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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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我国义务教育法是如何来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五条明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这些条文,已经把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事项,考虑得十分周到。这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学校选址时要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对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而不是用校车接送。现在既然已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那就不能与义务教育法产生冲突。所以,校车安全条例中应当加上义务教育法的上述内容,说明暂时没有做到的,必须立即补做,在整改阶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校车接送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规定好这项临时措施的限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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