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浙江建设考核办法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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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健康浙江建设考核办法-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建立规范管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过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遵循科学简明、公开公平、动态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评价工作五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进行抽查。原则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每个风景名胜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价应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本年度住房 1和城乡建设部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风景名胜区,省建设厅采纳其结果,不另行开展管理评价。本年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风景名胜区,下一年度由省建设厅开展管理评价,进行复查。 第六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项。总体规划编制、遥感图斑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年度报告上报等情况。 (二)实施项。机构设置、法制建设、数字管理、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规划评估、景源保护、生物多样、环境保护、活动管控、景点建设、基础工程、游览设施、建设管控、安全管理、专项资金、门票管理、游客满意、促进就业、居民增收、旅游发展等情况。 (三)奖励项。对年度重点工作及结合地方特色工作的引导及鼓励情况。 第七条每年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和部、省重点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评价细则,另行发文。 第八条管理评价体系评分总分为300分,根据最终得分情况评定优秀、良好、及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根据风景名胜区等级差异设置相应的评定等级标准。 2第九条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建设厅通报管理评价结果。评价周期结束后,省建设厅对本周期内的管理评价结果进行排序并组织通报。通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评价结果优秀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 对经管理评价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风景名胜区濒危名单管理机制。风景名胜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 (一)连续两年管理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在管理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三)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的; (五)评价周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对濒危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处理: (一)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风景名胜区资格,移 3出濒危名单; (二)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挂牌督办。 (三)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省级风景名胜区报请省政府建议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整改期限处于评价周期最后一年的风景名胜区,其管理评价结果纳入本轮评价周期排序。整改完成后的管理评价结果纳入下一轮评价周期排序。 第十四条因保护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导致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追究所在地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评价结果纳入其所属设区市主管部门当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系统。管理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风景名胜区,酌情下调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拨付额度。 第十六条管理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作不合格论处,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2X年月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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