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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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时间:20XX-03-10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律师点击:111017次民事起诉状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 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 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 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 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 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之 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 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 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 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 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 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XX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 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 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 延包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 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 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 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 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 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 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 名)20XX年十二月二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局、东非县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 (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 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 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 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 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个房 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 珠(化名)与杨威(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杨威(化名)合法拥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 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 为。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 承担举证责任裁定中裁决事项一:“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杨威(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 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杨威(化 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 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 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 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 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 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 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 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 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 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 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杨威(化名)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 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村委会从1986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 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500X4=2000元1990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1500X10=元2000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1800X5=9000元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2500X6=元合计元。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3)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 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 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医疗费2000元。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明珠(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 议无效,立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 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此致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杨威(化名)二0年一月十日篇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苏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 53293xxxxxxxx,住:云南省 xxxxxx。联系电话:xxxxx。被告: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二社法定代表人:施兰香(系该 社社长)。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村。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20XX年1月1日签 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 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西至成 久果园为界,北至小水沟为界。)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 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 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 30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 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 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 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 经营,20XX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 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20XX年12月25日开始 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 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 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承担下 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 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 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 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 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原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 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依法进 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此外,双方 所签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该块土地用途的特别约定,加之原告想在 果园建房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果园,并没有改变果园的农用性质,被告 终止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 为纯属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 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 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特诉诸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为谢! 此致xx县人民法院起诉人:二0五年一月六日篇三:土地民事起诉状土地租赁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址:XXXXXXXXXX 电话:原告:XXX,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址:XXXXXXXXXXo 被告:XXX,男,汉族,住址:XXXXXXXXXX。电话: 请求事项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二原告XXX与被告XXXX签订土地租赁合 同无效;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1日,在我们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我们的父亲自作主张 把属于我们父子三人共同承包的耕地租赁给被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该土地租赁合同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确认我们父亲与 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此致XXXX人民法院原告:XXX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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