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飞《经济法第11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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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订立方式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内容 六、合同的成立 七、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 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条款 本条所列 8大条款具有提示作用,属建议性规范, 意在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将条款订得周详 些,以免滋生纠纷; 本条款不具有强制作用,不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这 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在 8大条款中,除了当事人和标的这两个条款外, 其他条款不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其他合同条款可以在合同成立后 补 充、补正 。 五、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和补正:除了当事人和 标的这两个必备条款外,其他合同条款可以 在合同成立后补充、补正 : 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 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五、合同的内容 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 。 6月 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 定:甲买乙河沙 100车;每车河沙价 150元。在履 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 “ 车 ” 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 ,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 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 情景一: 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 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 卖合同必备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 情景二: 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 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 “ 车 ” 的规定不明,应由 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 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轮车。 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 。 6月 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 定:甲买乙河沙 100车;每车河沙价 150元。在履 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 “ 车 ” 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 ,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 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 情景三: 在丁调解下,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 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 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 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 “ 每车河沙 价 150元 ” 的 “ 车 ” 为农用四轮车。 情景四: 丁未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条款,但在法庭进行的 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 挖河沙的公司、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 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 140 160 元之间,而一个东风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在 280300元之 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甲、乙合同中的 “ 车 ” 应为农 用四轮车。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和补正: 合同法第 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合同的内容 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 的公司。 6月 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 合同。合同约定:甲买乙河沙 100车;每车 河沙价 150元。 假设一: 双方关于在何地履行发生了争议。问 :乙交付河沙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 ?甲付乙价 款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 ? 答: 履行地都是乙地,可以主张履行费 假设二: 乙举证自己为交付河沙而发生履行费 用 100元。问: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 100元履行 费 ? 答: 甲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给乙合理的还 款期限 甲、乙为好友,甲、乙协议甲借给乙 10万元钱作 为乙买房款的一部分。 6月 1日,甲将 10万元交给 乙,乙当天付了房款。次日,甲即要求乙返还。 问:甲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 ?为什么 ? 答: 甲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给乙合理 的还款期限 (三)格式合同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 : “ 未 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 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 ”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填写本单前, 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 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 五、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合同 1.定义:格式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 合同。 2.格式条款的特点: 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约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 内容的自由; 格式合同具有广泛性和细节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 本 3.格式合同的弊端:对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 损伤 五、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合同 4.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 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 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 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合同 4.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 合同法第 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 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 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 合同法第 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合同 4.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保险法第 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 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 31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 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后来有一 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原因而引 起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 险合同中第 9条规定: “ 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合同的内容 甲不服 ,诉至法院请求乙赔付 .审理过程中 ,乙无法 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 39条并就第 39 条做了说明 .于是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问 : 法院判决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答 :有法律依据 .因为 合同法 规定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 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 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乙无证据证 明其提醒了甲并做了说明 ,故双方合同 39条不发生 效力 . (三)格式合同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 的,其内容无效。 “ 特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 “ 内衣类、袜子类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 “ 小额商品,不开发票 ” 五、合同的内容 (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 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一般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因符合法定有效要 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 (肯定性评价 )的效力。 合同效 力 一般拘束力 是指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产生的一般法律约束 力。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 是指合同生效后,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双方在合同中 表示的效果意思。 合同效力的要害是:合同约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合同效力的产生前提不是合同成立,而是合同生效; 合同的效力产生基础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是当事人必须 遵守的“法律”。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 类型一: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甲、乙于 6月 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 甲、乙于 6月 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两人 于 6月 15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 类型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而等待生效 条件完成后始生效 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 6月 1日签订合同 , 6月 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 6月 28日批准 并登记。问: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 答: 6月 1日合同成立, 6月 28日生效。 解析:一般地,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 成立。该合同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后生效。在 6月 1 日到 6月 28日之间是成立但没有生效状态。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甲与乙于今年 6月 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搬进来住。问: 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 答: 6月 1日生效,当甲出国定居的时候合同生 效。 问 :现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 已成立 ,但未生效 .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该条件为当事人约定的 类型三: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 (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 类型四: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自合 同成立时即无效 ),故不存在生效问题。 甲委托乙外出买一批商品,乙与丙恶意串通,订 立合同,拟从丙处购买一批残次商品。问:乙、 丙订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 类型五: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 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成立并 生效的。 甲、乙两人于 2007年 6月 1日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后乙察 觉受甲欺诈,遂于 2008年 3月 5日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于 9 月 15日作出生效判决:撤销该合同。问:该合同现在效 力如何 ? 假设上例中乙于 2008年 6月 5日提起撤销之诉,因超过除 斥期间而遭法院驳回。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甲公司于 6月 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 ,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 6月 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 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期于 6月 15日来人签订合同 书。 6月 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 ,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 种说法是正确的 ?( D ) A买卖合同于 6月 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 6月 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 6月 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七、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D. 合同法 第 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本题中,乙公司 6 月 5日的答复仅属对事实的明确,并非对要约的承 诺; 6月 10日的答复则强调签订合同书,提出了 新的条件,当属新的要约;而当 6月 15日甲公司 前往签约时,又就价格提出了新的条件,仍属于 新的要约。因此本题中的合同没有成立,作为甲 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 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理解: 性质: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产生基础:诚实信用原则; 归类:法定之债; 发生时间:缔约过程之中。 七、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双方在磋商过 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密等义务; 2.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4.上述前二者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 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 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 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 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或其缔约磋商辅助人故 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 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缔约过失责任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 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七、缔约过失责任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 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 手给丙,丙出价 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 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 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 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 100万元。甲见乙出价 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 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 下该酒店。 七、缔约过失责任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 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 同,并先交 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 “ 收到甲订 金 1000元。 ” 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 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B)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 :此题中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签订 ,因而合同未成立 ,乙承担的是缔 约过失责任 ,故 D错误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 ,赔偿范 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 , 担保法解释 第 118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 , 担保金 ,保证金 ,订约金 ,押金或者订金等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的 ,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的订金 不是定金 ,无需双倍返还 .故 A,C项错误 ,B正确 .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 损失,具体包括: 1.缔约费用,包括通讯费用、赶赴缔约地费用、 验查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因对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所遭受的财产或人 身损害 3.因丧失与第三人的缔约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七、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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