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灭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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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0 条灭火1目的本条的目的是抑制并将火灾迅速扑灭在火源处。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应安装固定式灭火系统,并充分考虑到受保护处所的潜在火势增大;和。2灭火器材应随时可用。2供水系统船舶应设有符合本条适用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2.1消防总管和消火栓2。1。1通则遇热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其有充分的保护,不得用于消防总管和消火栓。管子和消火栓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管子和消火栓的布置应防止冻结的可能性。消防总管应设有适当的排水设施。用于消防以外目的的所有开敞甲板上消防总管的支管应装有隔离阀。在可载运甲板货物的船上,消火栓的位置应随时易于接近,消防管的布置应尽实际可能避免被甲板货物损坏的危险.2。1。2随时可以供水为随时可以供水的布置应:.1对于客船:.1.1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从内部位置的任何消火栓上可立即喷出一股有效的水柱,并确保由1 台所要求的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持续出水;第167 页。1。21,000 总吨以下的客船,有至少1 台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或至少1 台由驾驶室遥控启动的消防泵。如果消防泵为自动启动,或如果消防泵的底阀不能在遥控启动的位置打开,则底阀应始终保持开启状态;和。1。3如果根据第II1/54 条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主管机关应对这种处所的固定式喷水灭火装置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应与通常有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要求相当。.2对于货船:。2.1使主管机关满意;和.2.2在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或仅有1 人值班的货船上,应通过遥控启动能由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如设有)遥控启动的主消防泵中的1 台,或通过由主消防泵中的1 台对消防总管系统给予永久性增压的方法,从消防总管系统立即供给适当压力的水,但对1,6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如果布置在机器处所的消防泵启动装置的位置易于到达,主管机关可免除此要求。2.1.3消防总管的直径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足以有效地从2 台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水量,但对其直径仅需足以排送140 m3/h 水量的货船除外.2。1。4隔离阀和释放阀2.1。4。1用于将布置在设有主消防泵或泵组的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部分与消防总管其他部分分开的隔离阀,应设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站得住的位置。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除上述机器处所内的消火栓外,其他所有消火栓能由另1 台消防泵或1 台应急消防泵供水.应急消防泵及其海水入口、吸水以及送水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外部。无法做到这种布置时,若对该阀门进行遥控的位置与应急消防泵在同一舱室,可在机器处所安装通海阀箱,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水管的一小部分可以贯穿机器处所,但应由坚固的钢质外套包裹,或隔热至“A60级标准。管子应有足实的壁厚,无论如何不得小于11 mm,并且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2.1.4.2应为每一消火栓装设阀门,以便当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带.2。1。4.3如果消防泵能够产生超出消防水管、消火栓和水带设计压力的压力,应在消防泵上附设释放阀。这些阀的布置和调整应能避免在消防总管系统的任何部分出现超压。2。1.4。4在液货船上,隔离阀应装设在尾楼前端消防总管受保护的位置,其在液货舱甲板上的间距不得超过40 m,以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维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第168 页2.1。5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2.1.5。1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布置成至少能有两股从不同消火栓喷射出的水柱,其中一股应仅靠1 根消防水带的长度可射至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经常到达的任何部分、任何货物处所空舱时的任何部分、任何滚装处所或任何车辆处所,在后者的情况下,两股水柱中每股应仅靠1 根消防水带的长度射至该处所的任何部分。此外,上述消火栓应位于靠近被保护处所的出入口处。2.1。5。2除应符合本条2.1.5。1 的要求外,客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机器处所,当所有水密门和所有主竖区舱壁上的门均关闭时,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使本条2.1。5.1 的要求可以满足;和.2如从与A 类机器处所相邻的轴隧至A 类机器处所在下层位置设有通道,则应在该机器处所入口之外,但在其附近设置2 个消火栓。如从其他处所至A 类机器处所设有此类通道,则应在那些处所中的一个处所靠近A 类机器处所入口之处设置2 个消火栓.若轴隧或相邻处所不属于脱险通道部分,则不必采取上述措施。2.1.6消火栓的压力在2 台泵同时通过本条2。3.3 所规定的水枪从任何相邻的消火栓输送本条2。1。3 所规定的水量时,所有消火栓应维持下述最低压力:.1对于客船: 4,000 总吨及以上0.40 N/mm2 4,000 总吨以下0.30 N/mm2。2对于货船: 6,000 总吨及以上0。27 N/mm 2 6,000 总吨以下0。25 N/mm 2和.3任何消火栓的最大压力不得超过经证实可有效控制消防水带的压力。2。1。7国际通岸接头2.1.7。1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2.1.7.2应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2.2消防泵2。2。1接受作为消防泵的泵第169 页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均可接受作为消防泵,但它们通常不得用于抽送油类,且如其偶尔用于驳运或泵送燃油时,应装设合适的转换装置.2.2.2消防泵的数量船舶应按下述要求配备独立驱动的消防泵:。1对于客船: 4,000 总吨及以上至少3 台 4,000 总吨以下至少2 台.2对于货船: 1,000 总吨及以上至少2 台 1,000 总吨以下至少2 台动力泵,其中之一应为独立驱动。2.2.3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2。2。3。1消防泵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动力源的布置应确保:.1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在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不会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和.21,000 总吨以下的客船和货船,如果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应配备1 台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应急消防泵作为替代设备, 该泵的动力源和通海连接件位于主消防泵或其电源所在处所之外。2.2。3.2对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要求2。2。3。2.1处所的位置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不得与A 类机器处所或内设主消防泵处所的限界面相邻接.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两个处所间共用的舱壁应隔热至相当于对控制站所要求的结构防火标准。2。2。3.2.2通往应急消防泵的通道机器处所与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之间,不允许有直接通道。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这样一种布置,即通道有一个气锁设施,其内机器处所的门达到“A60”级标准,另一门至少为钢质,2 个门均适度气密、自闭且不设门背钩。作为替代,可利用能从远离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位置操作并在这些处所失火时不会被阻断的水密门作为通道.在此种情况下,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应设有第2 个通道。第170 页2。2.3.2。3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通风应急消防泵独立动力源所在处所通风的布置,应尽可能杜绝机器处所失火时产生的烟气进入或被吸入该处所的可能。2。2.3.3货船的附加泵此外,在货船机器处所设置的其他泵,如通用泵、舱底泵和压载泵等,其布置应确保这些泵中至少有1 台具有本条2。1。6。2 和2。2.4.2 所要求的排量和压力,能向消防总管供水。2.2.4消防泵的排量2。2.4.1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所要求的消防泵应能按本条2.1。6 所规定的压力输送以下排量的消防用水:。1客船上的消防泵:该排量不少于各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要求排量的三分之二;和。2货船上除任何应急泵以外的消防泵:该排量不少于第II1/21 条对同样尺度客船的每一独立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要求排量的三分之四,但货船的消防泵的要求总排量不必超过180 m 3/h。2.2。4。2每台消防泵的排量所要求的每台消防泵(本条2。2.3.1。2 对货船要求的应急消防泵除外),其排量应不少于所要求总排量的80% 除以所要求的最少消防泵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5 m 3/h,并且每台这样的消防泵应至少能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所要求的两股水柱。这些消防泵应能按所要求的条件向消防总管系统供水。如所设泵数多于所要求的最低泵数,则这些额外泵的排量应至少为25 m 3/h,并且应至少能够提供本条2。1。5.1 所要求的两股水柱。2。3消防水带和水枪2.3。1一般规格2.3.1。1消防水带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不腐蚀材料制成,并具备足够的长度将水柱喷射到可能需要使用水带的任何处所。每条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在本章中明确为“消防水带的水带,与其必要的配件和工具一起,应存放在供水消火栓或接头附近的明显位置,以备随时取用.此外,在载客超过36 人的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接.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 m,但不超过下述长度:.1机器处所,15 m;.2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20m;和。3最大型宽超过30 m 船舶的开敞甲板,25 m。第171 页2。3.1。2除非船上每一消火栓配备有1 条消防水带和1 支水枪,否则各消防水带接头与各水枪应能完全互换使用。2.3.2消防水带的数量和直径2。3。2.1船舶配备的消防水带的数量和直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3.2.2在客船上,本条2。1.5 所要求的每个消火栓应至少配有1 条消防水带,并且这些水带应只用于灭火或在消防演习和检验时试验灭火设备。2.3。2。3在货船上:.1对于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的消防水带数量为每30 m 船长配备1 条并有1 条备用,但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 条。这一数字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要求的水带。考虑到船舶类型和船舶所从事贸易的性质,主管机关可增加所要求消防水带的数量,以保证随时有数量足够的消防水带可供使用。符合第19 条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备有3 组水带和水枪;和。2对于1,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应配备的消防水带的数量应根据本条2.3。2。3.1 的规定进行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水带的数量不得少于3 根.2。3。3水枪的尺寸和类型2.3。3。1就本章而言,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12 mm、16 mm 和19 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经主管机关同意,允许使用直径更大的水枪。2.3.3。2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不必使用尺寸大于12 mm 的水枪。2。3。3。3在机器处所和外部场所,水枪的尺寸应能从最小的泵,在本条2。1.6 所述压力下的两股水柱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出水量,但不必使用大于19 mm 的水枪。2.3。3。4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水雾/ 水柱型).3手提式灭火器3。1型式和设计手提式灭火器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3。2灭火器的布置3。2。1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型式适用和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 具手提式灭火器。_ 参见本组织以A。951(23) 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指南第172 页3.2.2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 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3.2。3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他设有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气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他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3。2.4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该位置应在失火时能迅速和便于到达,且灭火器所处位置应不会使其可用性受到天气、振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_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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