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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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 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 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 的部门。第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 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 作。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 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 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 类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 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 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 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 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 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二)二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重点审 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结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提出初选名单,并附 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 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等情况, 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核 定后确定。第九条自愿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 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 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限额、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设区市、县(市、 区)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第六条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设区市经贸或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或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第十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年联合公布一批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 单,书面通知企业和设区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网站上同时 公布。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管理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 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二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3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 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 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三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二)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且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 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专职人员需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经历,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有省环保局认可的环保资质和省经贸委认可的节能资质;(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 整顿期间。第十四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二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申请选聘 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简介;(二)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工作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四)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聘用证明及其身份证件、社保证明、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职 称证书、其他能证明其从事相关行业环保或节能经历的证书等复印件。(五)机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对被选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每二年 进行公示一批名单,供企业选择。第十六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不定期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对管理部门、企业、咨询 单位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各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当地环保科研院所、节能中心、行业协会、工程咨 询单位等机构作用,形成清洁生产技术支持体系,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建立福建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专家名 单,为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十八条一类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向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 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 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情 况进行核实后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九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 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第二十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 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 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委托审核情况 进行确认,对不具备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但仍自行审核的企业,以及由未经选聘 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的企业,视同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二十二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 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 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 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 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 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 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 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第五章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第二十三条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当地 环保、经贸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四)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 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当地环保、经贸部门收到材料一个月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 审查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提出的中/高费 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满足达标排放、节能减排的要求,制定的实施计划是否符合当地环保工 作需要,以及审核期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等。当地环保、经贸部门应于初审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局和经贸委。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不定 期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第二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一)资料审查,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 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二)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企业人员对清洁生 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工艺流程、能源等计量器具、污染防治设施和在 线监测情况、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清 洁生产方案实施见证材料等。(三)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四)评定等级,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结果,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形成 评估意见。第二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一)企业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清洁生产审核的 程序、方法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有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二)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国家 和地方的环保政策(目标)、产业政策及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具有先进性、前瞻性。(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现状,对企业能源和原料消 耗、工艺技术和设备、管理、综合利用、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等生产和服务全过程进行了定 性和定量的分析和比较,特别是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污染物产生的原因、末端治理 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资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四)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实施了清洁生 产无/低费方案。(五)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实施后可确保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 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等要求; 并使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三级)或清洁生产指标 体系的“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个等次。评估分大于85分(含) 的为优秀、大于60分(含)的为通过、小于60分的为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 通过:(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物料平衡、污染源排放等相关数据与生产或环境统计数据偏 差较大情况。(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5)未按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6)审核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或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第二十八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按照评 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及时向省环保局或省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九条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四)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第三十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一)企业保持了清洁生产促进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相关制度,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 低费方案,按审核评估意见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将已实施的清 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二)对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的,必须实施完成淘汰工作;对各清洁生 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可证明企业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 目标。(三)对一类企业和污染物减排企业,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企业稳定达 到(半年内)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 指标。对二类企业,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 废物的存放处理措施应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四)对已发布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的“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三级)或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五)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第三十一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当地环保、 经贸部门人员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提出验收意见。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种。验收分大于85分(含)的为 优秀、大于60分(含)的为通过、小于60分的不通过。其中,企业未能按清洁生产审核评 估意见的要求实施中/高费方案,或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 包括存在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的情况,或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验收不 通过。第三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其审核的实施、评估、验收等参照强制性审核 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四条承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参与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为优 秀的企业,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将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三十六条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且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省 级环保、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各级环保、经贸部门给予配套补助。第三十七条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所需 费用,各级环保部门在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各级经贸部门在技改、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 经济等专项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第三十八条经公布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 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省环保局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清洁生 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在公布名单后一个月内,一类企业未按第十八条要求主动提供相关情况或提供 情况不实的,由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对咨询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两次审核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由省 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公布取消对其的选聘。被取消选聘的咨询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选 聘。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说明:验收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大于85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60分的为通过、小于60分 的为不通过。若存在否定项中任何一项,则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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