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施工工期分析报告(3)(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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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延期报告一、工程项目实施概述1、本标段主要施工项目1.1排水洞工程:隧洞开挖、初期支护、混凝土、固结灌浆、固结回填、基础排水。1.2挡水坝工程:坝基及岸坡处理、土质防渗体填筑、堆石坝坝体填筑、反滤工程、垫层工程、护坡工程、铺盖工程。2、主要实物工程量排水洞工程:土方明挖:670.88m3;石方明挖:953.29m3;石方洞挖:36693.3m3锚杆:15508根;挂网喷混:3450.3m3;钢筋网制安: 60.406t;钢支撑:99.503t;固结灌浆水泥:1010.958t;排水孔:6107m;混凝土工程:23349.34m3;钢筋制安:972.24t;止水带:1180.71m。挡水坝工程:土方明挖:5381.21m3;石方堆筑:52180m3;碎石土斜墙:17117.69m3;反滤工程:1880m3;碎石垫层:1055.24m3。3、合同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目标3.1合同工期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从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根据两河口水电站瓦支沟(2#渣场)沟水处理工程挡水坝加高施工补充协议(合同编号:LHKC-200702-1)挡水坝加高为2010年4月30日前完工。3.2实际工期为:排水洞具备过水条件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实际具备过水条件时间为2009年7月5日。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实际完工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挡水坝加高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实际完工时间2009年4月28日。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干扰情况4.1 2008年5月12日5月18因发生5.12大地震工地被迫停工。4.2 2008年7月16日瓦支沟上游持续暴雨,瓦支沟突发超10年一遇标准的特大洪水,导致工地被迫停工。4.3 2008年8月11日-17日雅江至瓦支沟渣场进场公路塌方阻塞交通,影响材料、设备进场。4.4 2008年9月2日庆大沟沟口处塌方,道路损毁,交通中断,油料无法运进,使我部现因油料用尽而处于全面停工.4.5 2008年8月26日相邻单位溜渣导致我部停工。4.6 2008年9月16日至9月23日,当地路政封锁庆大桥、导致并从9月17日到9月23日工地被迫停工。4.7 2008年10月21日至11月8日,当地路政封锁庆大桥、导致工地被迫停工。4.8 2009年8月11日,因8月10日晚,瓦支沟上游普降暴雨发生超标洪水,11日凌晨5点发生漫坝。4.9洞内围岩强风化砂质板岩,立钢支撑支护。(K0+000K0+095;K0+185K0+223;K0+666K0+656;K0+790K0+805;K0+931K0+941;K1+484K1+474)。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干扰影响分析及工期延期补偿1、 重新招标、未调整设计施工工期的影响1.1事件陈述 由于受重新招标以及未调整设计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原因,我方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重新做出新的施工组织设计,其开工时间以监理签发的开工日期2008年12月20日为准,而合同总工期共有14个月,本工程于2009年2月20日完工。1.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18.1开工的有关规定,“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签后,承包人应及时调整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作好准备。监理人在承包人进场后及时发出开工通知,工期从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按签订合同协议书商定的进度计划进得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根据监理部对瓦支沟沟水处理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复(编号:SECC/ARJSZGS/LHKC-200702/016/2008),以2008年1月20日为开工日期,因此在合同开工工期2007年10月15日的基础上顺延97天。2、 “3.14拉萨事件”影响2.1、 事件陈述 2008年3月14日,在我国拉萨市发生了震惊中外的“3.14”打、砸、抢的政治事件,处于藏区雅江县火工产品中断供应,工地因火工产品短缺导致2008年3月14日4月14日期间开挖停工。2.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事件为不可预见的政治事件,是属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实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由此申请顺延工期30天。3、 “5.12”汶川大地震影响3.1事件陈述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发生8级强烈地震,所在地的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作为具有双重性质的施工企业和武警水电部队在事发当时当地的第一时间被上级指令赶赴现场,参与抗震救灾,救灾时段从5月12日开始到5月18日结束,历时7天。3.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地震为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是属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实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由此申请顺延工期7天。4、瓦支沟上游超标洪水事件对施工的影响4.1事件陈述2008年8月27日庆大河上游持续发生暴雨,突发超10年一遇标准的洪水,庆大河水位迅速爆涨,至晚上9点左右河水漫过排水洞出口砼围堰淹没洞口,水位超过砼围堰洞口50厘米,淹没洞达3.5米高,本次洪水造成出口工作面全部停工,没来得及转移的洞口通风机启动箱、洞内施工配电柜、多个柴油桶等被洪水冲走,洞口发电机、空压机被水淹没损坏,施工道路部分被冲毁,车辆无法通行,停工时间长达9天。4.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事件为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是属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报监理部的关于超标洪水引起停工的报告(编号:ARJSZGS/SECC/LHKC-200702/080/2008),由此申请顺延工期9天。5、奥运安保对施工的影响5.1事件陈述 2008年8月8日,在我国首次举行的奥运会,为了确保奥运会安全,公安局下发了对民爆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在奥运期间,停止炸药供应,我部承担的瓦支沟排水沟排水工程于2008年8月10日因炸药用尽而导致我方停工9天。5.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事件属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实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同时根据我们上报的关于瓦支沟排水洞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的报告,(编号:ARJSZGS/SECC/LHKC-200702/074/2008),由此申请顺延工期9天。6、相邻标段溜渣对我方施工的影响6.1事件陈述在临近水电十局施工便桥上游至排水洞进口100米的进场公路,由于相邻施工单位弃渣堵塞瓦支沟河道,虽然经我部对路基进行多次加高整修,但仍无法满足不断抬高的河床,导致稍有洪水路基即被淹没,人员、车辆无法通行,十分影响我方施工生产,我方曾在2008年6月25日将此事上报监理部(参见ARJSZGS/SECC/LHKC-200702/058/2008),2008年8月26日该段道路过水深度超过1米,所有车辆、人员无法通行,工地现场所需材料、设备无法进场,排水洞出口工作面爆破作业的火工产品无法领用,导致我方工地停工7天。6.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事件属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我们上报的关于相邻标段溜渣致使我部停工的报告,(编号:ARJSZGS/SECC/LHKC-200702/078/2008),由此申请顺延工期7天。7、路政堵路事件对施工的影响7.1事件陈述2008年9月16日至9月23日和2008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当地路政封锁庆大桥,导致我方从9月17日到9月23日和2008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瓦支沟排水洞施工所需材料无法进场,我部虽多次全力进行协商,但收效甚微,整个工地现场被迫全面停工14天,(参见我方上报监理编号ARJSZGS/SECC/LHKC-200702/078/2008)7.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事件属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我们上报的关于庆大沟沟口再次发生路政堵路事件导致我部停工的报告由此申请顺延工期14天。 8、瓦支沟上游超标洪水对施工的影响8.1事件陈述2009年8月11日,因8月10日晚,瓦支沟上游普降暴雨发生超标洪水,11日凌晨5点发生漫坝,导致进场道路被冲毁,施工机械无法进场,其中进场公路的修复时间就有20天,导致整个工地工期滞后34天。8.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事件为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是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是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由此申请顺延工期34天。9、围岩类型变差对施工的影响8.1事件陈述根据设计施工图纸中地质报告表明,本引水隧洞的围岩类别主要以类和类为主,但排水洞出口边坡、排水洞进口段及一部分中间段开挖后揭示的地质条件较差,岩体呈破碎裂结构,强风化,强卸荷,发育有二组优势节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相应部位进行了设计变更,参见相应设计变更(编号GB-03号2008,GB-04号2008,GB-052008),较差部位共有178米(K0+000K0+095;K0+185K0+223;K0+666K0+656;K0+790K0+805;K0+931K0+941;K1+484K1+474),采用钢支撑加以支护。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型钢钢架支撑的制作安装定额可知,制作1吨钢架需1.01个台班的交流电弧焊机,0.53个4吨以内载货汽车台班,总共的钢支撑共用钢材95.2吨,共需要95.2/1.01=94个台班,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设备配置,以及受钢支撑辅助工作的限制,每天的钢支撑的制作及相应安装约为1.2米,共用144天,但根据监理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参见编号SECCARJSZGS/LHKC-200702/016/2008)第63页的施工计划,进口作业面开挖桩号为0+0000+760的开挖支护时间为2008年3月5日至8月25日,历时隔不久77天,月均进尺127米;出口工作段0+7601+501.71的开挖时段为2008年3月15日至8月25日,历时168天,月均进尺135米,以最低进度考虑,平均天进尺4.2米。根据施工进度未加钢支撑前为4.2m/天,完成此段需45天,根据围岩变更后实际施工144天,导致施工延期99天 。9.2索赔依据及工期诉求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我方认为此事件属于不可遇见的自然事件,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0.2的相关规定,由此申请顺延工期99天。综上所述,因为以上原因在我部原合同工期2008年12月15日基础上 ,还应顺延工期共计306天,实际的竣工日期应推迟至2009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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