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态调味料企业标准汇总(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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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SDXXXXXX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XX 0006S-2015 固态调味料(品)2015-06-15发布 2015-06-26实施XXXX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SDXX 0006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XXXX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珍。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固态调味料(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品)的术语、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八角、山奈、辣椒、桂皮、肉桂、芫荽、姜黄、小豆蔻、小茴香、豆蔻、香豆蔻、草果、砂仁、黑芥籽、黑胡椒、白胡椒、甘草、月桂、胡麻、肉豆蔻、甜罗勒、薄荷、迷迭香、芝麻、丁香、百里香、姜、洋葱、大葱、小葱、蒜、高良姜等香辛料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山药、山楂、木瓜、柠檬片、白芷、枸杞、龙眼肉(桂圆)、栀子、枣、花生、木耳、香菇、紫菜、脱水蔬菜、水产品、畜禽肉粉、豆类、胡萝卜粒、食盐、鸡精、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等)、味精、淀粉、麦芽糊精、酵母提取物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三聚磷酸钠、木瓜蛋白酶、六偏磷酸钠、山梨酸钾、柠檬酸、二氧化硅、琥珀酸二钠、麦芽酚、乙基麦芽酚、碳酸氢钠、食品用香精等,经原辅料分选、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调配(或不调配)、内包装、外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固态调味料(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 花生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90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 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2865 牛皮纸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T 23597 干紫菜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2642 麦芽酚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NY/T 1393 脱水蔬菜 茄果类NY/T 1520 木薯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分类根据原料和生产工艺的不同,产品分为单一调味品和复合调味料。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花椒、八角、山奈、辣椒、桂皮、肉桂、芫荽、姜黄、小豆蔻、小茴香、豆蔻、香豆蔻、草果、砂仁、黑芥籽、黑胡椒、白胡椒、甘草、月桂、胡麻、肉豆蔻、甜罗勒、薄荷、迷迭香、芝麻、丁香、百里香、姜、洋葱、大葱、小葱、蒜、高良姜1 应色、香、味正常,无霉变,无杂质,符合GB/T 15691和GB/T 12729.1的规定。4.1.2 山药、山楂、木瓜、白芷、枸杞、桂圆、栀子、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3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4.1.4 木耳、香菇应符合GB 7096 的规定。 4.1.5 脱水蔬菜 应符合NY/T 959、NY/T 960 、NY/T 1073、NY/T 1393的规定。4.1.6 紫菜应符合GB/T 23597的规定。4.1.7 水产品新鲜干燥,且符合GB 2762的规定。4.1.8 豆类应符合NY/T 285的规定。4.1.9 胡萝卜粒、柠檬片应新鲜干净、无虫蛀、无劣变,无夹杂物,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10 木薯应符合NY/T 1520的规定。4.1.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12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 4.1.13 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等)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15 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16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4.1.17 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4.1.18 畜禽肉粉应无异味、无污染、无杂质、干燥、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色泽、芳香味,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4.1.19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 的规定。4.1.20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4.1.21 木瓜蛋白酶 应符合GB 25594的规定。 4.1.22 六偏磷酸钠 应符合GB 1890的规定。4.1.23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4.1.24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1.25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4.1.26 麦芽酚应符合QB/T 2642的规定。4.1.27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2487的规定。4.1.28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7的规定。4.1.29 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 29939的规定。4.1.3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3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原料处理(干洗、分拣)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调配(或不调配)内包外包成品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1 感官指标项 目 指 标形 态天然植物原状、粉状或复合调配加工后本品应有的形态色 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香 气香味纯正,无不良气味滋 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不良滋味、气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单一调味料复合调味料氨基酸态氮/(g/100g) 0.05总氮(以N计)/(g/100g) 0.1总灰分/(g/100g) 10/酸不溶性灰分/(g/100g) 5/食盐/(g/100g ) /75铅(以Pb计)/(mg/kg) 3.01.0水分/(g/100g ) 14总砷(以As计)/(mg/kg) 0.5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20 000(限即食性产品)大肠菌群/(MPN/100g) 30(限即食性产品)表4 致病菌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 10000CFU/g 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2、仅限即食性产品检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7.1.1 色泽、外观、杂质随机抽取样品10g左右,将被测样品倒在白搪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7.1.2 气味和滋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食盐 按SB/T 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氨基酸态氮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氮按GB 5009.5的规定测定。7.2.5 灰分按GB/T 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酸不溶性灰分按GB/T 12729.9的规定测定。7.2.7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7.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 (最低不少于1kg),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8.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 出厂检验8.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食用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非即食不检)、大肠菌群(非即食不检)。8.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1.1.1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 GB28050 的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吹塑容器应符合GB 9687和GB/T 13508,采用复合食品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采用聚丙烯包装应符合GB 9688的规定,采用聚苯乙烯包装应符合GB 9689的规定,采用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或复合牛皮纸袋,应分别符合GB/T 6543或GB/T 22865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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