的 敏 感 性 ; 同 时 , 家 长 制 的 权 威 领 导 , 可 使 得 公 司 的 决 策 速 度 最 快 ; 在 执 行 上 , 成 员 之 间 容 易 达 成 共 识 , 在 政 策 贯 彻 , 决 定 执 行 得 力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三 ) 家 族 企 业 的 优 势 :4、 代 理 成 本 低 ( 代 理 成 本 是 指 股 东 与 经 理 人 之 间订 立 、 管 理 、 实 施 合 同 的 全 部 费 用 ) 家 族 成 员 彼 此 间 的 信 任 及 了 解 的 程 度 远 高 于其 它 非 家 族 企 业 的 成 员 , 家 族 企 业 成 员 之 间 可 能负 担 较 低 心 理 契 约 成 本 。 成 员 之 间 特 有 的 血 缘 、亲 缘 关 系 , 使 家 族 企 业 具 有 强 烈 的 凝 聚 力 , 加 上心 理 契 约 成 本 较 低 , 再 加 上 经 营 权 与 所 有 权 的 合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总 代 理 成 本 较 非 家 族 企 业 为 低 。 心 理 契 约 就 是 员 工 和 组 织 之 间 的 相 互 理 解 和 信 任 。 心 理 契 约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情 感 契 约 ,是 形 成 组 织 凝 聚 力 和 团 队 氛 围 的 一 种 无 形 的 手 段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四 ) 家 族 企 业 的 主 要 问 题 : 、 家 族 式 管 理 重 视 人 情 , 容 易 忽 视 制 度 建 设 和管 理 。 、 容 易 形 成 管 理 者 个 人 绝 对 权 威 。 当 此 人 不 在或 退 位 , 组 织 会 出 现 人 才 断 档 、 权 力 真 空 现 象 ,造 成 企 业 一 段 时 期 内 处 于 无 组 织 状 态 。 3、 家 族 企 业 不 容 易 得 到 优 秀 的 人 才 。 家 族 式 管理 任 人 唯 亲 现 象 严 重 。 他 们 在 处 理 人 际 关 系 时 按亲 疏 远 近 而 非 因 才 适 用 , 因 此 在 组 织 内 产 生 “ 自己 人 ” 和 “ 外 人 ” 的 差 别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一 、 家 族 企 业 的 特 点( 四 ) 家 族 企 业 的 主 要 问 题 : 3. 管 理 人 员 的 家 族 化 容 易 导 致 管 理 理 念 滞 后 、 管理 制 度 混 乱 。 在 管 理 方 面 完 全 是 依 靠 家 庭 亲 情 予以 维 系 , 难 于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 4.战 略 层 面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策 略 , 容 易 遭 到 家 族 第 一 代 成员 或 未 参 与 经 营 的 持 股 成 员 强 烈 的 反 对 。 因 为 战略 上 不 能 及 时 调 整 而 导 致 家 族 企 业 的 失 败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文 化 ( 一 ) 特 点 : 、 家 族 企 业 文 化 的 界 定 企 业 文 化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伴 随 着 自 身 的 经 济 繁 荣 而 逐 渐 形 成 和 确 立 的 ,并 深 深 植 根 于 企 业 每 个 成 员 头 脑 中 的 独 特 的 精 神 文 化 。 它 包 括 企 业 的 经 营 观 念 、 企 业 精 神 、 价 值 观 念 、 行 为 准 则 、 道 德 规 范 、 企 业 形 象 以 及 全 体 员 工 对 企 业 的 责 任 感 、 荣 誉 感 ,等 等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文 化 ( 一 ) 特 点 : 、 创 业 者 对 企 业 文 化 的 影 响 企 业 的 发 展 离 不 开 文 化 ,创 业 者 的 性 格 特 征在 企 业 文 化 形 成 过 程 中 具 有 关 键 的 作 用 .在 家 族 企业 的 初 创 阶 段 , 存 在 家 长 式 作 风 ,家 族 文 化 就 是 企业 文 化 。 但 企 业 又 有 其 生 命 周 期 ,在 其 生 命 周 期 的 每 一阶 段 都 需 要 管 理 者 采 用 一 定 的 管 理 策 略 尤 其 是 文化 策 略 来 达 到 成 长 的 目 的 .因 此 ,企 业 文 化 应 随 企业 的 发 展 而 调 整 ,不 应 当 永 远 是 创 业 者 的 文 化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文 化 ( 一 ) 特 点 :2、 家 族 亲 缘 关 系 对 文 化 的 影 响 : ( 1) 家 庭 与 企 业 的 一 致 性 中 国 的 传 统 文 化 一 直 强 调 家 族 观 念 ,注 重 血 缘关 系 ,这 直 接 体 现 在 家 族 企 业 的 产 权 形 式 、 组 织 形式 及 经 营 继 承 等 方 面 。 强 调 血 缘 亲 情 成 为 了 家 族企 业 的 典 型 特 征 。 梁 漱 溟 将 中 国 人 的 这 种 凡 事 以 关 系 为 依 归 的文 化 特 征 叫 做 “ 关 系 本 位 ”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文 化( 一 ) 特 点 :2、 家 族 亲 缘 关 系 对 文 化 的 影 响 : ( 2) 家 族 与 企 业 的 矛 盾 性 管 理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文 化 表 现 方 式 。 中 国 家 族 企业 厚 重 的 “ 家 文 化 ” 自 然 地 被 移 植 到 了 企 业 之 中 。在 家 族 企 业 中 ,弥 漫 着 家 文 化 的 氛 围 , 自 然 形 成 了 家长 权 威 、 关 系 为 主 的 企 业 文 化 特 征 。 而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所 强 调 的 两 权 分 立 , 现 代 管 理制 度 的 核 心 思 想 , 就 与 家 族 企 业 两 权 不 分 , 家 长 权威 产 生 矛 盾 , 这 将 使 得 家 族 企 业 文 化 成 为 阻 碍 企 业持 续 发 展 的 “ 羁 绊 ”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二 、 家 族 企 业 的 文 化( 一 ) 特 点 :2、 家 族 亲 缘 关 系 对 文 化 的 影 响 : ( 3) 蕴 含 在 企 业 中 的 家 族 利 益 。 家 族 内 部 成 员 往 往 把 自 己 的 利 益 与 企业 的 利 益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 内 部 人 之 间 有很 强 的 信 任 感 和 凝 聚 力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三 、 家 族 企 业 的 继 承( 一 ) 领 导 权 继 承 的 阶 段 性人 的 事 业 成 功 必 需 条 件 及 其 轨 迹 天 赋 了 解 兴 趣 机 会 努 力 成 就七 个 阶 段 : 、 基 础 期 、 接 、 期 、 了 解 期 、 职 员 期 、 经 理 期 、 适 应 期 、 成 熟 期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三 、 家 族 企 业 的 继 承( 二 ) 领 导 权 的 交 接 。 、 培 养 接 班 人 的 原 则 : ( ) 了 解 天 赋 , 培 养 兴 趣 ( ) 提 供 机 会 ( ) 劳 其 筋 骨 , 苦 其 心 志 , 磨 练 其 思 考 力 , 充 实 其 能 力 、 转 交 领 导 权 避 免 “ 内 部 人 控 制 ” 的 出 现 影 响 家 族 团 结 及企 业 发 展 , 一 般 考 虑 “ 集 中 股 权 安 排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四 、 家 族 企 业 的 发 展 ( 一 ) 家 族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 股 权 安 排 ( 1) 分 散 化 股 权 安 排 就 是 让 尽 可 能 多 的 家 族 成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不 论 其 是 否 在 公 司 工 作 。 分 散 化 股 权 安 排 很 少 遇 到 阻 力 , 因 为 所 有 家族 成 员 都 是 平 等 的 , 无 论 他 们 在 性 别 和 智 慧 上 有什 么 不 同 。 股 权 分 散 最 主 要 的 缺 点 , 是 消 极 的 家 族 成 员可 能 会 出 售 股 份 , 从 而 影 响 家 族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四 、 家 族 企 业 的 发 展( 一 ) 家 族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 股 权 安 排 ( 2) 股 权 集 中 方 法 即 只 对 企 业 工 作 或 在 企 业 任 职 的 家 族 成 员 分配 股 权 。 这 种 方 法 注 重 控 制 所 有 权 而 非 管 理 权 , 着 眼于 保 证 家 族 权 力 的 世 代 持 续 。 这 是 保 证 家 族 一 代一 代 地 保 持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唯 一 方 法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四 、 家 族 企 业 的 发 展( 一 ) 家 族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 股 权 安 排 ( 3) 外 部 持 股 家 族 企 业 一 元 化 的 产 权 制 度 虽 然 有 利 于 把 企业 控 制 在 自 家 人 手 中 , 但 却 不 利 于 调 动 企 业 内 部其 它 骨 干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 也 不 利 于 建 立 企 业 内 部的 制 衡 机 制 。 因 此 , 在 掌 控 企 业 控 股 权 的 前 提 下 ,家 族 企 业 应 随 着 自 身 的 发 展 逐 步 、 适 当 吸 收 外 部股 权 , 包 括 战 略 投 资 者 和 社 会 投 资 者 。 吸 收 家 族外 来 股 权 还 包 括 : 经 营 者 股 权 。 可 以 是 现 股 、期 股 。 科 技 人 员 股 权 。 员 工 股 权 。 增 强 其 责任 感 和 工 作 积 极 性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四 、 家 族 企 业 的 发 展( 一 ) 家 族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 家 族 议 事 会 相 当 于 企 业 董 事 会 、 外 部 董 事 即 由 公 司 外 部 人 员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这一 制 度 本 意 在 于 避 免 董 事 成 员 与 经 理 人 员的 身 份 重 叠 和 角 色 冲 突 , 保 证 董 事 会 独 立于 管 理 层 进 行 公 司 决 策 和 价 值 判 断 , 更 好地 维 护 股 东 和 公 司 利 益 。 第 二 节 家 族 企 业 四 、 家 族 企 业 的 发 展( 二 ) 我 国 家 族 企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树 立 全 球 化 视 野 和 国 际 化 发 展 思 路 创 建 品 牌 和 信 誉 , 提 高 产 品 的 科 技 含 量 加 快 制 度 变 革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的 功 能 , 扩 充 企 业 的 资 本 实 力 , 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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