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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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 2003248号 2003年 8月 8日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目 录 一、总 则 二、考核机构 三、申 请 四、考核发证 五、监督管理 六、附 则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 备安全运行,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释义 :制定的依据。 条例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 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合格,取得 检验检测人员 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 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中 执业。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一、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 RT)、 超声波( UT)、磁粉( MT)、渗透( PT)、电磁( ET)、 声发射( AE)、热像 /红外( TIR)。 释义 :适用的检测方法 7种。 注:目前 TOFD已开始取无损检测证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 的级别分为: 级(初级)、 级(中级)、 级(高 级)。 释义 :注意级别的表示方法。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 行考核,取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工作。 释义 :注意发证机关。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二、考核机构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 各级 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释义 : 接受监督。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 考核 工作分别由 国家质检 总局 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并由 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 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 无损检测 人员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考委会) 组织 进行。 考委会分为 全国考委会 和 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释义 :注意考核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工作的承担部 门的区别。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二、考核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 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 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 级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 港、澳、台地 区及 境外人员 申报各级别无损检 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 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 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二、考核机构 (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 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 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二、考核机构 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 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 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 、 级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 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 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三、申 请 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 员,年龄一般应当在 65周岁 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 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级考委 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 检总局备案。 三、申 请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 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周岁 以上, 60周岁 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 矫正视力 和 颜色分辨能力 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 工作的要求;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三、申 请 (三)报考 级 应当具有 初中 (含)以上学历;报考 级 应当具有 高中 (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 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 级。 报考 级,应当至少持有 2个 级项 (除 TIR外,报考 RT或 UT 项, 级证中应当含有 MT或 PT项;报考 MT、 PT、 ET、 AE项, 级证中应当含有 RT或 UT项)。申报不同级别的 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级别 无损检测专业大 专 (含)以上 理工科本科 (含)以上 其它大专 (含)以上 中专、高中、职高 (机电类) / / 6个月 1年 3年 4年 6年 8年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三、申 请 第十三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 员考核初试申请表 (附件 1),向承担 相应级别考核的 考委会 提交申请。报考 、 级申请, 经省级考委会初审, 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 核 ;报考 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 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未通过核准的,全国 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 、 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 聘用单位所在 地 组织的考核。 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 组织的考核。 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批准 , 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三、申 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 损检测工作,应当在 有效期满当年的 2月底前 ,按要求向 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 4)(年龄满 65周岁 以 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 加复试。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报考人员。 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 有效期满 当年 2月底前 ,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 (附件 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 期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 1年 (实际延长时间将在 下个有效期内扣除)。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 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四、考核发证 四、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 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 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 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省级年度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第十七条 报考 、 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报考 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合格标准为 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 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 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四、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 30个工作日内 , 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 发证机关核准。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 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 协助 制作和寄发人员 证。 第二十条 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 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附件 2), 证件由国家质检总 局统一制发 。证件有效期 4年 ,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 3)。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四、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试的 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 训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 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 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 此期间, 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 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所复试 级别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但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 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五、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 确保考核质量。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考核质量低劣;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证明。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 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 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检测人员证。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的活动。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 2个以 上单位中执业 ,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 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级人员可在 、 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 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 艺规程或在 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 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 测报告,协调 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 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 从 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 检测结果、鉴定结 论 负责。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 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 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释义 :注意什么条件下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 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 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 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 超项目检测 ; (二)弄虚作假, 伪造检测数据 , 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或 鉴 定结论 ;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五、监督管理 (三) 违反检测程序、工艺 ,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 重失实; (四) 玩忽职守 ,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 (六) 同时在 2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人员证被 吊销 的人员,发证机构 3年 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 变更受聘单位 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证件。换发 、 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 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 6), 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 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 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 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 换发 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 件 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 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 级证件(正、副本), 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 本)。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 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 后,补发证件。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劳部发 1993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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