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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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篇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附件 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安全阀校验机构是指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相应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核准工作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 第四条 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第五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条件确认。 第六条 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公布。 第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 年。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八条 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 - 1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六)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且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校验装臵、仪器设备和厂房场地等条件满足本细则附件1要求,且与校验工作量相适应。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 (九)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校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 - 2 -第九条 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校验单位),其资源条件应满足第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款规定。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条件确认后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核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和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2),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核准申请;自校验单位应填写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出核准或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或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二)单位概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 3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申请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书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 4)。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2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本次受理无效,若继续申请核准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应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人员的评价意见和监督指导单位签章。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且有相应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4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细则)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前10日内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细则要求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核查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校验手段是否与所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进行校验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校验安全阀的报告、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核准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整改结果经鉴定评审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九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和颁发核准证工作。 - 5 -篇二: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从事本单位安全阀校验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本细则进行条件确认,并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告知后,方可实施自行校验工作。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 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FD1和FD2项目均注明是否含在线校验,并限定压力范围和安全阀用途范围。 第五条 省质监局是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第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 年。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与安全阀使用单位签订的委托校验合同。 (四)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应当是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且取得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 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 其中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七)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八)安全阀校验机构仪器装臵、场地和设施必备条件符合本细则附件1要求,且与检验工作量相适应。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并为现行有效版本。 (十)能够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安全阀校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的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安全阀校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细则附件3要求。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2)。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电子文本: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单位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七)安全阀校验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校验数量)。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省质监局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本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表由省质监局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安全阀使用单位的委托合同; (二)申请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单位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四)处于对办理核准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省质监局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能否满足校验工作需要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的监督指导单位人员的评价意见和监督指导单位确认签章。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符合本细则第6条规定的且有相应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省质监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现场鉴定评审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校验手段是否与所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核准项目的试校验项目进行校验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校验安全阀的报告、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核准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组完成对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现场鉴定评审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过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省质监局。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核准证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如果在核准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核准项目,应申请办理增项核准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校验工作时,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篇三: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 皖质函2011169号 关于开展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含第1号修改单)、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含第2号修改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阀校验资质的申请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可以向省质监局提出,也可以与其他资质申请一并向国家局提出。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向省质监局提出。 二、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程序和条件 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程序见附件1;有关安全阀校验机 构基本条件见附件2。 三、安全阀校验鉴定评审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重新公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2011年第42号)规定,公布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作为我省安全阀校验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 四、安全阀使用单位的校验机构 安全阀使用单位在满足附件2要求的条件下,可自行进行本单位安全阀的校验工作。安全阀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监局对其条件确认合格后报省质监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自校验单位应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2011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安全阀校验资质的单位或未备案的自校验单位,不得再开展安全阀校验工作。 附件:1.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程序 2.安全阀校验机构基本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附件1 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程序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二、安全阀校验机构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到安徽省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二)单位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手册 (六)责任人员、安全阀维修人员等相关人员资质证、学历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均为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许可审批机关对安全阀校验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四、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阀校验机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书返回安全阀校验机构。 五、许可申请已经受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对所受理级别的安全阀进行试校验,(FD1项目试校验两只安全阀、FD2项目试校验三只安全阀)。试校验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要求进行。 六、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评审组应有安全阀校验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评审机构评审过程中,审查安全阀校验机构现场校验安全阀1至2只。 八、鉴定评审组完成对安全阀校验机构的鉴定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作出鉴定评审结论。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九、鉴定评审报告经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许可审批机关。 十、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十一、安全阀校验核准证有效期为四年。获得许可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如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十二、安全阀校验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时,应提供本许可有效期内的校验业绩。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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