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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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玉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玉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2 组织体系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2 应急响应级别4.3 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4.4 重大级应急响应4.5 较大级应急响应4.6 一般级应急响应4.7 应急响应措施4.8 指挥和调度4.9 组织分工4.10 抢险救灾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 信息发布4.14 新闻报道4.15 应急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 技术保障5.4 宣传、培训和演习6 善后工作6.1 救灾善后工作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 水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7 附 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制订和解释部门7.4 预案生效时间8 附 件附件一:名词术语解释附件二: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防洪条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法律、法规、制度,参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3.1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1.3.2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1.3.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1.3.4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1.3.5 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1.4 适用范围1.4.1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1.4.2 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灾害或重大险情。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玉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1.1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玉溪军分区司令员、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抚仙湖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玉溪供电局、玉溪水文分局、玉溪石油分公司、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一位负责人和军分区、武警支队各一位首长为市防指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重要江河湖泊、水库、防洪城市及重要防洪场所的防洪预案;指挥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新闻报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灾区恢复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市经济委员会:组织拟定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行使政府对灾区电力、煤炭、石油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洪旱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负责组织落实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作出的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群众的命令;必要时实施区域临时管制措施。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洪旱灾后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的安排下拨,并监督使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指导并监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救灾等工作。市建设局:组织做好全市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及时处置城市内涝事件,确保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交通局:组织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负责清除公路碍洪建筑设施。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程的建设,督促各县区水利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负责组织、督促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农业防汛抗旱救灾、恢复生产所需种子、化肥、柴油、农药等物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市林业局: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等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做好救灾所需医疗物品的供应,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察检查。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报,及时通报水库及行洪河道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负责震损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灾害损失调查评价,为有关部门修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依据。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雨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为组织防汛抗旱救灾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市供销社、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的供应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协调提供所需物资、粮食和食品。抚仙湖管理局:管理和调度好抚仙湖,保证海口河随时畅通,提出抚仙湖防洪抢险应急方案。为沿湖区域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服务。市扶贫办:负责做好因洪旱灾害返贫人员的扶贫救灾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扶贫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负责协调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通讯,及时组织排除通讯干扰,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讯畅通。市水文分局:做好汛期水情、汛情测报工作,为防洪抢险提供实时水雨情报,提出水库安全度汛和江河洪水防御对策建议。玉溪供电局: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负责协调、统调水电站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抢险,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玉溪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抢险用油协调管理,确保防汛抢险和抗旱用油供应。玉溪军分区和武警玉溪支队:根据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申请,遵照上级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帮助指导地方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2.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职责是遵照市防指的指示,在省防办的指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市级负责的防汛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提出具体的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建议;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水利工程防洪预案,指导防汛抗旱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以及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及管理。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重大汛情、旱情、灾情,向省防办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防汛抗旱信息。2.2 组织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短时和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文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其变化趋势和江河、湖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汛期,水文部门每日900时向市防办报告当日800时的水情;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增加报汛次段,2小时内将实测及预报结果上报市防办,重要站点要在30分钟内上报市防办,为预警和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1.2 工程信息(1)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枢纽建筑和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防洪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要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立即向下游预警,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逐级、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特大、重大险情必须 1个小时内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2)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此期间每日900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立即向下游预警,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逐级、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特大、重大险情必须 1个小时内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3.1.3 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受灾人口及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要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面积情况。特大、重大灾情第一次在2小时内及时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照要求加报。3.1.4 旱情信息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抗旱指挥机构要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需水、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1日一报;重大旱情5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报。3.1.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3)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县区防办应组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预防预警准备(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立及完善。(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4)物料准备。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种类。(5)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通信系统完好通畅,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及下达。(6)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3.2.2 洪水预警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实时工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权限,根据防御预案确定的级别,向洪水预警区域范围发布预警信息。3.2.3 山洪灾害预警根据山洪灾害隐患点的雨量监测情况,由监测点(片区)的监测人员(责任人)按照事先确定的量级、预警范围、预警方式进行预警。3.2.4 干旱灾害预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气象预测、实时蓄水情况分别向所辖区域发布旱情、工农业用水、城乡供水趋势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3.3 预警支持系统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3.3.2 防汛、抗旱预案(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抗旱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干旱灾害。(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应急供水方案。(3)各类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1.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4.1.2 市防指负责市内湖泊、中型水库、重要江河、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的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4.1.3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1.4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4.2 应急响应级别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见附件二)。4.3 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及其以上的特大洪水;(2)当工程出现特别重大级险情时;(3)发生死亡20人及其以上的洪涝灾害;(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及其以上;(5)3个及其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6)3个及其以上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4.3.2 特别重大级(级)应急响应行动(1)市防指指挥长召集防指成员会商,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向省防办报告,并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在玉溪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2)受灾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4.4 重大级应急响应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2)当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3)发生死亡1020人的洪涝灾害。(4)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2亿元;(5)3个及其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6)2个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7)3个及其以上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8)2个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4.4.2 重大级(级)应急响应行动(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向省防办报告,并按照省防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市防办不定期在玉溪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2)受灾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4.5 较大级应急响应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2)当工程出现较大级险情时;(3)发生死亡510人的洪涝灾害;(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1亿元;(5)2个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1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7)2个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8)1个县城发生极度干旱。4.5.2 较大级(级)应急响应行动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办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防办报告。4.6 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2)当工程出现一般级险情时;(3)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洪涝灾害;(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下;(5)1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6)2个及其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7)1个县城发生重度干旱;(8)2个及其以上县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4.6.2 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跟踪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市防办视情况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4.7 应急响应措施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水利防汛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4.7.1 江河洪水(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后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4.7.2 山洪灾害(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避免发生次生灾害。4.7.3工程险情(1)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2)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4.7.4 干旱灾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1)特大干旱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2)严重干旱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防汛抗旱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4.8 指挥和调度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4.8.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4.9 组织分工发生重大洪灾时,市政府成立市抗洪抢险救灾领导机构,下设决策指挥组、专家调度组、抗洪抢险组、纪检督查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各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组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和责任人如下:4.9.1 决策指挥组:市政府、军分区主要领导和市防指正、副指挥长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办,责任人为市政府秘书长。主要职责: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决定重大险情的抢险方案;决定调用抢险队伍;负责请示省政府、省军区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决定抗洪抢险的其他重要事项。4.9.2 专家调度组:由市水利局、市防办、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文局和有关单位领导、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市防指,责任人为常务副指挥长。主要职责:负责汛情、灾情、工情的汇总;负责暴雨、洪水和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负责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对策、抢险应急措施。4.9.3 抗洪抢险组:由市政府办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办,责任人为市防指副指挥长。主要职责: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集;负责抢险队伍、设备、物资的调用;负责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讯保障;负责抢险、救治遇险伤病人员;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指挥决策组安排的其他工作。4.9.4 纪检督查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纪委,责任人为市委分管纪检副秘书长。主要职责: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领导及时到岗,严格执行市抗洪抢险救灾领导机构的命令和决定,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4.9.5 综合统计组:由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防办和市防指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办,责任人为市防指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负责向市委、省政府、省防汛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各地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4.9.6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责任人为宣传部市防指成员。主要职责:及时对市抗洪救灾领导机构的决定、救灾进展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报道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组织抗洪抢险活动情况和广大军民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准确报道灾害情况;编辑抗灾宣传音像资料。要求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4.10 抢险救灾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4.10.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要求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4.11.3 灾区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由当地政府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4.13 信息发布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13.2防汛抗旱的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救灾办审核发布。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14 新闻报道4.14.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4.14.2 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4.15 应急结束4.15.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4.1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向社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1.1任何通信营运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5.1.3 市级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5.2.2 应急队伍保障(1)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专业队伍以玉溪市水利局机械施工大队为主要力量。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序: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2)抗旱队伍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指导方面的服务。5.2.3 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同时保证各级防汛抗旱机构驻地的电力供应。5.2.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集运力,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5.2.5 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5.2.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5.2.7 物资保障(1)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市防办储备的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由玉溪市防汛抗旱服务总站负责供应,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旱灾害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要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2)物资管理调拨。市、县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下达调拨通知进行调拨。5.2.8 资金保障市财政安排防汛、抗旱专项经费,并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及相关部门的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遭受特大级、重大级水旱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各县区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水旱灾害的防汛抢险、抗旱。各级应当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5.2.9 社会动员保障(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5.3 技术保障5.3.1 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1)逐步建设形成覆盖市、县区防汛抗旱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传输的质量和速度。(2)建立重要水库、湖泊、江河段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4)逐步建立与省防办、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5)逐步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5.4 宣传、培训和演习5.4.1 公众信息交流(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2)当主要江河湖泊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争取其主动地参与防汛抗旱防灾、救灾工作。5.4.2 培训(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积极组织市、县防汛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参加省级培训;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5.4.3 演习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6 善后工作6.1 救灾善后工作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6.3 水毁工程修复6.3.1 水利部门对影响下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水利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汛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6.4 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7 附 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修订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根据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县区防汛抗旱专项预案和其它预案。各类单项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市防指备案。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审核,报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3 制订和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玉溪市水利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7.4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名词术语解释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3、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订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订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19、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2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1、市重要江河:曲江州大河中心城区段、洛河段、峨山城区段、通海高大段、华宁华溪段,元江大江城区段、平甸河城区段、宁州大河城区段。附件二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影响 因素险情 级别工程规模可预见对工程的 危害程度可能对下游造成的 危害之一备注水库堤防特别重大级 中型二级导致工程严重损坏,无法运行。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造成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级重要小(1)型三级导致工程基本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下游3000人受灾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级小(1)型及重要小(2)型四级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造成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级小(2)型及以下工程五级及以下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造成下游300人受灾造成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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