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公共信任及信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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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共信任及信任问题公共信任的凸显及其界定毫无疑问,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逐步组织化 的过程与信任形态的变化相伴随。如卢曼所言,“从历史上看, 而且从实质上看,信任采取了许多不同的形式。在古代社会 系统所具有的特征不同于在文明社会系统它具有的特征。” 2 (p.125)这一观点提醒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即不能忽视信 任类型转化中的一个基本的趋势,那就是,在社会发展及其 信任形态变化的过程中,有一种信任类型,即公共信任,总 是与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或者公共生活相伴随。从共同生活 或者公共生活的层面而言,不管是在农业社会还是在工业社 会,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期待、公民对 执政党社会责任的期待、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基本功能的期 待都是存在的,这种以期待为基础的信任类型是一种客观的 力量,是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 王朝或者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有效整合与 和谐运行的基础。毫无疑问,缺乏公共信任的任何统治者或 者管理者都缺乏社会基础,即使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这 种信任也起着关键作用。在农业社会的统治行政体系及统治 关系中,臣民对统治体系和统治者地位的合法性认可是“公共 信任”起作用的最原始的基础,这种认可来源于臣民对拟神化 的统治者发展农业生产、优良教化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和统 治秩序等社会责任的期待。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统治身份的 认可以及实现这些社会责任的尽心期待是这种信任形成和 产生的社会基础。尽管,在统治者看来,统治的逻辑不一定 如此,而是“君权神授”的应该如此。但是,从社会科学的角 度来理解,前者才是其合法统治的基础。唐太宗李世民的治 理名言:“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中的“水”,一般意义上都理解 为被统治者,即老百姓,但从信任的角度来看,更合适的理 解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统治功能和责任的一种信任,无论 是“载”或者是“覆”,都与这种信任有关。进一步分析,从农 业社会统治行政体系中信任建构的角度来理解,统治者一般 通过祭祀神的方式去自然地获得一种基于神的人格的“共同 信任”,并因此获得统治的合法性。这是农业社会的统治者获 得“共同信任”或者“公共信任”最为快捷的最基本的途径,也 是农业社会的统治技巧和方法。因此,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 无论是在战争或和平时期,王朝总是要祭祀神和统治者的先 祖,这既可以理解为对“君权神授”的一种社会阐释和呈现, 更是统治者因此获得被统治者信任的基本途径。这种信任是 链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合法性关系的纽带。当然,需要指出 的是,这种信任还不完全是统治行政体系形成的基础。因为, 农业社会的统治行政体系主要是通过血缘关系和拟血缘关系来建立信任的,从而,在体系内部,维护其行政体系基础 的信任形态主要是人际信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公共信任”或 者“共同信任”。但是,从构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基础 来看,其统治的合法性和“公共信任”密切相关,被统治者对 统治者的合法性的不认可乃至暴力的反抗,主要还是因为他 们没有履行好发展农业生产、优良教化社会和稳定秩序等社 会责任,这些责任的丧失所导致的“公共信任”的丧失,是统 治者失去统治合法性的根本原因。到了工业社会,启蒙思想 家使人们逐渐脱离了对神的精神依赖以及对伦理生活的依 赖;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随着个体生活的社会化和社 会生活的组织化,建立在个体知识能力基础上的职业专业化 与个体对组织的依赖密不可分,失业问题就是个体对组织依 赖的典型说明。在工业社会,社会组织不仅成为了社会运行 和社会管理的载体,而且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个 体生活无可脱离的环境,并形成了一股主导公共生活的力 量。特别是在专业分工细密的城市中,人们的生活深陷于无 法回避的社会组织的包围和牵制之中,因此,很多社会学学 者把组织类型作为社会结构划分的基础。从行政学的视角来 看,在工业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公民和社会组织中存在的一 个不可忽视的关系是公民对政府的依赖关系。特别是在民族 国家成长为行政国家后,尽管个体的生活空间日益扩大到了 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但在公共服务层面,公民“从摇篮到坟 墓”都处于政府的管制之中,社会生活对组织的依赖完全体现 为公民对政府的依赖,政府在国家行政化的过程中成为了公 共生活的中心,公共领域或者公共生活中的责任就是政府的 责任。从公共信任关系来看,相应地,政府信任也就处于信 任体系的核心。政府在公共领域中的中心地位成为政府信任 凸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公民对政府的集中依赖淡 化了其他组织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从公共信任形成的角度 来看,很明显,在工业社会的信任体系中,政府在公共领域 中的中心化及其在公共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是一种治理现实。 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 中。在此过程中,公共信任作为一种新的信任类型将逐渐凸 显出来。在道德的市场中,鲍曼指出,“影响行为人的因 素主要在于他人的行为。而此类社会依存的情形下存在着参 与人的一种社会行为,其以他人过去的、现在的或预计 未来采取的行为为取向。” 3 (p.46)根据这一社会依存理 论来理解,我们认为,公共信任的凸显与后工业化过程中各 种社会类型的公共责任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第一,公共信 任的凸显与群体间的依存度增加有关。如果说工业化过程是 个体对政府组织依赖的过程,那么,后工业化过程则是不同 社会组织之间互依性增加的过程。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由 于个体进一步群体化,群体进一步组织化,在社会互依性增 加的过程中,社会构成的群体性和社会生活方式的组织性, 一方面使群体的生活形式演变为群体间组织的依赖;另一方 面,在公共生活中,除了政府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外,组织 规模日益扩大而且社会管理技能日益增加的其他社会组织 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相应地得以增加。无论我们把后工业社 会称为风险社会、开放社会、多元社会、流动社会还是虚拟 社会,其实这个社会还是群体组织的社会。群体的形成、群 体对组织的依赖和群体间的互依是这个社会的普遍特征。这 种组织间的互依性关系是当今社会合作潮流形成的原因,也 是公共信任凸显的重要原因。第二,公共信任的凸显与各类 社会组织公共性的重叠相关。有研究者指出,“在今日的社会 条件下,公共性是一个重叠式结构:经济形态一资本(商 品与货币是资本的两个重要环节);政治形态一行政权力与制 度;文化一精神形态: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 4 (p115) 在后工业化过程的公共生活中,公共性的重叠或日趋整体化 表明了这样一种趋势,那就是,公共责任不只是政府等拥有 公共权力的组织的“特权”,而是参与和形成公共生活的所有 社会组织的基本责任。公共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对公共生活中的公共责任的共同担负,成为公共信任凸显的 重要原因。相应地,公共信任也成为了公共生活有序运行的 基础,是各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得到社会认可并承认其参与 公共生活的合法性基础。第三,公共信任的凸显与多元社会 治理主体间合作性互动关系的形成有关。在各种类型的社会 组织被赋予或者主动承担了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安全和 促进社会公平等社会责任的功能与使命后,公共产品和服务 提供的主体结构不再是以政府为中心的一种管制性结构,而 转变为治理过程中的一种合作性互动结构。尽管这种合作性 互动结构目前还比较薄弱,而且,很多社会组织对社会责任 的承担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比如,企业的社会责任的 承担就是政府对其促进的结果,但不可否认,这种促进及其 有效互动的基础是信任而不只是支配性的权力。由于互动基 础的改变,这种因为合作性关系而形成的信任不是人际信 任,也不是组织信任,而是公共生活中一种以社会责任为基 础的信任,即公共信任。它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支撑力量。 这样一来,工业社会以政府信任为中心的信任体系结构不可 避免地转化为一种以多元合作治理主体共同建构的公共信 任体系结构。对于理论研究而言,无可回避的问题是,当公 共信任作为一种成熟的信任类型凸显并逐渐成为影响公共 生活和社会秩序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后,我们必须对这一概 念进行界定,并指出其内在特征。有研究者指出,公共信任 是相对于私人信任而言的,是与公共生活及公共交彳主相联系 的信任,是现代社会尤其是民主制度下的新型信任。作为一 个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对社会成员的一般 信任、对社会角色的信任、对社会制度及运行机制的信任、 对民主社会的一般价值观的信任。5 (p.56)我们认为,如 果把信任一分为二地类型化为公共信任和私人信任过于简 单,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共信任确实与公共生活有关,与社 会组织的公共性重叠和公共责任在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逐渐 分散有关。思考公共信任不但要思考它产生的基础,而且只 有结合公共性来思考,只有立足于公共生活和公共性来思 考,才能归纳、揭示公共信任这一概念。在综合以往研究成 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共信任是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组织、 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共同维护公共生活有序运行的社 会责任的系统化的有限期待,是维持公共生活良性运行的一 种客观整合力量。在公共信任度高的社会,社会公众与各种 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一种和谐的社会交往关系,社会组织的社 会责任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协调发展。反之,存在公共信 任问题的社会则意味着失去了一种最有力的社会整合力量, 这一社会整合力量的消失是致使社会整体失信的重要原因, 也是导致社会整体诚信危机的重要原因。作为公共生活中的 一种信任形式,公共信任有如下特点:第一,公共信任的系统 性。公共信任的系统性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中的公益信任、 私人领域中的企业信任和公共领域中的政府信任之间是相 关的,因此体现了公共信任系统化的特征,公共信任体系中 的各要素是互动的。因此,有时候政府不被信任,不是因为 政府本身信任度不高,而是政府没有管理好其他组织的公共 信任。现阶段,由于政府在公共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政府 对其他类型组织的公共信任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在 规划中国公共诚信体系建构的过程中,从学者到民众都认为 首先要从政府诚信抓起。这是符合公共信任及其管理的特点 的。由于公共信任的体系性,社会管理过程中如果只重视政 府信任,而忽视对其他承担公共责任的组织的信任度的管 理,照样会产生公共信任危机。第二,公共信任体系的层次 性。尽管不同社会组织公共责任的性质是相同的,但它们公 共责任的大小是有层次性的。在一般意义上,社会组织的公 共信任度与它们对公共生活的影响程度及其所承担的社会 责任的大小密切相关。例如,尽管社会责任的性质一样,但 一个跨国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一个个体企业所承担的 社会责任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同样,一个大公司的社会责任 缺失所引发的信任问题及其导致的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在 社会组织的合作性治理结构的形成和成熟过程中,不同组织 社会责任的大小与政府的责任相比依然相差很大。因此,在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政府信任还是公共信 任体系结构中的主要要素。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公共信任体 系中这一主要要素的存在,就去否认其他组织对公共生活所 负有的责任,去否认它们在公共信任凸显过程中的作用。第 三,公共信任关系的模糊性。在公共信任体系所呈现的信任 主体关系中,一方是与社会责任相联系的社会组织,另一方 是社会公众,这就形成了公共信任关系中一对多的关系,尽 管这种一对多的关系不是严格数学意义上的,但正是这种关 系导致了公共信任关系的模糊性。例如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 问题,表面看起来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问题,但实质上,因为 食品安全对公共生活的重大影响,这一问题本质上是社会的 公共信任问题。也正是由于公共信任的体系性和政府在社会 中的主体性角色,社会公众很容易把系统化的公共信任等同 于碎片化的政府信任,也很容易忽视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信 任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公共信任的这一特征也是很多学者 视之若有若无,不给予足够重视的关键原因。第四,公共信 任关系的压力性。公共信任关系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 所形成的一种关系,由于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和社会公众对公 共生活的依赖,从而,在公共信任度低的环境中,公共信任 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压力性关系。这种压力性关 系的存在意味着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的空间关系是狭小 的。如同一个孩子无法选择其父母一样,一个国家的公民也 无法随意选择其所在的国家;社会公众在公共生活过程中不 得不接受不同社会组织的产品、服务和管理。这恰恰是公共 信任起作用的基础,但在公共信任度不高的社会,社会组织 和社会公众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不可回避的压力性关系。例如 我们要购买食品、药品等生活用品,尽管它们可能存在安全 风险,但是谁也无法完全知道更无法完全回避这些风险,因 为我们要依赖它们生活;同样,公民要接受行政、司法和立法 机构根据权力和规则的管理或服务。在一个政府的阶段性统治时期内,社会公众必须给予这些组织以信任支持,这是难 以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有研究者指出,“公共信任是个人 无从选择的。其表现为选择空间的狭小和高成本的退出机 制。”“表现为信息、影响力与承受力的非均衡性,不可避免 地造成信任的非相互性,从而使作为信任方的公民处于不利 的地位”。6 (p.8)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公共信任却因 此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和客观力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 看到,“公共信任的破裂则对公共机构和公民的影响是破坏性 的,甚至是灾难性的”。6 (p.8)第五,公共信任关系的脆 弱性。“正如我们看到的,信任和不信任是符号传播的泛化的 态度,它们并不随明确的具体客观原因而变化,而是主观过 程控制的,经验借此过程得到处理并且简单化。”2(p.99) 因此,与真理或法律相比,“信任机制的相对下级的,相对低 的技术水平,除了别的以外,在于比较难于转化为对立 面:信任转化为不信任比不信任转化为信任容易”。2 (pp. 118-119)这表明了公共信任的脆弱性。尽管公共信任 关系是一种压力性关系,但这种关系是脆弱的。如果一个社 会不对公共信任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信任关系会变得更加 脆弱。在一个公共信任度不高的社会,一个负面的谣言就可 以将整个政府或者社会的诚信系统框架击垮。如果我们正确 认识了公共信任在当代社会的凸显,我们就能够对公共信任 进行有效的管理,其客观事实的一面就会呈现出来,并可以 发展成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客观力量,从而减少社 会交往成本,稳定社会心态。公共信任问题及公共信任的管理思路在界定了公共信任的形成阶段、概念和特征后,公共信 任管理成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要提出公共信任的管理思 路,首先要考察公共信任问题产生的逻辑及其社会影响。第 一,公共信任问题起因于“公共质疑”。“公共质疑”是社会公 众对负有公共责任的某一类社会组织的负面性事实的失望 与反对,是对这一类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社会责任的不认 同。例如,如果社会公众共同质疑企业产品的安全性、共同 质疑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或者公民共同质疑行政、司法等公 共权力机构行为的公平和正义.对某一类型的组织的公 共质疑就形成了。公共质疑会导致对某一类型的社会组织的 “公共不信任”,“公共不信任”的发展可以逐步累积成公共信 任问题。当“公共不信任”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社会的公共信 任问题就产生了,我们所说的社会诚信危机就产生了,因为 社会公众对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都给予了 “公共 不信任”。如果一个社会产生了诚信危机,这就意味着“公共 不信任”在公共生活中起了质的变化。第二,公共信任问题导 致公众对负有公共责任的社会组织的公共生活功能整体性 的负期待。在目前的社会,公共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 组织对社会的有效运行都有一份责任,公众对这些组织的功 能和责任也有一种期待。比如,任何人都期待企业的产品是 安全的,它们的服务是公平、公正的;任何人都期待社会公益 组织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是帮助弱势群体的;任何人都期待政 府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如果说公 共质疑起因于某一事件的结果与公众对这一类型组织功能 的原有期待整体不符(比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引起了 公众对三鹿奶粉甚至整个奶粉行业产品安全的质疑),那么, 这种公共质疑若任其发展,某一类型的组织的公共信任问题 就产生了。如果这种公共信任问题不再局限于某类型组织, 而是社会整体层面的各个组织,就会动摇整个社会公共信任 体系的基础。第三,公共信任问题可以导致公共生活的混乱 和社会的诚信危机。“没有信任,只有非常简单的当场互动的 人类合作形式是可能的;没有信任,超过当下确保的环节,即 便个人行动也对破裂极为敏感以致无法做出计划。” 2 (p. 117)由于公共信任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石,一旦私人组 织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公共质疑没有被政府或者引起这一 问题的组织有效化解;社会公众对这一类型的组织就会产生 整体性失望,形成对某一类型组织的“公共不信任”。再任其 发展,由于公共信任是体系性的,具有“上诉性”,最终将连 带质疑政府的合法性。公共信任问题不可避免地要对有序的 社会交往、运行及其秩序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 四点:其一,社会尊重缺乏,社会依附性产生。由于社会公众 失去了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公共生活就碎片化了,社会公众 对社会组织的尊重也逐渐淡化,并有可能会发展成为仇视; 这样一来,私人信任慢慢成为支持社会运行的主因,这样运 行的社会也就成为了一个“关系型”的社会。由于缺乏公共信 任,公共权力组织的许多功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社会 公众不得不依附于非公共权力或者非公共性权力的庇护,形 成社会的依附性。其二,社会合作缺失,社会恶性竞争产生。 由于社会公众公共信任的缺乏,特别是公民对公共权力组织 的信任缺乏,公众和社会组织之间应有的合作便慢慢消失。 如果任其发展,公众、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就会慢慢形 成一种恶性的竞争和对抗关系,并最终造成社会关系的不可 调和。其三,社会资本流失,与信任有关的经济资本流失。显然,公共信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资本,公共信任缺乏意味 着最容易整合社会秩序的公共信任资本的流失;与此同时,基 于信任而形成的经济资本,比如民众基于对公司信任而购买 的股票,会因为公司的一个失信事件而大量抛弃,公司的经 济资本会因此而承受巨大的损失。其四,社会整体失信,社 会整体的道德危机产生。由于公共信任是体系性的,因此, 公共信任的缺失将导致社会的整体失信,从而导致社会整体 的道德危机。由于公共信任问题是引起社会信任危机的关键 因素,对公共信任进行有效管理便成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内 容。其实,学者们对信任管理的思考由来已久。传统的观点认为,在一个简单封闭的社会,对信任的管理是可行的,但 在一个开放分化的社会,信任管理是很困难的。卢曼就指出, “信任和法律只是在非常简单的社会系统中彼此相等,那些社 会系统几乎没有任何结构问题,小到足以使所有系统成员彼 此熟识。在这种系统中,信任受到期待,不信任成为公开侮 辱,成为一种对集体生活的规则从而对该系统法律的冒 犯.” 2 (p.44)“相反,在所有比较分化了的,比较复 杂的社会体系中,法律和信任不可避免的以此方式相分离。” 由于“信任又是太普遍、太分散的一种社会要求”,“法律和信 任在他们的动机形态的基础上也彼此分离。” 2 (p45)也 就是说,在传统的观点看来,在复杂社会体系中,由于信任 的普遍化、情景性、分散化与法律的刚性不一致,信任管理 是很难的事情。很显然,公共信任的管理也是很困难的,但 在目前的社会阶段,公共信任的凸显以及它对当前社会秩序 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 不可回避的问题。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旧道德观念的维持和 新道德的生长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的社会生态,很多学者提 出信任管理问题。一些社会学学者建议“执政者可以引入社会诚信工程来推进社会道德建设” 8。我们认为,无论是 西方社会还是东方社会整体性的社会危机,最终都体现为公 共信任的危机。很多学者认为后工业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 其实后工业化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是公共信任问题所产生的 风险,因此,更需要对公共信任进行有效的管理。在社会转 型的过程中,不但每一个社会个体和组织要对自身的信任进 行管理,而且,如果我们要提高社会的整体信任度,就必须 明确公共信任的特征,充分理解公共信任问题产生的原因, 并制定有效管理公共信任的措施。这既是一个可操作的方法 又是一个解决社会整体失信的关键环节。对于社会管理而 言,公共信任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充满挑战性的新问题,本文 只对这一问题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提出一个宏观的思路。首 先,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对隐性的公共信任进行显性管理。 有效的社会管理不只是要对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等显性要 素进行管理,更为关键的是,还要对公共信任等隐性要素进 行管理。由于“公共不信任”导致的公共信任问题是社会整体 失信的关键,因此,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解决社会整体的 信任危机,就不能只使公共信任成为一种期待、信赖关系或 是一种社会信心,而要通过社会管理使其演变为体系化的、 治理社会的系统性力量;特别是要通过公开社会组织的公共 信任度,即将公共信任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显性指标,以此 来督促社会组织,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对这些组织的公共信任 度进行监督。这样一来,公共信任就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社 会管理力量。其次,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将公共信任作为 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方面, 公共信任本身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要素,把公共信任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任务。要对一般意义上的、负有 公共责任的各种组织的公共信任进行管理,特别重要的是, 要及时评测政府体系中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公共信任度,及时 提醒各级机构根据公共信任度来纠正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提 高地方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在后工业化及其 后工业社会,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以后,合作治理将成为 社会治理的主流,以公共信任度来衡量合作主体的合法性将 是政府引导合作治理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社会管理 还需要对合作治理主体间的公共信任度进行管理。也就是 说,要促进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要使合作治 理有效的运行,社会公众和政府就有必要以公共信任度作为 一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在合作治 理的过程中,对于公共信任度不高的组织,不能给予它们参 与管理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而对于公共信 任度高的社会组织,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的机会,以此作为一种社会激励措施。再次,创新社会管理 的方式,对公共信任管理进行硬法和软法方面的设计。罗豪 才指出,“公共领域的现实、我们所追求的治理目标和软硬法 各自的特点,决定了公共领域应当采取一种软硬结合的混合 法治理模式”。9 (p.5)对于公共信任的管理而言,与法律 作为一种造就强制性秩序的规范不同,公共信任管理很大程 度上是一种造就非强制性秩序的管理方式。因此,公共信任 管理不可能是一种完全的强制性硬法式的管理,而必须用一 种硬法强制与软法治理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于政府而言,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把加强对自身和社会组织的公共信任 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并采取对公共信任管理进行立法的 方式,使公共信任管理制度化,有法可依,实现对公共信任 的“硬法”管理。此外,由于社会组织的公共信任需要通过兑 现其公共承诺来实现,因此,公共承诺是公共信任管理的一 个重要环节。如果有了有效的公共承诺,社会公众就可以通 过观察社会组织公共承诺的实现程度来考察社会组织履行 社会责任的情况,从而观测、了解和评价社会组织的公共信 任度。因此,在社会管理层面,需要以公共承诺为核心环节, 对公共信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设计,实现在“软法”方面 的管理。本文作者:谢新水工作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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