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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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法保护摘要: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如 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处理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法律规定也较抽象,所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和我国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完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建议,希望自己的研究对后 来的研究者提供理论借鉴和参考作用。关键词:虚拟财产;性质;保护1. 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界定自 2003 年第一件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发生以后,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许多学者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概念、性质、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是至 今也没形成统一的观点,立法机关对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也甚之又少,本文 第一部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利用互联网在百度APP上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关键词查到的定义是:网络空间 存在的虚拟财物。当今我国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 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载于光明日报2014 年4 月 21 日中认为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应该囊括虚拟在虚拟财产的范畴之 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十分广泛;第二种观点是刘军霞认为网络虚 拟财产由两类构成一类是游戏装备或者网络虚拟社区中宠物、房子等为代表的物 另一类是网络银行中货币,这类可称为数字化财产;第三种观点是陶军提出的虚 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游戏人物本身的各项指数以及游戏中适用的虚拟币、武器 装备、游戏宠物等.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具有多种特征,下文将对每个特征进行分析。第一,虚拟财产具有 价值性,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价值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网络 用户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产出高等级的账号和装备,这与价值的特征是 一致的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第二虚拟财产具有交换性,虚拟财产提供给网 络用户的精神快乐的需要,而且网络用户之间互相交易账号和装备等,同时由于 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了“代练”等职业,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交换性;第三网络虚拟财 产具有依附性,虚拟财产没有形状,它不像房子、黄金、钻石等属于有体物,虚 拟财产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以电磁的形式被记录在服务器中,依附于网络平台而存 在;第四虚拟财产具期限性,虚拟财产不是一直存在的,它的存在以运营的存在 为基础,同时以网络用户是否遵守运营商设定的规则为基础,如网络用户不按期 缴费,运营商的经营状况都会影响虚拟财产的期限。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价 值性、交换性、依附性、期限性特征。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虚拟财产权是指主体对存在于一定互联空间中、经过的程一系列指令生成的、 模拟现实事物的数字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虚拟财产在现有的财产体系构造中应属 于哪种性质的权利?要对虚拟财产保护必须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再根据性质 提出相应的方案,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认识,主要存在 知识产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说等观点,本文中作者对虚拟财产的性质持物权 的观点,本节笔者主要对学界主流的几种观点进行阐述及其评析,并对自己提出 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展开详细的论述。2.1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评析2.1.1. 知识产权说学界中吴汉东先生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等认为属于知识产权,虚拟财 产是脑力智力与体力劳动的结合,是知识产权里的智力成果,因此虚拟财产应作 为著作权,并主张由开发者拥有著作权,网络用户在通过平台付费来取得对著作 权的使用权;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应对虚拟财产在现实中遇到的实际纠纷问题, 因为网络用户他们在获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不具有创造性,用户获得虚拟财产是 根据运营商预先设定的而得到的,在获取方式上相比传统财产而言具有新颖的特 点,知识产权说也无法解释虚拟财产在现实中遇到的取得、使用、交易的问题, 论证虚拟财产不属于知识产权说主要从知识产权的特征进行论证,知识产权具有 独创性、可复制性、新颖性、地域性等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排他性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中运营商通过程序设定了很多相同的物品,用户不具有独自对物品拥 有排他性权利的可能性。2.1.2. 债权说 学界还有一种主流学说认为应该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以刘鑫涛为代 表,他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探讨中主张虚拟财产为一种 债权,持这种观点的法学家是根据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性权利。用户与开发商之间是消费者和服务者 的关系,本文中笔者不赞同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权利,因为运营商提供在 应用中提前设定的那些装备、兑换币等都是虚拟的,用户在平台上购买或者进行 虚拟币兑换都不是获得物的所有权,而是在交换一种使用权,用户使用真实的货 币购买的价格不是物的所有权,而是服务的价格,那如果运营商与用户根据双方 的服务合同主张对方违约是可以得到支持的。2.1.3. 新型财产说新型财产说分为两个流派,一方认为虚拟财产是新型财产,它体现了物权和 债权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另一方认为虚拟财产是独立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下出 现的一种全新的财产类型,不属于现有关于财产权属分类的任何一类;本文笔者 认为第一种观点简单的把物权和债权相结合,无论是债权还是物权都有其基本应 有的规则和特征,我认为虚拟财产是具有典型财产属性的,是可以明确界定其财 产属性的;第二种观点显然是夸大了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我们不否认虚拟财产具 有依附性、期限性等特征,但这种特殊性并未达到割裂与现实财产的关系,如果 独立将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那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更加艰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不应属于新型财产。2.2. 笔者在文中所持观点 通过对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几种主流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以上几种 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相比而言,笔者认为物权说更符合虚拟财产所表现出来 的属性,传统观点认为物是有具体形状的有体物,但是随着互联技术和社会经济 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出现,早已突破了传统对物的认识,虚拟财产里面包 含的账号、游戏装备等就属于无体物,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虚拟财产归入物权, 这样更容易解决因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从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一虚拟财产是支配权,即,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虚拟财产直接行使 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介入,用户可以直接自由兑换游戏币、 Q 币等充值币,也可以自由安排时间对账号等级进行升级,自由增强游戏装备的 等级,在符合账号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与另外的用户进行交易,包括有 些平台可以自由的进行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兑换,这些方面虚拟财产都符合物 权支配权的特征。第二虚拟财产是绝对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与相对权相 反的,是一种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用户通过平台注册或者与他人教育取得账 户,即对该账户及其包含的装备等虚拟财产享有绝对权,任何其他的人对该财产 进行盗窃或者损害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 事责任,如果对虚拟财产所有者行使权利进行妨碍将可能构成侵权。第三从物权的取得方式上分析虚拟财产的属于物权,物权由原始取得和继受 取得两种方式取得,例如对于不动产房屋而言如果是自己修建就是属于原始取得 如果是与第三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然后进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而取得房屋所有 权这是继受取得。对于虚拟财产而言也是一样的,可以通过用户自己在运营商的 平台上去注册而取得虚拟财产,这是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另外一种是用户之间 相互交易而继受取得虚拟财产,这和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相同。第四虚拟财产拥有物权属性,上文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各种特征和物权所具有 的属性具有相似性,首先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要合法取得,否则将不 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虚拟财产具有可流通的特点,用户之间可以互相自由交 易,物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征;最后 虚拟所有人对虚拟财产具有占用、使用、赠与和收益的权利,这方面与物权的拥 有者一样。第五虚拟财产依附于互联网平台的特征和传统物权分类中有体物依存于具体 的物品具有共通性。传统有体物的存在需要占有一定物理空间,而虚拟财产也同 样在互联网世界中占用空间,用“内存”作为表现形式,与物权所具有的属性具有 相似性。这些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找到了理论依据。3. 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分析3.1.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中国由于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互联网技术也相比于发达国家较落后,因此关 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还相对不完善,至今还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定性和明确 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目前民法总则第一百二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 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2.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分析 通过对研究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并未对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的立法 保护,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立法方面仅仅在民法总则127 条中做出简 单的规定,属于是原则性、兜底性、笼统性的规定,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规 则,如淘宝、腾讯、网易等公司制定的规则,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多依靠 的是行业的规则和用户的自律,因此不能更好保护虚拟财产,使新生的互联网产 业衍生出来的虚拟财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4. 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建议 上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性质进行了界定和论证,接下来提出对虚拟 财产的保护。关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各国的侧重点也不同,在保护的方式是上也 有公法和私法,有刑法、民法、行政等实体法方面的保护,也有涉及刑诉、民诉 等关于管辖、证据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在保护方面 的研究主要从民法方面去探讨并提出保护的建议。4.1. 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把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保护具有可行性,首先是因为它具有物权属性,因此 采用物权的方法保护虚拟财产顺理成章,其次虚拟财产本质是数字化,具有特定 性、独立性、可支配性等鲜明特征,如果用户的账户遭到攻击时运营商可以通过 后台进行保护的,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最后对于网络用户来说,虚拟财产带来 的精神愉悦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由于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等,网络环境具有 被攻击的可能,虚拟财产随时可能会有被攻击的可能,所以必须有法律保护虚拟 财产。虚拟财产具有权属性,所以可以对虚拟财产采用物权法保护,对于虚拟财产 的物权保护主要是指当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行使物权权利。主要是网络 用户基于对虚拟财产的占有而享有的物权请求权,里面包含当不能确认虚拟财产 的归属时,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提起确认之诉,当虚拟财产被别 人无权占有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还可以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赔偿经 济损失等。4.2. 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 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责任形式之一,因此对虚拟财产进 行侵权法保护为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更大范围的救济途径。我国侵权责任法 明确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虚拟财产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三种类 型,第一种是以作为方式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第三方与侵权行为 之间的关系,第三方主要包括两类人,一类是独立的个人对虚拟财产的所有人的 侵权行为,如制造病毒损害用户账号,导致系统瘫痪,对虚拟财产的妨害和干扰 侵占、毁损,使虚拟财产处于危险的状态,致使虚拟财产所有人无法正常行使权 利,另一类是运营商的竞争者,这类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基于竞争关系为了经 济利益破坏运营商的平台造成用户的虚拟财产造成损害,这样的作为的方式的不 仅会承担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承担刑事责任。还 有一类是运营商自己的作为侵权行为,运营私自改变运行规则,如对虚拟财产的 获取难度降低,或者私自发行与通告不符合的限量装备,致使虚拟财产大幅度贬 值,私自设立网络游戏的外挂网站,售卖外挂行为,造成玩家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这也是侵权行为。第二种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表现在运营 商的不作为与侵权行为之间,主要是指运营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有效防 范外部的不安全因素,制止第三方的侵害,如果运营商不能提供强有力的安保系 统导致黑客修改了服务器程序,损害用户的虚拟财产,第三人传送带有病毒的信 息,运营商发现以后应尽通知、警示的义务,应该做而没有做造成的损失都是不 作为方式的侵权。4.3. 虚拟财产的合同法保护 虚拟财产保护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在类似于服务合同关系,在没有具体对虚拟财产做出具体规定之前,可以类推适 用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运营商订立合同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双方遵守各自的义 务,不违反合同约定。二是用户与第三人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虚拟财产作为合 同的标的物,要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当双方因为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时可以提起 违约之诉。5.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增加,但是对 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没有做出准确的定义,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立法不足,导 致不能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因此,笔者在阅读书籍和查阅文献的基础上,在本 文中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出发,对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特征, 探讨了学界现在关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几种主流观点并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 了自己的观点;在总结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后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现 存的不足,提出了虚拟财产在民法保护上的建议,主要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三方面去阐述,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研究虚拟财产的后来者提供 理论参考,为中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贡献作为一名 法律人的绵薄之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1 周文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4.2 文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11.田云.试论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D.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陈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D.复旦大学,2012.作者简介:周帅(1997-),男,云南省永善县人,法学本科在读学生; 李玉兰(1964-),女,回族,云南大理市人,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学 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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