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上传人:zou****hua 文档编号:210334495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5.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批准:刘劲松 审定:马千冯松起 审核:高凯陈晓东 金世军 编制:金晓明何晓洋 刘淼郭春雨 李铁王刚 姜枫孙晨光 李雍睿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二零一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调度管理 (3) 第一节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 (3) 第二节调度原则 (3) 第三节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4) 第四节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4) 第五节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 (4) 第六节备调管理 (5) 第七节风电管理 (5) 第八节水电管理 (6) 第三章电网频率管理 (7) 第一节电网正常频率调整 (7) 第二节电网频率异常处理 (8) 第三节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 (10) 第四节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10)第五节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的运行规定 (12) 第四章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14) 第一节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 (14) 第二节无功电压的调整 (14) 第三节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 (16) 第四节自动电压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16) 第五节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17) 第五章一次电网正常操作规程 (19) 第一节电网运行结线方式 (19) 第二节操作制度 (20) 第三节操作总则 (23) 第四节并解列操作 (24) 第五节线路操作 (25) 第六节变压器运行及操作 (27) 第七节母线的操作 (28) 第八节新设备投入的调度运行管理 (29) 第六章一次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31) 第一节总则 (31) 第二节线路跳闸事故处理 (33) 第三节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34) 第四节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34) 第五节母线电压消失事故处理 (35) 第六节发电机跳闸事故处理 (37) 第七节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37) 第八节高压开关异常处理 (39) 第七章同期并列装置管理 (42) 附录一:几例典型操作的原则步骤 (43) 附录二:违反调度指令(命令)考核细则 (46) 附录三:辽宁电网日调电曲线修改办法 (48) 附录四: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 (50)附录五:辽宁电网规范术语及综合操作命令解释 (52)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辽宁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 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 规范、标准,结合辽宁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 2 条: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辽宁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第 3 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基建、设计、试 验等部门,以及所有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单位。第 4 条:辽宁电网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调度系 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辽 宁电网实行三级调度,即省调、地调和县(区)调,三级调度在调度 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 称省调)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统 一调度职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 班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第 5 条: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是辽宁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 本规程,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 位所颁发的规程、命令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 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第 6 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辽宁电网运行操作和事 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省调 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命令。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 长在调度关系上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第 7 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有关下级调度、发电 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运行人员认为所接受的命令 不正确时,应对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 命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 设备或电网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若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无故不执行或 延迟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命令的值班人 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承担责任。第 8 条: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 的权限,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当发生对人身、设 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省调值班调度员 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运行人员可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并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第 9 条:辽宁电网内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相 关调度机构的培训并参加考试,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与 相关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第 10 条:凡并入辽宁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 调度,遵守调度纪律。各发电厂、自建变电站首次并网运行前必须具 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和发电。第 11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 行调度命令。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干预。第 12 条:当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或电网发生异常运行情况 时,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和各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 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在电网运行方式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 施。隐瞒真相或逾期不报,影响或拖延事故处理的,由当事人承担相 应责任。第 13 条:当发生有拒绝执行调度命令和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 省调立即组织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 导的责任。第 14 条: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2008年2月颁发的辽宁电力 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即行作废。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电力调度通信 中心。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第 15 条:省调指挥的 500kV 设备为:南关岭变、雁水变、金家 变、瓦房店变、黄海变、渤海变、丹东北变、程家变母线及出线(不 包括北渤#1、#2线),铁东#1、#2线、清东线及康蒲#1线。第 16 条:辽宁、吉林省间联络线 220kV 云小线由国家电网东北 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委托省调指挥。第17条:长甸电厂220kV母线、太平湾电厂220kV母线及主变, 长甸电厂、太平湾电厂 220kV 出线(不含水长线)由网调委托省调指 挥。第18条:中朝界河水丰、渭源电厂220kV出线由网调指挥,其 对侧通过省调指挥。第19条:辽宁、内蒙省(区)间联络线220kV宁奎线由网调委 托赤峰调度指挥。第 20条:辽宁电网内除由东北网调指挥以外的其它输变电设备由 省调指挥。第二节调度原则第 21条:正常状态下,网调对跨公司电力、电量交易实行联络线 关口调度与结算(按东北电网跨省(区)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与 结算办法执行)。第 22条:在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委托省调指挥的输变电设备的正常操作、管理及异常和事故处理由省调负责,省调在正常操作前必 须得到网调许可,操作结束后汇报网调,异常和事故处理后必须及时 汇报网调。第 23 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由省调自行安排。第 24 条:省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稳定管理。 第三节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第 25 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直调火电发电机组、水电机组,年、 月、日检修计划由省调统一平衡,具体按照辽宁电网发电设备检修 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第26条:各供电公司每年十月底前将所管辖的12MW及以上火 电机组、水电机组下年度检修进度计划报省调,省调在每年十二月底 前下达下年度12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进度计划。各供 电公司所管辖的12MW及以上火电发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计划调整, 需报省调审批。第四节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第 27 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输送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由省 调负责,具体按照辽宁电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第五节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第 28 条:省调根据电网负荷预测、联络线受电计划及省内发电机 组发电能力,对辽宁电网供需进行平衡,并编制机组发电计划。第 29 条:电网供需平衡必须留有充足的运行备用容量,辽宁电网 备用容量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 30 条:当电网备用容量不足时或发生供电缺额时,省调按先错 峰、后避峰、最后拉闸的原则安排限电。第 31 条:错峰、避峰方案须与营销部门会签,经省公司领导批准 后,由营销部门执行。第 32 条:每年六月底前,各地调将当地政府批准的超指标拉闸 顺位表和事故拉闸顺位表上报省调,省调负责汇总编制全省的 超指标拉闸顺位表和事故拉闸顺位表。第六节备调管理第 33 条:省调与本溪地调之间采用异地共备模式。第 34 条:为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省、备调之间实现调度业务的平稳 过渡,发挥备调的作用,提高电网调度的抗灾能力,备调各项功能应 运转正常,处于对省调的热备用状态。具体按照辽宁备用调度运行 管理工作规定执行。第七节风电管理第 35 条:省调依法进行风电场调度,风电场应服从省调的统一调 度,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省调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第 36 条:辽宁电网风电并网运行应满足国家电网风电场接入电 网技术规定(修订版)要求。第 37 条: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第 38 条:属省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 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并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省 调值班调度员的询问。第 39 条:在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省 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事故处理完毕,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 应尽快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第 40 条:风电场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或 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以及因频率、电压等系统原因导致机组解列 时,不得自行并网,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将机组并网方式改变为手 动状态,必须经省调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令并网。风电场应做好事故 记录并及时上报省调。第 41 条: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 场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当风电场内无功补偿设 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机构指令控 制风电场运行状态。第 42 条: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或在风电场装设使风 电场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设备。第 43 条:风电机组在电网不同频率偏差范围下,应具备满足省调 要求的运行能力。第 44 条:风电场应具备在线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功能, 并参与电网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确保有功功率和无功功 率动态响应品质符合电网要求。第 45 条: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时,省调 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风电场。第八节水电管理第 46 条:辽宁电网并网水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迅速和准确 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 行。第 47 条:水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一般不得低于死水位。第 48 条:辽宁电网并网水电厂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防洪限制 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的蓄、泄由省防汛指挥部指挥。第 49 条:水库防洪限制水位以下,水电厂运行由省调指挥,正常 参加辽宁电网调峰、调频工作。第 50 条:水库泄流闸门的开闭操作后应立即汇报省调。第三章电网频率管理第一节电网正常频率调整第 51 条:东北电网额定频率为 50Hz ,频率偏差不得超过 50 0.2Hz。在自动发电控制(AGC )投运时,电网频率应在50士 0.1Hz 以内运行。为确保东北电网频率质量,东北电网频率按50 0.1Hz 调 整。当部分电网解列单运,其单运电网容量小于3000MW时,单运电 网的频率偏差不允许超过50 士 0.5Hz。第 52条:网调负责省区间联络线功率电量管理和考核,各省调负 责所管辖电网内发、供电偏差的管理与考核,省调参与全网频率的调 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53条: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各发电企业均有义务和责任参与辽 宁电网的调频、调峰,充分运用机组的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 )和超短期负荷预测技术,严格执行发、送、受电计划,共同 保证辽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第 54 条:东北电网省间联络线功率交换控制模式暂定为:网调采 用定频率控制方式(Constant Frequency Control简称CFC )模式, 三省调采用联络线和频率偏差控制(Tie-line Bias Control,简称TBC ) 模式。第 55条:网、省调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的计算:T 日历:年日历时间T 越限:年累计责任频率不合格时间 其中时间单位为秒,采样周期按国调19974 号文件执行。年 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由网调根据考核标准按统调容量每年分解下达给 网、省调度机构。第 56 条:频率越限责任的划分:东北电网频率越限分别对网调及三省调进行考日历越限日历T T T K -=核,以网调频率自动记录装置记录的500.1Hz、500.2Hz越限 时间、对应越限时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所记录的跨公司联络线偏差值 作为考核依据,具体划分如下:频率越上限时,多送或少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频率越下 限时,少送或多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各省公司联络线偏差均 在允许范围内,频率越限责任全部由网调承担。第 57 条:突然甩负荷造成的频率越限全部由责任网、省调承担。 第二节电网频率异常处理第 58 条:东北电网频率偏差超出上节第52条允许范围时,叫做 频率异常或事故,并规定:1. 一般电网事故1.1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 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1.2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 续时间3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2. 电网一类障碍2.1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 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2.2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 续时间2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第 59 条:发生电网频率降低事故,各级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处理, 尽快恢复正常频率。特别要防止由于电网频率严重降低,火电大机组 低频率保护动作跳闸的恶性循环而扩大事故。第 60 条:为了顺利进行频率及联络线关口电力调整,省调必须切 实掌握电源和负荷特性以及变化规律。为此:各发电厂要按季向省调用书面形式报告机炉最大、最小出力,包 括季节性出力限制以及设备缺陷影响、机炉起停时间、加减出力速度 等。各发电厂认真执行日调度负荷曲线,包括开停机、炉或少蒸汽运 行调峰。各发电厂必须按省调命令增减出力。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 改日负荷曲线。第 61 条:由于设备检修或事故等原因,电网某一部分解列单运时, 单运电网的频率调整厂由省调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压的调整由省 调负责指挥,如单运电网的自动化信息不能传至省调,则由省调根据 情况临时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压调整的负责指挥单位。第 62 条:电网在发生解列单运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当两部分电网 频率差很大且电源无法调整时,可以降低频率高的电网频率进行并列, 但不得降至49.50 Hz 以下,在降低频率前,应通知发电厂等有关单位。 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使两个电网频率相同:1. 将频率高的电网机组解列,并列到频率低的电网。2. 将频率低的电网的部分负荷停电切换到频率高的电网受电。3. 频率低的电网限制负荷。第 63 条:各级调度、发电厂及一、二次变电站均应配备准确的频 率表,并保证其可靠运行。第 64 条:各供电公司每年应编制本地区负荷限制顺位表与一次拉 闸顺位表及地区一、二、三类负荷与保安电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 省调,并发给相关单位执行。第 65 条:省调直接指挥的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在 必要时省调可以直接下令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按一次拉闸顺位表切除 部分或全部主变负荷。第 66 条:当电网频率降低并延续至危及发电厂安全时,发电厂为 保证厂用电,可解列一台或一部分机组供厂用电。解列频率规定为: 高温高压发电厂不应高于48.00Hz,中温中压电厂不应高于47.50Hz , 并应尽量做到不窝电。厂用电供电方式及解列办法,须报省调批准。第 67 条:电网事故等紧急情况解除时,省调应根据省内电源及省 (区)间联络线送受电力情况,下令解除全部或部分限制的负荷(包括送出低 频减载装置动作所切负荷)。电网恢复送电过程中如电源仍不足时, 省调可根据情况重新分配各地区用电计划指标。第三节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第 68 条:为防止频率严重降低而扩大事故,电网中安装低频减载 装置。在频率严重降低时,自动切除部分次要负荷,从而保证电网对 重要用户的供电。根据电网情况低频减载装置分装若干级。首先切除 最次要的负荷,每一级动作后,应使频率恢复到49.50 Hz以上。第 69 条:低频减载装置正常均应投入使用。如低频减载装置控制 的线路检修时,原则上应找负荷相近的线路用手动代替。1. 若低频减载装置因故停用时,在频率低到该装置的起动值时, 应手动切除该装置所控制的线路。2. 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控制的负荷必须保证其动作有效性,低频 减载装置所控制的负荷严禁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在低频减载装置动作 切除负荷后,需送保安电力的用户,可按规定向用户送出保安电力。3. 当频率恢复到 49.80Hz 以上时,各地区调度在得到省调命令后, 由最低一级低频减载装置开始按正常或指定负荷数逐一送出。与省调电话不 通时,在保持频率不低于 50.00Hz 的情况下,可送出部分主要负荷, 如频率又低于49.80Hz时,应停止恢复送电。4. 低频减载装置的停用或投入应经调度同意。低频减载装置动作 所控制的负荷数量各地区必须严格按整定方案执行,如低频减载装置所控制负荷的数量过少不符合方案要求,致使长时间频率异常或频率下降幅度 过大,则有关单位应负事故扩大的责任。第四节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第70条: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调峰、联络线关口电力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各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其 设备正常投入使用。特作如下规定:1. AGC投入或退出运行和使用方式即:NOB为不带基点的跟踪 联络线模式;BLR为带基点的跟踪联络线模式;BLO为跟踪计划出力模式,均 由省调值班调度员确定,并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2. 远动自动化专业人员负责AGC的缺陷处理和正常维护AGC具备运行条件时,交给调度或现场运行人员使用。3. 省调端及现场端远动自动化专业人员对AGC运行情况应加强 巡视和检查,正常巡视每天至少保证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正常运 行。4. 省调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对AGC的投入或停用以及月 累计投入时间和停用时间,应通过自动化设备自动采集。发现自动采集异常 时,省调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进行处理。5. 当现场AGC因故不能运行时,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将设备 停下来,立即汇报省调,并通知远动专业人员处理AGC不能运行时间统计 为AGC不可用时间。6. 当AGC投入运行时,省调端计算机系统的主机应双机运行, 且投运双机通讯程序,上述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必须经领导批准、取得省调值班 调度员同意,其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7. 当省调端的AGC发生故障或异常时,省调值班调度员通知现 场值班员先把执行装置的控制把手状态切至“当地”调整方式,并立即通知远 动自动化专业人员迅速处理AGC不能运行时间不统计为AGC不可 用时间。8. 当电网发生异常或故障,省调调度员应根据事故情况重新确定 有关电厂AGC的运行方式。9. 各电厂每月上报一次各AGC机组响应时间、加减出力速率以 及起停磨的出力值。所报数值根据各机组实际情况,应经省调核准。10. AGC机组的考核按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电网发电机组 AGC 管理办法(试行)(辽电调通中心 201127号)执行。第五节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的运行规定第 71条:各发电单位应确保发电机组具备完整的一次调频功能, 在机组(包括新机组)起机并网运行时,同步可靠投入一次调频功能。第 72 条: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运行规定:1. 各发电单位未经省调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 需要退出一次调频功能时,必须于前一天报检修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退出一次 调频功能,并按计划时间投入。紧急状态下,由发电单位值长直接请 示省调退出一次调频功能,省调调度员同意后,双方做好记录。2. 各发电单位值长是本厂一次调频直接联系人,省调发现异常后 直接联系发电单位值长进行处理。3. 各发电单位应对一次调频装置进行定期维护,保证机组一次调 频功能能够长期运行。第73条:发电厂PMU装置运行规定:1. 新建机组并网运行前要完成PMU子站接入WAMS主站工作, 相关信息与省调调试正确。机组起机并网时检查送入PMU子站数据是否正确。2. PMU 子站是省调监视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重要终端,各发电单 位未经省调同意,不得擅自停用PMU装置。3. 各发电单位对PMU子站按照重要设备每天进行巡视,并配置熟 练的专责人员维护PMU子站,在PMU子站出现设备异常、通信中断等情况 及时向省调汇报;检查GPS、PMU等装置工作状态;核查与主站通道 情况;确定设备、通信异常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设备正常 运行。4. 各发电单位值长是本厂PMU子站直接联系人,省调发现异常后 直接联系发电单位值长进行处理。5. 需要停运PMU装置情况下,必须于前一天报检修计划,经批准 后方可停用PMU 装置;紧急情况下,由发电单位值长直接请示省调停用 PMU装置,省调调度员同意后,双方做好记录。第 74 条:变电站装置运行规定:1新建变电站投运前要完成PMU子站接入WAMS主站工作,相 关信息与省调调试正确。变电站投运后检查送入PMU子站数据是否正确。2. PMU 子站是省调监视系统运行的重要终端,各运行单位未经省 调同意,不得擅自停用PMU装置。3. 各运行单位在PMU子站出现设备异常、通信中断等情况及时向 省调汇报;检查GPS、PMU等装置工作状态;核查与主站通道情况;确定设 备、通信异常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第 75 条: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按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辽宁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管理办法(试行)(辽 电调通中心20117号)执行。第四章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第一节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第76条:辽宁电网内500kV及220kV电网应设置电压中枢点和 电压监测点。调度管理的电压中枢点的设置数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和电 压等级设置,设置点数应不少于电网中 500kV 和 220kV 厂变总数的 3%。500kV及220kV厂变应全部设置电压监测点。第 77 条:由电网结构决定的电网中重要的电压支撑点叫做电压中 枢点。电压中枢点的设置每年由省调根据电网结构的变化核定一次, 并发给现场。电压中枢点的电压调度曲线由省调按季(月)下达。下 达方式应按 220kV 电网日逆调压运行计算。当电网设备条件不允许时 可按日平均调压计算。第 78 条:电压允许偏差范围的规定:1.500kV 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 的0+10%。2.发电厂和50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 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3.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 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4. 发电厂和220kV变电所的35kV6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 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第二节无功电压的调整第 79 条:各级调度应对所辖电网按季(月)进行无功平衡和无功 优化计算工作,并按计算结果编制和下达各发电厂和变电站无功补偿 设备的无功(电压)调度曲线。各级调度按并网时签定的调度协议下 达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无功(电压)调度曲线。第 80 条:各直属供电公司所在地区内 220kV 以下电压等级出线 的发电厂和 220kV 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均由本地区调度下达无功 (电压)调度曲线。因电网运行方式需要时应按省调要求进行编制。第 81 条:各电压等级电网由各级调度按所辖范围负责电压调整。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监视电压中枢点的电压变化情况。当中枢点电压达 到电压调度曲线上、下限时,应及时调整所辖范围内的无功补偿设备 与邻近发电厂的发电力率,使中枢点电压在电压调度曲线允许范围内 运行。如需要修改中枢点电压调度曲线时,应由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 心领导批准。第 82 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电网需要随运行方式的变化调整 500kV 变电站的有载调压开关及无功补偿设备。当电压自动调整器投 入时,可在中枢点电压调度曲线允许范围内改变整定电压值调整无功 补偿设备出力。在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时应停用电压自动调整器,手 动投切无功补偿设备。第83条:220kV电压监测点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由省调确定。当 地区受电力率符合要求,而电压超出允许波动范围时,各地区调度应 及时向省调汇报,由省调负责调整。第84条: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不应高于 0.95,不低于 0.92。220kV 变电站主变二、三次侧受电力率在高峰负荷时应达到下列数值:距主力发电厂较近的变电站应不低于0.95;一般变电站为0.97; 距主力发电厂较远的变电站为0.99。第 85 条:当出现发电厂、变电站无功电力已满足曲线要求,但电 压超限时,当值调度员应下令无功按电压调整,并修改其电压调度曲 线。第 86 条:各级调度当班值班员负责监控本级电网相关电压考核点 和电压监测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 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采取所有措施后,仍不能满足运行要求的, 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控制。第三节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第 87 条: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调节器、强行励磁装置、低励限制器 和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 VC )应经常投入运行。在试验、调整和停用 时,必须事先经调度批准。发生事故停用时,应立即报告调度。第88条:辽宁电网内的电容器、静止无功自动补偿装置(SVC)、 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 VC)在起、停用时应经省调批准。计划检修经 省调统一平衡后方可进行。第89条:电网内220kV变电站的变压器分接头位置由省调确定。 220kV 变电站的主变分接头由于地区电压偏移而需要调整时,可按本 地区季节性电压变化或运行方式变化向省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调整。有载调压变可按所需调整的范围进行申请,按批准范围自行调 整。第90条:发电厂中220kV及500kV升压主变分接头由省调确定。 220kV高压厂用变分接头由发电厂自行调整。第四节自动电压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第91条:辽宁电网自动电压控制(A VC)系统主要包括省调主 站、各地区和超高压子系统以及各发电厂A VC子站。采用三级优化协 调控制模式,参照调度关系实现网、省、地分层分区协调控制。第92条:A VC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措 施,各级调度主站均应具备A VC功能,且在正常情况下应投入闭环运 行,自动调控无功补偿设备。第93条:单机容量超过100MW的并网发电厂,必须装设A VC 子站,并实现与主站的闭环运行。对于基建新投机组,投产时要同步 具备A VC功能。第94条:辽宁电网A VC系统由省调负责调度管理,并纳入调度 运行实时监视和考核。1.省调调度员负责A VC系统运行,包括:投退A VC主站,投退 各地区系统以及各发电厂子站,督促各地区和发电厂有效跟踪电压曲线、根据 控制策略调整离散设备等,并做好运行记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设全套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