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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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中的压力容器相 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公司范围内用于装卸 PTA 物料的间歇承压槽车(以下简称槽车)比照压力容器管理。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职责 第四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规和中石化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 管理和职责要求,全面负责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一)设备管理部为公司压力容器的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 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规程、制度、规则及标准等,制定管理办法,并对公司各单位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二)组织编制、审核公司压力容器检验、修理和更新计划。(三)组织压力容器重大修理项目的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四)协调、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压力容器取证、延期检验和状态变更等工142作。(五)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中石化总部报送检验计划和相关报 表。第六条 安全环保监督部(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的安全监督。(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取证培训和复审工作。第七条 规划建设部(一)负责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 容器安全管理的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二)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 资质审查、开工告知以及安装监检的组织工作。第八条 采购中心(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压力容器供应商制造资质的审查和到货验收 工作,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建设部门)提供压力容器相关的设计制造技术文件 和资料。(二)负责办理进口压力容器的预审手续及其报检手续。第九条 使用单位(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台帐、档案。(二)制定并组织执行压力容器作业指导书。(三)负责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工作。143(四)负责编制、上报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更新 计划并负责实施和验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五)负责申请和办理压力容器延期检验和状态变更工作。(六)参与新增压力容器方案的审查、安装及试车验收。(七)参与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八)负责压力容器安装和检修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核压力容器检修、改 造、更新技术方案,办理压力容器的预审、报装、报检和取证手续。(九)负责压力容器操作技能培训,配合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 复训工作。(十)负责对所有进入本单位进行作业的槽车的运行管理及其安全附件的 检查。第三章 第三章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第十条 设计、制造与安装(一)压力容器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二)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由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采 购中心应要求制造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并转交使用单位。(三)新购置的压力容器由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参加到货验收。验收的 技术文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合同要求,至少应包括竣工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四)进口的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144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 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使用登记。(五)压力容器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安装单位在施工 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与监检单位签订 监检协议后方可安装。(六)安装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整理归档相关资料。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 容:1.设计文件;2.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3.安装告知书;4.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5.基础检查记录;6.隐蔽工程记录;7.设计变更通知书;8.压力试验记录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七)使用单位要在新建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成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一)使用单位要编制压力容器作业指导书,明确提出安全操作要求,其145内容至少应包括:1、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2、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纠正 和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4、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 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及有 关的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上 报。(三)严禁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全面检验后核定的参数,如确需修改时,使 用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核校,经设计单位同 意并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修改操作条件。(四)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压力容器要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监 护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在监控使用期 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 等级为 4、5 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 得继续使用。(五)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应符合有关规定。146(六)各使用单位应在公司设备管理平台(EMP)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中建 立完善压力容器台帐。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书面档案,档案一般应 包括下列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档案卡片(容规附件四);2.容规 33 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3.容规 63 条规定的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记录;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5.修理方案及情况记录,技术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 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证书;6.安全附件调校、维修记录;7.运行故障和事故的记录。第十三条 修理与改造管理(一)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 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修理、改造方案应报设备管理部审查。(二)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在施工前,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拟进行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审查备案,并由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检机构对修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 检验等。(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并经检验合格后 方能使用。修理和改造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 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将其存入档案。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修理147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 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 告。第十四条 检验(一)压力容器的检验分为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 验两种),检验工作遵循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二)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 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三)定期检验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每年年底由设备管 理部组织各使用单位编制下年度的全面检验计划。对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 则规定必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应适时安排检验。(四)定期检验的报告一般在 1030 个工作日由检验单位出具给使用单 位。如设备使用需要,可在出具报告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 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后方可决定可否继续使用。(五)压力容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时,须由 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分管生产、设备的负责人签字,并经生产 技术部和设备管理部确认后方可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38 条之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制定可靠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 行,确保容器使用安全。(六)使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对定期检验报告书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整理 归档,相关人员必须在定期检验报告书封面上签字。定期检验报告中提出的不148合格项,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整改记录与定期检验报告一并放入该压力容 器设备档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须制定监护措施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 附件管理(一)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管理按照公司安全附件管理办法执行。(二)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的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若使用 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 更换,记录归入档案。第十六条 槽车的日常维护(一)执行本办法的其它相关条款。(二)槽车罐盖螺栓应采用高强度螺栓,每年定期更换螺栓及垫片,每月 一次对槽车罐盖螺栓加润滑脂,同时做好相关记录。(三)每周对槽车进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罐体及焊缝的外观检查。2、槽车罐盖螺栓、开口销及垫片的完好情况。3、安全附件的外观检查。第十七条 槽车卸料操作人员必须持压力容器操作证上岗,每次加压前,运行人员必须确认以下内容,卸料过程中应认真监控,若发现异常状况,必须 停止卸车操作,并立即上报。1、罐盖螺栓是否齐全好用,有无滑丝、变形。2、罐盖螺栓是否逐个上紧。3、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1494、进、出口接头是否连接牢固。5、进、出口接头软管有无破损、憋压现象。第十八条 所有进入仪化生产装置区进行生产作业的槽车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特种运输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其车主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并能提供罐 车使用证、营运证、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等安全使用证明。第十九条 装卸 PTA 物料必须由装卸操作人员进行,严禁槽车司机动用生 产现场的设备私自进行操作。当班操作人员在装卸时应杜绝明火,落实好防爆、防静电措施。本办法主要起草人:董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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