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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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4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给予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为此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三)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二、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一)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000万元专项用于生态补偿,主要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各县(区)要加大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制订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切实强化工作考核。 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和对创建达标的县(区)和乡镇的奖励。 (二)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 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根据水资源保护开发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优化水资源费使用结构,加大对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在矿业权出让所得资金、废弃矿山整理出让土地金(政府收益部分)安排使用中,要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积极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整理、复垦造地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加快发展。 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四)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 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全部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和环保执法能力建设资金。逐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因素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经济赔偿实施办法,责成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受益者,特别是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五)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科学编制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积极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三、强化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逐步探索和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自20*年起,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中引入万元产值主要原材料消耗、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万元产值“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以全面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状况。 加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当地生态保护和建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标准、污染控制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标准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达标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纳入生态市建设考评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能,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政策,统筹安排使用补偿资金,切实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城建、水利、农林、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统计、环保、水务、渔农办、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促进生态补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 6 页 共 6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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