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儒法经济伦理观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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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法经济伦理观研究论文人们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经济行为的正当与否往往存在着内在的价值判断。而在作出这种价值判断时,一个社会的经济伦理又无疑是人们为其经济活动寻找正当性解释的标尺。历史地看,人类对经济伦理问题的关注古以有之,在中国先秦诸学派的著述中,儒家与法家对经济伦理问题就有非常丰富的阐述。这些论述集中表现在 对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属性即“义”与经济行为中的功利价值即“利”的相互关系的讨论中。 “重义轻利”的理想主义经济伦理观。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前期儒家总体上强调“义”在经济活动中的至上性,但他们并不反对“利”的获取。如“孔子适于卫”,并非仅仅关心那里的道德状况,倒是盛赞其人多地庶,当学生问他:“既庶矣,又何加焉”时,孔子明确回答:“富之。”(论语子路)“庶”、“富”皆属“功利”范畴,孔子之言显然是对“利”的肯定。在他看来,只要“取之有道”,“君子”也可以“爱财”。相反,即使言不及利,甚至鄙视正当的功利活动,但结果却是贫贱交加,则更不足取,所以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正是基于对“利”的正当性认识,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与孔子相应,孟子主张“制民之产”。他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孟子梁惠王上)这意味着人并非远离物质需要的纯道德主体,道德本身也并非远离基本物质需要的抽象存在。没有作为生存需要的稳定的物质前提,道德活动可能丧失栖存的根据。孔孟肯定“利”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意义,但并非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追求利。在他们看来,“利”的获取,必须以“义”作为前提和根据。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孟子更是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所以,他们认为,君子应当“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人的经济活动,必须“义以为上”。“义”才是取“利”者绝对服从的“道德命令”,是纯义务、超功利性的存在,才是经济活动正当展开的前提。由此可见,前期儒家注重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前提,强调经济主体纯善的精神动机,而“以义为质”的道德前提,最终也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必须具有“为他”、“利他”的超功利目的,从而在对经济活动的整体评价上就表现出崇尚道德、拒绝功利的理想主义特点。 “先利后义”的现实主义经济伦理观。先秦前期儒家虽然在经济伦理观上表现出理想主义的一面,但以荀况为代表的后期儒家在如何对待“义”与“利”的问题上则进行了现实主义的反思,表现出现实主义的特点。荀子认为:“治万变,材万物,养万民,兼制天下者,莫若仁人之善也。”“故知节用裕民,则必有仁义圣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积矣。”(荀子富国)由此可见,与前期儒家不同,后期儒家已不立足于经济活动正当与否的讨论,而是认为对“利”的追求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在他们看来,节用裕民、材万物、养万民、兼利天下等功利结果,已成为“义”的实现和确证;换言之,真正的“义”,必须与现实的功利效果相联系。荀子在某种意义上延续了前期儒家的“道义论”传统,如他也认为“保利弃义谓之贼”(荀子修身),“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但是,他在指出“义”作为取“利”的基础时,已经注意到“义”并非抽象至高的“绝对命令”。“义”除了具有超功利的本质外,还具有功利性的一面。循“义”而“趋”并非无条件地表现为对“道德命令”的绝对服从,它也可能是获取“荣”与“利”的一种方式。因此,他认为“先义而后利则荣”(荀子荣辱),并提出“礼法”并用的评价模式。荀子主张以“循礼”作为经济行为获得正当性支持的道德前提,而以“好法”作为维护经济行为正当性存在的客观界限。因为“礼者”,可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能够完成对人的“欲”的道德性支配;而法则可以“定分止分”,克服道德活动的主观性缺陷,实现客观的社会公正。荀子在“义利”观上承认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两重性,无疑使儒家价值观从“理想”走向了“现实”,而“礼法”并用的行为评价模式,又表现出“儒法过渡时期的特点”(胡适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义利观促成了“道德主义”向“法治主义”的历史转向。 “贵法不贵义”的法治主义经济伦理观。与儒家不同,在“义利”观上,法家已逐渐剔除了“义”的主观评价功能,而以“法”作为衡量经济活动正当性的客观尺度。因此,先秦法家的经济伦理观明显具有重法轻德的“法治主义”特点。相对于先秦后期儒家认为人在经济活动中有功利和道德两重倾向,法家认为“凡人之情”,皆“趋利避害”的功利本质,“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管子禁藏篇)。既然如此,在经济活动中就不宜设定道德制约,而应当“索民之疾作而节用”(韩非显学),通过相互竞争,增加社会财富,实现足民富国的目的。由此,法家认为,“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篇)并且提出客观的经济目的的实现应当是“不贵义而贵法”,“不务德而务法”。这就表现出法家以法律制度的客观设计作为规范经济行为的基本模式的特点。法家的出现,说明在社会变革时期,人性不稳定的历史状况。他们已经认识到儒家只强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动机的内在弊端,因而试图从功利的角度为经济行为寻找获取正当性的有效途径。他们认为,社会公正应当通过公平合理的制度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人的道德主观来把握。因为以“私”为本的人的主观性总是不稳定的。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法活动,才能将人引导到合适的社会生活中来,使人之私欲变为合理的社会要求。如韩非即认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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