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上传人:蜕变 文档编号:202043745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弥勒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弥勒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弥勒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弥勒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旅游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家赋予旅游部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村)、旅游建设项目、旅游车辆、宾馆酒店(旅社旅店)、旅游餐馆、旅游购物店、旅游培训基地、旅游协会以及其它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并适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弥勒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第四条 弥勒市旅游局是弥勒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统一归口管理。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执行的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管理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审查批准或上报有关旅游经营单位的开办或等级评定等;(三)负责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的考试、发证等工作;(四)根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的授权开展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五)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的检查监督工作及旅游服务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六)及时受理旅游投诉,并积极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案件,非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案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七)认真履行好市域内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村)、旅游建设项目、旅行社、旅游车辆、宾馆酒店(旅社旅店)的安全监管职责,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饭店(含综合性度假村、旅馆旅店)、大型旅游游乐设施项目,应当报请市旅游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旅游建设项目进行立项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会审。第七条 已开办经营的旅游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有关证照的年检(年审)时,应当持有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年检(年审)手续。第八条 申请开办旅行社(分社、门市),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 第九条 旅游星级饭店,按照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星级旅游饭店或者升星级的饭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报告,按照评定程序进行.建立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政策,对市内升级成功的三星级及以上星级酒店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相应的扶持资金奖励:五星级奖励 30 万元,四星级奖励 2万元。第十条 对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实行综合监督管理,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旅游接待单位书面申请,旅游局验收合格后颁发标志牌。已授牌但经复查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旅游接待单位”资格,不得开展旅游团队接待业务。第十一条 导游员应当按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导游服务工作,并严格遵守云南省导游服务规范,持证上岗。兼职导游员应当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并签订合同,不得私自承接旅游团队和从事导游业务。第十二条 旅游车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云南省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严格执行.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服务;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时,不得选择非旅游车辆或证照不符的旅游车辆进行客运服务。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照。经营者不得超出证照许可的范围从事旅游业务.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鼓励旅游经营者提档升级。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按时进行年度检审,未通过年度检审及严重违反诚信制度的旅游经营者取消其等级资格。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应当有英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购买相应的保险。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旅游统计报表,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竞销。第十九条 全市旅游宣传促销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宣传口径旅游经营者要积极、主动配合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种旅游宣传营销工作。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二)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四)炒卖客房和旅游车船票,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五)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中止旅游服务活动;(六)旅游从业人员私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七)拒绝接受旅游执法或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八)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和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产品;(九)宣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当地旅游、公安、安监等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发改、公安、交通、劳动、食药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的;(二)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的;(三)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四)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五)未经审定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六)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七)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的;(八)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服务的;(九)炒卖客房和旅游车船票,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依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而使用等级标志或称谓的,依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未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未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的;旅游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依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中止旅游服务活动;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的,依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对旅游从业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旅游接待业务中不遵守本办法的,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向指定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商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九条 阻碍、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旅游管理政策、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对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公安、安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三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 ,服务质量优良、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弥勒旅游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或者对违法违规经营旅游业务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三条市旅游局可以制定本办法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机械电气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