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8篇)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13422374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8篇)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8篇)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8篇)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0题,单选)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项错误。甲出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1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之规定。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题中,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2题,单选)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发生。在调解协议书中甲、乙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此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此债务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故A项错误,B项正确。丙获得工伤补偿,与甲、乙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即使丙获得了工伤补偿,乙也不能因此推翻此前的合意,故C项错误。既然甲、乙与丙的协议是甲、乙各自承担5万,则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的是按份之债,甲、乙只需要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故在甲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甲4.关于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可以是有偿合同,也都可以是无偿合同B、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C、受托人、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均由委托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问题。委托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选项B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选项C错误。根据合同法第398条、第415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5.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21题,单选)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7章第1节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对于住房由于没有订立遗嘱,按照王冬与张霞的约定,归王东所有。在王东去世以后,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张霞、王希、王楠均可继承一部分。王希在王冬去世后不久也死亡,对于王希继承的部分由王小力继承。因此,对于住房,张霞、王希、王楠均可部分继承。对于门面房,尽管王冬立了遗嘱,并且办理了公证,但是,王冬又将门面房进行了处分,卖给了第三人。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6.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7.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6题,单选)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5节善意取得【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共有物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民通意见第30条的规定,乙为其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而不是代理人,出售房屋并非是为了其丈夫的利益,所以乙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没有达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C、D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8.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5题,单选)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诉讼时效的中断。A项。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全部债权时效发生中断。故A项错误。B项,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处甲和乙是基于同一债务的连带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故B项正确。C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同时中断两个时效。故C项错误。D项,债权9.甲于2009年3月1日因买卖合同对乙负有支付100万元价款的债务,该债务于2010年3月1日到期。若甲届时无力对乙清偿这100万元债务,对于下列甲所实施的行为中,乙有权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是哪一个?A、2008年12月1日,甲向希望工程捐赠50万元B、2009年4月1日,甲放弃价值60万元的受遗赠C、2009年6月1日,甲花费50万元收养孤儿二名D、2009年5月1日,甲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撤销权【答案】:D【解析】: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行为,有一个时间上的要求,即该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A选项中,债务人甲的行为发生在其对债权人乙负担100万元债务之后,故A选项不当选。 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行为,有一个功能上的要求,即该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仅具有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而不具有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B选项中,债务人甲放弃受遗赠的行为仅系未使甲的责任财产增加,但并未使债务人甲的责任财产减少,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故10.下列四个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是哪一个?A、甲、乙约定: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尚未交付房屋,该房屋因地震倒塌B、甲、乙约定:乙向甲支付8000元,甲向乙提供公务员考试培训服务。因甲拖欠老师工资,老师集体罢课,致使甲不能按照约定向乙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C、甲、乙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一个瓷盘出卖给乙。甲如约交付瓷盘后,乙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半年后,该瓷盘的市场价格猛增至120万元D、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18000元,乙向甲提供国内高考辅导服务,课程截止到2014年6月1日结束。合同签订不久,2013年12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条件【答案】:D【解析】:A选项中,甲因不可抗力不能对乙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情势变更。而是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或者法定解除的问题。故A选项不当选。 B选项中,因可归责于甲的原因致使甲不能(或者很难)向乙履行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情势变更。故B选项不当选。 C选项中,甲、乙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现情势变动,已不再属于情势变更。故C选项不当选。 D选项中,甲、乙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情势变动致使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当选。 综上1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年卷三1题,单选)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公司利用已经收取了购房人的房款,面对疯涨房价可能难以购买房屋的危困状态,致使购房人在协议中承诺放弃了利息和违约金,违背了购房人的真实意愿,A项错误。这一承诺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故C项正确。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12.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8题,单选)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4章第2节离婚的法律后果【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离婚、彩礼的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C项正确,D项错误。A项双方已经办理登记,但也有可能须返还彩礼,故A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刘男主张彩礼返还,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B项错误。1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12题,单选)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1节债务承担【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务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债权让与丁并通知了乙,此时该债权让与已经对乙生效,丁成为乙的债权人,故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丙作为乙的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未经乙同意,因而该债务承担没有生效,丙仍然是乙的债务人,而戊还没有成为乙的债务人,也就没有成为丁的次债务人,因而戊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故B14.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遗嘱继承了5万元现金,丙按照受遗赠分得3万元现金,丁依照法定继承分得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经查,甲生前欠李某债务2万元。关于对李某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由丁还2万元B、乙、丙各还1万元C、乙还5000元,丙还5000元,丁还1万元D、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8章第3节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答案】:A【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本题中,应由法定继承人丁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5.下列合同,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的是哪一个?A、甲遇乞讨的乙。甲欲赠乙10元,因灯光昏暗,误取一张100元钞票给乙B、甲误以为放在枕头下的Iphone6丢失,遂在乙处购买一部新Iphone6sC、甲误以为乙收藏的国画马震图市场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实际该画的市场价格约为210万元),遂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D、甲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将他的那头牛以2000元出卖给你。乙又请丙给甲带口信:同意购买。丙如实转告给甲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答案】:A【解析】:A选项中,甲赠与时,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重大误解。故A选项当选。 B选项中,甲发生的错误系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故B选项不当选。 C选项中,甲并未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发生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故C选项不当选。 关于D选项,仅在传达人过失传递错误时,方可成立重大误解,传达人故意传递错误时,意思表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6.甲在家里打扫卫生,将一件旧大衣当垃圾扔掉。未发现妻子藏在口袋里的5000元钱。大衣被乙捡走。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5000元,乙拒不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的所有权消灭B、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的所有权C、该5000元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D、乙应将5000元返还给甲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答案】:D【解析】:抛弃包括心素与体素:既有抛弃之行为,也要有抛弃之意思,本题中,甲只有抛弃旧大衣的意思而没有抛弃5000元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该5000元不成立抛弃,乙也就不能主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该5000元为隐藏物而非埋藏物,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17.甲外出倒垃圾,刚好遇见邻居乙外出扔自己穿不下的衣服。甲见衣服成色还不错,遂想从乙手中买下衣服。乙表示,两家都是邻居,关系又好,哪里需要谈钱,遂直接将衣服交给了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衣服的所有权B、甲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衣服的所有群C、甲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乙可以要求甲返还该衣服D、乙是以事实行为放弃了对衣服的所有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1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分。在本题中,甲乙二人就衣服所有权的转移达成的是赠与合同,甲取得对衣服所有权的方式是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本题中,甲乙二人达成赠与约定后,乙向甲交付了衣服,故甲已经取得了对衣服的所有权,乙则是以法律行为的方式放弃了对衣服的所有权,故C、D两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18.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12题,单选)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缔约过失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缔约过失责任。本题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来承担。而乙和丙均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由丁来承担。故本题答案为C。19.甲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授予16岁的乙以委托代理权(未经乙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委托乙与民法老师丙签订授课合同。与丙磋商时,乙提出丙每日授课费用为1万元,丙威胁乙道:若不同意签订丙每日授课课酬为1.5万元以上的授课合同,则检举揭发乙在北京朝阳区酒吧吸毒的事实!乙害怕,因此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约定:2017年,丙为甲讲授100天司法考试民法辅导课程,日授课6小时,日课酬1.8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因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丙间的授课合同无效B、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C、甲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D、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答案】:C【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 甲、丙的授课合同系因丙胁迫代理人乙订立的,但代理人乙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甲享有。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丙作为实施胁迫的人,不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0.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1题,单选)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从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这意味着当主权利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但是,反过来,当从权利消灭时,不影响主权利的存在。本题中,张某与银行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关系,银行因此享有债权,同时张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因此享有抵押权。显而易见,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权利关系。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灭失,此时,没有代位物,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是这并不影响债权的存在,张某依然应当履行还债的义务。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21.燕昭王委托郭槐寻购千里马一匹,郭槐寻找多月,仅找到一副千里马死后所遗骸骨,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后郭槐找到燕昭王说,千里马没找到,但你如果愿意要这副骸骨就带走,燕昭王思考半晌后付款。对郭槐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无权代理B、表见代理C、有权代理D、买卖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代理的概念【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题中郭槐是以自己名义购买骸骨的,因此只能被认定为是买卖合同,不是代理,更不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22.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4题,单选)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代理。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故其转委托有效,A项错误。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签订买卖23.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答案】:C【解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神牛公司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S省红十字会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B中学为赠与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H省电视台与该赠与合同无法律上的关系。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一经撤销,赠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但有三种例外情形。向S省红十字会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对于尚未交付的50万元神牛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4.3月1日,甲将其一套房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第二年,丙(因其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行使抵押权,因丙急需住房结婚,甲、丙为此达成协议约定: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房屋按照市场价格折抵200万元债务。但甲未通知乙。一个月后,乙知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乙有权诉请法院认定甲、丙之间的协议无效B、甲、丙达成该协议前,须经乙同意C、乙有权自知道之日起15日内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丙受让该房屋D、若乙知道后任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仍有权主张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在剩余租期内对丙继续有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4节房屋租赁合同【答案】:C【解析】:依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的精神,出租人甲与抵押权人丙协议以抵押房屋折抵债务未通知承租人乙的,虽侵犯了承租人乙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甲、丙的协议并不因此无效。故A选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之规定,甲、丙达成该协议前,仅需通知乙,而不需要经乙同意。故B选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25.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26.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6题,单选)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悬赏广告。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乙如果将手链交还给甲,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但乙没有履行该义务,且手链已经被河水冲走,无权要求支付500元,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27.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9题,单选)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占有的保护【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占有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109条,张某不能因占有而获得所有权,故A项错误。此时,张某对于小羊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本题中王某是权利人,张某是无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5条,李某从张某的羊圈中抱走小羊的行为构成对于张某占有的侵犯,故D项正确。然而,李某侵犯张某占有的目的是返还给原来的权利人,并且已经返给原来的权利人,而不是自己进行不正当的占有。因为已经将小羊交付所有权人,李某已经不是现实占有人,故张某不能向李某,也不能向王某主张占有的返还,故BC项错误。28.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1日,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丁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B、乙不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C、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租赁合同的法定最长期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选项A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在前,但是2018年3月1日,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无效。乙无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也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C均错误,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29.某乡政府为鼓励乡属矿石厂多创税利,乡长与矿石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该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3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本题中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它是一个行政合同。因此,D项正确。30.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C、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D、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0章第4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答案】: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1.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1题,单选)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乙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因为没有提供服务,应当退款,乙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退款的责任,所以无效,B选项正确。民法总则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美容服务协议的效力,美容服务协议仍然有效,所以A选项错误。甲在签订合同后32.甲与乙(甲的姐姐)相貌相似。甲(16岁)为了与男友办理结婚手续,就偷拿乙(21岁)的身份证,以乙的姓名和身份,和自己的男友丙办理了结婚证。5年后,乙准备办理自己的结婚手续时,才得知自己已于5年前被结婚。下列关于乙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有权申请法院宣告乙与丙的婚姻无效B、乙有权起诉并请求法院判决乙与丙离婚C、乙有权申请并请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婚姻D、乙有权起诉并请求法院判决甲承担侵犯姓名权的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4章第1节无效婚姻【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33.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2节动产质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设立动产质权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没有交付的,质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区分原则)。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设立质权的交付方式,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本题考查的是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34.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赠与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B、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保管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C、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后,若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守约方仍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D、当事人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的,自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非任意解除权。故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仅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故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35.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题,单选)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3节监护【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A项错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所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项错误。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无权在其死后作出器官捐献决定,36.刘某因赌博欠狄某5000元,并且刘某承认并据此写下欠条,此时刘某除了李某所欠的到期的5000元别无其他财产,狄某准备行使代位权,则正确的是哪一项?A、狄某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应在刘某住所地法院行使B、狄某行使代位权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欠刘某的仅有5000元在实现自己债权时,不能负担诉讼费用C、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D、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代位权【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内部关系合法为前提,但本题中为赌博之债,尽管刘某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故选C;另外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实现,因此D项不正确。37.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6题,单选)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变动的原因【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项错误。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具体所指情形: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38.下列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乙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约定:本合同自有关机关批准时生效。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乙于2009年6月1日开始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该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C、甲、乙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甲向乙(或者乙的继承人)赠与BMW汽车一辆。该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该合同属于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D、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但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4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C【解析】:条件须为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属于法定前提,不是生效条件。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合同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时生效。A选项中的合同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 附始期的合同,指约定以未来确定事实的发生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B选项中的约定是关于甲、乙履行期限的约定,该合同自成立时已经生效,不属于附始期的合同。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乙的合同属于死因赠与,不是遗嘱(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该赠与合同中,甲、乙约定赠与合同已39.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医生甲在给乙做腹腔手术(未患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甲医生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健康权B、甲因过错损坏了乙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权C、甲因与乙发生争执,给乙写了一封信并在信中极尽侮辱,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日本地震发生后,甲捐赠了1亿美元并对此保密,不欲他人得知。乙记者知晓后,披露于报纸头版头条,乙记者的行为并未侵犯甲的隐私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答案】:B【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生甲切除了乙的阑尾,并不影响甲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该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A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乙的假肢因为不能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组成部分。故甲损坏了乙的假肢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4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0题,单选)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2节无因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