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及税收筹划(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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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 业 所 得 税 及 纳 税 筹 划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纳 税 筹 划 主 讲 :周 德 强企 业 纳 税 实 务 与 会 计 处 理 2 企 业 所 得 税 及 纳 税 筹 划第 一 节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第 二 节 用 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税 收 优 惠 第 三 节 选 择 最 佳 的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第 五 节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3 第 一 节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合 理 选 择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o新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行 的 是 法 人 所 得 税 制 , 企 业 有 不 同 的 组织 形 式 , 不 同 的 组 织 形 式 对 是 否 构 成 纳 税 人 , 有 着 不 同 的 结 果 。 公司 在 设 立 下 属 公 司 时 , 选 择 设 立 子 公 司 还 是 分 公 司 会 对 企 业 所 得 税负 产 生 影 响 。 子 公 司 是 独 立 法 人 , 应 当 作 为 独 立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单 独交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如 果 子 公 司 盈 利 , 母 公 司 亏 损 , 其 利 润 不 能 并 入母 公 司 利 润 , 造 成 盈 亏 不 能 相 抵 多 交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结 果 , 若 子 公 司亏 损 , 母 公 司 盈 利 , 也 不 能 盈 亏 相 抵 。 而 分 公 司 不 是 独 立 法 人 , 只能 将 其 利 润 并 入 母 公 司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具 有 盈 亏 相 抵 的 作 用 ,能 降 低 总 公 司 整 体 的 税 负 。 4 第 一 节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案 例 分 析 假 设 一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 外 地 有 10家 营 业 机 构 , 预 计 未 来 有 半 数 盈利 800万 元 , 半 数 亏 损 500万 元 。 如 果 将 其 均 设 立 为 独 立 法 人 , 则 依法 不 可 汇 总 纳 税 , 盈 利 企 业 须 纳 税 200万 元 ( 800 25%) , 亏 损企 业 待 日 后 弥 补 ; 但 如 果 将 其 设 立 为 分 公 司 , 则 可 依 法 汇 总 纳 税 , 实现 盈 亏 互 抵 , 汇 总 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为 300万 元 , 须 缴 所 得 税 75万 元 ,减 轻 税 负 125万 元 ; 即 使 上 述 10家 机 构 均 盈 利 , 此 时 汇 总 纳 税 虽 无 节税 效 应 , 但 可 降 低 企 业 的 办 税 成 本 ,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 问 : 从 上 例 看 , 纳 税 人 应 该 如 何 选 择 企 业 形 式 以 减 低 税 负 ? 5 第 一 节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案 例 】 某 建 筑 安 装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工 程 承 包 建 筑 、 安 装 和 各 种建 筑 装 饰 劳 务 , 2009年 度 共 实 现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0万 元 ,其 中 建 筑 、 安 装 和 装 饰 劳 务 的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分 别 为145万 、 30万 、 25万 。 企 业 有 职 工 人 数 100人 , 资 产 总额 为 3000万 , 则 2009年 度 , 该 建 筑 安 装 公 司 的 企 业 所得 税 为 多 少 ? 应 如 何 税 收 筹 划 ?【 分 析 思 路 】 如 果 一 个 企 业 大 大 超 过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标 准 , 完 全 可以 把 该 企 业 进 行 分 立 , 组 成 几 个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每 个 小 型微 利 企 业 经 营 某 一 方 面 的 专 业 业 务 , 可 以 减 轻 企 业 所 得 税的 纳 税 负 担 。 6 第 一 节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税 收 筹 划 方 案 】 把 建 筑 安 装 公 司 进 行 分 立 , 设 立 甲 、 乙 和 丙 三 个 独 立 的 公 司 , 其 中 甲对 乙 和 丙 实 行 100%控 股 , 三 者 分 别 经 营 建 筑 、 安 装 和 装 饰 业 务 。 其 中甲 、 乙 和 丙 三 个 子 公 司 的 年 职 工 人 数 分 别 50人 , 30人 , 20人 。 资 产 总额 都 各 自 为 1000万 元 。【 税 收 筹 划 后 的 分 析 】 建 筑 安 装 公 司 2009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为 : 200万 元 25%=50万 元 。 根 据 筹 划 方 案 , 乙 和 丙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标 准 , 可 以 享 受 20%的优 惠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 基 于 此 , 甲 、 乙 和 丙 2009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别 为145 25%=36.25万 元 , 30万 20%=6万 元 , 25万 20%=5万元 , 总 的 税 负 为 36.25万 元 + 6万 元 + 5万 元 = 47.25万 元 , 比 筹 划 前 节 省 50万 元 - 47.25万 元 =2.75万 元 。 7 第 二 节 用 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税 收 优 惠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适 用 20%的 税 率 ( 延 长 至 2015年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的 企 业 : 工 业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10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 000万 元 , 其 他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不 超 过 3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 000 万 元 。 自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3万 元 ( 含 3万 元 )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其 所 得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财 税 20114号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适 用 15%的 税 率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8 第 二 节 用 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税 收 优 惠企 业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 第 13 年 免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46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这 里 所 说 的 符 合 条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 包 括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 公 共 垃 圾 处 理 、沼 气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 海 水 淡 化 等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分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一 国 法 律 、 法 规 在 该 国 境 内 成 立 , 或 者 实 际 管理 机 构 、 总 机 构 在 该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研 究 开 发费 用 的 50%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按 照 其 成 本 的 150% 摊 销 。 9 第 二 节 用 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税 收 优 惠企 业 从 事 农 、 林 、 牧 、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免 征 或 减 征 所 得 税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所 得 项 目 有 :蔬 菜 、 谷 物 、 薯 类 、 油 料 、 豆 类 、棉 花 、 麻 类 、 糖 料 、 水 果 、 坚 果 的 种 植 ;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的 选 育 ; 中 药材 的 种 植 ; 林 木 的 培 育 和 种 植 ; 牲 畜 、 家 禽 的 饲 养 ; 林 产 品 的 采 集 ;灌 溉 、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 兽 医 、 农 技 推 广 、 农 机 作 业 和 维 修 等 农 、 林 、牧 、 渔 服 务 业 项 目 ; 远 洋 捕 捞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所 得 项 目 有 : 花 卉 、 茶 以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和 香 料 作 物 的 种 植 ; 海 水 养 殖 、 内 陆 养 殖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等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的 , 在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据 实 扣 除 的 基础 上 ,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加 计 扣 除 。 残 疾 人 员 的 范 围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企 业 安 置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的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的 加 计 扣 除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 10 第 二 节 用 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税 收 优 惠亏 损 的 抵 免 技 巧 : 我 国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年 度 亏 损 , 可 以 用 下 一 年 度 的 税 前利 润 弥 补 ; 弥 补 不 足 的 , 可 以 在 5年 内 用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延 续 弥 补 ;仍 不 够 弥 补 的 亏 损 , 应 该 用 5年 后 的 税 后 利 润 弥 补 。 盈 亏 抵 补 筹 划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点 : 首 先 ,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 企 业 在 有 前 5年 亏 损 可 供 抵 补 的 年 度 ,可 以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 其 次 , 延 后 列 支 费 用 。 如 呆 账 、 坏 账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采 用 直接 核 销 法 处 理 , 将 可 列 为 当 期 费 用 的 项 目 予 以 资 本 化 , 或 将 某 些 可控 费 用 , 如 广 告 费 等 延 后 支 付 。 最 后 , 收 购 、 兼 并 亏 损 企 业 。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以 新 设 合 并 、 吸收 合 并 或 兼 并 方 式 合 并 , 被 吸 收 或 兼 并 企 业 已 不 具 备 独 立 纳 税 人 资格 的 , 各 企 业 合 并 或 兼 并 前 尚 未 弥 补 的 经 营 亏 损 , 可 在 税 法 规 定 的弥 补 期 限 的 剩 余 期 间 内 , 由 合 并 或 兼 并 后 的 企 业 逐 年 弥 补 。 11 第 三 节 选 择 最 佳 的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企 业 在 筹 资 时 , 要 充 分 考 虑 利 息 的 抵 税 作用 和 财 务 杠 杆 的 作 用 , 选 择 最 佳 的 资 本 结 构 。例 如 某 企 业 通 过 债 券 筹 资 ,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12%,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25%, 则 企 业 实 际 负 担的 税 后 利 率 为 9.0%12% ( 1- 25%) 借 入 资 金 的 利 息 费 用 可 以 起 到 节 税 作 用 , 而 企业 普 通 股 筹 资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和 红 利 都 必 须 由 税后 利 润 承 担 , 实 际 成 本 等 于 其 支 付 额 。 12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筹 划 要 点 :1.发 生 商 品 购 销 行 为 要 取 得 符 合 要 求 的 发 票 2.费 用 支 出 要 取 得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3.费 用 发 生 及 时 入 账 4.适 当 缩 短 摊 销 期 限 5.对 于 限 额 列 支 的 费 用 争 取 充 分 列 支 6.争 取 其 他 部 门 的 配 合 13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存 货 计 价 的 筹 划 : 在 物 价 上 下 波 动 等 一 般 情 况 下 , 宜 选 择 加 权 平 均 法 ,对 企 业 发 出 和 领 用 存 货 进 行 计 价 , 企 业 计 入 各 期 产 品 成 本的 材 料 等 存 货 的 价 格 比 较 均 衡 , 不 会 忽 高 忽 低 , 各 期 利 润比 较 均 衡 ; 而 在 物 价 持 续 下 降 的 情 况 下 , 则 应 选 择 先 进 先出 法 对 企 业 存 货 进 行 计 价 , 才 能 提 高 企 业 本 期 的 销 货 成 本 ,相 对 减 少 企 业 当 期 收 益 , 减 轻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负 担 。 同 理 ,在 物 价 持 续 上 涨 的 情 况 下 , 则 不 能 选 择 先 进 先 出 法 对 企 业存 货 进 行 计 价 , 只 能 选 择 加 权 平 均 法 和 个 别 计 价 法 等 方 法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新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税 收 法 规 已 经 不 允 许 使 用 后进 先 出 法 。 14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业 务 招 待 费 的 筹 划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准 予 扣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费 用 扣 除 规 定了 限 额 , 企 业 超 标 就 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筹 划 技 巧 】分 设 企 业 , 增 加 所 得 税 扣 除 限 额 , 减 低 企 业 所 得 税 15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案 例 分 析 】 某 生 产 企 业 某 年 度 实 现 销 售 净 收 入 20000万 元 ,企 业 当 年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160万 元 。 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务 宣 传 费 3500万 元 。 根 据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的 扣 除 限 额计 算 如 下 :业 务 招 待 费 超 标 : 160-( 160 60 ) =64( 万 元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超 标 : 3500-20000 15=500( 万 元 ) 超 标 部 分 应 交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 ( 64+500) 25 =141( 万 元 ) 16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筹 划 分 析 : 在 这 个 条 件 下 的 节 税 技 巧 就 是 : 通 过 分 设 企 业 来 增 加扣 除 限 额 , 从 而 增 加 税 前 的 扣 除 费 用 , 减 轻 企 业 所 得 税 。 可 将 企 业 的 销 售 部 门 分 离 出 去 , 成 立 一 个 独 立 核 算 的销 售 公 司 。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以 18000万 元 卖 给 销 售 公 司 ,销 售 公 司 再 以 20000万 元 对 外 销 售 。 费 用 在 两 个 公 司 分 配 :生 产 企 业 与 销 售 公 司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各 分 80万 元 , 广 告 费 和业 务 宣 传 费 分 别 为 1500万 元 和 2000万 元 。 由 于 增 加 了独 立 核 算 的 销 售 公 司 这 样 一 个 新 的 组 织 形 式 , 也 就 增 加 了扣 除 限 额 ; 因 最 后 对 外 销 售 仍 是 20000万 元 , 没 有 增 值 ,所 以 不 会 增 加 增 值 税 的 税 负 。 17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在 整 个 利 益 集 团 的 利 润 总 额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业 务 招 待 费 、 广 告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分 别 以 两 家 企 业 的 销 售 收 入 为 依 据 计 算 扣 除 限 额 ,结 果 如 下 : 生 产 企 业 :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发 生 额 为 80万 元 , 扣 除 限 额 =80 60 =48( 万 元 ) 。 超 标 : 80-48=32( 万 元 )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的 发 生 额 为 1500万 元 , 而 扣 除 限 额 =18000 15 =2700( 万 元 ) 。生 产 企 业 就 招 待 费 用 大 于 扣 除 限 额 32万 元 , 需 做 纳 税 调 整 。 销 售 公 司 :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发 生 额 为 80万 元 , 扣 除 限 额 =80 60 =48( 万 元 ) 。 超 标 : 80-48=32( 万 元 )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的 发 生 额 为 2000万 元 , 而 扣 除 限 额 =20000 15 =3000( 万 元 ) 。也 是 招 待 费 用 超 标 32万 元 , 需 做 纳 税 调 整 。 两 个 企 业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4万 元 , 应 纳 税 额 为 : 64 25=16( 万 元 ) 。 两 个 企 业 比 个 企 业 节 约 企 业 所 得 税 125万 元 。 18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注 意 】 案 例 中 的 交 易 价 格 会 影 响 两 个 公 司 的 企业 所 得 税 , 即 生 产 企 业 以 多 少 价 款 把 产 品 卖给 销 售 公 司 , 才 能 保 证 两 个 企 业 都 不 亏 损 ?如 果 一 方 亏 损 一 方 盈 利 , 那 亏 损 一 方 的 亏 损额 就 产 生 不 了 抵 税 作 用 , 盈 利 的 一 方 则 必 须多 交 企 业 所 得 税 。 所 以 , 交 易 价 格 一 定 要 仔细 核 算 , 以 免 发 生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 19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业 务 招 待 费 应 与 会 务 费 、 差 旅 费 分 别 核 算 在 核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时 , 企 业 应 将 会 务 费 ( 会 议 费 ) 、 差 旅费 等 项 目 与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严 格 区 分 , 不 能 将 会 务 费 、 差 旅 费 等挤 入 业 务 招 待 费 , 否 则 对 企 业 将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因 为 纳 税 人 发生 的 与 其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差 旅 费 、 会 务 费 、 董 事 费 , 只要 能 够 提 供 证 明 其 真 实 性 的 合 法 凭 证 , 均 可 获 得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不 受 比 例 的 限 制 。 例 如 发 生 会 务 费 时 , 按 照 规 定 应 该 有 详 细 的会 议 签 到 簿 、 召 开 会 议 的 文 件 , 否 则 不 能 证 实 会 议 费 的 真 实 性 ,仍 然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同 时 , 不 能 故 意 将 业 务 招 待 费 混 入 会 务 费 、差 旅 费 中 核 算 , 否 则 属 于 偷 税 。 20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捐 赠 支 出 的 筹 划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九 条 所 称 公 益 性捐 赠 ,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赠 法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 。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捐 赠 支 出 , 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 , 准 予扣 除 。 ” 21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案 例 分 析 】 2008年 大 地 震 发 生 后 , 某 企 业 集 团 决 定 通 过 本县 民 政 部 门 向 地 震 灾 区 捐 款 200万 元 人 民 币 。 该 集 团下 属 企 业 中 , 只 有 两 家 公 司 具 备 捐 赠 该 项 赈 灾 款 项 的经 济 实 力 。 甲 、 乙 两 公 司 预 计 2008年 实 现 税 前 会 计利 润 1 000万 元 和 800万 元 , 如 何 进 行 捐 赠 , 既 能 够实 现 捐 赠 200万 元 的 目 标 , 又 能 够 把 集 团 费 用 降 到 最低 , 摆 在 了 集 团 决 策 者 的 面 前 。【 问 题 】 请 设 计 最 佳 的 捐 赠 方 式 。 22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一 ) 甲 企 业 在 准 予 扣 除 标 准 范 围 内 捐 赠 , 其 余 部 分 由 乙 企 业 捐 赠 1. 甲 企 业 捐 赠 120万 元 ; 2008年 甲 企 业 预 计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 000万 元 , 12%以 内 部分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准 予 扣 除 , 准 予 扣 除 标 准 为 120万 元 , 甲 企 业 实 际捐 赠 120万 元 , 准 予 全 额 扣 除 , 不 用 缴 纳 所 得 税 。 2. 乙 企 业 捐 赠 80万 元 2008年 乙 企 业 预 计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800万 元 , 12%以 内 部 分公 益 性 捐 赠 准 予 扣 除 , 准 予 扣 除 标 准 为 96万 元 , 乙 企 业 实 际 捐 赠80万 元 , 准 予 全 额 扣 除 , 不 用 缴 纳 所 得 税 。 由 此 , 除 甲 、 乙 两 企 业 共 同 捐 赠 200万 元 外 , 该 集 团 不 需 再 支付 任 何 额 外 税 款 。 23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二 ) 乙 企 业 在 允 许 扣 除 标 准 范 围 内 捐 赠 , 其 余 部 分 由 甲 企 业 捐 赠 1. 乙 企 业 捐 赠 96万 元 2008年 乙 企 业 预 计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800万 元 , 12%以 内 部 分的 公 益 性 捐 赠 准 予 扣 除 , 准 予 扣 除 标 准 为 96万 元 , 乙 企 业 实 际 捐赠 96万 元 , 准 予 全 额 扣 除 , 不 用 缴 纳 所 得 税 ; 2. 甲 企 业 捐 赠 104万 元 2008年 甲 企 业 预 计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 000万 元 , 12%以 内 部分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准 予 扣 除 , 准 予 扣 除 标 准 为 120万 元 , 甲 企 业 实 际捐 赠 104万 元 , 准 予 全 额 扣 除 , 不 用 缴 纳 所 得 税 ; 由 此 , 除 甲 、 乙 两 企 业 共 同 捐 赠 200万 元 外 , 该 集 团 不 需 再 支付 任 何 额 外 税 款 。 24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 ( 三 ) 甲 、 乙 企 业 在 各 自 允 许 扣 除 标 准 范 围 内 捐 赠 ,且 双 方 捐 赠 的 数 额 合 计 为 200万 元 , 也 不 会 增 加 集 团 的 税务 负 担 , 道 理 同 上 。 25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增 加 扣 除 按 照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企 业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扣 除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在 国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 准 予 扣 除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有 关 企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 27号 ) 规 定 ,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为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全 体 员 工 支 付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标 准 内 的 部 分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的 部 分 不 予 扣 除 。 26 第 四 节 选 择 合 适 的 企 业 费 用 列 支 方 法 费 用例 如 : 某 盈 利 国 有 企 业 丙 公 司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为25%, 未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2009年 发 生 的 工资 总 额 为 11000万 元 , 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的 限 定 数额 为 9000万 元 , 该 公 司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5%计 提 支付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为 此 , 该 公 司 在2009年 终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在 对 工 资 总 额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的 同 时 , 也 要 对 为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税额 ( 11000 9000) 5% 25% 2 50( 万元 ) 。 27 第 五 节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在 计 算 折 旧 时 ,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几 个 因 素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 固 定 资 产 残 值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费 用 和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法 有 直 线 折 旧 法 、 年 数 总 和 法 、 双 倍 余 额 递 减法 等 。 不 同 的 折 旧 方 法 对 纳 税 人 会 产 生 不 同 的税 收 影 响 。 因 此 纳 税 人 要 基 于 税 法 对 成 本 、 费用 的 确 认 和 计 算 的 不 同 规 定 , 根 据 企 业 情 况 选择 有 利 方 式 。 28 第 五 节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所 得 税 处 理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81号 ) 规 定 ,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八 条 的 相 关 规定 , 企 业 拥 有 并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的 主 要 或 关 键 的 固 定 资 产 , 由 于 以 下原 因 确 需 加 速 折 旧 的 , 可 以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 一 )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二 ) 常 年处 于 强 震 动 、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方 法 的 ,对 其 新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折 旧 年 限 的 60%; 若 为 购 置 已 使 用 过 的 固定 资 产 , 其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减 去 已 使 用 年 限 后 剩 余 年 限 的 60%。 最 低 折 旧 年限 一 经 确 定 , 一 般 不 得 变 更 。 29 第 五 节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影 响o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税 收 筹 划l 企 业 应 合 理 低 估 净 残 值 ;l 企 业 应 按 税 法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 并 按 税 法规 定 的 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的 最 大 限 额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l 在 确 定 折 旧 方 法 时 , 若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属 于 税 法 规 定 可 采 用 加 速 折旧 法 计 提 折 旧 的 特 殊 设 备 , 应 采 用 加 速 折 旧 法 计 提 折 旧 。 但 在 企 业 减 免 税 期 间 :l 企 业 应 合 理 高 估 固 定 资 产 净 残 值 ;l 在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时 , 即 使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可 短 折 旧 年 限 的 条 件 , 企 业 也 可 以 在 最 低 限 额 的 基 础 上 高 估 其 使 用 年 限 ;l 固 定 资 产 应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提 折 旧 , 即 使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属 于 税 法 规 定 的 可以 采 用 加 速 折 旧 法 的 特 殊 资 产 , 也 应 避 免 采 用 加 速 折 旧 法 。 30 新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八 号 ) 自2011年 9月 1日 起 施 行 。 新 个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发 布 后 , 中 国 人 免 税 额 提 高 到3500元 , 3500元 的 缴 税 额 是 去 除 了 三 险 一 金 的 费用 , 也 就 是 说 实 际 工 资 收 入 达 到 4545元 以 上 才 开 始 纳税 。 外 籍 人 员 起 征 点 还 是 4800元 。 31 征 税 范 围o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o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o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o 劳 务 报 酬 所 得o 稿 酬 所 得o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o 财 产 租 赁 所 得o 财 产 转 让 所 得o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o 偶 然 所 得 32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和 税 率 的 适 用 ( 一 ) 纳 税 人 2011年 9月 1日 ( 含 ) 以 后 取 得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适 用 减 除 费 用 3500元 /月 标准 和 7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二 ) 纳 税 人 2011年 9月 1日 前 实 际 取 得 的 工资 、 薪 金 所 得 , 无 论 税 款 是 否 在 2011年 9月 1日以 后 入 库 , 适 用 减 除 费 用 2000元 /月 标 准 和 9级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33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一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数 1 不 超 过 1500元 的 3 02 超 过 1500元 至 4500元 的 部 分 10 1053 超 过 4500元 至 9000元 的 部 分 20 5554 超 过 9000元 至 35000元 的 部 分 25 10055 超 过 35000元 至 55000元 的 部 分 30 27556 超 过 55000元 至 80000元 的 部 分 35 55057 超 过 80000元 的 部 分 45 13505 34 纳 税 人 实 际 取 得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1、 先 测 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除 以 12个 月 , 按 其 商 数 确定 适 用 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 新 税 率 表 ) , 2、 再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雇 员 当 月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35 9月 1日 前 后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计 算 例 : 我 国 公 民 张 先 生 在 某 一 矾 矿 企 业 从 事 井 下 采 矾 工作 , 假 设 2011年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4000元 ( 已 扣 除 三 险 一金 ) , 全 年 收 入 48000元 , 2011年 12月 当 月 又 一 次 取 得年 终 奖 金 24000元 , 则 前 8月 共 计 应 纳 税 款 =(4000-2000) 15%- 125 8=1400( 元 ) ; 后 4个 月 共 计 应纳 税 款 =(4000- 3500) 3% 4=60元 , 年 终 奖 金 应 纳税 额 =24000 10%-105=2295( 元 ) , 全 年 共 计 应 纳税 额 =1400+60+2295=3755( 元 ) 。 36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 对 企 事 业 单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计 税 纳 税 人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 计 算 前 8个 月 应 纳 税 额 : 前 8个 月 应 纳 税 额 =( 全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法 修 改 前 的 对 应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8/12; 计 算 后 4个 月 应 纳 税 额 : 后 4个 月 应 纳 税 额 =(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法 修 改 后 的 对 应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4/12;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前 8个 月 应 纳 税 额 后 4个 月应 纳 税 额 。 37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税 率 及 速 算 扣 除 数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1 不 超 过 15000元 的 5 02 超 过 15000元 至 30000元 的 部 分 10 7503 超 过 30000元 至 60000元 的 部 分 20 37504 超 过 60000元 至 100000元 的 部 分 30 97505 超 过 100000元 的 部 分 35 14750 38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计 算 例 : 如 某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按 照 税 法 和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出2011年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45000元 ( 注 : 按 照 财 税 2011 62号 文 件 规 定 , 在 计 算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投 资 者 本 人 后 四 个 月 的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为 每 月 3500元 ) , 则其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如 下 : 2011年 前 8个 月 应 纳 税 额 =( 45000 30%-4250) 8/12=6166.67元 2011后 4个 月 应 纳 税 额 =( 45000 20%-3750) 4/12=1750元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6166.67 1750=7916.67元 39 个 人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每 次 收 入 在 4000元 以 下 的 , 减 除 800元 费 用每 次 收 入 在 4000元 以 上 的 , 减 除 20%的 费 用税 率 : 20%; 一 次 收 入 奇 高 的 : 3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40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率 及 速 算 扣 除 数 级 数 每 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1 不 超 过 20000元 的 20 02 超 过 20000元 至50000元 的 部 分 30 20003 超 过 50000元 的 部 分 40 7000每 次 收 入 在 4000元 以 下 的 , 减 除 800元 费 用每 次 收 入 在 4000元 以 上 的 , 减 除 20%的 费 用 41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率 及 速 算 扣 除 数 计 算 例 、 赵 某 于 2010年 10月 外 出 参 加 营 业 性 演 出一 次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60000元 。 计 算 其 应 缴 纳 的 个人 所 得 税 :( 1)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0000 ( 1-20%) =48000( 元 ) 该 纳 税 人 一 次 演 出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20000元 , 按 税 法 规 定 应 实 行 加 成 征 税 。( 2) 应 纳 税 额 =48000 30%-2000 =12400( 元 ) 42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1、 工 资 、 薪 金 福 利 化n企 业 提 供 住 所n企 业 提 供 福 利 设 施 某 公 司 职 员 张 先 生 自 2011年 9月 起 每 月 从 公 司 领取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5000元 , 由 于 租 住 一 套 两 居室 住 房 , 每 月 支 付 房 租 1000元 。 张 先 生 应 纳 个人 所 得 税 的 税 额 为 :( 5000 3500) 3%=45( 元 )请 问 如 何 筹 划 才 能 降 低 税 负 ? 43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 若 公 司 为 张 先 生 提 供 免 费 住 房 , 工 资 下 调到 每 月 4000元 , 由 于 个 人 收 入 减 少 , 个 人 应 纳税 款 则 会 降 低 , 而 雇 主 的 费 用 负 担 则 不 变 。张 先 生 收 入 为 4000元 时 的 应 纳 税 额 为 :( 4000 3500) 3% =15( 元 ) 经 过 筹 划 , 张 先 生 可 节 省 所 得 税 30元( 45 15) 。 44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2、 收 入 项 目 费 用 化 提 供 假 期 旅 游 津 贴 提 供 福 利 设 施n某 作 家 欲 创 作 一 本 小 说 , 需 要 到 外 地 去 体 验生 活 。 预 计 全 部 稿 费 收 入 20万 元 , 体 验 生 活等 费 用 支 出 5万 元 。 请 作 纳 税 筹 划 方 案 。 45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方 案 一 : 如 果 该 作 家 自 己 负 担 费 用 , 则 应 纳 税 额 为 :200000 (1 20%) 20% (1 30%)=22 400( 元 )实 际 税 后 收 入 为 : 200000 22400 50000=127600( 元 )方 案 二 : 如 果 改 由 出 版 社 支 付 体 验 生 活 费 用 , 则 实 际 支 付 给该 作 家 的 稿 酬 为 15万 元 , 应 纳 税 额 为 :150000 (1 20%) 20% (1 30%)=16 800( 元 )实 际 税 后 收 入 为 : 150000 16800=133200(元 ) 通 过 以 上 计 算 得 知 , 第 二 方 案 比 第 一 方 案 节 税 5600元( 133200 127600) 。 46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3、 纳 税 项 目 转 换 与 选 择 的 筹 划o劳 务 报 酬 转 换 成 工 资 工 资 转 换 为 劳 务 报 酬什 么 情 况 下 可 进行 这 样 的 转 换 ? 47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o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计 算 两 者 税 负 相 等 时 的 收 入 来 加 以 确 定 。当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与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税 率 均 为 20%时 , 就 需要 计 算 一 下 两 者 的 税 负 水 平 。o 设 两 者 税 负 相 等 时 的 所 得 为 x, 则 有 下 式 成 立 : x (1 20%) 20%=( x 3500) 20% 555 则 : x=31375( 元 ) 即 当 所 得 为 31375元 时 , 两 者 税 负 相 等 。 当 所 得 小 于31375元 时 , 采 用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的 形 式 税 负 较 轻 ; 当 所得 大 于 31375时 , 采 用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形 式 税 负 较 轻 。 48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 王 先 生 2011年 9月 在 A公 司 兼 职 , 收 入 为 每月 4000元 。 试 做 出 降 低 税 负 的 筹 划 方 案 。怎 么 做 呢 ? 49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 如 果 王 先 生 与 A公 司 没 有 固 定 的 雇 佣 关 系 , 则 按 照 税 法规 定 , 其 收 入 应 按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征 税 。 其 应 纳 税 额 为 :( 4000 800) 20%=640(元 ) 如 果 王 先 生 与 A公 司 建 立 起 合 同 制 的 雇 佣 关 系 , 来 源 于A公 司 的 所 得 则 可 作 为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应 纳 税 额 为 :( 4000 3500) 3%=15( 元 ) 。 因 此 王 先 生 应 与 A企 业 签订 聘 用 合 同 , 每 月 可 节 税 625元 ( 即 640 15) 。哟 , 还 真 节 约 了 税 款 625元 ! 50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n某 企 业 职 工 人 数 500人 , 人 均 月 工 资 4000元 , 当年 度 向 职 工 集 资 人 均 10000元 , 年 利 率 为 10%,则 :n应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10000 10% 20%=200( 元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4000-3500) 3% 12=180元两 个 项 目 共 计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380元 。问 : 是 否 有 更 节 税 的 方 法 呢 ? 51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和 劳 务 报 酬 的 税 收 筹 划 分 析 如 果 将 职 工 集 资 利 率 降 为 4%, 将 降 低 的 利 息通 过 提 高 职 工 工 资 来 解 决 , 那 么 , 职 工 的 个 人 收 入 不但 没 有 减 少 , 而 且 降 低 了 利 息 所 得 项 目 应 纳 的 个 人 所得 税 。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的 工 资 额 =10000 (10% 4%) 12 =50( 元 ) , 增 加 后 人 均 月 工 资 达 到 4050元 , 月 应 纳 个 人 所得 税 税 额 为 :(4050-3500) 3% 12=198元10000 4% 20%=80元两 项 共 计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278元 通 过 以 上 计 算 得 知 , 利 息 收 入 转 换 为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后 人均 少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102元 , 共 计 少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56000元 。 52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o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借 款 案 件的 若 干 意 见 ( 法 民 发 199121号 ) 规 定 : 民 间 借贷 的 利 率 可 以 适 当 高 于 银 行 的 利 率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银行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4倍 , 4倍 以 内 的 利 息 依 法 受 法 律 保护 , 超 过 部 分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o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对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得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 826号 ) 要 求 , 自 2008年 10月 9日 起 暂 免 征 收 储 蓄存 款 利 息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 而 个 人 取 得 的 集 资 分 红 收 入 ,不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 应 按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 所 得 项 目征 收 , 税 率 为 20%。 53 个 人 借 款 给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息 如 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个 人 借 款 利 息 在 计 算 所 得 税 时 可 以 扣 除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吗 ? 根 据 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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