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合同经典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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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合同经典范本卖 方:_合同号码:_买 方:_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以下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2)数量(3)单价(4)总值包装及唛头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按f.o.b.计算(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誉证。该信誉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誉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誉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假如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获得协议时,那么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备注:卖方:_(盖章) 买方:_(盖章)代表人:_(签字) 代表人:_(签字)_年_月_日订立拓展阅读进出口贸易标准合同 贸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也就是双方就签订合同事项意图表示一致这是合同的本质属性。那么你知道进出口的标准贸易合同怎么写吗?以下是关于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合同,!进出口贸易标准合同【1】买方:地址:电报:卖方:地址:电报:电传: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买卖下述商品;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第二条 合同总值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 装运港第五条 目的港第六条 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 包装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合适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第八条 麦头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以下麦头:麦 NA第九条 保险转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 付款条件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售信誉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以下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誉证款项: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誉证号和麦头。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书一式三份。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 %,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当,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当。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2、假如货物任一包装到达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假如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当。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当。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当。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假如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当。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根底设计图。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零备件目录。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那么买方有权拒开信誉证和拒付货款。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场计算。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根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展初步检验并签发验证说明书。假如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3、假如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4、假如由于某种不能意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 天。第十五条 索赔1、假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以下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归还买方,并承当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交换有瑕疵的部件,并承当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交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假如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视为卖方承受索赔。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那么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假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 仲裁1、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解决,那么可诉诸仲裁。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展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局部之外的其他条款。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假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假设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假如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假如上述任何条款与以下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此鉴: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用 文签署。本来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款方式生效。1、立即生效。2、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买方: 卖方:签名: 签名:进出口贸易标准合同【2】买方:_ 电传:_卖方:_ 电传:_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1.品名、规格:_单位:_单价:_总价:_总金额:_2.原产国别和消费厂:_3.包装:须用巩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才能。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包装箱内应附有完好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4.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5.装运日期:_6.装运港口:_7.卸货港口:_8.保险:_装运后由买方投保。9.支付条件:分下述三种情况:(1)采用信誉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一样的不可撤销信誉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信誉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展托收。(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10.单据:小海运全套干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公司。(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3)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假设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公司。11.装运:(1)F.O.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_公司_(电报: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合同号码:日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局部条款签订本合同:第 一部分一,商品品名:成功原油二,数量:吨(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展)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0.920gb1884-80含硫:重%0.9 gb 387-64含水:重%1.0 gb 260-77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详细价格原那么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五,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第2季度 吨第3季度 吨第4季度 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六,装船口岸:_七,目的口岸:_.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局部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誉证.该信誉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局部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誉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誉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承受.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以下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根据:a)发票四份;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十,附注:本合同第一局部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局部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誉证.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当责任.本合同第一局部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 买方:地址: 地址: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电传: 电传:第二部分一,总那么:本局部条款与第一局部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局部.二,交货条件: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限,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买方所派油轮,制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平安规那么.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那么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回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平安,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三,装船通知: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方案,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方案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承受或可以承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承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承受或不可承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努力尽快装货.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方案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承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四,装货定额: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 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场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场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早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那么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早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那么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场,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由于以下情况消耗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展作业的时间.(二)港务*由于平安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制止装船的时间.(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局部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五,滞期费:卖方假设未能按本局部第四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那么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假如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六,商品检验: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根据.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23-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根据.七,投保油污责任险:买方所派油轮应参加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去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防止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展去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 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展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顿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那么应无权再继续进展工作.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局部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惹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局部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_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九,罚款:如买方除本局部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局部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局部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局部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局部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局部总值的1%.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展.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在_,由_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十一,本合同第二局部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进出口贸易合同模板 对外贸易不仅把商品消费开展很高的国家互相联络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使消费开展程度低的国家和地区也参加到交换领域中来,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深化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日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支配了他们的消费。以下是关于进出口贸易合同模板,!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1】卖 方:_合同号码:_买 方:_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以下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2)数量(3)单价(4)总值包装及唛头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按f.o.b.计算(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誉证。该信誉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誉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誉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假如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获得协议时,那么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备注:卖方:_(盖章) 买方:_(盖章)代表人:_(签字) 代表人:_(签字)_年_月_日订立进口贸易合同【2】合同编号:_甲方:_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_代表。乙方:_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_代表。目录第一条 合同标的第二条 技术资料第三条 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第四条 设备质量第五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第六条 保证第七条 不可抗力第八条 仲裁第九条 通知第十条 语言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附件1 设备技术说明书甲方_(供方)与乙方_(购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置_。(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第二条 技术资料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密之义务。第三条 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誉证开立之后的_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_发运设备。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_港。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供方承当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当。发货前_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方案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发货单证包:(1)发货帐单(三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四条 设备质量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消费厂家的技术条件。如消费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第五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_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誉证。该信誉证在开立时起的_天内有效。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_、南韩、西欧、美国、_的某家银行。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誉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当,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誉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当。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以下单据后进展:(1)发货帐单(3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六条 保证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_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_月内正常工作。第七条 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延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当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顿的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顿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如这些情况延续3个多月,每一方都有权回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八条 仲裁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假如无法解决纠纷,那么该纠纷应提交莫斯科市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双方均为终审,必须执行。第九条 通知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展。第十条 语言本合同用俄语书就。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会谈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前方能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 、_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有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本合同于_年_在俄罗斯_签署。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供方:_购方:_附件1本附件为_和_于_签订的第_号购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_供给以下设备: 顺序 商品(设备) 计量 单位 数量 每批 货币 号码 名称 单位 价格 名称 1 2 3 4 5 6 7 商品出口合同范本【3】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第二条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_元。商品价格包括运抵_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_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誉证时起_天内运往_.卖方有权提早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第四条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中载明。清单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第五条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到达站名称;卖方名称;买方名称;货件号;毛重;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第六条支付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誉证。该信誉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_天。信誉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成认的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誉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展:发票一式三份;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包装单一式三份;本合同副本;在_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_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第七条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展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余下局部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当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展可能的检查。买方:地址:电报:卖方:地址:电报:电传: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买卖下述商品;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第二条 合同总值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 装运港第五条 目的港第六条 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 包装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合适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第八条 麦头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以下麦头:麦 NA第九条 保险转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 付款条件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售信誉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以下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誉证款项: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誉证号和麦头。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 %,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当,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当。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2、假如货物任一包装到达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假如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当。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当。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当。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假如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当。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根底设计图。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零备件目录。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那么买方有权拒开信誉证和拒付货款。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场计算。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根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展初步检验并签发验证说明书。假如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3、假如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4、假如由于某种不能意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 天。第十五条 索赔1、假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以下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归还买方,并承当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交换有瑕疵的部件,并承当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交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假如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视为卖方承受索赔。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那么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假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 仲裁1、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解决,那么可诉诸仲裁。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展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局部之外的其他条款。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假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假设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假如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假如上述任何条款与以下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此鉴: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用 文签署。本来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款方式生效。1、立即生效。2、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买方: 卖方:签名: 签名:第 45 页 共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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