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范文集合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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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范文集合10篇 合伙合同 篇1 甲方:乙方:基于甲方良好的品牌形象,乙方“ ”和甲方“ ”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服务客户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的:促进甲乙双方的品牌优势和乙方签约的客户提供更优质全面的服务,增强双方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实现双方的利润最大化。二:合作模式:(一)甲方:1:甲方须提供外景拍摄器材、灯光及所有道具。2:甲方须配备优秀的资深摄影师、摄影助理及化妆师各一名。 3:甲方须提供手提电脑、婚纱一套、晚装一套及化妆用品全套。 4:甲方须拍摄照片两百张以上,由客户选片一百张刻光盘一张。(二)乙方:1:乙方应在出行前做好一切行前准备工作。2:乙方安排出行车辆及行程中食宿。3:出行前一天,须预约客户到影楼试服装、订风格。4:乙方为甲方出行人员提供吃、住、景点门票及旅游意外保险。三:权利和义务1:甲方出行人员应本着对乙方和客户负责的原则,须积极配合乙方更好的完成出行任务和计划。2: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和客户的行程计划和安排。3: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出行计划的甲方工作人员安排。四:合作实施方案1:本合作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须落实专人分管该项业务,并保证实施方案的可靠性、准确性、保密性及信息处理的及时性。2:甲乙双方都须尽最大努力拓展、维护此项业务。3:在出行拍摄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出行工作人员之过失或器材等诸多原因不能完成拍摄而给乙方和客户造成损失,甲方须负责相应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如对赔偿标准产生异议,可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4:乙方按每单次出行费用为 元/天,每天为人民币 结算。5:结算方式:完团后取光盘及见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付全款。 五:协议期限此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 年月 日此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应,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互相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甲方:乙方: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签字时间: 年月 日 签字时间:年 月 日 合伙合同 篇2 合作人甲方: 身份证号:合作人乙方: 身份证号:成都市 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双方共同遵守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药品零售。第三条、出资方式1、合作人方式出资,计人民元,占劲松大药房股份 %。合作人以元,占劲松大药房股份 %。2、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第四条、盈利分配以 为依据,按 分配。第五条、合作人退资与转让1、合作:(1)需承认本合同;(2)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出合作:(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2)不得在经营不利时退出。第六条、本合同自签订日生效并开始营业。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一切合理开支,由收据和发票进行结算。第九条、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合作人甲方: 合作人乙方:年 月 日 合伙合同 篇3 甲方:山东福沃德日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郭天林经营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区东段电话号码:13153805836法定代表人:曹景梅身份证编码:公司营业执照:371500228042404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乙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定本协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佰亿钢管城。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及入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一条合伙入股期限合伙入股期限为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5日止第三条出资方式资产总额: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甲方出资:叁亿壹仟零肆拾叁万伍仟元占注册资本的93%乙方出资:贰拾伍万贰仟元占注册资本的0.0075%第三条双方责任股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甲方责任:1、甲方在聊城市南外环路与光岳路东1000米路南投资建筑聊城百亿钢管产业物流交易中心,为乙方提供水电暖齐全的独套办公场所一处,共计127平方米。2、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货架,仅收取装饰费并协助各种经营关系,在依法经营的基础上尽可能提供一切便利。3、不得干预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乙方责任:1、乙方转让股份需经甲方同意。2、乙方转让出资股份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禁止参股单位自营或伙同他人经营与钢管、钢材无关的业务。4、禁止参股人从事投资公司利益的活动。5、一旦入股不得退股,除非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情况,十年后可退股金的66600股超过十年至十五年,可退股33000股,超过十五年不予退股,仅允许转让。第四条盈余分配以财务报表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依据,按盈余比例分配。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甲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合伙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现就合伙开店,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合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定,各方共同恪守。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伙双共同经营座落于 第三条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日止。合伙期满后,经各方同意可以续签或延长。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甲方出资 元,乙方出资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帐面财务利润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的_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 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第八条 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给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其他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各存一份。 合伙人:_合伙人:_年_月_日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地址: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附:各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姓名性别住所 身份证号码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第十二章 附加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合伙人(签字):_ 合伙人(签字):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合伙合同 篇6 甲方:xxx 身份证号:乙方:xxx 身份证号:一、甲方在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白杨大道165号有旧房一栋,现甲方自愿同乙方合伙翻修此房,甲方出地,乙方出钱,房屋修好后乙方得靠中国信合即左边属乙方所有,门面一人一半,甲方保证乙方门面包墙两个达到8米,另乙方给甲方人民币叁十万元(另壹拾万房屋修好后付给甲方)。二、土地过户:甲方负责甲方的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乙方的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三、翻修此房的手续审批由甲方负责。四、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房屋上面修建第五层、第六层、七层以上瓦房属甲方所有,五层、六层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五、房屋翻修施工由乙方负责,共建七层(封顶七层),乙方应按国家规定负责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反工,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修建房屋中的质量问题,甲方配合乙方顺利施工。六、安全:房屋翻修期间的所有安全问题:如:“人身安全、质量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水电上户由甲方负责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八、单方违约付给对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九、签订此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人币贰拾万元整,余下壹拾万元房屋完工后,乙方付给甲方。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20XX年4月8日 合伙合同 篇7 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双方经反复协商一致,为了“和气生财,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一、 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合同)书,双方同意在花都豪利花园白云阁1号租赁店铺作为开设美容院场地。二、 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半身缘美容店”,总投资实际资金为 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年终分红甲按照投资总额的 / ,即 ,乙分红按照 / ,即 。总之,年终甲按照 分之 分红,乙按照 分之 分红。美容院合作经营协议书三、本合伙美容店经营期限为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双方自愿办理有关手续。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店铺(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等相关手续登记。美容院合作经营协议书四、双方协商确定的职责:甲方作为投资主体出现,负责管理和外围事务,包括办证与外商、半生缘总部洽谈业务,与 联系,都要主动出现,行使老板的权利和义务;平时一般不住在店铺里,上班是坐在前台处理接待任务,安排美容师为客人服务,或跟那些等待的客人聊聊天宣传美容知识;也要打电话联系客户,还有处理相关财务,收钱,过账、缴款等日常事务;负责招聘美容技师的把关等事务等。乙方负责会计记账事务,充当本店的店长,负责安排外派或者是聘请来的技师参与美容,负责带领新手学艺,清理采购产品清单,看护本美容院;晚上一般都住在店铺里,防止产品被盗,一般不宜透露自己已经入股,对美容技师要严格管理,强调技师整齐划一,手法到位;提醒其他美容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平时的技师培训等工作;有空闲也要打电话联系客户,主动与客户交流等;每天上午在别人上班时间,要带领美容师穿好整齐划一的衣服在外面做早操,或者主动与客人打招呼等;在平时没有事情做的时候,负责带领团队去各地花园或者商场里发放传单等。五、 双方协商确定:1、义务,双方任何一方有空就去菜场购食品菜肴,回来如果有时间要及时做饭,不存在推诿;当然做饭也可以轮流做饭或购菜等;有客人过来咨询美容要热情接待,遇到特殊事情都有义务先处理好事情再跟对方报告。平时双休日是客人来体验最多的时间,任何人不得迟到,乙方住在店铺里,晚上十一点关门,有客人做美容必须推迟关门,临睡觉前要打扫好店内卫生,第二天不得迟于九点半开门;甲方上午不得迟于十一点到岗,下午下班可以在学生放学之前离开,如果生意好,客源多,平时双休日或者学生放假尽量住在店铺里。本店本着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处理日常事务等。2、利益,双方暂时不领取工资,等到赚到更多的钱,也就是账上有储备的 万元,(1)能基本交齐一年租金之后,双方就可以领取基本工资。甲方每月领取 元,乙方每月领取元。到了年底根据所赚钱的总数,甲乙双方按照比例领取分红。分红的前提是账上必须有 万元的铺底资金。3、权利,甲、乙方如果能做美容,洗脸、按摩、吹头发、减肥等工作都有提成;如果甲方不是以技师出现,基础工资可以提高。双方有责劝告或者提醒对方出现的错误,有事情一定要好好商量,不得把话滥在肚子里。美容店就是自己的家。本着把美容店做大做强的原则,一定要和气生财。将来的理想是双方合伙再开几家美容加盟店。目前是创业阶段,只能本着节约开支,事事处处要以节约为本。六、甲乙双方经营的美容店是共同承租的,其费用纳入成本积累,如果资金短缺,也是共同承担出资再增加成本,不得依靠任何一方。七、支付方式:办理银行开卡机,必须有公用的账号,如果不申请公用账号,必须有记账本随时查阅,账务必须在双方合伙面前做到日清月结,大家心里有底。八、违约责任:双方好说好算,如果有一方在合约期间,提出辞职或者另谋高就,自动放弃者,在合约期内不准收回任何成本。如果本店有相应的债务,则按照分红比例负担。如果有外债偿还,必须还清债务之后方可离开,如果离开时没有适当的资金还清,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比例债务部分。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中介人来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甲乙某一方如果转让,只能按实际注入资金转让;即使增值,也只能按照投入的实际资金涨或者跌而转让。十二、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当时店铺增值或者是减值的价格,预估成本后,再接纳第三者入股。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十五、 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可以在下面签字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可受法律保护。甲方: (签章或者按手印) 乙方:(签章或者按手印)中介人:(签章或者按手印)协议合同签订地点:。 协议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伙合同 篇8 编号:甲方:乙方:签约地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中介合作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下列物业售/租中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合作事项: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将下列物业售/租予客户:1、物业名称: (该物业由 方提供)地址:2、 方同意负责协助租赁/买卖双方办理有关该物业租赁/买卖之全部手续。第二条 中介费分配及支付:(一)如上述交易成功,甲乙双方按下列 方法收取、分配中介费。1、甲方收取相当于成交房价的 %作为中介费。乙方收取相当于成交房价的 %作为中介费。(本项适用于物业买卖中介合作事项,上述中介费以双方出具之有关发票为准)2、甲方收取相当于 月房租的 %作为中介费。乙方收取相当于 月房租的 %作为中介费。(本项适用于物业租赁中介合作事项,上述中介费以双方出具之有关发票为准)3、甲乙双方各自收取的中介费之和即为该交易的总佣金,甲乙双方以总佣金为基础分配各自在合作事项中应得的报酬份额,甲方应得总佣金的 %,乙方应得总佣金的 %。(二)如成交后,无论由于业主或客户违约所造成交易终止,按租/售合同规定中介应得赔偿的,对赔偿款甲乙双方按本条第(一)款第 项约定的比例分配。(三)合作一方收取的中介费如超出合同规定其应得的份额,应将超出的款项在取得中介费后 天内退还给另一方,否则负相应违约责任。(四)甲乙双方每 月/季/年度进行中介费的结算,并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分配方法进行结算。第三条 双方义务:1、甲乙双方均不得在没有通过对方的情况下与对方提供的客户、业主联系或成交,否则负相应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不得将上述客户、业主之资料转透露给他人或与第三方合作成交该物业,否则负相应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均应出示有效、真实的发票,不得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弄虚作假,否则负相应违约责任。第四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第三条1款约定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或相当于楼价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上述款项须于实际实施违约行为(无须实际成交)之日起 天内支付,否则按每日 计算滞纳金。2、任何一方违反第三条2款约定的,违约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在发票等相应单据上弄虚作假的,按单据金额的 %由违约方自另一方提出相应证据之日起 天内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按本条第1款计算滞纳金。4、任何一方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交出相应款项,滞纳金的支付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计取。第五条 转让条款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合同终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而终止;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如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而终止本合同的: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 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4、甲方依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寻求救济(例如寻找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第七条 保密条款1、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泄密方应按的 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八条 免责条款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九条 其他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4、本合同及其相应附件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5、本合同及其相应附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其他约定: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附件:1、廉洁协议 合伙合同 篇9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月日签订:1、甲方:2、乙方: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长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第四条 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 (有限合伙)第五条 注册地址本企业注册地址为:市 区 路 号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六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工商核准为准)。第八条 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第九条 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10.2.1 首期缴付时间:20 年月日,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缴付;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10.2.2 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10.3.2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原则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2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19.1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第十二条 税赋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15.1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15.2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15.3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15.3.3 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16.1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6.2 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16.3 当亏损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时,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须承担超过出资额以外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本企业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吴学愚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18.2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18.3.1 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18.3.2 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18.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18.3.4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18.3.5 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18.3.6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18.3.8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18.4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19.1 管理费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19.1.1 管理费标准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签名:时间: 合伙合同 篇10 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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