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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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在欧盟与玩具相关的技术法规中,最主要的就是玩具平安指令(88/378/EEC)。88/378/EEC是一个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玩具的平安质量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全部进入欧盟市场的玩具首先要满意该指令的要求。值得留意的是,88/378/EEC颁布至今已有20年,目前欧盟已经发布了玩具平安新指令2009/45/EC, 进一步提高了玩具的平安要求。新指令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接着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 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接着投放市场。 但是,新方法指令的特点是只制定平安、健康、环境和消费者爱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并不涉及技术细微环节,具体细致的技术要求由欧盟协调标准来规定。88/378/EEC的协调标准是EN 71系列标准和EN 62115。EN 71系列标准具体规定了玩具的机械物理性能、噪声、燃烧性能、化学性能、标签等要求,EN 62115则特地针对电动玩具提出了平安要求。 部分电动玩具除了符合88/378/EEC或EN 62115的平安要求,还要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简称EMC指令),一些遥控玩具还要符合无线电与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这两个指令也是新方法指令,与玩具相关的协调标准分别是EN 55014-1、EN 55014-2、EN 61000-3-2和EN 61000-3-3;以及EN 300 220-2和EN 301 489-3。 玩具还应当遵守一系列与环境爱护相关的法规,如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指令(76/769/EEC)及其一系列修订指令、化学品REACH法规。部分电动玩具还要符合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运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和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 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等类型。欧盟对于每种童车都制定了特地的标准,如儿童自行车标准EN 14765、儿童三轮车需满意EN 71-1、儿童推车标准EN 1888、婴儿学步车标准EN 1273。 在以上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本栏目将首先介绍欧盟对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噪声、燃烧平安性能、化学性能和环保要求、电平安性能和EMC要求,以及较为特 殊的童车类产品的平安要求,其次是欧盟对于玩具的标签要求,再介绍玩具的CE认证制度,最终介绍欧盟的玩具召回制度。玩具平安指令的修订 欧盟玩具平安指令88/378/EEC是第一个新方法指令,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上的玩具平安和消退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目前为止,欧盟只是通过CE标记指令93/68/EEC对其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是,经过20年的运作,也不行避开地发觉一些不足,如平安性要求应进一步提高、指令实施的效率不高、范围和一些概念不够清晰等。 从2003年起先,欧盟便起先考虑修订88/378/EEC指令,并广泛征集公众看法。截至2007年底,欧盟先后发布三份关于88/378/EEC指令修订影响的探讨报告,具体可参见本页下方“相关文献”栏目。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并最最终2009年6月30日在OJ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将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 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接着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 2013年7月20日之前接着投放市场。 欧盟对88/378/EEC指令修订的目的是提高玩具的平安性,并改善指令实施的效率。具体的修改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定义的改变 (1) 玩具定义 新指令将玩具的定义修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中运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这个定义无形中扩大了玩具指令的适用范围,比如水果形态的蜡烛,确定不是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 用而设计的,但是却很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依据新指令的定义,这些产品就要满意指令规定的化学平安性能等要求。 此外,新指令还列明白用于节日或庆典的装饰性物品、仿真模型等19种产品不属于玩具。与88/378/EEC版本的玩具平安指令相比,新指令中玩具的定义更加明确,范围有所增加。如溜冰鞋(20 kg 以下儿童运用)、家用的儿童运动器材等都列入玩具的范畴。 (2) 对制造商、进口商进行定义,进一步分清职责 新指令对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新增了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要求,旨在通过整个供应链的合作来保证投放欧盟市场的玩具是平安的。2. 提出了严格的化学性能平安要求 玩具化学平安性要求的加强是新指令最主要的改变,新指令中对可迁移元素的限制从8种增加到了19种。并首次引入针对玩具中CMR(致癌、致基因突变或致生 殖毒性)物质的特殊条款,增加禁止运用某些易引起过敏的芳香剂。明确提出玩具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必需与欧盟关于危急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67/548/EEC、1999/45/EC、以及条例No 1272/2008)相一样的要求,具体内容主要有: (1) 迁移元素限制种类大幅增加、限量大幅降低 迁移元素限制由以前8种增加到19种,新增了铝、硼、钴、铜、锰、镍、锡、锶和锌等九种迁移元素的限制; 对于迁移元素铬的限制,旧指令只要求限制总铬,并不分价态;新指令要求对三价铬和六价铬分别进行限制;对于锡元素的限制,除无机锡外,还对有机锡进行了限制。 旧指令针对全部材料基本是统一限量,新指令对玩具材料将按“干燥、易碎、粉状或易弯的玩具材料”、“液态或粘性玩具材料”、以及“刮漆玩具材料”分别设定凹凸不同的限量要求。 (2) 新指令首次提出禁止玩具中运用66种过敏性香味剂 新指令增加了55种禁用致敏性香味剂,以及11种含量超0.01%时须要进行标识的过敏性芳香剂。而88/378/EEC指令中则没有明确的禁止有机化合物。3. 机械、物理和卫生性能部分的改变 (1) 窒息危急:88/378/EEC指令主要是针对3岁以下儿童而制定禁止出现小部件以避开引起吞食窒息危急,新指令在此基础上要求全部儿童运用的口动玩具也 不能含有小部件。此外,88/378/EEC只是对体外(external airway)窒息的风险进行了规定,如遮住口鼻导致的窒息;新指令将其扩展到体内(internal airway)窒息,如带有吸盘的玩具所导致的窒息。 (2) 玩具食品:新指令增加对玩具内食品的要求:i)此类玩具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ii)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iii)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 (3) 一般平安要求:新目前欧盟对于玩具的通用平安要求是指要考虑到“正常运用”和“按可预见方式运用”状况下导致的风险,随着科技进步和玩具种类的增多,出现 了一些没有被现有标准所覆盖的风险,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强磁铁玩具所导致的风险。因此,指令要求制造商在设计玩具时,应考虑到在“按不行预见方式运用”状况 下所导致的风险,以进一步提高玩具平安性。 (4) 卫生要求:新指令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对设计给三岁以下儿童运用的毛绒玩具,在洗涤后仍应满意平安要求。4. 警告标识和制造商责任 (1) 警告标识 目前玩具指令就要求玩具必需正确进行警告标识以削减运用中的风险。提案则对现有标识条款进行了补充,要求在产品上正确标识运用者的限制条件,如最小和最大 年龄要求、运用者的实力要求、最大或最低体重要求,以及是否须要成人监督等。此外,产品在进行销售时必需声明其运用者的最小和最大年龄。对于警告标识的具 体实施细则,欧盟将同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出台一份指南文件。 (2) 制造商责任 新指令要求对所供应的产品技术档案中要包括产品的危害分析,即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必需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 方面的危害,并评估运用者接触这些危害的可能性;要依据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评定;在玩具或包装或附带的资料上标注型号、批次等,以便追踪;进口商 或分销商运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担当制造商的责任。 (3) 对进口商和分销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如是否有技术档案、是否进行过合格评定程序,须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合格 标记,如将进口商名称打在玩具或包装上,以便联络;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旧符合要求等。5. 玩具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 新指令要求依据欧盟(EC)No765/2008法规严格CE标记认证规定及加强CE标记的市场监督,新指令通过增加给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欧盟新指令在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88/378/EEC指令是相同的,没有增加强制第三方认证的内容。只是要求生产商制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执行,以此确保其基本要求得到遵守。机械物理平安性能 玩具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是由EN 71-1:2005玩具的平安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规定的。该标准是由欧盟技术委员会CEN/TC 52 “玩具平安”委员会制定的,目前最新的版本是EN 71-1:2005+A8:2009。其中第8个修订件A8的草案是欧盟于2009年4月8日发布的,内容是关于磁铁玩具平安性,以取代2009年4月21日终止的欧盟决议2008/329/EC。目前A8已经被欧盟正式接受。 EN 71-1共分为八章和一个附录,前三章分别是:范围、参考标准、术语和定义。第四章是对玩具机械物理性能的通用要求,分为材料、组装、软性塑料薄膜、玩具 袋、玻璃、膨胀材料、边缘、尖端和金属丝、突出物、相互运动的部件、口动玩具、气球、玩具风筝和其他飞行玩具的绳线、封闭式玩具、能够承受儿童体重的玩 具、重型静止玩具、玩具弹射物、水上玩具、特殊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声学、带热源的玩具和小球共22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是对供36个月以下儿童运用的玩具的要求,分为通用要求、填充材料、塑料薄膜的粘性、玩具上的绳线、液体填充玩具、电动乘骑玩具的速度限制、玻璃和 陶瓷、某些玩具的形态和尺寸、含单纤维的玩具、小球、学前玩偶、半球形玩具和吸盘共13方面。第六章是对包装的要求。第七章是对警示和运用说明的要求。第 八章是测试方法,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测试、小零件测试、锋利边缘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线缝测试、耳鼻眼拉力、扭力测试等。附录A则是有关背景和基本 原理的信息。噪声 很多玩具在设计时为了增加对儿童的听觉器官的剌激或增加吸引力,在玩具上设计了发出声响的功能,如可以演奏动昕的音乐,模拟动物、车辆发出的声音等。但有的玩具由于其发出的声响过大,可能会对儿童的听力造成不行逆转的损害,甚至丢失听觉。所以EN 71-1:2005中第4章的4.20部分对玩具发出的声音做出了规定。 依据发声压力级测试方法测试时,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应符合如下要求:1. 近耳玩具产生的A权发声压级LpA,在自由场内测量,不超过80 dB。近耳玩具产生的A权发声压级LpA,用耳部接合器测量,不能超过90 dB;2. 摇动声响玩具或挤压玩具产生的A权单事务发声压级LpA1S,不能超过85 dB;3. 摇动声响玩具或挤压玩具产生的C权峰值发声压级LpC peak,不能超过110 dB;4. 带火药帽的玩具产生的C权峰值压级LpC peak,不能超过125 dB;5. 除带火药帽的玩具外的任何玩具产生的C权峰值压级LpC peak,不能超过115 dB;6. 假如玩具的C权峰值压级LpC peak超过110 dB,应提示用户留意对听力存在的潜在危急。 以上要求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口动玩具,即声音的大小由儿童吹动力确定的玩具(如:哨子和仿制乐器如喇叭、长笛); 儿童启动玩具,指由儿童肌肉力气确定声音大小的玩具(如:木琴、钟、鼓)。但以上要求适用于摇动声响和挤压玩具; 放音机、CD机和其他类似电子玩具。如该类玩具有头戴受话器或耳机,则该产品符合以上对应的技术要求。燃烧性能88/378/EEC指令对玩具的燃烧性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协调标准,EN 71-2玩具的平安性第2部分:易燃性则为产品能否符合该指令的要求供应了“快速通道”,即满意EN 71-2要求的产品,就认为符合指令中的燃烧性能要求。1. 88/378/EEC指令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 88/378/EEC指令对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包括: (1) 玩具在儿童的环境中不得构成一种危急的易燃因素。因此,玩具的材料组成应是: 干脆暴露于火焰、火花或其他潜在火场时不会燃烧; 不易燃(离火即熄); 点燃后燃烧缓慢且火焰的扩散率较低; 无论玩具的化学成分如何,经处理后可延缓燃烧过程; 此类可燃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危急。 (2) 对于因玩具功能所需而含有67/548/EEC指令所定义的危急物质或制剂,特殊是化学试验、模型组件、塑料或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含有由于非易燃的挥发性成分的损失而变得易于燃烧的物质或制剂。 (3) 当依据指令第2条第1款指定的方法运用玩具时,玩具不得是易爆的或含有易爆成分或物质。本条款不适用于玩具火药帽(应参照附录I第10点及有关脚注:特地为玩具运用而设计的,不违反某些成员国必需遵守的现行规定的火药帽除外)。 (4) 玩具,特殊是化学嬉戏和化学玩具,不得含有下列物质或制剂: 混合时,可能由于下列缘由而引起爆炸:通过化学反应或加热;当与氧化物混合时; 含有在空气中易燃和易于形成易燃、易爆的蒸汽/空气混合物的挥发性成分。2. EN 71-2标准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 EN 71-2标准规定了全部玩具产品中禁用的易燃材料,以及某些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目前最新的版本是EN 71-2:2006+A1:2007。 EN 71-2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般材料要求、穿戴在头上的玩具、玩具化妆服饰与预料儿童在玩耍时穿戴的衣服、预料儿童可进入的玩具、有 毛绒或纺织材料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与娃娃等)、以及测试报告。符合了该标准的要求基本就符合88/378/EEC指令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化学平安性能和环保88/378/EEC指令和EN 71系列标准88/378/EEC指令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平安性能基本要求,EN 71系列标准则规定了具体的技术细微环节。EN 71系列标准中涉及化学平安性能要求的有: EN 71-3:1994玩具的平安性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EN 71-4:1990玩具的平安性第4部分: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 EN 71-5:1993玩具的平安性第5部分:除试验装置外的化学玩具(装置); EN 71-7:2002玩具的平安性第7部分:对指画颜料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71-9:2005玩具的平安性第9部分:对有机化合物的要求。 另外,EN 71-10:2005玩具的平安性第10部分:有机化合物的样品制备和提取和EN 71-11:2005玩具的平安性第11部分:有机化合物分析方法则是对有机化合物的试验和分析方法,需与EN 71-9结合运用。1. EN 71-3标准 EN 71-3规定了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或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锡)的最大限值,如下表所示。玩具材料元素/(mg/kg)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之外的玩具材料6025100075609060500造型粘土602525050259025500 该表虽然规定了可迁移元素的限量,但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的不同确定了得到的数据并非完全真实正确,假如测试结果接近标准允许的最高限量,则依据这个结果判 定玩具是否符合要求,就简洁产生误判。为此,标准规定了测试结果须经调整,并规定了这8种元素各自的分析校正系数(见下表),经调整后的测试结果低于或等 于规定限量的材料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元素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分析校正系数()60603030303050602. EN 71-4标准 EN 71-4规定了化学试验设备和有关活动运用的某些物质和制剂要求的最大剂量。这些物质和制剂包括: 被67/548/EEC和99/45/EC指令确定为危急的化学品; 没有被67/548/EEC和99/45/EC指令确定为危急的、但是若过量会对儿童造成健康危害的那些物质和制剂; 随玩具一起交付的其它化学物质和制剂。 EN 71-4适用于化学设施及附属设施,也包括矿物学、生物学、物理学、显微术学和环境科学领域的试验用玩具,只要玩具中包含一种或更多的化学物质和/或制剂。标准还规定了标签、化学物质运用清单及运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3. EN 71-5标准 EN 71-5规定了除化学及与化学相关的试验装置以外的化学玩具中,所运用的有害物质及原料的要求。适用的产品包括:模制和浇铸装置中的石膏、灰泥;微型台装 置中的陶瓷和玻璃制品上色材料;造型粘土装置中的烤箱可塑PVC料;塑胶浇铸装置;嵌入装置;照相洗印装置;模具中运用的粘合剂、油漆、清漆、稀释剂和清 洁剂等。4. EN 71-7标准 EN 71-7中列举了手指画颜料中可允许的着色剂和防腐剂及其限值,并规定了8大重金属的迁移限值(见下表)以及主要芳香胺的运用限制,同时也规定了指画颜料中物理特性的要求。元素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最大迁移量(mg/kg)10103501525251050 与EN 71-3中的表格比较可知,指画颜料的限量更为严格,这是由于指画颜料与其他玩具相比而言更易于被儿童摄入。 与EN 71-3一样,EN 71-7也规定了这些元素的校正系数,其数值一样。5. EN 71-9标准 EN 71-9规定了玩具和玩具材料中迁移出的或含有的某些有机化合物,接触此类玩具和玩具材料的途径包括:与嘴接触、食入、皮肤接触、眼接触、吸入。受限物质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阻燃剂、着色剂、芳香胺、单体物质、溶剂迁移、可吸入溶剂、木材防腐剂(室内和室外的)、其他的防腐剂和增塑剂等。 EN 71-9应与EN 71-10和EN 71-11协作运用。首先依据玩具的类型和用到的材料从EN 71-9中找出须要测试的项目以及限量,再按EN 71-10和EN 71-11对玩具样片进行提取和测试。76/769/EEC及其修订指令 欧盟76/769/EEC指 令的全称是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运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该指令是一条重要的有关限制运用有害物质的指 令。指令最早于1976年由欧盟理事会通过,通常被称之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所限制的物质种类列表、要求及其所涉及的商品列于指令的附录部分。 随着对各类有害物质限制的不断增加,该指令的内容也不断改变。截至2009年6月,该指令已经经验了33次修订(amendment),另外还对原指令已限制物质的范畴进行了18次补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经多次修订与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害物质的法规体系。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质特别多,大多为无机或有机化学物质。其中如多氯联 苯(PCB)、多溴联苯(PBB)、禁用偶氮染料、阻燃剂、镍释放、镉含量、五氯苯酚、有机锡等与玩具有关的一些化学品都被先后加入到该指令。 值得留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的附录VXII取代了76/769/EEC的附录I,但两者内容是一样的。因此,虽然76/769/EEC指令已经作废,但是其规定的内容还是有效的,只是转到了REACH法规的附录VXII中。 在76/769/EEC指令的一系列修订中,对玩具影响较大的有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镍释放指令(94/27/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下面分别对这些指令作一简洁介绍。1.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 2005/84/EC是76/769/EEC的第22次修订,从2007年1月16日起先实施。该指令限制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运用。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是一种运用广泛、性能最好也最廉价的PVC增塑剂,在玩具制造业中被广泛运用。 指令要求:在欧盟范围内,避开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育儿商品中运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限令中涉及的增塑剂包括六种邻苯二甲 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具体的限量要求是: 对于全部玩具和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BP、DEHP、BB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INP、DIDP、DNO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2. 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3.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 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运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运用或在市场上销售。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4. 镍释放指令(94/27/EC) 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g/(cm2week),实施后禁止运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5.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 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该指令规定: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 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行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假如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 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运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全部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行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6.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 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 mg/kg)。该指令涉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及木制玩具。7. 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 89/677/EEC是76/769/EEC的第8次修订,于1989年7月12日发布。指令规定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等材料的杀菌防霉剂和塑料的稳定剂。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确定2009/425/EC, 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运用。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运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运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BT化合物,对某些物品的禁令可以推迟到2015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运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运用锡含量超过 0.1 wt%的DOT化合物: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双 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关于2009/425/EC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站要闻“欧盟进一步限制有机锡化合物的运用”。8. 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 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觉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实力。因此,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规定 于2008年6月27日起先限制PFOS的销售和运用。 2006/122/EC规定,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不得销售;而在半成品中运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 过0.1%的,则半成品及部件也被列入禁售范围;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假如涂层材料中PFOS的量等于或超过1 g/m2,也禁止销售。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全部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运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PFOS指令涉及运用纺织品和皮革等原料的玩具产品。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 2009年3月1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要求各成员国保证不将含有生物杀灭剂富马酸二甲酯(DMF)的产品投放市场或销售该产品的确定(2009/251/EC),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将DMF含量超过0.1 ppm的消费品投放或在市场上销售,已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DMF的产品应从市场上和消费者处回收。该确定的有效期截至2010年3月17日。 富马酸二甲酯(Dimethylfumarate,简称DMF)具有很强的广谱杀菌效果,能抑制30多种常见的细菌、酵母菌及霉菌,被广泛用于皮革、鞋类、纺织品、竹木制品等的杀菌及防霉处理。假如超量运用富马酸二甲酯(DMF),可能引起消费者皮肤过敏、皮疹或灼伤难受。该确定的实施将影响皮革、鞋类、纺织品、竹木制品等产品出口欧盟。 其实早在欧盟层面禁止DMF之前,一些成员国就意识到DMF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并颁布禁令。法国于2008年12月禁止在座椅和鞋类中运用DMF,禁令有效期为一年;比利时于2009年1月禁止在全部产品中运用DMF;西班牙于2009年1月禁止全部与皮肤接触的消费品中运用DMF。 此次欧盟颁布的DMF禁令是依据通用产品平安指令(2001/95/EC,GPSD)的第13条:委员会在意识到特定产品造成严峻危急,在同成员国协商之后,可批准紧急措施,该措施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相同程序下,还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在该确定有效期截至之后,欧盟应当还会通过修订现有法规(如98/8/EC)接着对DMF进行限制。REACH法规 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通过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欧盟条例No 1907/2006和指令2006/121/EC), 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法规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运用平安的综合性法规。欧盟自产或出口到欧盟市场上约3万余种化工产品,以及 涉及全部运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如纺织、轻工、玩具、机电等产品被分别纳入注册(约占80%)、评估(约占15%)和许可(约占5%)三个管理监控系 统,以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制造、运用和流通。从2008年6月1日起先,REACH预注册正式起先,整个可供预注册的时间仅为6个月。 关于REACH的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站REACH栏目。我国对欧盟出口的玩具中很多是以塑料、油漆、染料作为原料,而这些原料都在REACH的适用范围之内,这将极大地增加玩具厂商的成本。另外,REACH制 度要求,全部须要注册的化学物质的试验数据必需由符合欧盟GLP(良好试验室规范)标准的试验室供应,目前国内还没有获得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GLP试验 室,相关的产品平安性评价工作只能依靠国外的GLP试验室,企业担当较高的成本。RoHS指令 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1月27日批准了2002/95/EC指令,即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运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并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RoHS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含有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与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有部分豁免)进入欧盟市场。指令规定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的生产者必需确保其产品符合上述要求,但该指令未对有害物质的限量做出规定。2005年8月19日公布的2005/618/EC决 定对RoHS指令做了补充,规定在构成电子电气设备的每个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PBB与PBDE的含量不能超过0.1%(1000 mg/kg),镉含量不能超过0.01%(100 mg/kg)。均质材料的定义为不能通过机械拆分的手段进一步分解的单一材料,机械拆分包括典型的刨、磨、剪、钻等机械手段。 关于RoHS指令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站RoHS专题。 在玩具方面,RoHS指令主要涉及电动玩具,其材料必需符合指令中规定的要求。WEEE指令 WEEE指令(2002/96/EC)是与RoHS指令同时发布的,全称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适用于沟通电不超过1000 V,直流电不超过1500 V的十类设备,其中第7大类中就包括玩具。WEEE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报废设备的治理方法: 从产品设计起先就考虑环保要求; 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产品与一般市政垃圾分开收集; 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产品; 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2. 回收处理费用:指令规定回收费用由生产者担当。 3. 有关信息体系:成员国应建立体系供应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同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 惩处与强制措施及实施条款:WEEE指令是生产者负责的指令,由生产者为指令的实施付费,生产者担当WEEE的收集、处理、回收、再运用和循环利用所发生 的费用。成员国则需达到回收循环目标,电动玩具属于小型家用电器范畴,回收率为70,再运用率为50。2008年12月31日,成员国需达到新的更高 的回收目标。 关于WEEE指令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站WEEE专题。EuP指令 EuP指令(2005/32/EC) 全称为“建立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using Products)。该指令于2005年7月22日颁布,并于20天后正式生效。EuP指令规定成员国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指令所需的国内 立法及行政规定。 EuP指令引入了“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估”的概念,规定在产品设计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选择设计方案 时应合理平衡产品的环境表现与产品平安、功能、质量等方面的性能,尽可能削减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指令同时规定制造商应当依据欧委会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 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加贴CE标记,否则产品不得上市。指令规定制造商假如是欧盟“生态管理和审核安排”的参加成员或其产品被欧盟授予了生态标签,则可 视为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 关于EuP指令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站EuP专题。 目前,欧盟已经或即将出台了EuP指令的一系列实施措施,但是还没有涉及到电动玩具。电平安性能和EMC88/378/EEC和EN 62115 欧盟玩具平安指令(88/378/EEC)的协调标准有EN 71系列和EN 62115等, 也就是说玩具只要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就符合了88/378/EEC指令的要求。电玩具除了应符合欧盟玩具平安标准EN 71系列中有关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以及元素转移等平安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电玩具平安标准EN 62115:2005电玩具 平安。该标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了EN 50088:1996电玩具的平安,后者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废止。 EN 62115:2005对电动玩具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标准条款5试验的一般条件 标准条款6减免测试项目的标准 标准条款7标记和说明 标准条款8输入功率 标记条款9发热和非正常工作 标准条款10/12工作温度下/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标准条款11耐潮湿 标准条款13机械强度 标准条款14结构 标准条款15软线和导线的防护 标准条款16元件 标准条款17螺钉和连接 标准条款18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标准条款19耐热和耐火 标准条款20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电玩具还应满意电磁兼容(EMC)指令的要求。EMC指令89/336/EEC最初制定于1989 年,后经过了91/263/EEC、92/31/EEC、93/68/EEC三次修订。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旧EMC指令89/336/EEC 也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与旧指令相比,新EMC指令定义更清晰、制造商的负担更少,更易于实施。新指令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加的合格评定程序,只保留了基于模式A的 合格评定程序(内部生产限制),制造商可以就设备的符合性询问公告机构的看法;要求每个设备附带制造商/进口商/投放市场人的名称和地址,增加了设备的可 追溯性。 EM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爱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 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运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对应于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为EN 55014-1电磁兼容性.家用器具,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第1部分:干扰放射.产品类标准、EN 55014-2电磁兼容性.家用器具,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第2部分:抗干扰性.产品类标准、EN 61000-3-2电磁兼容性(EMC).第3部分:极限值.第2节:谐波电流辐射的极限值(设备输入电流16A/相位)、EN 61000-3-3电磁兼容性(EMC).第3-3部分:限值.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电压波动和闪变的限制(对额定电流小于和等于16A的设备)等。这些EMC标准都是由CLC/TC 210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关于EMC指令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站家用电器专题中欧盟市场中的电磁兼容指令栏目。无线电和终端设备(RTTE)指令1999/5/EC 无线电遥控放射玩具还须要符合无线电和电信通讯终端指令(RTTE,1999/5/EC)的要求,该指令的协调标准主要包括EN 300 220-2和EN 301 489-3等。 EN 300 220标准为通用标准,涵盖主频大于25 MHz、小于1 GHz,输出功率小于500 mW 的无线电产品,包含电磁兼容和无线频谱问题(ERM)、短距离无线设备(SRD)、工作频率在25 MHz-1000 MHz之间而功率不超过500 mW无线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300 220-2是对短距离无线设备(SRD)的测试要求,EN 301489-3是对于放射功率小于500 mW,运用频率范围在25 MHz 到1000 MHz的短距离放射设备的频率特性要求。 关于RTTE指令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站通讯设备专题中欧盟市场中的RTTE指令栏目。童车平安性能 童车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及电动童车等类型。有关童车的指令依据童车的分类来划分,童车大致分为2类,一类属于乘骑玩具类,如玩具自行车、儿童三轮车、电动车等,欧盟玩具平安指令88/378/EEC适用于此类产品;另一类属于儿童相关的用品类,或者不属于玩具平安指令的监管范围,如儿童自行车、推车、学步车等,欧盟通用平安指令2001/95/EC适用于此类产品。 欧盟对于每种童车都制定了特地的标准,包括儿童推车标准EN 1888、婴儿学步车标准EN 1273、骑乘类玩具的机械物理性能EN 71-1、儿童自行车标准EN 14765。 骑乘类玩具在机械性能方面主要是依据EN 71-1部分的要求。该部分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运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的平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也规定了对包装、标记和运用说明方面的要求。 儿童推车标准EN 1888规定了设计为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及用品的有轮儿童运载车的平安要求和测试方法。我国新版的GB 14746-2006就是依照这个标准改编的。此标准有一个特点,就是测试的依次并非依据标准的排列的条款依次进行,而是规定了测试的先后依次。 婴儿学步车标准EN 1273规定了婴儿学步车的平安要求和试验方法,这里的婴儿学步车是指将儿童放置在里面,供能够自己站立到能够自己行走年龄之间儿童运用的学步车。不适用 范围:运用过程中静止的婴儿学步车,医疗用的婴儿学步车和用充气部件支撑儿童的婴儿学步车。 儿童自行车标准EN 14765对儿童用自行车的机械物理性能等要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标签 欧盟规管玩具标签的是欧盟玩具指令88/378/EEC,并且玩具都需具有CE标记。欧盟对玩具标签的技术要求见之于欧洲标准EN 71系列标准,特殊是以下5个标准: EN 71-1:2005 玩具的平安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EN 71-2:2006 玩具的平安性.第2部分:易燃性 EN 71-6:1994 玩具的平安性.第6部分:与年龄组有关的警告说明图标 EN 71-9:2005 玩具的平安性.第9部分:有机化合物要求 EN 62115:2005 电动玩具的平安性须要指出,当产品受多个规定粘贴CE标记的指令覆盖时,只有在符合全部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粘贴CE标记。因此有些玩具粘贴CE标记,其前提是须要同时满意电磁兼容(EMC)指令、低电压(LVD)指令和玩具指令等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标注内容和要求欧盟对于玩具产品的通用性标注内容及特殊产品的标注要求如下:1. 一般要求 名称、地址:制造商或其全权代表或进口商在欧盟内的名称、地址应出现在玩具上或包装上,并且清晰、可见、不易擦掉; CE标记:运用CE标记表示声明产品符合指令88/378/EEC的要求,受指令93/68/EEC中所述有关CE标记的法规要求的管理; 玩具上系挂的商标或是题词不应与CE 标记混淆; 如遇小玩具或是玩具的小的零件的状况,须要实行与以上一样的包装方法,在标签或说明书上给出具体说明; 假如制造商和其全权代表或是共同体的进口商的身份易被辨别,则可简写; 警告语、运用说明:警告语、运用说明应运用玩具销售国的官方语言。2. 不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玩的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对于36 个月以下的儿童,玩具有确定危急性,因此须要加贴以下警示语:“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or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警告!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玩”)。其后还应加上适当的危害性描述,例如:due to include small parts.3. 年龄段标识 假如玩具适用于建议年龄组以外的儿童,制造商可以加贴说明标以识别潜在的平安问题来帮助家长和其他购买者适当地选择玩具。所用的图形符号如下:4. 对有单纤维的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假如附着在纺织品上的单纤维毛长于50 mm,则玩具应有如下警告语:“Caution!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10 months due to ling hair.”5. 对功能性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在玩具或包装上应有如下警告语:“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dult.”(“警告!在家长的监督下运用”)。 另外,这些玩具应同时具有运用指导以及留意事项。并警告运用者,如不适当运用,将可能引发的危急。同时,应当注明玩具必需放在儿童所不能及的地方。6. 对功能性尖点和锋利边缘的警告语要求 有功能性尖点或锋利边缘的玩具在包装上应有警告语,以及运用说明(适用的话)。7. 玩具中含有危急物质或配制品的警告语要求 化学玩具在其包装上应有:“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dult.”( “警告:对于儿童,只有在成人监督下运用。”)的提示语。8. 对水上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水上玩具以及包装上警告语应依据EN 71 第一和二部分的如下内容:“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is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vision.”(“警告! 只可在儿童所在水深和在监护下运用。”)。9. 乳胶气球 乳胶气球的包装上应有如下警告语:“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对于用自然橡胶生产的乳胶气球,还应有如下说明:“Made of natural rubber latex”。10. 对弹射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假如能放射非玩具本身配套的子弹应指明其潜在的危急。放射物(子弹)的最大动能大于0.08 J,应有如下警告语:“Warning! 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11. 对仿真的防护面罩和头盔的警告语要求 仿真的防护面罩和头盔玩具以及它的包装,应有如下警告语:“Warning! This is a toy, Does not provide protection.”12. 对玩具风筝的警告语要求 线的长度大于2 m的风筝应有如下警告语:“Warning! Do not use near overhead power lines or during thunderstorms.”13. 对玩具溜冰鞋和玩具滑板的警告语要求 玩具溜冰鞋和玩具滑板应有如下警告语:“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玩具应附有如下运用说明: 因须要确定的技能必需当心运用 建议运用头盔、手套、护垫等,如:helmets, gloves, knee-pads, elbow-pads14. 对在横跨于童床、摇篮等的绳上的玩具警告语要求 Warning! To prevent possible injury be entanglement, remove this toy when the child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15. 对于充有液体的磨牙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Cool only in a domestic refrigerator, do not place in the freezer compartment.16. 为玩具运用设计的专用响炮的警告语要求 Warning ! Do not fire indoors or near eyes and ears. Do not carry caps l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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