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定机构的申报和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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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两定机构的申报和准入一、政策依据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0925号)、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 2010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 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50号)文件政策。二、申请定点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具有级别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2、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 等专用设备,实行了医疗费用清单制。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 教育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5、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6、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二)申请定点药店应具备的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定点零售 药店的区域设置规划。2、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和服务质量,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 4小时购药服务,能够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所售 药品实行内部计算机管理的,能够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5、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 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读卡器等专用设备。6、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在省会城市和省辖 市主城区的,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主城区的不低矣 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低于60平方米。7、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面积在10 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药店,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 上资格,从业人员需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体检合格。8、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三、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申请书和附有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附电子文档),并提供以下材料: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评审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一级以下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执业证书技术职务复 印件。6、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 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 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 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9、地理位置图和医疗机构平面布局图。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 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零 售连锁门店应提供总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 明材料复印件;营业人员的上岗证和健康证复印件。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7、地理位置图和营业面积平面图。8、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 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 他材料。四、定点资格的认定1、认定部门: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省直管单位医疗 机构定点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2、认定程序:材料受理,实地考察,研究确定,社会公布。3、认定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完成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续签和终止(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续签与终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协议期满后愿意继续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 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服务协议申请。逾期未提出中 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分别报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续签与终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协议期满后愿意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 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 动放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分别报省、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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