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三节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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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 押 本节重点提示: (本节是本章重点)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禁止抵押的财产) 浮动抵押(重在理解) 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 注:担保法与物权法(第 16章)都规 定了抵押。两者规定相冲突的,以物权法 为准( “ 新法优于旧法 ” ) 。 一、抵押和抵押物 (一)抵押的概念 “ 抵押 ” :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相关概念: “ 抵押人 ” , “ 抵押权人 ” , “ 抵押物 ” 二、可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划线部分是 物权法 所做增加或修改 ) ( 一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 ) 以招标 、 拍卖 、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 ) 生产设备 、 原材料 、 半成品 、 产品 ; ( 五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船舶 、 航空器 ; ( 六 ) 交通运输工具;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原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的类型可分为 不动产抵押:比如,以房屋和其他地上 附着物抵押 动产抵押:比如,以机器、交通运输工 具抵押 (不动产)权利抵押:比如,以土地的 使用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物的特征: 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对其享有处分权; 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物 。 问题 1: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时, 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否可以抵押,哪些财产 可以抵押? 结论:处分权的认定 银行应该要求该企 业出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才 能发放抵押贷款。 问题 2:房地产抵押的特殊问题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 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一 并抵押 。(物权法 A182) 2、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土地的使用权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浮动抵押 物权法的新抵押方式 浮动抵押:债务人以将现有的及 将有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 实现抵押权时 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里的债务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 浮动抵押的优点: 1、有利于企业融资; 2、有利于简化抵押手续:只须对抵押财 产做概括性介绍,无须详细目录; 3、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企业可以根据 经营须要处分抵押物。 缺点: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 押物, 抵押权人的风险会增大。 四、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应当以 书面 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 额;债务人履行合同期限;抵押物状况; 担保范围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如果债务不能履行, 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禁止流押)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2、 抵押登记 ( 1) 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 ( 2)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3) 浮动抵押登记 浮动抵押应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INK ( 4)抵押登记的部门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浮动抵押 LINK 案例: 某木材公司,为贷款以其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作抵押,与甲银行签定了财产抵押协议,并到 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但没有到当地房地 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木材公司 还不起贷款,甲银行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处置贷款抵押物以收回贷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银行也向法院提起了诉 讼请求,并提出木材公司也以同一房产权和土 地使用权作抵押,在乙银行申请了贷款,并办 理了房地产登记手续。也要求处置抵押物优先 受偿。 结论:甲银行的抵押合同没有登记,抵 押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乙银行签定 的抵押合同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了登 记,合同当然有效,有效的合同当然优 先受偿。 五、抵押的效力 1、 担保范围 对于担保的范围 , 如抵押合同有约定 , 按照 约定; 如未约定,则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 同意 转让 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 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 未 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 押财产。 3、抵押物灭失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但如果有赔 偿金,如保险赔偿,首先用于偿还债务。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行使抵押权。 (一)实现方式: ( 1)双方可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 2)如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要求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物。 (二)追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 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同一物上的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物分别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 的清偿顺序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 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 七、最高额抵押 “ 最高额抵押 ”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 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 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The End ! 抵押登记部门: 不动产抵押:房屋抵押,到房管部门;林木抵 押,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土地抵押,土地管理 部门 动产抵押:交通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登记部 门(如汽车,车管部门)。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 门。 浮动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管理部 门登记 B 如何理解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 “ 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两方面的含义: 1、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了善意第三 人,债权人无权向该第三人追索。 2、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善意第 三人(后位抵押权人),并与第三人办 理抵押登记,则该第三人的抵押权可优 先实现。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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