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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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知识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她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她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当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她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她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阐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辩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民事实体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和“最高准则”,它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在不损害她人利益的状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评价。鉴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歹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迟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由于,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种社会问题,也是一种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可以充足得以实现。 二、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某些简朴案件合用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组织一种审判集体审判案件,以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就是合议制度。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构成合议庭的审理合用的程序应是一般程序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2、人民陪审员在的作用:一是增进司法公正,法官虽具有专业知识和水准,其长期审理大量案件,对解决案件的把握未必做到尽善尽美,让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人参与案件审理,以社会道德原则对案件进行评判,有助于对案件事实作为客观认定。二是弥补法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局限性。今年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二)、回避制度回避,是指不适宜参与和参与对案件审理的人员,避开或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司法解释规定: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她利害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违法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与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她利益的;3、违背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简介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她人员简介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她不合法行为,也许影响公正审理的。回避的提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阐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懂得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与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用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她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制度。一是向社会公开,容许旁听;二是公开宣判。(四)、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案件,通过两个审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三、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受理不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大小、性质、复杂、社会影响力。民事诉讼法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司法解释对此条的规定是: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档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觉得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江苏高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江苏高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亿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亿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300万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800万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500万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30万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 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以法院管辖的地区与人、事、物的关系所拟定的管辖。地区管辖又分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1、一般地区管辖,根据当事人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拟定的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种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特殊地区管辖。指根据标的特殊性,以与其客观需要相适应的管辖法院的选择性拟定的管辖。如: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运送等运送合同纠纷,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祈求补偿纠纷、侵权纠纷等等。3、专属管辖根据标的物的特殊性与管辖法院的特定性所拟定的管辖。这里的特定性不具有选择性,具有排她性的特点。如下几类案件合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裁定拟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涉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觉得受移送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因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商定管辖:合同或者其她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合同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合同商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种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管辖合同,起诉时可以拟定管辖法院的,从其商定,不能拟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拟定管辖。(五)、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诉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有如下条件:()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但司法解释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未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四、备案登记制度为充足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备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备案审查制为备案登记制,最高法院于4月1日下发“有关人民法院履行备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于5月1日实行。登记备案范畴:登记备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涉及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补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不合用备案登记制的规定。民诉法对备案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祈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祈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备案,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解决:(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到书面仲裁合同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她机关解决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半年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五、第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交答辩状。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在15天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副本5日内送达原告。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构成人员、3、审核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的有关规定、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合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因产品制造措施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补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关证据的收集问题: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她人合法权益、违背法律严禁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措施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重要指的是非法证据,以与否违法、侵权手段获取为判断原则。婚姻案件中有配偶与她人同居、婚外情的证据的收集,不得以恶劣的手段获取,不得侵犯她人人格利益。、证人作证问题:民诉法七十二条规定:但凡懂得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旅差费和补贴原则执行。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当。证人出庭应当签订如实作证保证书,证人回绝签订的,不得作证,且自行承当有关费用。当事人不必举证明的范畴: 司法解释九十三条规定:(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平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辩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的范畴:(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她证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她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觉得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涉及:(一)波及也许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波及身份关系的;(三)波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歹意串通损害她人合法权益也许的;(五)波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自认的问题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达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此不必举证。但对于波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合用自认的规定。自认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如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自认的撤回:受到胁迫和重大误解的。5、组织当事人互换证据6、追加当事人(二)、开庭审理的过程与阶段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参与的状况下,对当事人的诉求及所提供地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对的合用法律,从而解决当事人的争议。1、开庭审理的准备传票传唤当事人、查明当事人与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法庭调查3、法庭辨论4、评议、宣判六、小额诉讼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朴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如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合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晰,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补偿和其她人身损害补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晰,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晰,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她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合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成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她不适宜合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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