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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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制度*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增加内容) 的方针。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与批评教育,依照有关的规章制度给与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 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 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 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 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引发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年规划的建议:有关安全生产的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 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各种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提高防灾减灾 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 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 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 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 腐蚀品等。、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兀(包括 场所和设施)。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 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 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 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 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八、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199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本制度共二十 章,445条。第8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第9条:(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 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 全专业队伍。(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13条:班组长安全职责: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 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 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 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 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14条:车间安全员职责: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 开展工作。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 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 术教育和考核工作。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 的审查工作。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 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10.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 生产工作负责。第16条:工人安全职责: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 否齐全完好。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 洁。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 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32条:新入厂人员须经过厂、车间、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1. 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 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 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 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2. 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 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 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 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 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 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第33条: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 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 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第37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 动日)。第39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 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第43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46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 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3.4.5.6.7.2.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第47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 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第48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 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 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第49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 业的安全作业证。第52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 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55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 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57条: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 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58条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 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第62条: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 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63条: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74条: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 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第75条: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 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76条: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 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第78条: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 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第79条: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 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第80条: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 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第81条: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 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 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第82条: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 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第94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 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97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 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 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 暖、热饭等。第99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 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 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100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 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动火作业。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 动火管理。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第101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 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5天(120 小时)。(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 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 字认可。第107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 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 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 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114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 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118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120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 (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125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126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 铁钉的鞋。第127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 用具。第140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 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第171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 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 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 开现场。第176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 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第178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C,沸点低于85C的易燃液体储罐, 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 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第186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 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第199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 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 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第205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 3.5 米。第207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 (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 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第208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 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第229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 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 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 取防滑措施第252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 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第254条: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 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 速撤离现场。第261条:氧一乙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 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3. 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4.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5. 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5 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6. 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第266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 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 (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第268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 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第272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 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273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第276条:盲板管理基本要求:1.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2. 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3. 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第277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第278条: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 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第279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 气吸入造成事故。第282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 (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第28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 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第289条: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308条: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 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第309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 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 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第310条: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 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第389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 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395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 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第399条: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 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 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 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第401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 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 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第402条: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 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 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第405条: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 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 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厂 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第409条: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 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 到规定数额的事故。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 术规范的事故。4.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5.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事故。6.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7. 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 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8.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9.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第431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 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第432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 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 任。第433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 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434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受不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 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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