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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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种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与当年的中考。考试成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爸爸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规定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回绝。“孩子才16岁,这样小就流向社会,此后可咋办呢?”规定:案例中违背了中华人华人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参照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奉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就学。适龄小朋友、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并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涉及“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外,此后如果由于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原则完毕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规定”(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常常迟到,上课与邻座发言,经教师多次教育仍无变化。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教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教师觉得,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她同窗带来不良影响,于是她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教师的压力下,加上自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5月2日,未经家长批准,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教师做法与否合理?请加以分析。参照答案:()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奉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就学。适龄小朋友、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并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关怀爱惜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的发展。停止违背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规定,与对学生教育相一致,与学生违纪限度相适应,有充足客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班主任教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3、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氛围,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红旗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适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种笔记本,拖着疲倦的脚步回到家中。一种小学生说,刚开始参与这样的活动时候,我们觉得好神奇,好风光,后来次数多了,又是持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现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1)请用教育法对上述案例中的学校及厂家的行为进行评析。国内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享有回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与厂里的庆祝活动,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回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与庆祝活动,也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本案对我们有那些启示?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学时间进行与教育无关的活动,回绝任何组织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收侵犯;有关厂家、社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得干扰,破坏社会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4、涛涛爱淘气,常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毕作业。一天,她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教师发现了。教师非常气愤,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得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因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教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回答:你觉得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窗应当如何做呢?参照答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奉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就学。适龄小朋友、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并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与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校是少年小朋友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协助有缺陷的学生是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学校、教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予以的关怀和协助,使她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2)这位班主任应当结识到自己的错误,侵犯了涛涛的受教育权,应依法执教。通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结识到自己仅违背了学校纪律,并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窗听,事实上侵犯了其她同窗受教育的权利。5、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忽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种人忙但是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教师和同窗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得不去学校读书了。教师理解到小芳的状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她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背了哪些规定?参照答案:不对。 教育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奉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就学。适龄小朋友、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并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周岁的小朋友,其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毕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半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教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紧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本地政府应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她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6、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觉得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种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教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阐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我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与否有违法行为?违背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任?参照答案:(1)有违法行为。(2)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周岁的小朋友,其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毕义务教育。第14条规定:严禁任何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小朋友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28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公司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名学生投票选“贼”,成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规定拿出证据来,教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1)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不对。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增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该班主任采用了选贼的措施,这是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律规定,不仅给学生导致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2)从这件事中你得到了什么启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样做?)A、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对的行使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利;B、教师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规定;C、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对的的措施,恰当解决师生关系,避免某些不良后果。8、某校八年()班的班主任陈教师,常常会用某些“奇招”来整治学生,例如,学生违背了校规、校规要交给教师罚款,某些同窗由于没做眼保健操,或者没有穿校服,都会被处以1元、2元不等的罚款。如不交罚款,就告知家长来校领人。请运用有关知识回答问题:、陈教师用这种“奇招”治学生吗?为什么?(5分)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背了国家有关行政惩罚的有关规定。由于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背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惩罚的权力。罚款是一种行政惩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行,而该校教师的罚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上述案例对你后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哪些启示?(3分)() 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用对的的措施,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惩罚。() 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根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9、某校初中语文教师王某参与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育同班课程的其她教师换课,致使她所任教的两个班各一有节语文课没上,学校按旷教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天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王某对学校做出的决定的解决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根据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中充足刊登意见的权利,”规定返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1)你觉得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会批准她的申诉和规定吗?为什么?(5分)教师所述所状况基本属实。但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毕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筹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毕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王教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筹划,没有较好地完毕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合用法律法规对的,事实清晰。因此应当维持学校原解决成果。教师王某在接到教育行政案件解决决定 后,15天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2)这一案例对你后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什么启示?(分)教师参与学术研讨会是合法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毕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王某因参与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10、6月3日下午,某小学二年()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教师陈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李同窗始终在说话。陈教师开始警告李同窗:在课堂上不要说话了,如果再发言,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但岁的李同窗没有听教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陈教师火了,立即站起来,走到李同窗的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她的嘴上,在场合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李同窗却大哭起来,但陈教师见状,没有理睬,继续上课。就这样,李同窗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节音乐课,在同窗们的笑声中一路回了教室。陈教师的行为违背了教育法、教师法的那些规定?(4分)如果你遇到本案中李同窗的行为,你将如何解决?(4分)参照答案:(1)教师法第8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24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与教育教学筹划安排的多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案例中的丁教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状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窗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教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与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2)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用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用法律所严禁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背纪律,影响她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当责任。 11、一位家长在星期一发现儿子上学时磨磨蹭蹭,遂追问是怎么回事,孩子踌躇了半天才道出实情。本来在上个星期二早上,班主任教师召开全班同窗会议,用无记名的方式评比名“坏学生”,因有两名同窗在近来违背了学校纪律,无可争议地成了“坏学生”;而通过一番评比,第三顶“坏学生”的帽子便落在儿子头上。这个9岁的小男孩,居然被同窗选出了18条“罪状”。当天下午初二年级组长召集评比出来的“坏学生”开会,对这三个孩子进行批评和警告,规定她们写一份检查,将自己干的坏事都写出来,让家长签字,星期一交到年级组长手中。 该家长当着孩子的面,没有表达什么,签了字便打发孩子去上学。随后,她打通班主任的电话,询问究竟是怎么回事,班主任说:“你的孩子是班上最坏的孩子,这是同窗们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来的。”当她质疑这种措施挫伤脑筋孩子的自尊心时,教师却回答:“自尊心时自己树立的,不是别人给的”,并说她们不觉得有什么不对,其目的也是为了孩子好。自从这个9岁的孩子被评比为“坏学生”后,情绪始终非常低落,总是想方设法找借口逃学。 结合教育法、教师法有关知识回答问题:、该班主任这种评“坏学生”达到“以评增进”的做法与否对的,为什么?(分)不对的。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增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法规定学校要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她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班主任用无记名方式评比了3名“坏学生”,这是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律规定,不仅给学生导致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2、上述案例对你后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哪些启示?(分)A、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对的行使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利;B、教师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对的的措施,恰当解决师生关系,避免某些不良后果。12、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忽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种人忙但是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教师和同窗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得不去学校读书了。教师理解到小芳的状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她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的爸爸违背了教育法的那些规定?(至少从两方面阐明)参照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奉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就学。适龄小朋友、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并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半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13、某中学在上第二节学时,初二(3)班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守学生们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约0分钟,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误觉得她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巧刺往后排坐着的岁女同窗陈某的左眼,导致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重伤乙级,要花医药费数万元。而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借钱带着陈某到处求医,合计费用达3.5万多元。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设在该镇的法庭上,祈求依法补偿。参照答案:该中学在上课期间由于教师擅离职守,导致学生伤害,学校应负重要责任;范某在王某用教棍打自己时,用手护头,出于本能,其合法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承当民事责任;陈某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祈求补偿,有理有据,应予以支持。、在该事件中,由于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与个个管理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她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导致的损害,民事补偿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来承当。学校应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平时作好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积极行动尽量减少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案中,任课教师李某,违背了教师法第8条的规定,没有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第7条有关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毕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应当由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教师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雇。固然,在学校补偿之后,学校可根据实际状况,向有过错的行为人李某行使追偿权、求偿权,规定教师李某承当部分或所有补偿费用。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增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案例中班主任当着全班同窗的面狠狠地挖苦了陈丽,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律规定,不仅给学生导致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2、A、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对的行使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利;B、教师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对的的措施,恰当解决师生关系,避免某些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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